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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现代社会生活中,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存在,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涉及了多方的利益,所以应需要法律的调整。但我国现阶段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法律对非婚同居的忽略不仅使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并且引发了许多纠纷。
关键词:非婚同居;紧密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从国外立法来看,大部分国家对非婚同居都未作出明确的定义,通常理论是将非婚同居限定在未婚同居的范畴之内,即同居双方不得存在婚姻关系或其他同居关系。仅有埃塞俄比亚在其民法典中给予非婚同居以明确的定义,"即指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1]我国学者对非婚同居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但综合外国立法以及我国学者的看法可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任何一方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地公开同居,并在事实上形成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
《法国民法典》规定"所谓'紧密关系民事协议'是指两个异性,甚至两个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之间为组织共同生活而订立的协议。"法国的民法以契约来将非婚同居法定化情形,体现了赋予非婚当事人之间足够的意思自治,法国民法立法者将此种"非婚同居"的关系交由合同法来规范,体现了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对民事身份、亲子关系等都不产生影响。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一)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男女两性。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受制于传统道德以及现阶段法律规范,同性恋的婚姻不受保护,所以也无法保护同性恋的非婚同居关系。[2]这一点与法国民法典不同,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民法是保护同性非婚同居的。当然这是由于两国的文化传统的差异,我国关于该构成要件可以不借鉴,仍按照我国传统强制要求"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两性。"
(二)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无配偶。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在46条明确了过错方的过错责任及制裁措施。我们从这里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法国民法典》规定"两人之中至少有一人有婚姻关系时,此时两人相互之间不得订立紧密关系协议,否则所订协议无效。"从该条的障碍性质来看,基于有关阻止结婚之相同理由,这一条中规定的无效是绝对的无效。
(三)非婚同居双方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在我国,一方对另一方基于胁迫、诈欺而为的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非婚同居双方必须共同生活,构成共同生活体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1999年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中规定,这里指的'共同生活'的概念,并不仅仅包含 '利益共同制',并不仅限于要求两人'简单地在一起居住';'共同生活'意味着,除了有共同的居所外,两人之间有'夫妻'生活,而正是基于此种'夫妻'生活,立法者才规定了有关此种协议的无效原因。"在这里,明确了"共同生活"的概念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非婚同居双方的共同生活稳定的持续了一段时间。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刻意隐藏的,就可以构成非婚同居行为。关于持续时间,美国某些州规定须二个月以上,丹麦等规定须二年以上。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应一年以上为宜。非婚同居行为只有持续一定的时间,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一)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
1999年法国宪法委员会对《法国民法典》的解释"法律仅限于立法者在第515-1条所做定义中意图指定的目的,因此对《民法典》第一卷其他编章的规定不产生影响,特别是有关民事身份与亲子关系、收养关系以及亲权的规定不产生对其使用条件并未经有关此种协议的法律变更的所有规定,均不产生影响"。由此我们知道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所以非婚同居者在同居期间不因同居而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彼此同对方的亲属也不产生姻亲关系,但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
(二)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的合伙关系。《法国民法典》规定"紧密关系民事协议的伙伴双方应在所指的协议中指明他们将对在紧密关系民事协议订立之后有偿取得的动产家具实行公有财产制度,非如此,推定这些家具为两人对半共有;在取得这些家具的日期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亦同。"第二款"在紧密关系民事协议订立之后,两伙伴有偿成为所有权的财产,如取得财产或订购财产的文书没有作出另外的规定,亦推定其为两伙伴对半共有。"并且在"任何人都不受强制实行财产共有。"[3]
鉴于这些,以及参照外国立法,本文认为我国对非婚同居的财产制度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并行的制度。法律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遵照先约定后法定的一般原则,在无约定协议的情况下产生财产纠纷时,实践中法院可以具体采用如下原则;
第一,在当事人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同居之前和同居之后的个人财产都在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第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也是我国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依据的财产原则;第三,推定财产为共有财产;第四,关于债务承担,非婚同居期间的个人之债由个人承担,共同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是一般原则。但是,要特别规定非婚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当事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在《法国民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伙伴对其中任何一人为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以及与他们的共同住房有关的费用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非婚同居的立法构建
(一)给非婚同居现象以合理的法律地位
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由来已久,但2001年《婚姻法》对此却未作任何规定,国家应当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应借鉴外国立法,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逃避,而是更应积极面对,对这种现象从立法的高度上予以确认保护。
(二)我国的相关法律应该采取积极的法律应对措施
非婚同居关系既不等同于合法婚姻,也不等同与第三者有关系的重婚关系以及姘居关系。第一,非婚同居有点类似于以前的事实婚姻,但是缺乏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其二,在相互扶养关系,尽管非婚同居双方没有规定双方的抚养义务,但是法律可以规定同居关系如果连续保持一定年限,一方为另一方或双方利益生病致残而失去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另一方不得恶意抛弃;其三,在子女的抚养教育方面,同居双方不得恶意遗弃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同时应相应地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准正制度。
总之,非婚同居的形态是多元化的婚姻家庭模式,我们法律既要确认人们追求自由生活方式的权利,也要实现其保护合法利益,平衡自由与公平的最终目的。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立法,在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上使其更加完善,能够更加适应多元化的社会发展状态。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主编、薛军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2]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9页。
[3] 徐国栋主编、薛军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页。
作者简介:宋晓娟(1986-),女,河北临漳人,贵州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非婚同居;紧密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从国外立法来看,大部分国家对非婚同居都未作出明确的定义,通常理论是将非婚同居限定在未婚同居的范畴之内,即同居双方不得存在婚姻关系或其他同居关系。仅有埃塞俄比亚在其民法典中给予非婚同居以明确的定义,"即指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1]我国学者对非婚同居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但综合外国立法以及我国学者的看法可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任何一方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地公开同居,并在事实上形成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
《法国民法典》规定"所谓'紧密关系民事协议'是指两个异性,甚至两个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之间为组织共同生活而订立的协议。"法国的民法以契约来将非婚同居法定化情形,体现了赋予非婚当事人之间足够的意思自治,法国民法立法者将此种"非婚同居"的关系交由合同法来规范,体现了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对民事身份、亲子关系等都不产生影响。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一)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男女两性。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受制于传统道德以及现阶段法律规范,同性恋的婚姻不受保护,所以也无法保护同性恋的非婚同居关系。[2]这一点与法国民法典不同,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民法是保护同性非婚同居的。当然这是由于两国的文化传统的差异,我国关于该构成要件可以不借鉴,仍按照我国传统强制要求"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两性。"
(二)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无配偶。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在46条明确了过错方的过错责任及制裁措施。我们从这里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法国民法典》规定"两人之中至少有一人有婚姻关系时,此时两人相互之间不得订立紧密关系协议,否则所订协议无效。"从该条的障碍性质来看,基于有关阻止结婚之相同理由,这一条中规定的无效是绝对的无效。
(三)非婚同居双方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在我国,一方对另一方基于胁迫、诈欺而为的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非婚同居双方必须共同生活,构成共同生活体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1999年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中规定,这里指的'共同生活'的概念,并不仅仅包含 '利益共同制',并不仅限于要求两人'简单地在一起居住';'共同生活'意味着,除了有共同的居所外,两人之间有'夫妻'生活,而正是基于此种'夫妻'生活,立法者才规定了有关此种协议的无效原因。"在这里,明确了"共同生活"的概念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非婚同居双方的共同生活稳定的持续了一段时间。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刻意隐藏的,就可以构成非婚同居行为。关于持续时间,美国某些州规定须二个月以上,丹麦等规定须二年以上。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应一年以上为宜。非婚同居行为只有持续一定的时间,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一)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
1999年法国宪法委员会对《法国民法典》的解释"法律仅限于立法者在第515-1条所做定义中意图指定的目的,因此对《民法典》第一卷其他编章的规定不产生影响,特别是有关民事身份与亲子关系、收养关系以及亲权的规定不产生对其使用条件并未经有关此种协议的法律变更的所有规定,均不产生影响"。由此我们知道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所以非婚同居者在同居期间不因同居而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彼此同对方的亲属也不产生姻亲关系,但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
(二)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的合伙关系。《法国民法典》规定"紧密关系民事协议的伙伴双方应在所指的协议中指明他们将对在紧密关系民事协议订立之后有偿取得的动产家具实行公有财产制度,非如此,推定这些家具为两人对半共有;在取得这些家具的日期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亦同。"第二款"在紧密关系民事协议订立之后,两伙伴有偿成为所有权的财产,如取得财产或订购财产的文书没有作出另外的规定,亦推定其为两伙伴对半共有。"并且在"任何人都不受强制实行财产共有。"[3]
鉴于这些,以及参照外国立法,本文认为我国对非婚同居的财产制度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并行的制度。法律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遵照先约定后法定的一般原则,在无约定协议的情况下产生财产纠纷时,实践中法院可以具体采用如下原则;
第一,在当事人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同居之前和同居之后的个人财产都在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第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也是我国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依据的财产原则;第三,推定财产为共有财产;第四,关于债务承担,非婚同居期间的个人之债由个人承担,共同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是一般原则。但是,要特别规定非婚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当事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在《法国民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伙伴对其中任何一人为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以及与他们的共同住房有关的费用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非婚同居的立法构建
(一)给非婚同居现象以合理的法律地位
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由来已久,但2001年《婚姻法》对此却未作任何规定,国家应当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应借鉴外国立法,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逃避,而是更应积极面对,对这种现象从立法的高度上予以确认保护。
(二)我国的相关法律应该采取积极的法律应对措施
非婚同居关系既不等同于合法婚姻,也不等同与第三者有关系的重婚关系以及姘居关系。第一,非婚同居有点类似于以前的事实婚姻,但是缺乏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其二,在相互扶养关系,尽管非婚同居双方没有规定双方的抚养义务,但是法律可以规定同居关系如果连续保持一定年限,一方为另一方或双方利益生病致残而失去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另一方不得恶意抛弃;其三,在子女的抚养教育方面,同居双方不得恶意遗弃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同时应相应地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准正制度。
总之,非婚同居的形态是多元化的婚姻家庭模式,我们法律既要确认人们追求自由生活方式的权利,也要实现其保护合法利益,平衡自由与公平的最终目的。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立法,在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上使其更加完善,能够更加适应多元化的社会发展状态。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主编、薛军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2]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9页。
[3] 徐国栋主编、薛军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页。
作者简介:宋晓娟(1986-),女,河北临漳人,贵州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