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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工是促进我国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可靠的保障,其权益的受保护程度也直接关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度。近些年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办法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也将大大加快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本文主要对农民工工资法律保障机制反思与重构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法;保障机制
一、农民工工资现状成因分析
1、农民工自身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这种劳动力转移流动过程中,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占了主导地位,经济性因素成为首要考虑的因素。由于政府宏观调控缺位,导致农民进城务工存在困扰,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的现状下,农民工合法利益和社会保障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从本研究课题调查的实际情况看,多数农民工获得工作的方式是亲朋介绍或者是通过工厂招工的启事应聘的,通常情况下,每月只会向农民工发放基本工资,剩余的工资到年底一并结清。
但是,年底时,由于资金的问题,实力不够雄厚的用工单位不可能一次性筹集这么多款项来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只要有环节稍微出现一些问题,就会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
对于追讨被拖欠工资的方法,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依靠政府各部门去解决问题,最后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多数农民工却是反复找用工单位负责人追讨,甚至以各种极端的方式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只有在各种救济权利用尽时,才会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法院请求法律救济,但是由于已过诉讼时效,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能从法律上得到救济。
2、法律因素
之所以会出现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我国法律制度上的漏洞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一是优先清偿工资的制度实效性不强。
优先清償工资制度指的是,在企业破产或者依法清算时,拖欠劳动者的薪金应作为首要的债权予以清偿。
我国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3条、206对这工资优先清偿制度有直接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贯彻落实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首先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工资清偿后如果遇到有担保的债权,这就使企业的资产清偿关系复杂化,将会延长农民工在实际领取劳动所得工资过程中的时间。
另外,因为企业的破产是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所用时间一般较长,要是等到企业清算结束后再向劳动者给付薪金,这将会导致他们生活陷入困顿,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惩治力度有限。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国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更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恶意欠薪罪”,立法手段不断丰富,立法层次不断提高,可是实际效果却并不明显,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观,这说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执法不力,法律威严和震慑力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三是行政执法的效能较低。
首先是行政执法力度欠缺。
有的区域,虽然规定了用工单位如果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张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一至五倍的补偿,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可以对涉事单位进行五千元至五万元处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极少有农民工真正得到过补偿,同样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受到过处罚的企业也不多。
另外,行政的执法手段也不多。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为规范用工单位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行政部门,无权查扣用人单位人财物,没有具体的执法权,不能真正地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最后,行政处理程序繁琐复杂。
一个简单的行政处理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最少要4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这对于法律常识比较欠缺的农民工来讲,既不经济,也不合理,此类权利救济程序几乎成了摆设。
二、农民工工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
1、加大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
美国学者霍贝尔在其名著《原始人的法》中,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则不时时使用。”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恶意欠薪罪,以法律的形式对危害农民工工资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值得注意的是,恶意欠薪罪同样适用于单位欠薪。将“恶意欠薪罪”写入《刑法》。
这就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提高到国家基本法律进行惩处的高度,是当今社会的一大进步,提高了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法律的震慑力,这势必对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一个严重的警告,达到敲山震虎的功效。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恶意欠薪罪”的设置,意欲解决“讨薪难”的作用可能并没有想象的那么乐观。譬如在法律实践中,判定是否存在“恶意”的标准是什么,怎么界定?
实际上真正使人忧虑的并不是“恶意欠薪罪”的被“扩大化”,反而是在恶意拖欠证据难以搜集,存在认定困难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下。
“恶意欠薪罪”对那些没有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的用工单位的法律威慑力,可能效果不大,如果“恶意欠薪罪”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所谓“法律威慑力”也就成为臆想的空头支票,无法真正地对“恶意人”予以惩处,这就需要明确界定“恶意欠薪罪”中“恶意”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加大惩处力度。
2、规范农民工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美国《公平就业机会法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加以歧视。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适用于受雇于较大规模的零售和劳务公司工人以及从事农业产业的工人,包括最低工时、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公平支付等众多法律条款。 该法明确规定,如果工人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对超过部分应当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1.5倍的加班工资,即使自愿加班也必须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与雇佣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要条款,尤其是劳动报酬的条款,要明确支付的形式、标准、时间、地点等内容,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延拖欠。
至于有些沒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双倍工资和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3、解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的途径
一是应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前置的运行模式改变为诉讼与仲裁并列进行,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模式。
而我国目前立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必须的前置程序,而且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了一年的法律时效,虽然比原来60天的时效规定有所延长,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农民工法律知识的欠缺,超过时效而失去对其劳动权益保护的案例很常见。
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巨大,笔者认为,实行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这两种法律程序并行的体制势在必行,即或者仲裁,或者审判,由农民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仲裁的时效仍应保持不变,再结合合理的诉讼时效进行处理。如果这样能够保证即使农民工仲裁过了申请期限,也能用相对较长的诉讼时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可让劳动争议案件适当分流,快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二是建立小额民事案件速裁机制。“速裁”,就是“快速裁决”、“快速裁判”的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基层法院要加大力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速裁庭或速裁法官……”这正是肯定了速裁模式,为构建“速裁模式”提供了依据。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来说,就每个农民工而言,每次拖欠的工资一般数额都不大,纠纷事实清楚,异议不大,完全适合采用小额民事案件速裁机制,从而确保农民工及时维权,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结束语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农民工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问题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所以,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我们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必须重视的一项任务。
本文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目前保障农民工权益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并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一些有现实意义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陈巍炜.简述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2(1):70,75.
[2]王玲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商,2013(8):175.
[3]胡伟.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商情,2012(52):334,347.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法;保障机制
一、农民工工资现状成因分析
1、农民工自身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这种劳动力转移流动过程中,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占了主导地位,经济性因素成为首要考虑的因素。由于政府宏观调控缺位,导致农民进城务工存在困扰,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的现状下,农民工合法利益和社会保障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从本研究课题调查的实际情况看,多数农民工获得工作的方式是亲朋介绍或者是通过工厂招工的启事应聘的,通常情况下,每月只会向农民工发放基本工资,剩余的工资到年底一并结清。
但是,年底时,由于资金的问题,实力不够雄厚的用工单位不可能一次性筹集这么多款项来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只要有环节稍微出现一些问题,就会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
对于追讨被拖欠工资的方法,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依靠政府各部门去解决问题,最后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多数农民工却是反复找用工单位负责人追讨,甚至以各种极端的方式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只有在各种救济权利用尽时,才会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法院请求法律救济,但是由于已过诉讼时效,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能从法律上得到救济。
2、法律因素
之所以会出现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我国法律制度上的漏洞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一是优先清偿工资的制度实效性不强。
优先清償工资制度指的是,在企业破产或者依法清算时,拖欠劳动者的薪金应作为首要的债权予以清偿。
我国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3条、206对这工资优先清偿制度有直接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贯彻落实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首先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工资清偿后如果遇到有担保的债权,这就使企业的资产清偿关系复杂化,将会延长农民工在实际领取劳动所得工资过程中的时间。
另外,因为企业的破产是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所用时间一般较长,要是等到企业清算结束后再向劳动者给付薪金,这将会导致他们生活陷入困顿,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惩治力度有限。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国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更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恶意欠薪罪”,立法手段不断丰富,立法层次不断提高,可是实际效果却并不明显,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观,这说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执法不力,法律威严和震慑力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三是行政执法的效能较低。
首先是行政执法力度欠缺。
有的区域,虽然规定了用工单位如果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张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一至五倍的补偿,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可以对涉事单位进行五千元至五万元处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极少有农民工真正得到过补偿,同样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受到过处罚的企业也不多。
另外,行政的执法手段也不多。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为规范用工单位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行政部门,无权查扣用人单位人财物,没有具体的执法权,不能真正地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最后,行政处理程序繁琐复杂。
一个简单的行政处理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最少要4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这对于法律常识比较欠缺的农民工来讲,既不经济,也不合理,此类权利救济程序几乎成了摆设。
二、农民工工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
1、加大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
美国学者霍贝尔在其名著《原始人的法》中,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则不时时使用。”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恶意欠薪罪,以法律的形式对危害农民工工资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值得注意的是,恶意欠薪罪同样适用于单位欠薪。将“恶意欠薪罪”写入《刑法》。
这就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提高到国家基本法律进行惩处的高度,是当今社会的一大进步,提高了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法律的震慑力,这势必对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一个严重的警告,达到敲山震虎的功效。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恶意欠薪罪”的设置,意欲解决“讨薪难”的作用可能并没有想象的那么乐观。譬如在法律实践中,判定是否存在“恶意”的标准是什么,怎么界定?
实际上真正使人忧虑的并不是“恶意欠薪罪”的被“扩大化”,反而是在恶意拖欠证据难以搜集,存在认定困难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下。
“恶意欠薪罪”对那些没有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的用工单位的法律威慑力,可能效果不大,如果“恶意欠薪罪”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所谓“法律威慑力”也就成为臆想的空头支票,无法真正地对“恶意人”予以惩处,这就需要明确界定“恶意欠薪罪”中“恶意”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加大惩处力度。
2、规范农民工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美国《公平就业机会法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加以歧视。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适用于受雇于较大规模的零售和劳务公司工人以及从事农业产业的工人,包括最低工时、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公平支付等众多法律条款。 该法明确规定,如果工人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对超过部分应当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1.5倍的加班工资,即使自愿加班也必须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与雇佣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要条款,尤其是劳动报酬的条款,要明确支付的形式、标准、时间、地点等内容,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延拖欠。
至于有些沒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双倍工资和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3、解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的途径
一是应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前置的运行模式改变为诉讼与仲裁并列进行,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模式。
而我国目前立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必须的前置程序,而且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了一年的法律时效,虽然比原来60天的时效规定有所延长,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农民工法律知识的欠缺,超过时效而失去对其劳动权益保护的案例很常见。
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巨大,笔者认为,实行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这两种法律程序并行的体制势在必行,即或者仲裁,或者审判,由农民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仲裁的时效仍应保持不变,再结合合理的诉讼时效进行处理。如果这样能够保证即使农民工仲裁过了申请期限,也能用相对较长的诉讼时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可让劳动争议案件适当分流,快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二是建立小额民事案件速裁机制。“速裁”,就是“快速裁决”、“快速裁判”的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基层法院要加大力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速裁庭或速裁法官……”这正是肯定了速裁模式,为构建“速裁模式”提供了依据。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来说,就每个农民工而言,每次拖欠的工资一般数额都不大,纠纷事实清楚,异议不大,完全适合采用小额民事案件速裁机制,从而确保农民工及时维权,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结束语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农民工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问题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所以,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我们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必须重视的一项任务。
本文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目前保障农民工权益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并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一些有现实意义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陈巍炜.简述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2(1):70,75.
[2]王玲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商,2013(8):175.
[3]胡伟.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商情,2012(52):33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