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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港口管理条例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宁波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者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5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今天上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普查”之后,增加“发掘、整理”四个字。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鼓励社会捐赠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修改为“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科研水平”改为“科学水平”。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进行修改,或者删去这个定义。鉴于这一定义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写的,为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保护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建议对条例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不作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赔(补)偿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关于罚款幅度,区别沿海港口经营人与内河港口经营人作了不同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罚款幅度作这种区别不一定合理,也没有必要。为此,将上述条款中的罚款幅度分别作了统一规定。
三、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鲁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请批准的两件法规,没有就合法性问题提出不同意见,未作修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属于贯彻实施方面的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人大研究处理。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港口管理条例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宁波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者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5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今天上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普查”之后,增加“发掘、整理”四个字。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鼓励社会捐赠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修改为“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科研水平”改为“科学水平”。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进行修改,或者删去这个定义。鉴于这一定义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写的,为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保护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建议对条例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不作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赔(补)偿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关于罚款幅度,区别沿海港口经营人与内河港口经营人作了不同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罚款幅度作这种区别不一定合理,也没有必要。为此,将上述条款中的罚款幅度分别作了统一规定。
三、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鲁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请批准的两件法规,没有就合法性问题提出不同意见,未作修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属于贯彻实施方面的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人大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