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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2月5日,成某驾驶摩托车沿龙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口与顾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顾某受伤,两车受损。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顾某分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顾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索赔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该事故所致各项损失153482.9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主张37060元。顾某主张的被抚养人为其父亲钱某(扶养年限18.2年)、母亲顾某(扶养年限20年)、女儿顾某(扶养年限4.9年,系原告与前夫所生、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儿子郭某(扶养年限13.2年),顾某对上述4人的抚养份额依次为1、1、1/3、1/2。另查父亲钱某每月有失地农民安置补助金等收入1186.2元,母亲顾某每月有失地农民安置补助金等收入946.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父母均有收入来源,其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
【裁判】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9173.41元。
【评析】
一、没有生活来源是否限定为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有一定收入是否属于“有”生活来源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生活费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侵害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同时,还侵害了直接受害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亲权或亲属权,使得加害人与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被抚养人之间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父亲已逾60周岁、母亲已逾55周岁,应视为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依法享有获得抚养的权利。
二、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是指在扣除被扶养人收入之前还是在扣除之后
一般情况下,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的系数总和已超过1时,被抚养人生活应直接按照系数1来计算,母亲的抚养年限最长,其余3个人的份额全部被母亲的份额所吸收。当需要扣除被抚养人收入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标准应当是指在扣除被扶养人收入之后,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抚养人的生活。如主张在扣除之前不超过年度标准,势必将父母未得部分、子女应得部分亦予扣除,或者使得扣除部分大于父母应得部分。计算时,父母各自的收入小于年度标准,但总和大于年度赔偿标准时,若减去父母的收入,得出来的数额少于仅存在子女情况下的数额,则应以仅存在子女为被抚养人时的生活费作为最终被抚养人生活费,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无收入来源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三、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第一种意见是分段计算总额扣减,第二种意见是分段计算视特殊情况分段扣减
在本案情形下,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标准应指在扣除被扶养人收入之后,那么就不适宜运用吸收法,由母亲的份额将其他3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吸收,因此应该分段计算各自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分段计算时,是否需要明确计算4个被抚养人各自的数额?儿子和女儿的系数总和为5/6,已将第一阶段4.9年大部分填满,如在第一阶段明确计算各自的份额并仍然从中扣除父母的收入,势必使得最后的数额少于仅存在儿子女儿作为被抚养人时的数额,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儿子女儿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此亦不适宜简单运用分段计算总额扣减的方法。
笔者支持第二种计算方法,分段计算视特殊情况分段扣减,即分别选择多种方案,在不超过系数1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最大程度的保障被抚养人的权利。
第一阶段:4.9年。
方案一:4个被抚养人的系数总和为17/6,超过1,故女儿的份额为6/51(1/3÷17/6),其生活费应为18825元/年×4.9年×10%×6/51=1085.21元;儿子的份额为6/34,其生活费应为18825元/年×4.9年×10%×6/34=1627.81元;原告父亲、母亲的份额均为6/17,父母的生活费为[18825元/年-(14234.4元+11358元)/2]×4.9年×10%×12/17=2085.26元;上述数字之和为4798.28元。
方案二:本案女儿顾静、儿子郭宏镭的份额之和为5/6,若仅存在这2人的情形下,生活费总额为18825元/年×4.9年×10%×5/6=7686.88元。
这2人均无其他收入来源,不应从该总数中扣除父母亲的实际收入。故应择优选择方案二,本阶段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
第二阶段:13.2年-4.9年=8.3年。此阶段被抚养人中没有女儿顾静。
方案一、3个被抚养人系数总和为5/2,超过系数1,故儿子的份额应为1/5,生活费为18825元/年×8.3年×10%×1/5=3124.95元,父母的生活费为[18825元/年-(14234.4元+11358元)/2]×8.3年×10%×4/5=4003.12元,上述数字之和为7128.07元。
方案二、若仅存在儿子的情形下,生活费总额为18825元/年×8.3年×10%×1/2=7812.38元。
儿子无其他收入来源,不应从该总数中扣除原告父亲钱秋生、母亲顾云芬的实际收入。故应择优选择方案二,本阶段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812.38元。
第三阶段:18.2年-13.2年=5年。此阶段被抚养人只有父亲、母亲。生活费为[18825元/年-(14234.4元+11358元)/2]×5年×10%×1=3014.4元。
第四阶段:20年-18.2年=1.8年。此阶段只有母亲,扣减母亲在该阶段的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8825元/年-11358元/年)×1.8年×10%=1344.06元。
綜上,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应为19173.41元。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17+7128.07元×2/5+3014.4元×1/2=7071.45元。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17+7128.07元×2/5+3014.4元×1/2+1344.06元=8415.51元。儿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34+7128.07元×1/5=2782.11元。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51=904.34元。
法官评析:
由本案交通事故审理可初步推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参考性公式:
情形一、被抚养人没有收入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抚养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情形二、仅有1名被扶养人且有收入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收入)×抚养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情形三、n名被扶养人且均有收入、系数相同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n人的收入之和/n)×抚养年限×伤残等级×n人系数之和(≤1)
情形四、n名被扶养人且均有收入、系数不同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n人各自(收入×系数)之和]×抚养年限×伤残等级×n人系数之和(≤1)
2011年12月5日,成某驾驶摩托车沿龙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口与顾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顾某受伤,两车受损。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顾某分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顾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索赔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该事故所致各项损失153482.9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主张37060元。顾某主张的被抚养人为其父亲钱某(扶养年限18.2年)、母亲顾某(扶养年限20年)、女儿顾某(扶养年限4.9年,系原告与前夫所生、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儿子郭某(扶养年限13.2年),顾某对上述4人的抚养份额依次为1、1、1/3、1/2。另查父亲钱某每月有失地农民安置补助金等收入1186.2元,母亲顾某每月有失地农民安置补助金等收入946.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父母均有收入来源,其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
【裁判】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9173.41元。
【评析】
一、没有生活来源是否限定为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有一定收入是否属于“有”生活来源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生活费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侵害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同时,还侵害了直接受害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亲权或亲属权,使得加害人与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被抚养人之间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父亲已逾60周岁、母亲已逾55周岁,应视为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依法享有获得抚养的权利。
二、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是指在扣除被扶养人收入之前还是在扣除之后
一般情况下,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的系数总和已超过1时,被抚养人生活应直接按照系数1来计算,母亲的抚养年限最长,其余3个人的份额全部被母亲的份额所吸收。当需要扣除被抚养人收入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标准应当是指在扣除被扶养人收入之后,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抚养人的生活。如主张在扣除之前不超过年度标准,势必将父母未得部分、子女应得部分亦予扣除,或者使得扣除部分大于父母应得部分。计算时,父母各自的收入小于年度标准,但总和大于年度赔偿标准时,若减去父母的收入,得出来的数额少于仅存在子女情况下的数额,则应以仅存在子女为被抚养人时的生活费作为最终被抚养人生活费,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无收入来源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三、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第一种意见是分段计算总额扣减,第二种意见是分段计算视特殊情况分段扣减
在本案情形下,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标准应指在扣除被扶养人收入之后,那么就不适宜运用吸收法,由母亲的份额将其他3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吸收,因此应该分段计算各自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分段计算时,是否需要明确计算4个被抚养人各自的数额?儿子和女儿的系数总和为5/6,已将第一阶段4.9年大部分填满,如在第一阶段明确计算各自的份额并仍然从中扣除父母的收入,势必使得最后的数额少于仅存在儿子女儿作为被抚养人时的数额,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儿子女儿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此亦不适宜简单运用分段计算总额扣减的方法。
笔者支持第二种计算方法,分段计算视特殊情况分段扣减,即分别选择多种方案,在不超过系数1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最大程度的保障被抚养人的权利。
第一阶段:4.9年。
方案一:4个被抚养人的系数总和为17/6,超过1,故女儿的份额为6/51(1/3÷17/6),其生活费应为18825元/年×4.9年×10%×6/51=1085.21元;儿子的份额为6/34,其生活费应为18825元/年×4.9年×10%×6/34=1627.81元;原告父亲、母亲的份额均为6/17,父母的生活费为[18825元/年-(14234.4元+11358元)/2]×4.9年×10%×12/17=2085.26元;上述数字之和为4798.28元。
方案二:本案女儿顾静、儿子郭宏镭的份额之和为5/6,若仅存在这2人的情形下,生活费总额为18825元/年×4.9年×10%×5/6=7686.88元。
这2人均无其他收入来源,不应从该总数中扣除父母亲的实际收入。故应择优选择方案二,本阶段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
第二阶段:13.2年-4.9年=8.3年。此阶段被抚养人中没有女儿顾静。
方案一、3个被抚养人系数总和为5/2,超过系数1,故儿子的份额应为1/5,生活费为18825元/年×8.3年×10%×1/5=3124.95元,父母的生活费为[18825元/年-(14234.4元+11358元)/2]×8.3年×10%×4/5=4003.12元,上述数字之和为7128.07元。
方案二、若仅存在儿子的情形下,生活费总额为18825元/年×8.3年×10%×1/2=7812.38元。
儿子无其他收入来源,不应从该总数中扣除原告父亲钱秋生、母亲顾云芬的实际收入。故应择优选择方案二,本阶段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812.38元。
第三阶段:18.2年-13.2年=5年。此阶段被抚养人只有父亲、母亲。生活费为[18825元/年-(14234.4元+11358元)/2]×5年×10%×1=3014.4元。
第四阶段:20年-18.2年=1.8年。此阶段只有母亲,扣减母亲在该阶段的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8825元/年-11358元/年)×1.8年×10%=1344.06元。
綜上,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应为19173.41元。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17+7128.07元×2/5+3014.4元×1/2=7071.45元。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17+7128.07元×2/5+3014.4元×1/2+1344.06元=8415.51元。儿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34+7128.07元×1/5=2782.11元。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51=904.34元。
法官评析:
由本案交通事故审理可初步推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参考性公式:
情形一、被抚养人没有收入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抚养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情形二、仅有1名被扶养人且有收入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收入)×抚养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情形三、n名被扶养人且均有收入、系数相同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n人的收入之和/n)×抚养年限×伤残等级×n人系数之和(≤1)
情形四、n名被扶养人且均有收入、系数不同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n人各自(收入×系数)之和]×抚养年限×伤残等级×n人系数之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