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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正规金融仍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以及非正规金融相关监管法规尚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构建金融伦理道德体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有法律的暂时缺位,而且从长远角度考虑,金融伦理的道德约束机制也不会违背正式的法律制度,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有益补充关系,而绝非替代关系。
一、监管者应提供稳定长效的制度供给,保障金融伦理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金融伦理缺乏的深层次原因是金融制度供给的缺失,伦理道德体系的生发机制不能脱离金融制度框架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构建离不开合理的制度设计、长效的激励约束以及健全的法律监管,否则制度缺失的因必然结为伦理无序的果。伦理道德、社会文化习惯等意识形态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约束功效也无法取代和超越国家以法律形式所确立的制度规定,但可以对后者形成有益的补充和促进。一国的金融制度内生性地取决于一定时期内的生产制度和经济基础。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仍呈现出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城乡南北双重二元矛盾突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复杂格局,单一性的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显然无法满足和适应多元融资主体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因此必须调整和完善现行的金融制度,以适应我国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行发展的需要。同时,需要及时出台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法律监管措施,引导其逐步走向"合法化"和"正规化",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二、调整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考评体系,促使其兼顾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
正规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目标"的企业价值考评体系,由过去单纯追求经济绩效调整为适度平衡企业利润与社会责任。笔者结合为我国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正规金融机构现状,将这种调整的必要性归结为以下三方动因:
(一)现代企业的价值评价体系已动态发展演变为涵盖经济准则和伦理准则,金融企业的企业价值也毫不例外地不仅体现为利润、资产和所创造的财富等"硬性"指标,而且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诚信、互利等伦理道德指数的"软性"约束。
(二)金融企业相比较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本身理应肩负更多社会责任的天然属性。商业银行经营资产负债业务所形成利润的源头是公众的货币资金,承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企业家责任也是合乎情理的。金融企业最根本的社会责任在于用信贷的方式改变弱势群体的不利信贷地位,帮助后者形成摆脱贫困的途径和能力。
(三)当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大量撤离农村地区,使民众将目光和期望聚焦于"农信社"这个主要留守中国农村地区的"正规军"。如果其未来改革和发展的市场定位也是采取"撇脂战略",即优先服务于利润来源稳定且风险相对较小的城市地区和优质客户,将会加速形成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去农"化和农户主动实施"自我信贷配给"的双向信贷隔离机制,并直接导致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公信力和信任度下降,出现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真空地带",为非正规金融进一步挤占农村金融市场预留更大的空间。
三、进一步规范非正规金融交易的伦理规则,培育微观个体的金融伦理思想
近几年高发的非正规借贷危机对地区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非正规融资活动伦理道德缺失的高度关注。微观个体的借贷行为是否遵从伦理道德的约束和规范,归根结底取决于其对"守信"与"失信"的成本收益权衡。如果守信带来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收益(或守信付出的成本小于失信的成本),那么理性的经济个体受利益机制的驱动必然相机选择"守信";反之,则会选择"失信"。非正规金融活动中的这种"诚信博弈"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出现从"失信"中获利的先例和途径,后继就会有很多人模仿复制以谋取"暴利"。一旦信用链条的某一中间环节出现问题,整个信用链条就会崩溃,并形成"井喷式"的恶性外部效应。2011年由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所引发的区域性金融危机也再次敲响了加强民间金融监管的警钟。所以,应进一步规范非正规金融交易的伦理规则,加强失信的惩罚机制和惩罚力度,培育微观个体的金融伦理思想,形成利己与利他、效率与公平、互惠互利的誠信意识。
四、给予非正规金融更多的人文关怀,引导其健康合理地发展
监管者、理论界、媒体等多头监管主体应从思想意识和舆论导向上给予非正规金融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理性包容,不能总是带着有色眼镜和个人非理性感情色彩无限放大其消极面。笔者发现,媒体宣传有关非正规金融的报道部分带有强烈的片面性和倾向性,充斥于主流媒体渠道的多为"民间集资诈骗案"、"标会倒会、抬会风波"等诸如此类的恶性事件,也似乎只有这些反面案例才是"够分量、有价值",才可以成为吸引老百姓眼球的新闻素材。长此以往的后果是在民众的思想意识上潜移默化地植入了非正规金融"不规范"、"高风险"甚至"违法"、"暴力"等负面形象,也向非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主体传输了一些消极的"心理暗示",在无意识中已将他们逐步异化为"非法"和"地下"。不能将非正规金融与"黑色金融"、"灰色金融"和"地下金融"等完全画上等号,这是对非正规金融错误定性的短视行为。监管者应客观公正地对待和处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二者之间的关系,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的经营地位,并采取"疏堵并举,以疏为主"的策略,积极引导其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金融力量,使之与正规金融、新型微观金融等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平等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监管者应提供稳定长效的制度供给,保障金融伦理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金融伦理缺乏的深层次原因是金融制度供给的缺失,伦理道德体系的生发机制不能脱离金融制度框架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构建离不开合理的制度设计、长效的激励约束以及健全的法律监管,否则制度缺失的因必然结为伦理无序的果。伦理道德、社会文化习惯等意识形态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约束功效也无法取代和超越国家以法律形式所确立的制度规定,但可以对后者形成有益的补充和促进。一国的金融制度内生性地取决于一定时期内的生产制度和经济基础。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仍呈现出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城乡南北双重二元矛盾突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复杂格局,单一性的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显然无法满足和适应多元融资主体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因此必须调整和完善现行的金融制度,以适应我国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行发展的需要。同时,需要及时出台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法律监管措施,引导其逐步走向"合法化"和"正规化",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二、调整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考评体系,促使其兼顾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
正规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目标"的企业价值考评体系,由过去单纯追求经济绩效调整为适度平衡企业利润与社会责任。笔者结合为我国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正规金融机构现状,将这种调整的必要性归结为以下三方动因:
(一)现代企业的价值评价体系已动态发展演变为涵盖经济准则和伦理准则,金融企业的企业价值也毫不例外地不仅体现为利润、资产和所创造的财富等"硬性"指标,而且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诚信、互利等伦理道德指数的"软性"约束。
(二)金融企业相比较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本身理应肩负更多社会责任的天然属性。商业银行经营资产负债业务所形成利润的源头是公众的货币资金,承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企业家责任也是合乎情理的。金融企业最根本的社会责任在于用信贷的方式改变弱势群体的不利信贷地位,帮助后者形成摆脱贫困的途径和能力。
(三)当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大量撤离农村地区,使民众将目光和期望聚焦于"农信社"这个主要留守中国农村地区的"正规军"。如果其未来改革和发展的市场定位也是采取"撇脂战略",即优先服务于利润来源稳定且风险相对较小的城市地区和优质客户,将会加速形成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去农"化和农户主动实施"自我信贷配给"的双向信贷隔离机制,并直接导致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公信力和信任度下降,出现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真空地带",为非正规金融进一步挤占农村金融市场预留更大的空间。
三、进一步规范非正规金融交易的伦理规则,培育微观个体的金融伦理思想
近几年高发的非正规借贷危机对地区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非正规融资活动伦理道德缺失的高度关注。微观个体的借贷行为是否遵从伦理道德的约束和规范,归根结底取决于其对"守信"与"失信"的成本收益权衡。如果守信带来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收益(或守信付出的成本小于失信的成本),那么理性的经济个体受利益机制的驱动必然相机选择"守信";反之,则会选择"失信"。非正规金融活动中的这种"诚信博弈"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出现从"失信"中获利的先例和途径,后继就会有很多人模仿复制以谋取"暴利"。一旦信用链条的某一中间环节出现问题,整个信用链条就会崩溃,并形成"井喷式"的恶性外部效应。2011年由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所引发的区域性金融危机也再次敲响了加强民间金融监管的警钟。所以,应进一步规范非正规金融交易的伦理规则,加强失信的惩罚机制和惩罚力度,培育微观个体的金融伦理思想,形成利己与利他、效率与公平、互惠互利的誠信意识。
四、给予非正规金融更多的人文关怀,引导其健康合理地发展
监管者、理论界、媒体等多头监管主体应从思想意识和舆论导向上给予非正规金融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理性包容,不能总是带着有色眼镜和个人非理性感情色彩无限放大其消极面。笔者发现,媒体宣传有关非正规金融的报道部分带有强烈的片面性和倾向性,充斥于主流媒体渠道的多为"民间集资诈骗案"、"标会倒会、抬会风波"等诸如此类的恶性事件,也似乎只有这些反面案例才是"够分量、有价值",才可以成为吸引老百姓眼球的新闻素材。长此以往的后果是在民众的思想意识上潜移默化地植入了非正规金融"不规范"、"高风险"甚至"违法"、"暴力"等负面形象,也向非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主体传输了一些消极的"心理暗示",在无意识中已将他们逐步异化为"非法"和"地下"。不能将非正规金融与"黑色金融"、"灰色金融"和"地下金融"等完全画上等号,这是对非正规金融错误定性的短视行为。监管者应客观公正地对待和处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二者之间的关系,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的经营地位,并采取"疏堵并举,以疏为主"的策略,积极引导其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金融力量,使之与正规金融、新型微观金融等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平等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