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公告主体的变革

来源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kihe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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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商事公告的定义开始分析,抓住商事公告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保障交易安全,并结合历史和哲学的角度以及商事公告的效力问题,得出将商事公告主体由国家机关转向商主体是大势所趋势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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