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防治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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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商业贿赂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我国目前表现得越来越严重。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严重破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着社会风气,也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并妨碍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正是基于此,党中央、国务院在2006年年初作出重大决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本文从我国商业贿赂的现状入手,对我国如何构建商业贿赂的防治对策体系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商业贿赂 防治
  
  一、目前国内治理商业贿赂存在的问题
  
  1.有些行业和地方对商业贿赂仍存在模糊认识
  目前,治理商业贿赂己经成为全球范围内一股浩大的潮流,国际社会部已经意识到了它的严重危害,并相继修订或完善国内立法,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但是,我国不少行业和领域对商业贿赂的论文仍然十分模糊。首先表现在把商业贿赂当作市场交易中的“潜规则”。实践中,不少经营者把“回扣”这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作是正当合法的作为,认为这是商业惯例,大家都这么做,我为什么不做呢?或者是把回扣和法律中允许的折扣混为一谈,认为都是不收购买者的钱,在工商部门查处时,拒不承认自己的回扣事实,对回扣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不以为然。其次是一些地方的某些企业是政府的招商投资项目,认为查处他们的商业贿赂行为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也会影响到某些官员的“政绩”,所以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这些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时,往往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再次,对于那些可能成为商业受贿的人来说,即使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但认为法律规定不健全,自己的身份不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可以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2.立法滞后,缺少一部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路法》
  与治理商业贿赂成效显著的国家相比,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建设法治国家要求,要求我们要“依法办事”。可依法办事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虽然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但它们的出台时间都比较早,且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较为简单,己不是以规范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而且,我们知道,法律法规的效力依据制定的机关不同而不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过低,有些内容也已陈旧,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
  3.政府权力过多,透明程度不高
  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多数在国家工作人员,即官员,之所以对他们行贿,是因为他们代表政府掌握着国家权力。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高度集中,就意味着许多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还被政府把持着,这也必然为贿赂大开方便之门。其次,喊了多年的政务公开还很不到位,政务不公开,程序不透明,都是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二、构建我国商业贿赂的防治对策体系的建议
  
  商业贿赂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个国家或多或少的都存在商业贿赂作为,而且随着资本的国际流动,商业贿赂一度成为某些跨国公司开拓海外市场的手段,导致商业贿赂在国际间蔓延。从20世纪70年代起,商业贿赂现象逐渐引起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国际社会在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司法、行政、企业自律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从联合国、透明国际组织、芬兰、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他们对于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竞争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正是基于此,结合我国目前治理商业贿赂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思想认识方面,应做到如下两点
  (1)正确认识商业贿赂,树立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胜信心。商业贿赂作为一种现象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的产生和存在与国家公权力的存在、市场交易的存在,以及人的素质高低等诸多现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治理商业贿赂也必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是,不要看到了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就丧失信心,更不要以为我国国土大、人口多、商业贿赂问题严重而就认为“无药可治”,纵观世界各国,清廉指数排名在前的既有小国,也有大国,国家的大小不是影响反腐败和廉政治理的主要因素。一个国家的清廉程度是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法制的健全程度成正比。而且客观上看,我国的反腐败努力还是有作用和成效的,只是这种作用和成效还不够明显,清廉程度上升速度还不够快。2006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表明中央领导人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治理商业贿赂的这场斗争顺应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顺民心,全民意,是利国利民之举,必将取得成功。所以我们不要有畏难情绪,要迎难而上,树立必胜信心,努力研究和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切忌搞形式,走过场。加强行业性宣传教育,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例如,建筑行业要围绕工程设计、工程发包、设备采购等关键环节的有关人员开展法制教育,行政执法单位、医药行业等领域的法制教育应根据各自不同特点及侧重战法,形成适合自己的宣传体系。在进行上述教育的时候,切忌搞形式,走过场,在相当一部分人看来,学习活动大多是走走样子就得了,以至于在“三讲”之后,在“保先”之后,在学习“八荣八耻”之后,仍有一批批的党政官员查处,台上一套,台下一套,思想和法制教育对他们来说仅仅是走过场而己。
  2.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方面,应做到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治理商业贿赂,仅靠人的自律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从客观上预防和阻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从治理商业贿赂成功的国家的经验看,首先得益于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效力级别较高,内容较详实、可操作性高的专门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所以,从长远来看,要充分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在拟议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做出专章规定,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参考文献:
  [1]程宝库编著:《商业贿赂法律与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程宝库主编:《商业贿赂:全球治理的立法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彭阳春编著:《治理商业贿赂问题解答与案例点评》,2006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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