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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发展,其中员额制的实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推进现代法治建设事业的决心。在推进员额制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入员标准有争议、司法内部成员心理落差大、主辅办案模式举步维艰和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明确员额制相关具体的实施标准,并通过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提升检察人员等额薪资待遇等措施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现,保障专业司法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14-02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概念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司法队伍,对现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由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承担不同的职能,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法律高效、有秩序的运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1998年提出,最高检则在1999年通过制定发展规划的形式明确提出应对检察队伍实行分类管理。从2004年开始,全国开始广泛推广基层检察院试点工作,2007年,最高检总结了试点阶段的相关经验教训,制定《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作为指导方针全面推行分类管理制度,2013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的类别主要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三种。2015年司法改革着重突出了分类管理制度中的员额制改革。所谓员额制,是指在检察院内部现有的所有工作人员总体划分为上述三种类别,并按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各种类别岗位的总数,其主要目标在于总量控制检察官人数,合理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数量,筛选出一支高素质、高业务水准的检察官队伍,为落实现代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二、员额制度实施现状所存在的问题(一)入员名额的确定标准尚未统一
在员额制度下,检察院内部的比例规定为检察官33%,检察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其中,检察官的最高比例应控制在总人数的39%以内。这一比例设置的初衷在于通过精简总额数量,筛选出最具有办案经验和相关业务水平,并且拥有扎实专业基础的检察官队列。
可是,就目前现实情况而言,哪些人员可以进入这少数的员额比例内成为现实中最棘手的问题。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各类别员额所占总数的比例,却未对入员的途径作出详细的规定。有些地方检察院内部则直接通过“论辈分”的方式,以行政职务级别的高低填充检察官队伍的员额。这样一来,将会出现一大批并不实际参与办案的的公职人员却享有“检察官”的荣誉称号,而实际办案的一线人员却只能退居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队列。因此,担任检察长或各科室科长等官职人员是否纳入检察官员额内?是直接划入员额还是通过限定官职人员入员总量并通过内部考试的方式筛选出具有官职的部分人选可以纳入检察官队伍?不可否认的是,身负要职的官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自身既作为改革对象又作为改革操作者的双重角色的影响,因此会使其决策的公正性受到外界的质疑。
(二)员额的确定结果会导致部分人选心理落差大,间接影响办案效率
固定的检察官比例会使检察院内部出现“人多粥少”的局面,而最终经各种途径方式确定的入员名单的公示亦会产生“几家欢喜几家愁”的结果。
以s省c市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检察院的在编人数为87人,而目前的检察官有64人,检察官所占全院工作人员的比例竟然高达73.56%,而c市员额制规定检察官的比例最多不超过30%,这意味着该院至少有38名现任检察官将会离开检察官行列退居二线进入检察辅助人员序列。其中不乏可能存在着具有多年办案经验且实务技术非常娴熟的检察人员因在检察系统内部选任考试中因微弱的差距而被拒于检察官队伍之外。而且现任检察体制内的行政工作人员将直接纳入司法行政人员体制内,因其行政工作经验不能直接与办案经验挂钩,所以跟与其同批次进院却分工不同的即将成为检察官或者检察辅助人员的同事享受不同的薪资福利待遇。这难免会引起内部成员心理的落差,从而产生消极怠工的逆反心理,对工作缺乏热情上进,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的提升。(三)主辅办案模式难以避免僵局
检察院内部初步设想以一名检察官配备几名检察官助理的模式形成小团队式综合办案,其中,各队员之间分工明确,对隶属检察官负责,形成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共同办案模式。而如今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小团队的成员组成将如何确定?是由员额检察官根据个人喜好来决定其下属人员还是由检察长或检委会直接划分?而且,团队分工合作的办案方式更多的是在于成员之间的默契与配合程度,要求检察官助理要服从与员额检察官的安排。而在员额检察官的综合能力并不绝对强于检察官助理的情形下,员额检察官可能面临着因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对助理检察官直接下达命令或者指出其工作疏忽的尴尬局面,而助理检察员消极抵触的态度可能会让员额检察官更加难以及时把握案件的动态走向,影响到最后决策的作出。(四)案多人少,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流失较为严重
随着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数的减少,所余的检察官就需要处理更多的案件,拍板更多的决定,加上终身责任制的束缚,检察官所肩负的责任也日益沉重。而伴隨的经济的快速增长,案件的数量也在成倍的增长,而此时减少检察官数量会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冲突,案件数量繁多会过于分散检察官原本就有限的精力,难免会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而具有高学历且专业基础扎实、理论水准较高的原检察官被拒之员额检察官门外,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等待员额空缺再补进的周期过长,检察之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看不到希望的曙光,而其所做工作与原来并无他样,准备材料分析案情作出书面报告一样不落,只是最终的决策由员额检察官加以定夺。工作强度高,精神压力大,职业风险高,而相应的检察辅助人员薪资待遇,对内不及员额检察官甚至不及以前自己作为检察官时的待遇,对外则远低于同类法律职业诸如律师、公司法务等收入。同样的时间进入法律行业工作,在检察院投入的时间周期长,却是高风险、低收益,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不高,很容易让一些优秀的原检察官选择脱离检察队伍,从而投身于其他法律职业寻求更广阔的发展来满足物质与精神的双重需要。三、对完善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对检察院内部的政治教育工作,转变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
从宏观上说,在政治教育工作中要狠抓三个点。首先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秉公办案。其次是加强对在职人员的作风修养教育,养成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的办案模式,总结在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最后还应加强廉政意识的培养,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作为基本职业守则,加强自律意识,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
从微观上说,当前检察工作人员最主要的任务是应转变心态,积极应对员额制改革。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打破原有的利益既存体系。但改革总体上来说是迈向更公正更民主的司法的一次伟大实践,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不可逆的趋势。对员额检察官而言,应当树立更强的责任心,严格以法律的标准办案,客观中立在办案过程中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将非法证据扼杀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同时强化证据意识,重视对证据链的收集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使撰写的审查报告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对检察助理人员来说,从古至今的每次改革过程都必然伴随着部分群体利益的牺牲,也正是这些牺牲才让我们的司法进程接连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并逐步朝着建立现代法治化国家的目标而奋进。被拒在员额检察官门外的检察官助理应转变观念,将目光放得长远一点,不要太在意眼前的得失,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只要努力够,员额总会有,随着改革的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薪酬水平也将会逐步提升,检察官会是一份备受人尊重,享有至高地位的职业,法治事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而对于主辅办案模式来说,采取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双向选择的方式更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不仅顾及彼此双方之间的情面,而且更容易形成高产出、高效率的搭配组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二)加快落实入额标准的确定,使员额入选做到公平、公正
对员额检察官的选任应当综合考量,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学素养以及娴熟的业务水准,而且还应当将工作经历、办案成果与作风评判三者统一结合起来判断。在改革初期宜采用招录与遴选两种方式为主,而遴选作为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主要方式之一,应被作为首要方式加以考虑,必要时予以灵活变通使用。招录对全社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职人员开放,旨在纳入社会法律界优质人士充实检察官队伍;遴选主要面向全省法检系统,由省级检察院设立专门的遴选机构,开展全省范围内的遴选工作,保障遴选过程的严格与公正。遴选委员会根据本省实际需要统一考试、并综合考察入围的检察官。因此,对于检察辅助人员来说,则可以通过招录和遴选考试迈入检察队伍,实现人生理想。
(三)提升检察系统在职员工的工薪待遇,做到权责相统一
员额制的顺利推行必然离不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彻底落实。员额检察官应对自己所经手承办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判断承担终身责任,负责到底。因此,员额制的实施客观上加重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员额检察官必须比以前更认真细致的研读案卷材料,分析证据属性规则的具体适用,而检察官每天都在进行大量的创造性智力活动,从审查材料到核实证据到最后撰写法律文书,无一不是智慧运作的结晶,如此高强度的运作也理应到得到高收入的回报。如今检察官薪资仍然实行参照公务员工资的方式,未能体现出司法职业的特殊属性。整体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以让检察实务工作者更加有激情的投入检察工作,是防止人才外流的必然之選。与此同时,在突出员额检察官核心地位的同时,也要保障年轻助理的晋升发展空间,可根据现实实际情况将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薪资待遇相互区别对待,以改善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的方式来尽力做到公平公正。努力实现能者多劳多酬也是顺应价值规律的要求,早日打造出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精英化、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参考文献]
[1]李望衡.试论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6(6):62-63.
[2]李军娟.员额制下的法院工作更要加强党的领导[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5(5):
关键词: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14-02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概念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司法队伍,对现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由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承担不同的职能,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法律高效、有秩序的运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1998年提出,最高检则在1999年通过制定发展规划的形式明确提出应对检察队伍实行分类管理。从2004年开始,全国开始广泛推广基层检察院试点工作,2007年,最高检总结了试点阶段的相关经验教训,制定《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作为指导方针全面推行分类管理制度,2013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的类别主要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三种。2015年司法改革着重突出了分类管理制度中的员额制改革。所谓员额制,是指在检察院内部现有的所有工作人员总体划分为上述三种类别,并按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各种类别岗位的总数,其主要目标在于总量控制检察官人数,合理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数量,筛选出一支高素质、高业务水准的检察官队伍,为落实现代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二、员额制度实施现状所存在的问题(一)入员名额的确定标准尚未统一
在员额制度下,检察院内部的比例规定为检察官33%,检察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其中,检察官的最高比例应控制在总人数的39%以内。这一比例设置的初衷在于通过精简总额数量,筛选出最具有办案经验和相关业务水平,并且拥有扎实专业基础的检察官队列。
可是,就目前现实情况而言,哪些人员可以进入这少数的员额比例内成为现实中最棘手的问题。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各类别员额所占总数的比例,却未对入员的途径作出详细的规定。有些地方检察院内部则直接通过“论辈分”的方式,以行政职务级别的高低填充检察官队伍的员额。这样一来,将会出现一大批并不实际参与办案的的公职人员却享有“检察官”的荣誉称号,而实际办案的一线人员却只能退居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队列。因此,担任检察长或各科室科长等官职人员是否纳入检察官员额内?是直接划入员额还是通过限定官职人员入员总量并通过内部考试的方式筛选出具有官职的部分人选可以纳入检察官队伍?不可否认的是,身负要职的官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自身既作为改革对象又作为改革操作者的双重角色的影响,因此会使其决策的公正性受到外界的质疑。
(二)员额的确定结果会导致部分人选心理落差大,间接影响办案效率
固定的检察官比例会使检察院内部出现“人多粥少”的局面,而最终经各种途径方式确定的入员名单的公示亦会产生“几家欢喜几家愁”的结果。
以s省c市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检察院的在编人数为87人,而目前的检察官有64人,检察官所占全院工作人员的比例竟然高达73.56%,而c市员额制规定检察官的比例最多不超过30%,这意味着该院至少有38名现任检察官将会离开检察官行列退居二线进入检察辅助人员序列。其中不乏可能存在着具有多年办案经验且实务技术非常娴熟的检察人员因在检察系统内部选任考试中因微弱的差距而被拒于检察官队伍之外。而且现任检察体制内的行政工作人员将直接纳入司法行政人员体制内,因其行政工作经验不能直接与办案经验挂钩,所以跟与其同批次进院却分工不同的即将成为检察官或者检察辅助人员的同事享受不同的薪资福利待遇。这难免会引起内部成员心理的落差,从而产生消极怠工的逆反心理,对工作缺乏热情上进,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的提升。(三)主辅办案模式难以避免僵局
检察院内部初步设想以一名检察官配备几名检察官助理的模式形成小团队式综合办案,其中,各队员之间分工明确,对隶属检察官负责,形成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共同办案模式。而如今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小团队的成员组成将如何确定?是由员额检察官根据个人喜好来决定其下属人员还是由检察长或检委会直接划分?而且,团队分工合作的办案方式更多的是在于成员之间的默契与配合程度,要求检察官助理要服从与员额检察官的安排。而在员额检察官的综合能力并不绝对强于检察官助理的情形下,员额检察官可能面临着因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对助理检察官直接下达命令或者指出其工作疏忽的尴尬局面,而助理检察员消极抵触的态度可能会让员额检察官更加难以及时把握案件的动态走向,影响到最后决策的作出。(四)案多人少,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流失较为严重
随着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数的减少,所余的检察官就需要处理更多的案件,拍板更多的决定,加上终身责任制的束缚,检察官所肩负的责任也日益沉重。而伴隨的经济的快速增长,案件的数量也在成倍的增长,而此时减少检察官数量会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冲突,案件数量繁多会过于分散检察官原本就有限的精力,难免会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而具有高学历且专业基础扎实、理论水准较高的原检察官被拒之员额检察官门外,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等待员额空缺再补进的周期过长,检察之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看不到希望的曙光,而其所做工作与原来并无他样,准备材料分析案情作出书面报告一样不落,只是最终的决策由员额检察官加以定夺。工作强度高,精神压力大,职业风险高,而相应的检察辅助人员薪资待遇,对内不及员额检察官甚至不及以前自己作为检察官时的待遇,对外则远低于同类法律职业诸如律师、公司法务等收入。同样的时间进入法律行业工作,在检察院投入的时间周期长,却是高风险、低收益,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不高,很容易让一些优秀的原检察官选择脱离检察队伍,从而投身于其他法律职业寻求更广阔的发展来满足物质与精神的双重需要。三、对完善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对检察院内部的政治教育工作,转变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
从宏观上说,在政治教育工作中要狠抓三个点。首先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秉公办案。其次是加强对在职人员的作风修养教育,养成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的办案模式,总结在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最后还应加强廉政意识的培养,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作为基本职业守则,加强自律意识,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
从微观上说,当前检察工作人员最主要的任务是应转变心态,积极应对员额制改革。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打破原有的利益既存体系。但改革总体上来说是迈向更公正更民主的司法的一次伟大实践,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不可逆的趋势。对员额检察官而言,应当树立更强的责任心,严格以法律的标准办案,客观中立在办案过程中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将非法证据扼杀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同时强化证据意识,重视对证据链的收集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使撰写的审查报告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对检察助理人员来说,从古至今的每次改革过程都必然伴随着部分群体利益的牺牲,也正是这些牺牲才让我们的司法进程接连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并逐步朝着建立现代法治化国家的目标而奋进。被拒在员额检察官门外的检察官助理应转变观念,将目光放得长远一点,不要太在意眼前的得失,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只要努力够,员额总会有,随着改革的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薪酬水平也将会逐步提升,检察官会是一份备受人尊重,享有至高地位的职业,法治事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而对于主辅办案模式来说,采取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双向选择的方式更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不仅顾及彼此双方之间的情面,而且更容易形成高产出、高效率的搭配组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二)加快落实入额标准的确定,使员额入选做到公平、公正
对员额检察官的选任应当综合考量,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学素养以及娴熟的业务水准,而且还应当将工作经历、办案成果与作风评判三者统一结合起来判断。在改革初期宜采用招录与遴选两种方式为主,而遴选作为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主要方式之一,应被作为首要方式加以考虑,必要时予以灵活变通使用。招录对全社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职人员开放,旨在纳入社会法律界优质人士充实检察官队伍;遴选主要面向全省法检系统,由省级检察院设立专门的遴选机构,开展全省范围内的遴选工作,保障遴选过程的严格与公正。遴选委员会根据本省实际需要统一考试、并综合考察入围的检察官。因此,对于检察辅助人员来说,则可以通过招录和遴选考试迈入检察队伍,实现人生理想。
(三)提升检察系统在职员工的工薪待遇,做到权责相统一
员额制的顺利推行必然离不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彻底落实。员额检察官应对自己所经手承办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判断承担终身责任,负责到底。因此,员额制的实施客观上加重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员额检察官必须比以前更认真细致的研读案卷材料,分析证据属性规则的具体适用,而检察官每天都在进行大量的创造性智力活动,从审查材料到核实证据到最后撰写法律文书,无一不是智慧运作的结晶,如此高强度的运作也理应到得到高收入的回报。如今检察官薪资仍然实行参照公务员工资的方式,未能体现出司法职业的特殊属性。整体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以让检察实务工作者更加有激情的投入检察工作,是防止人才外流的必然之選。与此同时,在突出员额检察官核心地位的同时,也要保障年轻助理的晋升发展空间,可根据现实实际情况将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薪资待遇相互区别对待,以改善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的方式来尽力做到公平公正。努力实现能者多劳多酬也是顺应价值规律的要求,早日打造出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精英化、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参考文献]
[1]李望衡.试论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6(6):62-63.
[2]李军娟.员额制下的法院工作更要加强党的领导[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