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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渭分公司 710038
摘要: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状,阐述了如何增强个人所得税实际功用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实际现状;建议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状
1.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作用空间不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能够控制的部分实际上主要是劳动力的工资薪金部分,以及企业家才能以工薪所得、股息红利等以货币收入形式表现的部分。而由于与普通工薪阶层收入差距巨大的企业高管阶层,其收入主要为年薪制、各种股权激励制度、职务津贴制度与职务消费制度等,要对其及时足额课税往往比较困难。因此,实际上能够做到足额课税的仅仅是纯工薪阶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得部分。此外,一些在能力上、技艺上存在某种特殊才能的高收入个人的背后,是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名存实亡。由于个人所得税的“一锤子”扣缴制度,使得这类高收入者只要在合同中明确为税后收入,便可安全获得高收入,从而也进一步加剧了居民之间收入与财富的差距。
1.2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控管措施乏力
由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制约,造成个人所得税调控功能弱化。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收入的隐性化、多元化导致了难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并且税源难以监控室个人所得税漏征和影响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主要原因。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的储蓄存款实名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在我国税收征管环境不够优化、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条件下推行尚有难度。
1.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偏低
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是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功能不可能离开其财政收入功能而单独发挥作用。财政收入功能为调节分配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构建的越坚实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力度才能越大。然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财政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太小了。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只有1.28,而1994年IFM的研究表明,人均GDP在350美元~1700美元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的平均值为2.1%。由此可见,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偏小,比重偏低,从而严重制约了其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
1.4 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不能有效的调节高收入
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进了“十一五”规划。但是,该项改革一直没有出现重大进展。现行个人所得税仍采用分类征收制,即个人所得来源不同,则纳税期限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使用税率不同。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与其实现的运行格局相比较,可以发现,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一种综合二非分项的收入差距。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的办法固然便于源泉扣缴,也能起到一些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是,在缺乏综合收入口径基础上实现的调节,毕竟是不全面的。
2、增强个人所得税实际功用的建议
2.1 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课税模式
实践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效率更低。而綜合课税模式能较好的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是它的实施在客观上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要求纳税人要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要有高度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和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相配套等。由于我国现在的分配渠道过于分散,没有人知道纳税人的收入到底有多少,因此要建立配套制度,目前尚不具备条件。那么如果采取综合课税模式可能出现不仅没有增加税收,反而使现有税收流失的情况。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模式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类课征和综合计税,这一模式是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的结果:它兼顾了综合所得税制的科学性,也照顾到了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环境,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2 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2.2.1 建立综合所得税制下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的扣除,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适用于非生产经营所得。对于经营费用扣除,目前学术界已经取得一致看法,而生计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核心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问题。
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应该是全国统一的。首先,虽然各地的消费水平存在很大差距,但其影响的是人们的平均消费水平,而不是维持基本生活的消费水平。对于最基本的生活质量的不同,才是导致各地平均消费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其次,目前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大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允许这些地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不仅会产生“富者税负降低”的逆向调节作用,而且在发达地区就业机会多、平均收入高、费用扣除标准高的多重吸引下,将产生人才的国度集中现象,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2.2.2 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既然综合所得税制下的费用扣除是为了满足劳动者基本的生计需要,那么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其标准进行调整。可以考虑在每年的年初,根据上一年的通货膨胀水平,结合其他各种相关因素,由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公布本年度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2.2.3 对外籍人员实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的附加费用扣除标准,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改革开放30多年之后的今天,在我国境内工作和生活的外籍人员,已经可以毫无障碍地与国人享受相同的物价水平。因此可以推断,两者基本的生计费用需求是一致的。对于外籍人员的附加费用扣除,无疑使其享受了没有道理的超国民待遇,造成了再分配环节的不公平。 2.2.4 对生产性投入的加计扣除
对以自然人身份进行独立生产的纳税人而言,其收入中可能会包括下一生产周期的生产性投入,应允许从有关的个人收入中扣除。例如,个体工商户的纯收入中可能会有一部分用于下一周期的简单再生产;城乡统一税制后,个体农业收入将被纳入征税范围,但农民的纯收入中会包括来年的生产性投入;工薪阶层或劳务提供者,通过培训等手段提高劳动技能,也应归属于生产性投入的范畴。
2.3 将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调控重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在于:缺乏针对高收入阶层的特殊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不健全,导致税收流失严重,难以发挥调节作用;税制不公,存在逆向调节问题。为此,当前应该以申报纳税为契机,对高收入者实行综合征收制的特殊税收政策;在执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过程中,实行代扣预缴,年终申报清缴制度。
2.4 完善税收监管加大打击偷税漏税的力度
2.4.1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监管
1)尽快建立财产登记制。这样既可以界定个人财产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
2)完善储蓄实名制。这一措施虽然在2000年实行,但是初步还不完善。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实行储蓄款实名制,而且要在银行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平,不规范的问题。
3)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终审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2.4.2 加大打击偷税漏税的力度
1)运用科技化的管理手段,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构建资产共享的统一信息平台,建立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和社会化的税源监控。如建立于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相对应的纳税编码,实行个人收入得规范化和透明化,防止收入藏匿。
2)完善现代化的稽查体系,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并配备一支掌握税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稽查队伍,而且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稽查队伍。如建立起全国或区域性的计算机处理中心,以实现科学管理,严密监控。将稽查内部工作实行专业化分工,即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并形成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3、结束语
总之,只有政府对收入进行再分配,既注重效率又兼顾公平,才能维持整个社会的顺利运转。个人所得税就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主要手段。我們应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使其从分发挥自身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摘要: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状,阐述了如何增强个人所得税实际功用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实际现状;建议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状
1.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作用空间不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能够控制的部分实际上主要是劳动力的工资薪金部分,以及企业家才能以工薪所得、股息红利等以货币收入形式表现的部分。而由于与普通工薪阶层收入差距巨大的企业高管阶层,其收入主要为年薪制、各种股权激励制度、职务津贴制度与职务消费制度等,要对其及时足额课税往往比较困难。因此,实际上能够做到足额课税的仅仅是纯工薪阶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得部分。此外,一些在能力上、技艺上存在某种特殊才能的高收入个人的背后,是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名存实亡。由于个人所得税的“一锤子”扣缴制度,使得这类高收入者只要在合同中明确为税后收入,便可安全获得高收入,从而也进一步加剧了居民之间收入与财富的差距。
1.2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控管措施乏力
由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制约,造成个人所得税调控功能弱化。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收入的隐性化、多元化导致了难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并且税源难以监控室个人所得税漏征和影响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主要原因。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的储蓄存款实名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在我国税收征管环境不够优化、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条件下推行尚有难度。
1.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偏低
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是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功能不可能离开其财政收入功能而单独发挥作用。财政收入功能为调节分配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构建的越坚实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力度才能越大。然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财政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太小了。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只有1.28,而1994年IFM的研究表明,人均GDP在350美元~1700美元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的平均值为2.1%。由此可见,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偏小,比重偏低,从而严重制约了其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
1.4 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不能有效的调节高收入
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进了“十一五”规划。但是,该项改革一直没有出现重大进展。现行个人所得税仍采用分类征收制,即个人所得来源不同,则纳税期限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使用税率不同。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与其实现的运行格局相比较,可以发现,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一种综合二非分项的收入差距。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的办法固然便于源泉扣缴,也能起到一些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是,在缺乏综合收入口径基础上实现的调节,毕竟是不全面的。
2、增强个人所得税实际功用的建议
2.1 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课税模式
实践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效率更低。而綜合课税模式能较好的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是它的实施在客观上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要求纳税人要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要有高度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和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相配套等。由于我国现在的分配渠道过于分散,没有人知道纳税人的收入到底有多少,因此要建立配套制度,目前尚不具备条件。那么如果采取综合课税模式可能出现不仅没有增加税收,反而使现有税收流失的情况。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模式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类课征和综合计税,这一模式是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的结果:它兼顾了综合所得税制的科学性,也照顾到了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环境,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2 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2.2.1 建立综合所得税制下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的扣除,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适用于非生产经营所得。对于经营费用扣除,目前学术界已经取得一致看法,而生计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核心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问题。
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应该是全国统一的。首先,虽然各地的消费水平存在很大差距,但其影响的是人们的平均消费水平,而不是维持基本生活的消费水平。对于最基本的生活质量的不同,才是导致各地平均消费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其次,目前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大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允许这些地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不仅会产生“富者税负降低”的逆向调节作用,而且在发达地区就业机会多、平均收入高、费用扣除标准高的多重吸引下,将产生人才的国度集中现象,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2.2.2 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既然综合所得税制下的费用扣除是为了满足劳动者基本的生计需要,那么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其标准进行调整。可以考虑在每年的年初,根据上一年的通货膨胀水平,结合其他各种相关因素,由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公布本年度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2.2.3 对外籍人员实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的附加费用扣除标准,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改革开放30多年之后的今天,在我国境内工作和生活的外籍人员,已经可以毫无障碍地与国人享受相同的物价水平。因此可以推断,两者基本的生计费用需求是一致的。对于外籍人员的附加费用扣除,无疑使其享受了没有道理的超国民待遇,造成了再分配环节的不公平。 2.2.4 对生产性投入的加计扣除
对以自然人身份进行独立生产的纳税人而言,其收入中可能会包括下一生产周期的生产性投入,应允许从有关的个人收入中扣除。例如,个体工商户的纯收入中可能会有一部分用于下一周期的简单再生产;城乡统一税制后,个体农业收入将被纳入征税范围,但农民的纯收入中会包括来年的生产性投入;工薪阶层或劳务提供者,通过培训等手段提高劳动技能,也应归属于生产性投入的范畴。
2.3 将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调控重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在于:缺乏针对高收入阶层的特殊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不健全,导致税收流失严重,难以发挥调节作用;税制不公,存在逆向调节问题。为此,当前应该以申报纳税为契机,对高收入者实行综合征收制的特殊税收政策;在执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过程中,实行代扣预缴,年终申报清缴制度。
2.4 完善税收监管加大打击偷税漏税的力度
2.4.1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监管
1)尽快建立财产登记制。这样既可以界定个人财产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
2)完善储蓄实名制。这一措施虽然在2000年实行,但是初步还不完善。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实行储蓄款实名制,而且要在银行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平,不规范的问题。
3)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终审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2.4.2 加大打击偷税漏税的力度
1)运用科技化的管理手段,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构建资产共享的统一信息平台,建立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和社会化的税源监控。如建立于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相对应的纳税编码,实行个人收入得规范化和透明化,防止收入藏匿。
2)完善现代化的稽查体系,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并配备一支掌握税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稽查队伍,而且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稽查队伍。如建立起全国或区域性的计算机处理中心,以实现科学管理,严密监控。将稽查内部工作实行专业化分工,即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并形成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3、结束语
总之,只有政府对收入进行再分配,既注重效率又兼顾公平,才能维持整个社会的顺利运转。个人所得税就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主要手段。我們应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使其从分发挥自身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