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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从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深化改革必将涉及对利益体系的重新规划与塑造,党中央、国务院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更稳妥地发展国民经济,自2012年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文简称“营改增”)政策。“营改增”从试点推行到全方位推行已历时四年,其在社会各领域的效应已有所凸显,对于我国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调动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积极性、减轻企业税务负担、促进我国服务业向高层次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刺激消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营改增”;改革效应;服务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2.093
1 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改革背景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有效地处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市场经济运行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是由国税局征收,是对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以及进口等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而一般劳务则适用营业税,其由地税局来征收。分税制所确立的征收模式,出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二元并存的局面。从当时的经济情势考虑,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可行且合理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一步步深化,改革领域从单一到多元、改革惠及的群体越来越多,我国从宏观到微观的经济变化越来越丰富,经济的发展对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提出了更高的实践要求。
营业税的征收方式是以收入的全额计税,增值税的征收则是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式,仅对所增值额度进行征税,前者违背了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的原则。因此,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经营门类与范畴扩大,营业税所采用的全额征税方式,使得企业面临的重复被征税问题逐渐加剧,沉重的税负阻碍着企业获利能力的提升与企业的转型升级,也不利于相关行业进步与发展。越来越普遍的混合销售与兼营,产生了需要具体分析对待的征税对象,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管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这造成了征管实践上困难和征管程序的繁杂,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变得较为模糊。营业税与增值税二元并存的局面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政治、经济、法治、社会发展需求,需要全面升级营业税。
2 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改革实践
自2011年起我国出台官方文件实行分税制改革,“营改增”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阶段一:先行地区,先行行业。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阶段二:先行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并且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阶段三: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政策改革后,产生了诸多的变化。首先在税率方面,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次在计税依据方面,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人,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最后是在计税方式上,增值税计税方式包括两类:一是一般计税方法;二是简易计税方法。第一种原则上适用于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金融保险业与生活性服务业适用于第二种原则。
3 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改革效应
3.1 对税收工作的改革效应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中性。增值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营改增”把陆路、水路、航空、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邮政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延长了抵扣链,扩大了抵扣劳务服务范围,克服了以往营业税与增值税二元并存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刺激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与升级,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税收中性。
第二,有利于提升税务部门服务能力,提高行政效率。“营改增”的政策改革效应在税收行政效率上的体现就是以最少的行政成本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收收入。这是一种理想的目标,需要税务部门在适应“营改增”政策改革中不断提升服务技能与质量。一方面,在行政人员编制未增加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面对众多“拓围”的纳税主体,工作量较以往相比剧增。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在履行管理、监督、协调等职能上要有更多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用更加便捷的行政程序完成对新税制的适应以及将来的长效运行工作。另一方面,“营改增”使得税收的征收管理程序、计税方法、会计核算制度为了适应新的变化而更新制度设计。这就考验着基层税务部门行政能力的弹性。
3.2 对产业发展的改革效应
第一,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营改增”则紧密地切合了国家的大政方针,用税收工具调节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市场主体的竞争关系良性发展,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升级改造。近年来,我国的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但是却存在着服务贸易发展与整体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困境。同欧美发达服务贸易大国比较,我国经济的经济总量中服务贸易占比较低。“营改增”推行后,拥有出口能力的企业履行应税服务的缴纳的进项税款可以得到退换,提升了货物出口的退税能力;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领域向服务贸易领域扩散,加之产业间的技术咨询、企業间的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中的研发和设计服务均享受了免税出口,这些措施使得我国的服务类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中较以往相比有着明显的价格优势。这两者相辅相成,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加速了出口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升级。 第二,“营改增”政策改革修补了以往税制结构中的制度缺陷,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变得完整。增值税的优势在于不重复课税、逐环节征税和税基广阔,但是1994年的财税改革没有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第三产业一直承担着较重的税收压力,增值税的适用征收范围只存在于工业生产环节和商业流通环节,使得交通运输和其他现代服务业只能划入营业税征收范围,无法享受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这是当时多种原因造成的制度缺陷。
3.3 对企业发展的改革效应
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除较以往减轻了税负负担之外,还增强和发展了众多企业实力,包括:博弈能力提升、经营规模扩大化、新兴业态稳定成长。
第一,博弈能力提升。“营改增”后,在某些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低层次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抵扣,所以关于减税带来的收益就会在高层次企业与低层次企业的往来中形成博弈,二者可以在博弈中商定具体的收费办法,两者往来间关于利益的博弈无疑锻炼着双方的博弈能力。
第二,经营规模扩大化。“营改增”后,在税收方面,企业在接受的内部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与外部专业公司提供服务时所征收的税额没有差别,这对企业调整组织机构将内部服务部门分离出去提供了有利条件,对外部专业公司提供的外包服务也有所增加。服务部门从企业内部分离以及外包服务发展有利于服务业经营规模扩大,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第三,新兴业态稳定成长。服务业态新型化趋势得益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网络交互技术以及工艺融合与服务领域的耦合。新兴服务产业及其所衍生的新类型企业与企业衍生的新类型产品的出现,延伸并拓展了现代服务业的领域和范畴。如通过互联网通信及定位服务为基础的B2C网络服务。不可否认,对于传统业态与新业态来讲,“营改增”政策改革对二者的影响,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在新的政策阶段,新政策对于新兴业态在规模扩大、设备购置与更新方面有两个抵扣优惠,所以这极大地促进了新兴业态的发展。
3.4 对社会稳定的效应
毋庸置疑,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拥有强大的就业吸纳能力,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据资料显示,政府每100 万元投资可向社会提供2100个就业岗位,重工业占19%,轻工业占33%,第三产业占48%。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来讲,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并未如预期吸收大量的劳动者,其比值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服务业还处于劳动密集型的阶段,向以知识为基础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还需要走很长的路,但是“营改增”政策改革的实施大大促进了这一进程。据资料显示上海市“营改增”政策改革在2013年度所增加就业人数为14.5万人;同年,湖北省增加的就业人数则达到了24 万人。这充分表明“营改增”政策改革的实施,刺激了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了就业、提升了社会幸福指数。
4 结 论
“营改增”政策改革实施以来,其直接与间接的减税效应对市场主体产生了明显的激励效果。投资、生产和消费领域的主体都享受到了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这在经济新常态下,对于有效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同时,“营改增”的实行促进了主业与辅业更加专业的分工,对于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中增加硬实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为改善我国长期以来产业结构失衡的现状,推动经济成功转型,“营改增”还积极引导投资向第三产业转移,解决我国的就业矛盾,为经济的长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面对“营改增”的改革潮流,企业要努力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尽可能地把握优惠政策,实现自身的再发展与再超越。
参考文献:
[1]王乔,伍红.“营改增”的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4(12).
[2]郭晓聪.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张扬帆.“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4]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举措[J].河北金融,2012(10).
[5]财政部.2016《營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Z].2016.
[6]郭瑶.“营改增”过程中问题与对策探析[J].中国市场,2015(8).
[关键词]“营改增”;改革效应;服务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2.093
1 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改革背景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有效地处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市场经济运行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是由国税局征收,是对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以及进口等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而一般劳务则适用营业税,其由地税局来征收。分税制所确立的征收模式,出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二元并存的局面。从当时的经济情势考虑,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可行且合理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一步步深化,改革领域从单一到多元、改革惠及的群体越来越多,我国从宏观到微观的经济变化越来越丰富,经济的发展对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提出了更高的实践要求。
营业税的征收方式是以收入的全额计税,增值税的征收则是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式,仅对所增值额度进行征税,前者违背了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的原则。因此,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经营门类与范畴扩大,营业税所采用的全额征税方式,使得企业面临的重复被征税问题逐渐加剧,沉重的税负阻碍着企业获利能力的提升与企业的转型升级,也不利于相关行业进步与发展。越来越普遍的混合销售与兼营,产生了需要具体分析对待的征税对象,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管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这造成了征管实践上困难和征管程序的繁杂,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变得较为模糊。营业税与增值税二元并存的局面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政治、经济、法治、社会发展需求,需要全面升级营业税。
2 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改革实践
自2011年起我国出台官方文件实行分税制改革,“营改增”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阶段一:先行地区,先行行业。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阶段二:先行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并且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阶段三: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政策改革后,产生了诸多的变化。首先在税率方面,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次在计税依据方面,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人,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最后是在计税方式上,增值税计税方式包括两类:一是一般计税方法;二是简易计税方法。第一种原则上适用于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金融保险业与生活性服务业适用于第二种原则。
3 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改革效应
3.1 对税收工作的改革效应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中性。增值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营改增”把陆路、水路、航空、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邮政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延长了抵扣链,扩大了抵扣劳务服务范围,克服了以往营业税与增值税二元并存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刺激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与升级,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税收中性。
第二,有利于提升税务部门服务能力,提高行政效率。“营改增”的政策改革效应在税收行政效率上的体现就是以最少的行政成本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收收入。这是一种理想的目标,需要税务部门在适应“营改增”政策改革中不断提升服务技能与质量。一方面,在行政人员编制未增加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面对众多“拓围”的纳税主体,工作量较以往相比剧增。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在履行管理、监督、协调等职能上要有更多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用更加便捷的行政程序完成对新税制的适应以及将来的长效运行工作。另一方面,“营改增”使得税收的征收管理程序、计税方法、会计核算制度为了适应新的变化而更新制度设计。这就考验着基层税务部门行政能力的弹性。
3.2 对产业发展的改革效应
第一,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营改增”则紧密地切合了国家的大政方针,用税收工具调节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市场主体的竞争关系良性发展,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升级改造。近年来,我国的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但是却存在着服务贸易发展与整体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困境。同欧美发达服务贸易大国比较,我国经济的经济总量中服务贸易占比较低。“营改增”推行后,拥有出口能力的企业履行应税服务的缴纳的进项税款可以得到退换,提升了货物出口的退税能力;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领域向服务贸易领域扩散,加之产业间的技术咨询、企業间的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中的研发和设计服务均享受了免税出口,这些措施使得我国的服务类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中较以往相比有着明显的价格优势。这两者相辅相成,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加速了出口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升级。 第二,“营改增”政策改革修补了以往税制结构中的制度缺陷,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变得完整。增值税的优势在于不重复课税、逐环节征税和税基广阔,但是1994年的财税改革没有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第三产业一直承担着较重的税收压力,增值税的适用征收范围只存在于工业生产环节和商业流通环节,使得交通运输和其他现代服务业只能划入营业税征收范围,无法享受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这是当时多种原因造成的制度缺陷。
3.3 对企业发展的改革效应
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除较以往减轻了税负负担之外,还增强和发展了众多企业实力,包括:博弈能力提升、经营规模扩大化、新兴业态稳定成长。
第一,博弈能力提升。“营改增”后,在某些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低层次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抵扣,所以关于减税带来的收益就会在高层次企业与低层次企业的往来中形成博弈,二者可以在博弈中商定具体的收费办法,两者往来间关于利益的博弈无疑锻炼着双方的博弈能力。
第二,经营规模扩大化。“营改增”后,在税收方面,企业在接受的内部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与外部专业公司提供服务时所征收的税额没有差别,这对企业调整组织机构将内部服务部门分离出去提供了有利条件,对外部专业公司提供的外包服务也有所增加。服务部门从企业内部分离以及外包服务发展有利于服务业经营规模扩大,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第三,新兴业态稳定成长。服务业态新型化趋势得益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网络交互技术以及工艺融合与服务领域的耦合。新兴服务产业及其所衍生的新类型企业与企业衍生的新类型产品的出现,延伸并拓展了现代服务业的领域和范畴。如通过互联网通信及定位服务为基础的B2C网络服务。不可否认,对于传统业态与新业态来讲,“营改增”政策改革对二者的影响,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在新的政策阶段,新政策对于新兴业态在规模扩大、设备购置与更新方面有两个抵扣优惠,所以这极大地促进了新兴业态的发展。
3.4 对社会稳定的效应
毋庸置疑,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拥有强大的就业吸纳能力,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据资料显示,政府每100 万元投资可向社会提供2100个就业岗位,重工业占19%,轻工业占33%,第三产业占48%。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来讲,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并未如预期吸收大量的劳动者,其比值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服务业还处于劳动密集型的阶段,向以知识为基础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还需要走很长的路,但是“营改增”政策改革的实施大大促进了这一进程。据资料显示上海市“营改增”政策改革在2013年度所增加就业人数为14.5万人;同年,湖北省增加的就业人数则达到了24 万人。这充分表明“营改增”政策改革的实施,刺激了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了就业、提升了社会幸福指数。
4 结 论
“营改增”政策改革实施以来,其直接与间接的减税效应对市场主体产生了明显的激励效果。投资、生产和消费领域的主体都享受到了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这在经济新常态下,对于有效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同时,“营改增”的实行促进了主业与辅业更加专业的分工,对于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中增加硬实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为改善我国长期以来产业结构失衡的现状,推动经济成功转型,“营改增”还积极引导投资向第三产业转移,解决我国的就业矛盾,为经济的长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面对“营改增”的改革潮流,企业要努力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尽可能地把握优惠政策,实现自身的再发展与再超越。
参考文献:
[1]王乔,伍红.“营改增”的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4(12).
[2]郭晓聪.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张扬帆.“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4]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举措[J].河北金融,2012(10).
[5]财政部.2016《營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Z].2016.
[6]郭瑶.“营改增”过程中问题与对策探析[J].中国市场,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