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严重暴力犯罪的透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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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5月7日,陕西省洛川县发生男子街头暴打孩子的事件,施暴男子经证实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然而就在舆论热议之际,同月9日,河北肃宁发生特大枪击案造成4死5伤的严重后果,作案人员被证实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再次为民众敲响了防范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的警钟。近年来,我国精神障碍患者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威胁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此类犯罪已经成为威胁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关键词:精神障碍患者;暴力犯罪;犯罪特点;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D91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25-02
  作者简介:宋力博(1991-),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与司法制度。
  一、精神障碍患者严重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案件多具有偶发性,难以预判。多数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是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疾病发作出现幻觉导致的,其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并无明显的动机或者犯罪预谋,偶发性的暴力行为往往难以察觉,无法预判。S省近几年发生的67起精神障碍患者暴力伤人案件,经统计均为精神病患者在病发的情况下,由于出现幻觉或者出现刺激等情况,偶然间实施的,其家人和被害人均难以预见。
  (二)侵害目标不特定,但以共同生活的亲友为主。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行为时多正处于发病期,其精神多处于恍惚状态,任何外部的刺激均会导致其暴力行为,故其侵害的对象多是随机的,任何人均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而受害人中间又以其亲友为主。根据统计,S省近几年间发生的67起精神障碍患者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是犯罪精神病患者的亲友的案件为44起,占到了全部案件的66%。
  (三)犯罪时间不特定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由于精神障碍患者发病的时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故案件发生的时间往往无法确定。但在作案的时机的选择上,被害人多选择被害人熟睡或忙于其它事情没有防备之际,突然实施伤害行为,并且其犯罪的手段极其残忍,多使用刀、木棒或者铁锹等钝器反复砍杀或击打被害人的头部,直至被害人死亡。
  (四)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低,受害人多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根据统计,精神病暴力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案人员也多为农民,其家庭条件相对较差,加上常年的治疗开支,在其犯案之后其家人赔偿能力有限,被害人及其家属经常无法得到满意的赔偿。由于补偿不能及时到位,容易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精神障碍患者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精神病患者的病情较为隐蔽,常人无法进行防备。多数精神病患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日常生活中与常人无异,只是有些言行和举止稍有差异,导致周围人并未将其以精神病患者对待,从而疏于防范,导致结果发生。如罗正权故意杀人一案,其受害人及其相邻并不知道罗正权有精神疾病,未将其异常的举动与精神疾病联系到一起,对其疏于防范,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二)监护人无力监护或者消极监管。根据前文统计情况,涉案精神障碍患者多是农民或是农村无业人员,其一般住在农村,一是其监护人要忙于农活,对精神病患者大多是无力或者不愿监护,如车朝建一案,其监护人完全放任精神病患者在本地流浪,导致了伤害案件的发生。二是涉案人员所在家庭多数相对贫穷,无法给被监护精神病人提供有效的治疗,只能将其留在家中,埋下隐患。三是涉案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多为其父母、子女或者配偶,其经常也是受害者,故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根据统计,67起案件中有28起案件的受害人与被告人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
  (三)涉案人员的家庭和邻里纠纷是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案件情况统计,67起案件中由于家庭冲突和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病情发作导致的案件为17件,占到了1/4。具有精神障碍的患者往往性情比较暴躁,报复心很重,与其发生争执容易引发病情,加之其犯案时往往不计后果,易导致死亡结果发生。
  (四)精神疾病救治费用较高,患者家庭往往无法负担而疏于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根据统计,67起案件中,80%以上的涉案人员为农民或居住在农村的无业人员,其家庭条件多极其艰苦,由于无力承担长期治疗精神病患者支出的费用所以多放弃治疗。尽管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和其它相关规定,对家庭贫困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的,经过申报与申批之后可以获得免费治疗或相应的治疗补助,但一方面由于各地区有关部门缺乏应有的重视,治疗经费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宣传,患者家属对此项政策均不了解,所以导致这些政策形同虚设,无法真正缓解患者家庭的压力。
  三、防范精神障碍患者暴力犯罪的对策
  (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预防精神障碍患者暴力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只有监护人切实履行起自己的责任,社会才能真正安定祥和。首先,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清楚自己的监护职责和不履行自身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其次,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对逃避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犯罪发生的监护人进行惩罚,以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二)加强防范宣传教育。各部门可以利用鲜活的案例,通过多种渠道,借助各种媒介,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警示教育,一方面要使公众和诊疗机构了解患者出现暴力犯罪以前可能出现的一些行为特征,如幻觉、幻听、妄想、自责、明显焦虑及拒绝接受治疗护理等;另一方面,提高精神病人亲属及周围群众的防范意识,让其意识到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能随时对他人构成威胁,使其提高警惕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防范方法,对于出现犯罪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从源头上方式危险行为的发生。
  (三)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并且明确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强制医疗机构”虽然是一种极具人性化的监管治疗机构,但强制医疗程序毕竟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同时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原则上自愿,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采取强制治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放任精神障碍患者,使极具人身危险性的精神障碍患者不能及时接受治疗,因此需要对其条件加以明确。可以规定对于那些有暴力犯罪倾向和苗头的,有危害他人安全的潜在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并及时送医加以治疗。
  (四)规范各部门的普查工作。虽然我国有专门精神病医院和治疗机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所收容的精神障碍患者极为有限,绝大多数的精神障碍患者仍散落在社会群体之中,不仅自身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而且还威胁着公众的生命财产。对此,有关部门要做好普查统计工作。在政府各部门的组织下,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最好将病患个人及家庭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随时了解精神病人的情况;公安基层派出机关要把有犯罪案底的精神病人作为重点人口管理,对精神病人逐一登记、核查;医院等诊疗机构应对精神病患者的诊疗情况进行记录,对于已经救治过的精神病患者要做好后续工作,及时了解其疾病情况等,从源头上预防精神病人的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
  (五)成立防范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联动机制。目前,我国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多部门都与精神病人犯罪防范工作“擦边”,但缺乏统筹,应尽快建立以政府为核心的、职责分明的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各自职责。卫生系统要负责做好精神卫生基本知识普及工作和精神病的基本治疗工作;民政系统要做好对精神疾病治疗机构的经费保证工作,并对经济上存在困难的精神病人提供义务救助;公安机关则负起对犯罪的精神病人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的职责,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防范工作。
  (六)社会应开展帮扶和爱心慈善救助行动。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一般单靠家庭的力量进行治疗的难度很大,且精神疾病患者往往不为大众所接受,易产生自闭心理。因此,社会应开展爱心、慈善救助行动,让精神病患得到物质救助的同时,感到社会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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