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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诸多因素制约,历来对跨区域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不够完善,建议利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规范“外出经营证明”的开具、流转,强化工程完工注销登记程序,有效实现对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的“双主体”管理;建议坚持“代开发票”为主的原则,避免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欠税的发生;建议利用“三方信息”全方位监管外来经营建安企业的业务全程,从其进场施工开始,实现有效的税源控管。
【关键词】 税收征管;跨区域经营;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跨区域经营建筑安装企业越来越多。建安企业本身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账务核算复杂等特征,加之征管环境的制约、主观征管水平及相关制度或多或少的缺失,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不够健全,税源流失比较严重。
一、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征管现状
(一)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总体情况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筑业市场十分活跃,建筑工程量逐年增加。外建业务量大,涉及合同金额较多,工程大多较为复杂。实际中,总承包人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分包人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极为普遍,少计营业收入,多列支成本费用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工程中有包工包料的(通常所称“全承包”),也有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同时承担部分材料的。这都不同程度的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二)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征管流程与要求
“金税三期”环境下,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税收征管的流程分为主流程与子流程。
主流程如下:
子流程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报验—核销。
根据项目登记要求,纳税人应当自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和税务登记证件到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根据发票开具要求,纳税人外出经营建筑劳务期限不足180天的,由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在其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根据外出经营证明核销要求,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注销建筑业工程项目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业务。
二、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征管存在的问题
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的税收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征收管理方面。其原因有制度层面因素,也有管理因素;有纳税人原因,也有税务部门的原因。
(一)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的“通病”
外来经营不登记或登记不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外地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外出经营企业,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而现实情况是,有部分外来施工企业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后收取款项需要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有的在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还有的在已按临时经营相关规定处理的情况下,为少缴税款而补办外出经营登记手续。
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且复杂。建安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分别核算,单独设帐,其会计资料都在施工所在地,企业总部只是进行并表核算。有的企业财务核算混乱,发票管理薄弱。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不符,很难确认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同时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计税收入、费用混淆。部分外来企业在施工地很少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和人员,对涉税事项的联系相对不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经营情况。
(二)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征管难题
“180天”难以界定。《征管法》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最长期限为180天。“180天”到底应该怎样界定?应该自实际经营起至“实际施工结束”止?或者自实际经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还是应当至“合同约定付款日”止?实际工作中,有大量外来建安企业“实际”施工期不足180天,但迟迟未竣工验收,工程款项收取日期往往跨年甚至跨几个年度。在其收取“最后一次”工程款,发生纳税义务前来税务机关开票缴税时,常常因“外经证”到期或者超过180天被告知必须重新开具“外经证”或者办理自开票相关手续。这种情形在我们当前的征管中普遍存在。且不论纳税人是否有怨言,如果按规定办理,一旦外来建安企业收款走人后往往形成欠税难以追回。
“注销”登记难以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实际状况是“金三”系统中大量外来经营建安企业長期“挂”着,一直不前来申请注销。然而这些企业不能按照正常户管理,税务管理员只有在了解情况的条件下才能对该纳税户做“非正常户”继而注销的处理。这种处理弊端显而易见,一是每个税务干部所服务的外来报验登记企业数量众多,不可能对所有企业了如指掌,注销具有“偶然性”;二是处理缺乏依据,不具备“合法性”。
监管难以到位。“以票控税”的征管格局下,不需要开具发票的跨区域经营企业不受税务机关管理,税源流失严重。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可凭《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些纳税人在外地承揽工程,只要其不办理《外管证》,那么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是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流失。 三、规范与完善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征管对策
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问题突出,征管难度大。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这部分企业的税收但征管困境依然存在。
(一)利用“金三”系统,规范征管
“外管证”——系统流转。利用“金三”系统流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能有效规避当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采用纸质开具、流转,样式不统一、开具不规范且流转速度慢等弊端。试想在“金三”系统中增设“外管证”推送任务,需要开具时在“金三”系统中发起流程,推送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办任务”下出现外管证“接收”任务,并短信提醒相关管理员及时办理。这样能有效杜绝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后收取款项需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等现象发生。此外,通过内部流转方式,简化了办税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经营结束”——注销并反馈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来建安企业工程结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据实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之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外经证”上作出施工项目情况和完税情况“批注”并推送到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增设这个流程既能消除对外出经营建安企业征管的“真空”,又能使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更加了解该企业经营状况,便于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整个流程从机构地税务机关开始到经营地,最终流转回机构地,如图示:
注:灰色部分为机构地操作环节,其他为经营地环节。
(二)建议坚持“发票代开”为主的原则
近来部分省市发文明确: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发票应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精神,限制代开发票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在基层税务机关实际征管中发现,在现有征纳环境下,“发票代开”恰恰更加有利于外来建安企业的税款征收。理由有四:一是“发票代开”是发生一笔收入缴纳一次税款,方便可靠;二是自开票由谁担保?建设方担保?现在已经取消了委托代征制度,建设方对施工方无法实施有效控管,大多建设方也不愿意作担保;三是如果让广泛的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自开票,势必要求其建账规范、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较高、有较强的纳税自觉,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四是一旦自开票建安企业工程结束离开经营地,形成的欠税是难以追回的。由此,我们建议坚持“发票代开”为主的原则,在现有人力物力条件下,有效规范税收秩序。
(三)利用“三方”信息,强化征管
相关部门——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加强与规划、市政、国土、招商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在本部门登记的建安项目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主管税务部门得以第一时间掌握本区域内入驻建安企业基本情况和工程进展,从源头监管,摸清税源、建立档案、及时跟进、控制税源。
企业——税务部门信息联动。明确相关企业职责,在有建设项目由外来施工企业承揽时,有义务通知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并定期将外来施工企业办理登记报验情况及有关建设项目信息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用企业定期传递来的信息与“金三”系统外出经营登记信息核对,如有不符或未登记的,及时通知外建企业履行相关税务手续。
国税——地税机关协作。国税地税部门有效协作能更好地管控税源。定期开展涉税信息数据的交换,将“金三”作为信息交换平台,达到信息共享,特别是对转(分)包工程或承包工程的双方分别由国地税征管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便于税务机关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同时,共同研究加强跨区域建安企业征管的有关政策,在政策执行上保持一致,确保政策的统一性。
更期待的是,建立起一个信息共享大平台,改变当前“三方”信息交换的“随意性”“零散性”和“局部性”。依托“政务信息公开”,将一个工程从招标中标开始涉及的各个部门联系起来,共同推向一个公示平台,利用这个公示平台时时更新反映工程动态与相关信息。不管对于纳税人还是我们执法者,信息绝对“透明化”,当然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本着“依法执政、服务为民”的共同目标,任何方法都值得参考。
参考文献:
[1]高金平著,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6;
[2]蔡少优主编,房地产涉税疑难问题解析,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0;
作者简介:郭妍,女,1986年5月,重庆人,中央财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税收征管;跨区域经营;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跨区域经营建筑安装企业越来越多。建安企业本身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账务核算复杂等特征,加之征管环境的制约、主观征管水平及相关制度或多或少的缺失,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不够健全,税源流失比较严重。
一、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征管现状
(一)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总体情况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筑业市场十分活跃,建筑工程量逐年增加。外建业务量大,涉及合同金额较多,工程大多较为复杂。实际中,总承包人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分包人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极为普遍,少计营业收入,多列支成本费用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工程中有包工包料的(通常所称“全承包”),也有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同时承担部分材料的。这都不同程度的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二)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征管流程与要求
“金税三期”环境下,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税收征管的流程分为主流程与子流程。
主流程如下:
子流程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报验—核销。
根据项目登记要求,纳税人应当自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和税务登记证件到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根据发票开具要求,纳税人外出经营建筑劳务期限不足180天的,由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在其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根据外出经营证明核销要求,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注销建筑业工程项目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业务。
二、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征管存在的问题
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的税收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征收管理方面。其原因有制度层面因素,也有管理因素;有纳税人原因,也有税务部门的原因。
(一)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的“通病”
外来经营不登记或登记不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外地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外出经营企业,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而现实情况是,有部分外来施工企业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后收取款项需要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有的在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还有的在已按临时经营相关规定处理的情况下,为少缴税款而补办外出经营登记手续。
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且复杂。建安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分别核算,单独设帐,其会计资料都在施工所在地,企业总部只是进行并表核算。有的企业财务核算混乱,发票管理薄弱。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不符,很难确认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同时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计税收入、费用混淆。部分外来企业在施工地很少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和人员,对涉税事项的联系相对不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经营情况。
(二)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征管难题
“180天”难以界定。《征管法》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最长期限为180天。“180天”到底应该怎样界定?应该自实际经营起至“实际施工结束”止?或者自实际经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还是应当至“合同约定付款日”止?实际工作中,有大量外来建安企业“实际”施工期不足180天,但迟迟未竣工验收,工程款项收取日期往往跨年甚至跨几个年度。在其收取“最后一次”工程款,发生纳税义务前来税务机关开票缴税时,常常因“外经证”到期或者超过180天被告知必须重新开具“外经证”或者办理自开票相关手续。这种情形在我们当前的征管中普遍存在。且不论纳税人是否有怨言,如果按规定办理,一旦外来建安企业收款走人后往往形成欠税难以追回。
“注销”登记难以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实际状况是“金三”系统中大量外来经营建安企业長期“挂”着,一直不前来申请注销。然而这些企业不能按照正常户管理,税务管理员只有在了解情况的条件下才能对该纳税户做“非正常户”继而注销的处理。这种处理弊端显而易见,一是每个税务干部所服务的外来报验登记企业数量众多,不可能对所有企业了如指掌,注销具有“偶然性”;二是处理缺乏依据,不具备“合法性”。
监管难以到位。“以票控税”的征管格局下,不需要开具发票的跨区域经营企业不受税务机关管理,税源流失严重。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可凭《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些纳税人在外地承揽工程,只要其不办理《外管证》,那么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是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流失。 三、规范与完善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征管对策
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问题突出,征管难度大。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这部分企业的税收但征管困境依然存在。
(一)利用“金三”系统,规范征管
“外管证”——系统流转。利用“金三”系统流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能有效规避当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采用纸质开具、流转,样式不统一、开具不规范且流转速度慢等弊端。试想在“金三”系统中增设“外管证”推送任务,需要开具时在“金三”系统中发起流程,推送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办任务”下出现外管证“接收”任务,并短信提醒相关管理员及时办理。这样能有效杜绝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后收取款项需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等现象发生。此外,通过内部流转方式,简化了办税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经营结束”——注销并反馈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来建安企业工程结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据实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之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外经证”上作出施工项目情况和完税情况“批注”并推送到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增设这个流程既能消除对外出经营建安企业征管的“真空”,又能使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更加了解该企业经营状况,便于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整个流程从机构地税务机关开始到经营地,最终流转回机构地,如图示:
注:灰色部分为机构地操作环节,其他为经营地环节。
(二)建议坚持“发票代开”为主的原则
近来部分省市发文明确: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发票应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精神,限制代开发票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在基层税务机关实际征管中发现,在现有征纳环境下,“发票代开”恰恰更加有利于外来建安企业的税款征收。理由有四:一是“发票代开”是发生一笔收入缴纳一次税款,方便可靠;二是自开票由谁担保?建设方担保?现在已经取消了委托代征制度,建设方对施工方无法实施有效控管,大多建设方也不愿意作担保;三是如果让广泛的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自开票,势必要求其建账规范、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较高、有较强的纳税自觉,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四是一旦自开票建安企业工程结束离开经营地,形成的欠税是难以追回的。由此,我们建议坚持“发票代开”为主的原则,在现有人力物力条件下,有效规范税收秩序。
(三)利用“三方”信息,强化征管
相关部门——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加强与规划、市政、国土、招商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在本部门登记的建安项目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主管税务部门得以第一时间掌握本区域内入驻建安企业基本情况和工程进展,从源头监管,摸清税源、建立档案、及时跟进、控制税源。
企业——税务部门信息联动。明确相关企业职责,在有建设项目由外来施工企业承揽时,有义务通知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并定期将外来施工企业办理登记报验情况及有关建设项目信息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用企业定期传递来的信息与“金三”系统外出经营登记信息核对,如有不符或未登记的,及时通知外建企业履行相关税务手续。
国税——地税机关协作。国税地税部门有效协作能更好地管控税源。定期开展涉税信息数据的交换,将“金三”作为信息交换平台,达到信息共享,特别是对转(分)包工程或承包工程的双方分别由国地税征管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便于税务机关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同时,共同研究加强跨区域建安企业征管的有关政策,在政策执行上保持一致,确保政策的统一性。
更期待的是,建立起一个信息共享大平台,改变当前“三方”信息交换的“随意性”“零散性”和“局部性”。依托“政务信息公开”,将一个工程从招标中标开始涉及的各个部门联系起来,共同推向一个公示平台,利用这个公示平台时时更新反映工程动态与相关信息。不管对于纳税人还是我们执法者,信息绝对“透明化”,当然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本着“依法执政、服务为民”的共同目标,任何方法都值得参考。
参考文献:
[1]高金平著,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6;
[2]蔡少优主编,房地产涉税疑难问题解析,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0;
作者简介:郭妍,女,1986年5月,重庆人,中央财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