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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二者之间既紧密联系又各自独立。随着会计制度的快速改革二者之间的差异也被越来越大。二者的分离,也带来了种种不利影响(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等)。费用的确认在会计核算与税收中处理方法的不同造成二者之间的差异。本文从费用确认的角度分析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阐明了差异存在的必然性与客观性及二者协调的必要性。
关键词:费用;税法;会计制度:差异;协调
正文:费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只有当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费用。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项目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在会计核算时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费用支出都应该允许扣除,但税法上为了保证国家收入防止避税,在扣除的标准和时间上都有所限制,这样二者在扣除项目的规定上就存在差异。针对会计上确认的费用,税法中税前扣除项目除了全额扣除外,部分扣除、不允许扣除和加计扣除这三种处理方法会造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 会计准则规定可全部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仅允许部分扣除
1.1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准予在确认收入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税收法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远没有会计准则规定的范围广,为了确保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合理性,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做出了限制,只允许部分扣除。
1.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没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计提比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允许扣除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业务招待费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只要真实反映业务的实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可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
1.4广告宣传费费支出。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会计上允许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1.5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际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利润时可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费用列支扣除。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五险一金与两项补充保险的税前扣除规定,都必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超标准列支的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按实际缴纳金额在税前扣除。
2 会计准则可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会计准则可扣除而所得税法不可扣除或者扣除满足一定条件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务损失、所得税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现金折扣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这些支出在发生时均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些支出一律不允许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确认在会计与税收之间差异的存在,造成在会计核算工作后还要重新进行纳税调整,使纳税成本增加。所以在费用确认方面二者之间的差异可从这方面进行协调,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服务对象和执行部门的不同。所以税法在坚持自身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费用扣除的具体办法,应加强两部门之间的协作。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扣除比例,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这样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是否对职工福利费费用的计提标准应作出调整,缩小二者的差异。
关键词:费用;税法;会计制度:差异;协调
正文:费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只有当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费用。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项目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在会计核算时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费用支出都应该允许扣除,但税法上为了保证国家收入防止避税,在扣除的标准和时间上都有所限制,这样二者在扣除项目的规定上就存在差异。针对会计上确认的费用,税法中税前扣除项目除了全额扣除外,部分扣除、不允许扣除和加计扣除这三种处理方法会造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 会计准则规定可全部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仅允许部分扣除
1.1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准予在确认收入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税收法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远没有会计准则规定的范围广,为了确保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合理性,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做出了限制,只允许部分扣除。
1.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没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计提比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允许扣除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业务招待费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只要真实反映业务的实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可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
1.4广告宣传费费支出。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会计上允许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1.5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际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利润时可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费用列支扣除。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五险一金与两项补充保险的税前扣除规定,都必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超标准列支的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按实际缴纳金额在税前扣除。
2 会计准则可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会计准则可扣除而所得税法不可扣除或者扣除满足一定条件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务损失、所得税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现金折扣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这些支出在发生时均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些支出一律不允许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确认在会计与税收之间差异的存在,造成在会计核算工作后还要重新进行纳税调整,使纳税成本增加。所以在费用确认方面二者之间的差异可从这方面进行协调,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服务对象和执行部门的不同。所以税法在坚持自身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费用扣除的具体办法,应加强两部门之间的协作。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扣除比例,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这样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是否对职工福利费费用的计提标准应作出调整,缩小二者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