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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世界,腐败现象十分普遍,不同的是有的国家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而另一些国家则较轻。从腐败开始产生就有反腐行为,在长期的反腐时间中也形成了有关腐败的一些成熟的理论。西方国家也存在腐败行为,且它们的理论相对更加成熟先进,我国可以进行一定借鉴,但是需要因地制宜,考虑到我们国家腐败的特殊性。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西方国家较成功的反腐制度建设进行阐述:(一)建立相关法律以实现,反腐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约束,能够对腐败产生很大的约束作用。相关法律在两个层面对公职人员予以约束:一方面在腐败之前给公职人员划定界限,另一方面就是在发生腐败行为后,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予以惩治。(二)组建专门的反腐部门,西方国家大都有组建专门的反腐部门,对反腐的进行和推进进行有效监督。(三)注重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道德修养对于一个人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反腐解决的最根本办法是公职人员内心的坚守,因此西方很多国家主张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建设。(四)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公职人员发生腐败行为,无非是因为他们拥有一般人所没有的特权,因此对权力的监督至关重要。西方国家成功的反腐败经验给我国反腐带来很大启示,我国应对其进行有效借鉴,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腐制度。
【关键词】:防腐;西方国家反腐
当今世界,腐败现象十分普遍,不同的是有的国家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而另一些国家则较轻。改革开放后。而民主制度的出现,使得世界各国展开反腐措施[1]。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政府也从之前的比较拮据状态,转变为拥有充足资金可供周转,因此在这样的状态下,很多官员就抵不住权力、金钱的诱惑,开始丧失了自己的底线,腐败情况开始产生。从腐败开始产生就有反腐行为,在长期的反腐时间中也形成了有关腐败的一些成熟的理论。西方国家也存在腐败行为,且它们的理论相对更加成熟先进,我国可以进行一定借鉴,但是需要因地制宜,考虑到我们国家腐败的特殊性[2]。
腐败的定义在西方国家中是随着探索逐渐演变的历程,但现在也没有对腐败没有一个统一一致的定义,但并不能完全否认前人的观点,因为某一时期的观点都是具有这一时期社会的特殊性,这也为之后理论的逐渐丰富打下基础。西方国家的学者,比如柏拉图等学者认为腐败源于政治制度,认为是不合理的制度导致腐败,因而反腐采用的策略也是对政治制度的变革;之后随着发展,制度方面形成了民主政体,但是却仍旧有腐败现在滋生,因此学者们认为腐败产生的原因不是制度方面的原因,而是体制内部公职人员的原因,因为人都有私欲,在面对自身利益时,往往會不顾公共利益甚至做出有损公共利益的腐败行为,采取的反腐行为时对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行规范,而且认为腐败仅仅是个别人才会出现的现象;但是社会继续向前进,学者发现即使在招聘公职人员时已经将其道德修养加以考虑,尽量挑选高素质的人进入体制内部,而且制度也已经足够民主,但是仍旧有大量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学者们不再将腐败简单的看作是制度或者是单个人道德败坏造成,而是由多种因素综合而形成,例如政治方面、社会方面等,不仅仅只是金钱方面的诱惑[3]。还有的学者发现,腐败其实不仅仅发生在发达国家,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同样存在腐败问题,因此还应考虑文化对一个国家腐败现象的影响[4]。
腐败一词的含义在中国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首先最初腐败指东西的变质,更多的是字面意思,也是腐败最基础的含义。之后腐败被用来形容政治制度上的不透明以及人道德的不健全。腐败发展到现在指公职人员以权谋私。
一、西方国家反腐制度
(一)建立相关法律以实现反腐
反腐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西方国家采取各种有效制度来反腐,值得我国借鉴。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约束,能够对腐败产生很大的约束作用。法律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方面在腐败之前给公职人员划定界限,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条例告知他们职权范围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可为,起到一个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就是在发生腐败行为后,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予以惩治,对公职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也是一个事后的控制过程。
1、事前的预防法律
腐败的很大一部分案例表明,腐败极易发生在权钱交易的场合,即公职人员与商人勾结,通过自身职务的便利为商人提供机会,寻租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与公职人员勾结的商人拥有更多的便利获得暴利,其往往会用金钱回馈的方式腐蚀公职人员,因此很多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法律的约束。比如法国还明确规定,如果公职人员的配偶从事一些盈利活动时,应当向上级做出声明;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也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参与盈利性商业活动,而且还规定公职人员在其离职之后所要去从事的商业活动进行了限制。
因为西方国家其行政的体系 相对比较完善,因此贪污公款的现象相对不多,公职人员往往通过运用其职务便利,而接受现金、礼品和捐赠等,形成腐败现象。在这方面,西方很多国家也通过正式的法律条文予以事前约束。例如法国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将其他国家或者个人送的礼物上交国家,而且如果从事的职务与经济有关,不能接受相关便利,比如免费吃喝住等。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的竞选往往会产生很大金额的钱,而这中间极有可能会产生腐败,因此很多西方国家对竞选过程中钱做了明确的规定[5]。比如美国对个人和企业对候选人的捐赠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捐赠数目过多的钱款,而且捐赠的钱只能用于竞选等相关事宜。
2、事后的惩治性法律
虽然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但是仍旧有公职人员丧失底线发生腐败,因此事后的惩治就十分必要,而且通过法律条款予以保障实施会更加具有威慑力。西方国家有很多对行贿受贿行为作出处罚,例如日本将有贿赂行为的公职人员纳入刑法,腐败公款行为将会受到十五年以下的刑法的处罚,还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处罚。美国对贪污腐败,挪用政府资金的公职人员开初并剥夺其退休金,情節严重的也会给予刑法的处罚。
总而言之,西方国家对腐败行为进行法律方面的明文规定和处罚,以使公职人员在约束下,更好从事本职工作,避免行贿受贿行为。但是法律的制定不一定就能保证法律的执行,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关键词】:防腐;西方国家反腐
当今世界,腐败现象十分普遍,不同的是有的国家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而另一些国家则较轻。改革开放后。而民主制度的出现,使得世界各国展开反腐措施[1]。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政府也从之前的比较拮据状态,转变为拥有充足资金可供周转,因此在这样的状态下,很多官员就抵不住权力、金钱的诱惑,开始丧失了自己的底线,腐败情况开始产生。从腐败开始产生就有反腐行为,在长期的反腐时间中也形成了有关腐败的一些成熟的理论。西方国家也存在腐败行为,且它们的理论相对更加成熟先进,我国可以进行一定借鉴,但是需要因地制宜,考虑到我们国家腐败的特殊性[2]。
腐败的定义在西方国家中是随着探索逐渐演变的历程,但现在也没有对腐败没有一个统一一致的定义,但并不能完全否认前人的观点,因为某一时期的观点都是具有这一时期社会的特殊性,这也为之后理论的逐渐丰富打下基础。西方国家的学者,比如柏拉图等学者认为腐败源于政治制度,认为是不合理的制度导致腐败,因而反腐采用的策略也是对政治制度的变革;之后随着发展,制度方面形成了民主政体,但是却仍旧有腐败现在滋生,因此学者们认为腐败产生的原因不是制度方面的原因,而是体制内部公职人员的原因,因为人都有私欲,在面对自身利益时,往往會不顾公共利益甚至做出有损公共利益的腐败行为,采取的反腐行为时对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行规范,而且认为腐败仅仅是个别人才会出现的现象;但是社会继续向前进,学者发现即使在招聘公职人员时已经将其道德修养加以考虑,尽量挑选高素质的人进入体制内部,而且制度也已经足够民主,但是仍旧有大量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学者们不再将腐败简单的看作是制度或者是单个人道德败坏造成,而是由多种因素综合而形成,例如政治方面、社会方面等,不仅仅只是金钱方面的诱惑[3]。还有的学者发现,腐败其实不仅仅发生在发达国家,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同样存在腐败问题,因此还应考虑文化对一个国家腐败现象的影响[4]。
腐败一词的含义在中国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首先最初腐败指东西的变质,更多的是字面意思,也是腐败最基础的含义。之后腐败被用来形容政治制度上的不透明以及人道德的不健全。腐败发展到现在指公职人员以权谋私。
一、西方国家反腐制度
(一)建立相关法律以实现反腐
反腐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西方国家采取各种有效制度来反腐,值得我国借鉴。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约束,能够对腐败产生很大的约束作用。法律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方面在腐败之前给公职人员划定界限,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条例告知他们职权范围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可为,起到一个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就是在发生腐败行为后,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予以惩治,对公职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也是一个事后的控制过程。
1、事前的预防法律
腐败的很大一部分案例表明,腐败极易发生在权钱交易的场合,即公职人员与商人勾结,通过自身职务的便利为商人提供机会,寻租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与公职人员勾结的商人拥有更多的便利获得暴利,其往往会用金钱回馈的方式腐蚀公职人员,因此很多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法律的约束。比如法国还明确规定,如果公职人员的配偶从事一些盈利活动时,应当向上级做出声明;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也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参与盈利性商业活动,而且还规定公职人员在其离职之后所要去从事的商业活动进行了限制。
因为西方国家其行政的体系 相对比较完善,因此贪污公款的现象相对不多,公职人员往往通过运用其职务便利,而接受现金、礼品和捐赠等,形成腐败现象。在这方面,西方很多国家也通过正式的法律条文予以事前约束。例如法国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将其他国家或者个人送的礼物上交国家,而且如果从事的职务与经济有关,不能接受相关便利,比如免费吃喝住等。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的竞选往往会产生很大金额的钱,而这中间极有可能会产生腐败,因此很多西方国家对竞选过程中钱做了明确的规定[5]。比如美国对个人和企业对候选人的捐赠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捐赠数目过多的钱款,而且捐赠的钱只能用于竞选等相关事宜。
2、事后的惩治性法律
虽然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但是仍旧有公职人员丧失底线发生腐败,因此事后的惩治就十分必要,而且通过法律条款予以保障实施会更加具有威慑力。西方国家有很多对行贿受贿行为作出处罚,例如日本将有贿赂行为的公职人员纳入刑法,腐败公款行为将会受到十五年以下的刑法的处罚,还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处罚。美国对贪污腐败,挪用政府资金的公职人员开初并剥夺其退休金,情節严重的也会给予刑法的处罚。
总而言之,西方国家对腐败行为进行法律方面的明文规定和处罚,以使公职人员在约束下,更好从事本职工作,避免行贿受贿行为。但是法律的制定不一定就能保证法律的执行,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