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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内涵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批示中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整个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在每一起个案坚守公平正义也应该成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矢志追求的目标和不懈坚守的底线。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具体到每个司法个案公正也应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和实体上的公正。
1、司法个案实体公正。司法个案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办理每个民事、行政或刑事个案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即司法的实体处理结果公正。司法个案的结果应当以法律事实为基础,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和规范,以实现司法公平解决纠纷,处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实体公正强调个案处理的公正。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院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表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简言之,就是要公正裁判。
2、司法个案程序公正。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司法程序应当符合司法的内在本性和运作机制的公正要求,其应当符合两项要求:一是司法的独立性。二是司法者的中立性和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二、对刑事个案司法不公的易发环节和形式的分析
个案司法不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主要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和刑事审判阶段。笔者打算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来加以分析。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主要表现为对某个刑事案件该立案的而不予以立案或不该立案的而予以立案。在检察环节,主要是该批准逮捕的却不予批准逮捕或应不予批准逮捕的却予以批准逮捕,该提起公诉的却不予公诉或该不予公诉的却予以公诉。对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却不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或不该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却进行刑事拘留。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该加大追逃力度的却以警方人手、经费等问题为由不加大追逃力度,致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而影响案件及时审理。在立案后,法院判决前,刑事个案司法不公的易发环节主要是该采取非监禁形式的变更强制措施却不予变更或不该采取非监禁形式的强制措施却进行变更。在刑事审判阶段,主要表现为不依照法律和犯罪事实予以定罪量刑。在程序权利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不及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告知应可以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在刑罚执行阶段,主要是不依法采取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措施。
三、对司法不公类案及表现方式的分析
近三年来,醴陵市检察院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数量在一千件左右,居株洲市基层检察院首位,近年来,随着一大批法学科班出身的毕业生进入政法系统,政法各家的办案质量特别是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具体到个案司法公正,不依法采取侦查强制措施,不依法定罪量刑、不依法执行刑罚等现象依然个别存在,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侦查强制措施方面,表现为刑事拘留、逮捕等监禁强制措施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强制措施适用标准不统一。取保候审中的问题主要是外来人员犯罪,公安机关为规避办案风险,一般倾向于采取保证金不同意保证人的方式。具体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了更好地控制犯罪嫌疑人,往往首先考虑刑事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醴陵本地籍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当事人既不能交纳保证金又无法提供适格的保证人,对该类案件,公安机关往往选择提请批准逮捕了事。例如,该院2011年办理的凌邦明失火案,凌某在清理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126亩林地被烧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后,凌的家人及村委会干部亦向醴陵公安局反映其家庭困难且是唯一劳动力,希望能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以便其能继续照顾家庭,但因其既无法交纳保证金又无法提出适格的保证人,公安机关只好采取对其刑事拘留的措施并依法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凌某所在村委会书记叶某到检察院反映情况,该院经调查核实,建议由叶某担任保证人,醴陵公安局方同意对其取保候审。
另外,囿于人力财力保障困难等现实问题,公安机关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加大追逃的刑事案件,表现不是特别积极,致使涉案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关键嫌疑人在逃后无法及时到案,从而影响案件及时公正办理。例如,醴陵检察院2011年受理的李某、彭某等强奸幼女案,当时因被害人邓某被拐带至广东卖淫,李某、易某、彭某在逃,为成功解救邓某,让涉案人员绳之以法,醴陵检察院指派专人协助公安机关三下广东东莞等地调查取证,前后花费近三万余元才最终将彭某等人抓获,并将邓某解救。
二是从定罪量刑方面来看,个案司法不公主要是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情节,却因被告人交纳罚金、主动退赃等酌情从轻情节方面,使得案件判决相差较大。主要是罚金刑过多过重,法院在量刑时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和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
三是从刑罚执行方面来看,主要是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措施缺乏公信力和透明度。特别是社会群众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在判刑后通过保外就医等回避在监狱服刑颇有微词。另外,就是对于缓刑、管制、假释等社区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公信力。
四、关于减少和预防类案和个案司法不公的建议
不论是刑事类案还是个案方面的司法不公,其产生的原因无外乎立法上的缺陷、政法干警执法思想上的偏差和能力水平上的欠缺,政法队伍管理不到位和人力、财力保障不到位及内外部对政法干警执法办案监督不到位等。因此,笔者,建议从上述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一是完善立法。不论是刑事诉讼所涉及的刑法等实体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均存在立法不够完善等缺陷。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监督的途径和程序是什么,能否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所有环节进行监督,则没有规定。另外,法院或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受利益趋动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由于我国未实行判例法,而实体法规定过于原则或弹性较大,对于这种合法不合理现象也无法通过抗诉加以纠正。再者,有的法条规定的是事后监督,这样会造成既成的违法事实,即使再进行纠正也会导致出现的违法后果无法弥补。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则是如此。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梳理和完善。
二是强化内外监督。首先,是强化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为例,检察机关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针对法律法规在监督方面规定之不足,从强化监督,深化监督,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这一有利平台,与被监督部门加强交流和协作,促使被监督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从而大胆创新监督机制,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审判合议介入监督机制,对公安治安处罚案件的定期审查监督机制、介入侦查部门初查案件中的跟踪监督机制等。其次是强化外部监督,以醴陵检察院为例,近年来,该院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的监督之下,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向政协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和倾听他们对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意见。在醴陵电视台、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外网)等向全市人民公开检察工作职责,公开举报电话,在全市各乡镇(街道)设置检务宣传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最后,是强化内部监督。近年来,醴陵检察院以成为高检院第二批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为契机,相继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2011年以来,该院成立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办案软件,实现对案件的统一受理、统一分流、集中评查和分案监管,提升了案件质量。
三是强化学习培训提升公正司法能力。坚持以文化建设引领和推进队伍建设,努力造就高素质政法队伍。以开展教育培训为抓手,不断更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扩大受训人员覆盖面,切实加强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执法能力。以促进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为目标,突出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以领导干部和关键执法岗位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为方向,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政法事业发展的基础。
总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政法干警的使命和追求,不论是整体上的司法公正还是个案司法公正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湖南 醴陵 412200)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批示中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整个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在每一起个案坚守公平正义也应该成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矢志追求的目标和不懈坚守的底线。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具体到每个司法个案公正也应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和实体上的公正。
1、司法个案实体公正。司法个案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办理每个民事、行政或刑事个案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即司法的实体处理结果公正。司法个案的结果应当以法律事实为基础,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和规范,以实现司法公平解决纠纷,处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实体公正强调个案处理的公正。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院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表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简言之,就是要公正裁判。
2、司法个案程序公正。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司法程序应当符合司法的内在本性和运作机制的公正要求,其应当符合两项要求:一是司法的独立性。二是司法者的中立性和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二、对刑事个案司法不公的易发环节和形式的分析
个案司法不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主要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和刑事审判阶段。笔者打算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来加以分析。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主要表现为对某个刑事案件该立案的而不予以立案或不该立案的而予以立案。在检察环节,主要是该批准逮捕的却不予批准逮捕或应不予批准逮捕的却予以批准逮捕,该提起公诉的却不予公诉或该不予公诉的却予以公诉。对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却不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或不该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却进行刑事拘留。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该加大追逃力度的却以警方人手、经费等问题为由不加大追逃力度,致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而影响案件及时审理。在立案后,法院判决前,刑事个案司法不公的易发环节主要是该采取非监禁形式的变更强制措施却不予变更或不该采取非监禁形式的强制措施却进行变更。在刑事审判阶段,主要表现为不依照法律和犯罪事实予以定罪量刑。在程序权利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不及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告知应可以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在刑罚执行阶段,主要是不依法采取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措施。
三、对司法不公类案及表现方式的分析
近三年来,醴陵市检察院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数量在一千件左右,居株洲市基层检察院首位,近年来,随着一大批法学科班出身的毕业生进入政法系统,政法各家的办案质量特别是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具体到个案司法公正,不依法采取侦查强制措施,不依法定罪量刑、不依法执行刑罚等现象依然个别存在,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侦查强制措施方面,表现为刑事拘留、逮捕等监禁强制措施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强制措施适用标准不统一。取保候审中的问题主要是外来人员犯罪,公安机关为规避办案风险,一般倾向于采取保证金不同意保证人的方式。具体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了更好地控制犯罪嫌疑人,往往首先考虑刑事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醴陵本地籍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当事人既不能交纳保证金又无法提供适格的保证人,对该类案件,公安机关往往选择提请批准逮捕了事。例如,该院2011年办理的凌邦明失火案,凌某在清理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126亩林地被烧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后,凌的家人及村委会干部亦向醴陵公安局反映其家庭困难且是唯一劳动力,希望能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以便其能继续照顾家庭,但因其既无法交纳保证金又无法提出适格的保证人,公安机关只好采取对其刑事拘留的措施并依法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凌某所在村委会书记叶某到检察院反映情况,该院经调查核实,建议由叶某担任保证人,醴陵公安局方同意对其取保候审。
另外,囿于人力财力保障困难等现实问题,公安机关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加大追逃的刑事案件,表现不是特别积极,致使涉案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关键嫌疑人在逃后无法及时到案,从而影响案件及时公正办理。例如,醴陵检察院2011年受理的李某、彭某等强奸幼女案,当时因被害人邓某被拐带至广东卖淫,李某、易某、彭某在逃,为成功解救邓某,让涉案人员绳之以法,醴陵检察院指派专人协助公安机关三下广东东莞等地调查取证,前后花费近三万余元才最终将彭某等人抓获,并将邓某解救。
二是从定罪量刑方面来看,个案司法不公主要是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情节,却因被告人交纳罚金、主动退赃等酌情从轻情节方面,使得案件判决相差较大。主要是罚金刑过多过重,法院在量刑时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和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
三是从刑罚执行方面来看,主要是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措施缺乏公信力和透明度。特别是社会群众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在判刑后通过保外就医等回避在监狱服刑颇有微词。另外,就是对于缓刑、管制、假释等社区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公信力。
四、关于减少和预防类案和个案司法不公的建议
不论是刑事类案还是个案方面的司法不公,其产生的原因无外乎立法上的缺陷、政法干警执法思想上的偏差和能力水平上的欠缺,政法队伍管理不到位和人力、财力保障不到位及内外部对政法干警执法办案监督不到位等。因此,笔者,建议从上述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一是完善立法。不论是刑事诉讼所涉及的刑法等实体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均存在立法不够完善等缺陷。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监督的途径和程序是什么,能否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所有环节进行监督,则没有规定。另外,法院或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受利益趋动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由于我国未实行判例法,而实体法规定过于原则或弹性较大,对于这种合法不合理现象也无法通过抗诉加以纠正。再者,有的法条规定的是事后监督,这样会造成既成的违法事实,即使再进行纠正也会导致出现的违法后果无法弥补。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则是如此。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梳理和完善。
二是强化内外监督。首先,是强化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为例,检察机关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针对法律法规在监督方面规定之不足,从强化监督,深化监督,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这一有利平台,与被监督部门加强交流和协作,促使被监督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从而大胆创新监督机制,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审判合议介入监督机制,对公安治安处罚案件的定期审查监督机制、介入侦查部门初查案件中的跟踪监督机制等。其次是强化外部监督,以醴陵检察院为例,近年来,该院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的监督之下,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向政协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和倾听他们对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意见。在醴陵电视台、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外网)等向全市人民公开检察工作职责,公开举报电话,在全市各乡镇(街道)设置检务宣传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最后,是强化内部监督。近年来,醴陵检察院以成为高检院第二批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为契机,相继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2011年以来,该院成立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办案软件,实现对案件的统一受理、统一分流、集中评查和分案监管,提升了案件质量。
三是强化学习培训提升公正司法能力。坚持以文化建设引领和推进队伍建设,努力造就高素质政法队伍。以开展教育培训为抓手,不断更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扩大受训人员覆盖面,切实加强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执法能力。以促进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为目标,突出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以领导干部和关键执法岗位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为方向,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政法事业发展的基础。
总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政法干警的使命和追求,不论是整体上的司法公正还是个案司法公正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湖南 醴陵 41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