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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收是现代文明的对价”,道出了税收与包括自由在内的现代文明之间的关系。但是,从税法产生的历史来看,西方社会对政府征税权的规制主要为了保障公民私有的财产权;而后随着现代社会的逐渐发展,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充分享受“自由的空气”。
关键词:税收;征税权;权利自由
一、征税权的控制源于对财产自由的保护
(一)英国《自由大宪章》中控制征税权的理念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想通过国会增加税收,来满足对外扩张的欲望,但是贵族因为不满意国王连年征战而加重其负担,因此联合起来逼迫国王签订了历史上著名的《自由大宪章》,其核心是教会、贵族、骑士以及市民对国王权力的限制,其主要内容有两点:第一,宣布了国王不可擅自征税的原则;第二,强调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①在此后的许多年间,以议会为舞台的英国民众与国王之间展开了博弈,其主要的内涵始终离不开征税权看扩张与限制,直到1295年,英国召开了被称为“模范议会”的最具代表性的一届议会,这也标志着税收法定主义的形成。
1、无代表、不纳税的思想
在《自由大宪章》之中对国王权力的限制,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无代表、不纳税的思想,即是不经过议会同意,政府和国王没有对全国民众征税的权力,民众也不负缴纳的义务。②在英国及其他资本资本主义国家确立的代议制,一方面是国家征税权得到合法化的途径,对于国王来说,只有通过议会确立的征税方案才是有效合法的;另一方面,民众通过组成代表自己意志的议会来通过国王的税收法案,通过代议制在统治者和纳税人之间讨价还价为国家提供资金,凡是极大损害纳税人权利的征税法案,注定不会被通过,倘若统治者强制实施,必然遭到民众的反对,从而催生出抵抗运动甚至导致战争、权力更迭。
2、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自由大宪章》之中确立纳税人的四项基本权利:被协商权、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权利、监督国王权以及反抗政府暴政权。其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虽然,其还有很多局限,但是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本意已是非常明显,正如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所认为的,《自由大宪章》是捍卫英国自由的主要堡垒。
(二)私有财产权催生了对征税权的宪法控制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所奋斗追求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相关。”③相关主体为限制征税权的奋斗也是为了私有财产权的“利益”。英国早期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局限在有产者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贵族、地主、资本家以及城市有产市民,直到1918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才取消了对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这种对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当然可以理解为资产阶级垄断统治权,排除社会底层民众的政治权利,体现了资本主义选举制度和民主制度的虚伪性,但是从积极方面来说,把选民限制在有产者,也就是纳税人的范围之内,使得选民以及议员对于征税问题异常敏感,使得议员更有积极性去争夺对征税权的控制,选民也更有动力去支持议员和议会争夺征税权的斗争。④而这一切都在无形中推动对征税权的控制在英国的确定和发展。这种现象在北美以及法国等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同样存在,其对选举权中含有对财产的限制,虽然体现其资本主义的本质,但是从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了纳税人主权以及政府是纳税人政府的现代宪法理念。
我国04年在宪法修改是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就是在宪法的层面上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公权力利用征税权的借口随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自由的行为。
二、“税收是现代文明的对价”
与传统税法理论所不同的是,现代各国的普遍将税收作为一种实现社会正义公平的手段,相对于以前王权制约手段的理论相比,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
(一)税收的合法性必须与支出联系起来
税收的合法、合理性必须是在建立在税收的支出合理性之上的,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增加公共服务的目的,对公民私有财产合法占有的手段。在立宪主义的角度来看,国家没有自己特殊的目的,它仅仅具有保障人权的工具价值。⑤国家必须征税才能存在,但是,征税以及国家的存在不是目的,征税的目的在于支出,在于为保障人民的权利采取行动,国家的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都是为了保障本国人民的人权而建立起来的。财政支出的目的,当然在于“用之于民”,通过建立预算制度,使得财政支出始终朝着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去开展和发展,征税合法性才能得到保障,公众的纳税意识才能真正提升。
(二)征税权的正当性在于权利保障
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对于税收是这样定义的:国民基于宪法目的,对符合宪法理念的租税之法律所承担的课税义务。从公民的角度来说,税收不过是个人基于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而向国家的最低给付义务。但是,所有的宪法权利都是需要成本去维护的,所有的宪法权利都有财政预算问题,所有的宪法权利都要花钱,如果政府计划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它必须消耗资源以反对个人和公共的侵害;如果政府欲使人民免受无理的搜查和逮捕,那么它不得不消耗资源来监控和整肃警察力量;如果政府想保护言论自由,那么它至少需要采取措施来约束其工作人员,而这些措施的代价昂贵。⑥纳税人权利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不管是哪个方面的权利,都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来实现,那么自然需要公众的纳税作为保障的经济基础。
在这个层面上,国家的征税权扮演者积极的角色,国家在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利益时,不仅负有尊重个人选择自由之类的消极义务,而且还负有直接供给以及采取恰当措施,提供享有权利机会的积极义务。纳税人的社会、文化权利虽然不同于政治权利的特殊性,但这也是人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此种保障的存在显得极为重要,甚至直接关系其生存权。那么,国家为了实现此种权利保障而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力显得合理而且必要。
(三)公民自由的边界在于纳税义务的履行
公众通过缴纳税收来建立建立国家或政府,保护自己的权利实现。国家或政府一旦建立起来,在征税方面就具有了强制力量,因为权利保护的是公共产品,如果不通过强制力量征税,“搭便车”的行为就是时有发生,这种倾向可能导致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而难以运行。强制征税就形成了对公众个人自由的约束,即任何人都不能够支配自己的全部税收和财产,而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给国家或政府。⑦ 就我们每个主体而言,最大化生存机会是基本的利益所在。为了实现该目标,有两个相互补充的手段,即财富和自由。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但并非完全替代。仅有财富而没有任何自由,则随时可能被剥夺生存的机会;仅有自由而没有财富,则随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我们每个人就应当在财富和自由之间获得平衡,即用最小的财富支出获得最大化的个人自由,那么那一部分的财富支出就通过缴纳税收的手段被国家所有,国家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惩罚侵犯公共和私人利益的行为,来达到保护个人自由的实现。
三、结语
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是在对征税权的控制之上建立和完善,是对于专制王权的反动,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政府公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甚至是限制。但是,在政府公权力得到有效限制之后,人民逐渐认识到对于自由最大的限制不一定就是公权力还有贫困分化等经济原因,因此,公共支出理论逐渐起主导作用,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国家必须起到相应的作用,必须为了合理的支出征税方才具有合法性。更进一步而言,公民为了获得政府的保护,必须让渡一部分的财产来获得自由的有力保障,自由在这种情况之下是有边界的。
参考文献:
[1]阎照祥:《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翟继光:《财税法原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4]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李增刚:《权利、权力、自由及其代价——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文史哲,2009年第4期.
注 释:
①阎照祥:《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②翟继光:《财税法原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④翟继光:《财税法原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⑤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
⑥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
⑦李增刚:《权利、权力、自由及其代价——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文史哲,2009年第4期.
关键词:税收;征税权;权利自由
一、征税权的控制源于对财产自由的保护
(一)英国《自由大宪章》中控制征税权的理念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想通过国会增加税收,来满足对外扩张的欲望,但是贵族因为不满意国王连年征战而加重其负担,因此联合起来逼迫国王签订了历史上著名的《自由大宪章》,其核心是教会、贵族、骑士以及市民对国王权力的限制,其主要内容有两点:第一,宣布了国王不可擅自征税的原则;第二,强调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①在此后的许多年间,以议会为舞台的英国民众与国王之间展开了博弈,其主要的内涵始终离不开征税权看扩张与限制,直到1295年,英国召开了被称为“模范议会”的最具代表性的一届议会,这也标志着税收法定主义的形成。
1、无代表、不纳税的思想
在《自由大宪章》之中对国王权力的限制,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无代表、不纳税的思想,即是不经过议会同意,政府和国王没有对全国民众征税的权力,民众也不负缴纳的义务。②在英国及其他资本资本主义国家确立的代议制,一方面是国家征税权得到合法化的途径,对于国王来说,只有通过议会确立的征税方案才是有效合法的;另一方面,民众通过组成代表自己意志的议会来通过国王的税收法案,通过代议制在统治者和纳税人之间讨价还价为国家提供资金,凡是极大损害纳税人权利的征税法案,注定不会被通过,倘若统治者强制实施,必然遭到民众的反对,从而催生出抵抗运动甚至导致战争、权力更迭。
2、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自由大宪章》之中确立纳税人的四项基本权利:被协商权、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权利、监督国王权以及反抗政府暴政权。其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虽然,其还有很多局限,但是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本意已是非常明显,正如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所认为的,《自由大宪章》是捍卫英国自由的主要堡垒。
(二)私有财产权催生了对征税权的宪法控制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所奋斗追求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相关。”③相关主体为限制征税权的奋斗也是为了私有财产权的“利益”。英国早期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局限在有产者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贵族、地主、资本家以及城市有产市民,直到1918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才取消了对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这种对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当然可以理解为资产阶级垄断统治权,排除社会底层民众的政治权利,体现了资本主义选举制度和民主制度的虚伪性,但是从积极方面来说,把选民限制在有产者,也就是纳税人的范围之内,使得选民以及议员对于征税问题异常敏感,使得议员更有积极性去争夺对征税权的控制,选民也更有动力去支持议员和议会争夺征税权的斗争。④而这一切都在无形中推动对征税权的控制在英国的确定和发展。这种现象在北美以及法国等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同样存在,其对选举权中含有对财产的限制,虽然体现其资本主义的本质,但是从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了纳税人主权以及政府是纳税人政府的现代宪法理念。
我国04年在宪法修改是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就是在宪法的层面上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公权力利用征税权的借口随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自由的行为。
二、“税收是现代文明的对价”
与传统税法理论所不同的是,现代各国的普遍将税收作为一种实现社会正义公平的手段,相对于以前王权制约手段的理论相比,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
(一)税收的合法性必须与支出联系起来
税收的合法、合理性必须是在建立在税收的支出合理性之上的,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增加公共服务的目的,对公民私有财产合法占有的手段。在立宪主义的角度来看,国家没有自己特殊的目的,它仅仅具有保障人权的工具价值。⑤国家必须征税才能存在,但是,征税以及国家的存在不是目的,征税的目的在于支出,在于为保障人民的权利采取行动,国家的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都是为了保障本国人民的人权而建立起来的。财政支出的目的,当然在于“用之于民”,通过建立预算制度,使得财政支出始终朝着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去开展和发展,征税合法性才能得到保障,公众的纳税意识才能真正提升。
(二)征税权的正当性在于权利保障
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对于税收是这样定义的:国民基于宪法目的,对符合宪法理念的租税之法律所承担的课税义务。从公民的角度来说,税收不过是个人基于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而向国家的最低给付义务。但是,所有的宪法权利都是需要成本去维护的,所有的宪法权利都有财政预算问题,所有的宪法权利都要花钱,如果政府计划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它必须消耗资源以反对个人和公共的侵害;如果政府欲使人民免受无理的搜查和逮捕,那么它不得不消耗资源来监控和整肃警察力量;如果政府想保护言论自由,那么它至少需要采取措施来约束其工作人员,而这些措施的代价昂贵。⑥纳税人权利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不管是哪个方面的权利,都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来实现,那么自然需要公众的纳税作为保障的经济基础。
在这个层面上,国家的征税权扮演者积极的角色,国家在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利益时,不仅负有尊重个人选择自由之类的消极义务,而且还负有直接供给以及采取恰当措施,提供享有权利机会的积极义务。纳税人的社会、文化权利虽然不同于政治权利的特殊性,但这也是人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此种保障的存在显得极为重要,甚至直接关系其生存权。那么,国家为了实现此种权利保障而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力显得合理而且必要。
(三)公民自由的边界在于纳税义务的履行
公众通过缴纳税收来建立建立国家或政府,保护自己的权利实现。国家或政府一旦建立起来,在征税方面就具有了强制力量,因为权利保护的是公共产品,如果不通过强制力量征税,“搭便车”的行为就是时有发生,这种倾向可能导致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而难以运行。强制征税就形成了对公众个人自由的约束,即任何人都不能够支配自己的全部税收和财产,而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给国家或政府。⑦ 就我们每个主体而言,最大化生存机会是基本的利益所在。为了实现该目标,有两个相互补充的手段,即财富和自由。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但并非完全替代。仅有财富而没有任何自由,则随时可能被剥夺生存的机会;仅有自由而没有财富,则随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我们每个人就应当在财富和自由之间获得平衡,即用最小的财富支出获得最大化的个人自由,那么那一部分的财富支出就通过缴纳税收的手段被国家所有,国家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惩罚侵犯公共和私人利益的行为,来达到保护个人自由的实现。
三、结语
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是在对征税权的控制之上建立和完善,是对于专制王权的反动,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政府公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甚至是限制。但是,在政府公权力得到有效限制之后,人民逐渐认识到对于自由最大的限制不一定就是公权力还有贫困分化等经济原因,因此,公共支出理论逐渐起主导作用,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国家必须起到相应的作用,必须为了合理的支出征税方才具有合法性。更进一步而言,公民为了获得政府的保护,必须让渡一部分的财产来获得自由的有力保障,自由在这种情况之下是有边界的。
参考文献:
[1]阎照祥:《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翟继光:《财税法原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4]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李增刚:《权利、权力、自由及其代价——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文史哲,2009年第4期.
注 释:
①阎照祥:《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②翟继光:《财税法原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④翟继光:《财税法原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⑤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
⑥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
⑦李增刚:《权利、权力、自由及其代价——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文史哲,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