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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管和小贩仿佛是天生的一对冤家,一边是靠劳动谋生的小摊贩,一边是照章办事的城管队,他们都无可厚非地存在着,但却是势若水火的对立面。小摊小贩的存在影响了市容市貌,城管驱赶小摊贩们的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冲突事件,昭示了城管与小摊小贩之间不容乐观的难以调和的微妙关系。小摊贩们就在这“你来我躲、你追我跑、你走我回”的夹缝中艰难生存。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如何保障小摊小贩的生存权,是我们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管;暴力执法;生存权
一、当前城市管理和小摊小贩之间存在的问题
提起城管,大多数人常常会把 “暴力”、“凶残”、“蛮横”等一些不文明、不和谐的词语与城管队伍联系在一起,城管几乎变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成为民众谴责、网民恶搞的对象。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2010年10月8日,郑州市嵩山路办事处执法中队在清理路边摊贩过程中,几名执法人员带刀执法,并打伤一名劝架的小区保安,遭群众围堵。
2010年10月20日,郑州市五里堡办事处执法中队清理占道经营时,打伤一对卖鸡蛋灌饼的小贩夫妇,引发围观市民不满,将3辆行政执法车掀翻。
2010年11月10日,76岁的菜农张会全,被执法城管掀了菜摊,连连扇脸。
在这一系列的事件中,城管所面对的,大多都是为了维持生计的社会底层民众。“城管来,小贩躲;城管追,小贩跑;城管走,小贩回”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新版猫捉老鼠”。[1]在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事件中,人们更加同情社会底层民众并关注他们的生存权的保护。当权利遭遇权力,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侵犯社会底层人民最起码的生存权利。
二、生存权的含义
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时译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中文文本第六条第一款原文为: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世界人权宣言》第25 条规定: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2]中国政府白皮书指出“ 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 ,并将生存权主要归结为生命权、 温饱权和健康权。这一界定确立了生存权作为中国人最基本权利的地位 ,包括了生存权的主要内容。[3]对于生存权的界定,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我的理解是,生存权就是作为一个人,应该有维持自己正常生活水平的权利,也即是个人获得最低生活条件的权利,包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权、最基本的生命健康保障权以及最基本的文化生活保障权。
三、我国对生存权保护的意义
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我国对于生存权保护问题存在不少缺陷与不足,如何保护生存权,极具研究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对生存权的保护使我国民众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保障民众的生存权,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使他们能够更好的维持自己的生活,有利于减少盗、抢等犯罪的发生,促进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对生存权的保护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当代的中国,在世界之林中逐渐崛起,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唏嘘指责。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保护好民众的生存权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大国形象,回应西方某些国家对中国荒谬的人权攻击。
再次,对生存权的保护促使我国对生存权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提高我国生存权保护的理论水平,建立和健全我国生存权的相关立法,完善相关制度,从而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添砖加瓦。
对生存权的保护,不能闭门造车,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制度,吸取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深入研究和探讨,在立法和具体保障措施上都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
四、小摊小贩存在的现实的积极意义
第一,方便市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小摊小贩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强,这刚好满足了一些市民就近、方便的生活需要,因为小摊小贩能够在马路边甚至小区门口提供各种商业服务。
第二,倡导“劳动最光荣”。为了生存下去,小摊小贩们起早贪黑,冷暖自知。民众的生存之道就是谋生,而谋生的手段就是就业。在找不到就业岗位的情况下,摆小摊经营就是他们的谋生手段。政府和社会不应剥夺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的权利,相反,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个谋生的平台,提供一些便利的谋生条件、设施,推行一系列保障小摊小贩生存权的必要举措。
第三,有利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小摊小贩们大多是社会的底层民众,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关爱。小摊小贩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在城市里立足,理所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不仅仅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这还需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民众的生存有了保障,那么社会也就更加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才不会是理想状态、才不会是空中花园,才不会是空谈。
五、保障小摊小贩生存权的具体措施
第一,完善相关立法。尽管城管暴力执法案件接二连三地发生,但是城管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城管制度遭受相当大的质疑,各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列措施来完善现存的城管制度,但是大部分措施都是无关痛痒,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就目前而言,很多地方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小摊小贩,这就致使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混乱。
第二,对小摊小贩进行教育与宣传。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对小摊小贩们进行教育与宣传,加强他们对于食品安全和卫生、市容市貌、交通顺畅等重要性的认识。促使他们在文明经营的同时,也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三,提高城管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加强城管队伍的建设。这样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不必要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各方面的和谐,使城管队在执行中不再盛气凌人或者假公济私。促进文明执法,构建社会和谐。
第四,转变政府相关部门的观念。某些政府领导干部为了所谓的政绩,打着影响市容市貌、城市形象的幌子,对小摊小贩们“赶尽杀绝”,其实小摊小贩和城市建设并不像想象中那样是势不两立的对立面。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立即改变此种观念,思考城市建设与小摊贩之间的真正内在联系,认真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社会责任、社会效益等诸要素的深层含义。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社会政策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解决突出的矛盾与问题。通过最低生活保障、贫困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就绝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针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的就业方案。
第六,对小摊小贩经营的卫生和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小摊小贩们提供的商品一般价格低廉,有时候甚至会存在一些不法商贩对国家法律的无视甚至蔑视的情况,他们会出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商品,这些就会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政府应该对不符合卫生及质量标准的要坚决取缔,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督和管理,引导他们走向一条健康、文明、卫生、和谐、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七,政府可以划定摆摊设点的区域,可以限定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等,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合理规划,使小摊贩有序发展并成为一种商业模式。2010年8月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召开创业示范社区授牌仪式暨创业巡回专场报告会,给火炬路社区、永宁社区、大同社区等三个第一批创业示范社区授牌,给在城区新开辟的创业一条街申报经营的100名自主创业者颁发经营场地摊位编号牌,邀请4名成功创业者作专场报告,以此推动城区新一轮全民创业热潮。南宁市的这一举措为保障小摊小贩们生存权迈出了实践性的一步。
城市管理是摆在诸多城市面前的一道难题,而更为棘手的是对于小摊小贩们的管理。城市的经济是多样性发展的,小摊小贩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而我们应该正视他们,不应对他们另眼相看,恰恰相反,我们更应该关注和尊重他们。小摊贩们的“饭碗”与市容市貌并不一定是水火不容的对立面,只要有序有效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文明执法,那么小摊小贩与城市文明便能和谐共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小义.构建和谐社会,破解城管难题[J].经济师,2010,4:63
[2]胡俊国.我国生存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法治与社会,2008,12:354
[3]龚向和.龚向田。生存权的本真含义探析[J].求索,2008,4:122
[4]张俊.我国失业者生存权法律保护制度探析[J].百家论坛,2006,1-2:96
[5]张小义.构建和谐社会,破解城管难题[J].经济师,2010,4:64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关键词:城管;暴力执法;生存权
一、当前城市管理和小摊小贩之间存在的问题
提起城管,大多数人常常会把 “暴力”、“凶残”、“蛮横”等一些不文明、不和谐的词语与城管队伍联系在一起,城管几乎变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成为民众谴责、网民恶搞的对象。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2010年10月8日,郑州市嵩山路办事处执法中队在清理路边摊贩过程中,几名执法人员带刀执法,并打伤一名劝架的小区保安,遭群众围堵。
2010年10月20日,郑州市五里堡办事处执法中队清理占道经营时,打伤一对卖鸡蛋灌饼的小贩夫妇,引发围观市民不满,将3辆行政执法车掀翻。
2010年11月10日,76岁的菜农张会全,被执法城管掀了菜摊,连连扇脸。
在这一系列的事件中,城管所面对的,大多都是为了维持生计的社会底层民众。“城管来,小贩躲;城管追,小贩跑;城管走,小贩回”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新版猫捉老鼠”。[1]在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事件中,人们更加同情社会底层民众并关注他们的生存权的保护。当权利遭遇权力,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侵犯社会底层人民最起码的生存权利。
二、生存权的含义
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时译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中文文本第六条第一款原文为: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世界人权宣言》第25 条规定: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2]中国政府白皮书指出“ 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 ,并将生存权主要归结为生命权、 温饱权和健康权。这一界定确立了生存权作为中国人最基本权利的地位 ,包括了生存权的主要内容。[3]对于生存权的界定,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我的理解是,生存权就是作为一个人,应该有维持自己正常生活水平的权利,也即是个人获得最低生活条件的权利,包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权、最基本的生命健康保障权以及最基本的文化生活保障权。
三、我国对生存权保护的意义
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我国对于生存权保护问题存在不少缺陷与不足,如何保护生存权,极具研究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对生存权的保护使我国民众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保障民众的生存权,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使他们能够更好的维持自己的生活,有利于减少盗、抢等犯罪的发生,促进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对生存权的保护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当代的中国,在世界之林中逐渐崛起,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唏嘘指责。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保护好民众的生存权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大国形象,回应西方某些国家对中国荒谬的人权攻击。
再次,对生存权的保护促使我国对生存权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提高我国生存权保护的理论水平,建立和健全我国生存权的相关立法,完善相关制度,从而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添砖加瓦。
对生存权的保护,不能闭门造车,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制度,吸取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深入研究和探讨,在立法和具体保障措施上都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
四、小摊小贩存在的现实的积极意义
第一,方便市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小摊小贩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强,这刚好满足了一些市民就近、方便的生活需要,因为小摊小贩能够在马路边甚至小区门口提供各种商业服务。
第二,倡导“劳动最光荣”。为了生存下去,小摊小贩们起早贪黑,冷暖自知。民众的生存之道就是谋生,而谋生的手段就是就业。在找不到就业岗位的情况下,摆小摊经营就是他们的谋生手段。政府和社会不应剥夺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的权利,相反,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个谋生的平台,提供一些便利的谋生条件、设施,推行一系列保障小摊小贩生存权的必要举措。
第三,有利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小摊小贩们大多是社会的底层民众,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关爱。小摊小贩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在城市里立足,理所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不仅仅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这还需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民众的生存有了保障,那么社会也就更加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才不会是理想状态、才不会是空中花园,才不会是空谈。
五、保障小摊小贩生存权的具体措施
第一,完善相关立法。尽管城管暴力执法案件接二连三地发生,但是城管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城管制度遭受相当大的质疑,各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列措施来完善现存的城管制度,但是大部分措施都是无关痛痒,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就目前而言,很多地方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小摊小贩,这就致使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混乱。
第二,对小摊小贩进行教育与宣传。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对小摊小贩们进行教育与宣传,加强他们对于食品安全和卫生、市容市貌、交通顺畅等重要性的认识。促使他们在文明经营的同时,也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三,提高城管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加强城管队伍的建设。这样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不必要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各方面的和谐,使城管队在执行中不再盛气凌人或者假公济私。促进文明执法,构建社会和谐。
第四,转变政府相关部门的观念。某些政府领导干部为了所谓的政绩,打着影响市容市貌、城市形象的幌子,对小摊小贩们“赶尽杀绝”,其实小摊小贩和城市建设并不像想象中那样是势不两立的对立面。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立即改变此种观念,思考城市建设与小摊贩之间的真正内在联系,认真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社会责任、社会效益等诸要素的深层含义。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社会政策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解决突出的矛盾与问题。通过最低生活保障、贫困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就绝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针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的就业方案。
第六,对小摊小贩经营的卫生和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小摊小贩们提供的商品一般价格低廉,有时候甚至会存在一些不法商贩对国家法律的无视甚至蔑视的情况,他们会出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商品,这些就会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政府应该对不符合卫生及质量标准的要坚决取缔,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督和管理,引导他们走向一条健康、文明、卫生、和谐、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七,政府可以划定摆摊设点的区域,可以限定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等,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合理规划,使小摊贩有序发展并成为一种商业模式。2010年8月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召开创业示范社区授牌仪式暨创业巡回专场报告会,给火炬路社区、永宁社区、大同社区等三个第一批创业示范社区授牌,给在城区新开辟的创业一条街申报经营的100名自主创业者颁发经营场地摊位编号牌,邀请4名成功创业者作专场报告,以此推动城区新一轮全民创业热潮。南宁市的这一举措为保障小摊小贩们生存权迈出了实践性的一步。
城市管理是摆在诸多城市面前的一道难题,而更为棘手的是对于小摊小贩们的管理。城市的经济是多样性发展的,小摊小贩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而我们应该正视他们,不应对他们另眼相看,恰恰相反,我们更应该关注和尊重他们。小摊贩们的“饭碗”与市容市貌并不一定是水火不容的对立面,只要有序有效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文明执法,那么小摊小贩与城市文明便能和谐共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小义.构建和谐社会,破解城管难题[J].经济师,2010,4:63
[2]胡俊国.我国生存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法治与社会,2008,12:354
[3]龚向和.龚向田。生存权的本真含义探析[J].求索,2008,4:122
[4]张俊.我国失业者生存权法律保护制度探析[J].百家论坛,2006,1-2:96
[5]张小义.构建和谐社会,破解城管难题[J].经济师,2010,4:64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