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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品牌商标是指因产品质量优秀或者具有自身商品特性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在市场上占有较高的销售份额的商品标识。知名品牌的商标是商品的精神形态,是延续企业生命的物质基础,是稳定市场秩序的有力支撑,更是经济推动社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知名品牌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有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假冒知名品牌或者恶意抢注知名商标,有些则仿冒知名品牌大演“山寨风”,企图混淆消费者视听,这些侵害知名品牌的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使广大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甚至人身损害,而且损害了拥有知名品牌企业的正常发展。因而,不只是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要从创新技术、提升服务、提高公信力等经营方面对知名品牌竭尽心力的保护,而且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从法律方面为知名品牌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内涵
(一)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认为知名品牌法律保护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品牌的法律保护是指对商品特定品质形成的精神成果及该种特定品质商品外部标识所共同代表的权利的保护。狭义上的品牌法律保护是指对品牌外部标识的保护,即对商业标记的保护,它包括对企业商标、商号、企业徽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域名、地理标志、商业广告语等要素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知名品牌法律保护是指在知名品牌的运营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知名品牌的外部标识和内在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的维护。知名品牌的法律保护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法律保护注重知名品牌运营中的安全性保护,对侵犯知名品牌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能有效降低知名品牌在发展中的风险,从而使知名品牌健康发展。知名品牌法律保护从法律应用的角度可以分为:民商法保护、经济法保护、刑法保护等。从实施主体方面主要分为:立法保护、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立法保护是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前提,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对象
知名品牌由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即商品的特定品质和表现该种特定品质的外部标识。其中商品自身具有的特定品质是知名品牌形成的基础,是知名品牌的实质。知名品牌的物化人格的特征使其具有双重性格,这就决定了法律对知名品牌的保护既非单纯对人格的保护,又非单纯对物的保护。法律对其保护包括上述两个方面:一是对表现商品特质的精神成果的保护,二是对这一特定品质的外部标识的保护。即与商品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商业技术秘密及产品质量的保护和商品的商业标记的保护。
(三)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渊源
我国知名品牌的相关法律是指国家和地方立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各种保护品牌各要素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在我国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双边、多边条约等也是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渊源。《巴黎公约》是最早签订的一项关于保护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
二、知名品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
(一)商标权的含义
商标,俗称牌子,是用于识别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以及企业主体标识。注册商标为《商标法》所调整和保护。未注册成商标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保护。品牌是以商标为核心所形成的一个整体商业形象,商標是品牌的具体表现形式。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知名品牌商标的权利冲突
1、直接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知名品牌的发展壮大,假冒商品和伪劣产品也在迅速滋生蔓延,直接侵害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假冒与伪劣通常是相互伴随的,这些产品流入市场被消费者购买,不仅会对知名品牌的产品获利造成直接影响,而且会在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伤害而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心中留下阴影,使该知名品牌的信誉度下降,从而导致消费者对该知名品牌忠诚度的消失,这对于知名品牌的侵害后果是巨大的
2、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就是混淆知名品牌,这一点的判断比较困难。在凤祥“五更炉”诉蓝山“五更鸡”案中,凤祥以“五更鸡”商标与其先注册的“五更炉”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五更鸡”商标注册的申请。凤祥则认为,“五更鸡”的商标持有人侯典锐曾经是凤祥公司的员工,侯典锐窃取了凤祥公司“五更炉”熏鸡的商业秘密,在凤祥公司“五更炉”熏鸡当时已经名声在外、销量可观的情况下,恶意模仿、傍名牌。但侯典锐称自己在凤祥公司是从事过饲料和乳业的销售工作,从未接触过凤祥“五更炉”熏鸡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且凤祥公司在他工作期间从未与他签订过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及相关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凤祥“五更炉”商标注册在前,其知名度遍及鲁西地区,蓝山“五更鸡”不仅使用与“五更炉”注册商标中的文字近似的商标字号和标识,而且在外包装和产品宣传上都与“五更炉”近似,其目的明显有“搭便车”的意思,可能误导消费者,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山寨“仿名牌”。仿冒“山寨风”越刮越烈,在相同的市场领域中,知名品牌木秀于林,必然是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竞争对象。这里不得不提及的就是山寨品牌这一概念。山寨品牌与常规的假冒伪劣产品不同,游走于法律界定的真空地带而独立存在。“山寨品牌”是我国本土市场培育期中产生的特殊品牌族群。“山寨品牌”是为满足那些受消费能力限制、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品的群体对某种欣赏的产品的消费欲望,或因市场存在着的一种固有的产品因为长久没有创新和换代,而通过“复制、模仿、学习、借鉴和创新改良”方法,推向市场的一种快速、满足平民的品牌产品。“山寨品牌”通常打着与知名品牌相似却不相同的商标和商号进行运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他们借用知名品牌产品的品牌特征,节省了研发费用,其价格只有正规产品的五分之一甚至更低。山寨产品虽然普遍材质和做工比正规产品会稍逊一筹,但往往功能繁多、外观新潮,从而得到中低端消费者的青睐。山寨品牌对市场的侵蚀造成了企业利润率的下降,企业为防止产品被侵权而采取的维权措施造成了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这样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技术研发是不利的,其对知名品牌的损害也不容小觑。 三、知名品牌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商标权利的管理缺位
要想树立一个牢固的品牌,商标保护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历史与文化传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往往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却忽视了对企业发展极为重要的商标的保护。企业管理者往往认为只要拥有技术,延揽技术人才,企业就能良好发展下去,没意识到商标等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前段时间,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其事件的本质就是企业商标保护的缺失导致知名品牌易主,最终企业的商业利益受到了重创。由此可见品牌保护是不容轻视的问题,要想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首先要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加多宝正是因为没有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专用权,而只是采取简单租赁的方式经营,导致自己最终失去了凉茶龙头的品牌。其次要注意商标的类别组合注册,通过科学的组合注册,编织一张严密的保护网。商标权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我国现行的《商标法》遵循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写入《商标法》,其目的是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这一原则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规制了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现象。但这种保护毕竟是一种救济手段,一旦出现商标权使用纠纷的时候,商标使用人需要花大量精力来举证证明使用在先以及商标驰名程度,因而,商标品牌保护的维权之路也是艰难的。
(二)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从消费者这一角度上看,同样存在着主客观双方面的问题。客观上,假冒伪劣市场花样翻新,山寨品牌模仿招数层出不穷,再加上网络这一新兴平台,以其快速的普及性和隐藏性为两者提供推广和隐藏的平台,使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落入骗局,而消费者对受骗后的不满和误会往往直接转嫁到被假冒和被山寨的品牌身上。主观上,我国尽管近年来经济发展步伐加大,但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消费者的购买力和购买层面并不统一。许多消费者依然本着“只买便宜,价格第一,质量第二”的消费观念进行消费,这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诸如假冒伪劣品牌和山寨品牌的发展。由于假冒伪劣产品和山寨产品相对拥有价格优势,并且有些消费者只图品牌的标识和样式,对于使用功能和质量优劣没有太高的要求,同时这些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只求自己获得价格利益,这使得知名品牌在我国消费群体中处在“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境地。
(三)国家机关保护能力欠缺
知名品牌受到侵害不仅是企业的准备不足,国家政策和各级政府甚至是司法机关也显得应变乏力。国家虽然制定了各种商标保护政策,但是對地方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地方政府为谋求经济效益,往往对本地产品采取“地方保护”,加之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司法机关在发生商标侵权的案件时,又普遍存在立案周期长、审理复杂、执行不利、追索不到的问题。经调查表明,企业对商标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法院通常将此类审判交由刑事审判庭,而普通的刑事审判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能力,使得商标所有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行政机关因为体制因素及当地政策影响,加上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较低,导致行政机关对严重的商标侵权犯罪行为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和监管能力。
四、知名品牌商标司法保护的机制构建
(一)知名品牌商标的司法保护价值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品牌权利的当事人或者国家公诉人通过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如《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发挥司法能动对侵犯知名品牌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能有效降低知名品牌在发展中的风险,从而使知名品牌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司法机关在商标纠纷中的功能
如果说法律是保障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机关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在实践中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及标准尺度不统一,这就导致了知名品牌商标维权之路的艰难坎坷。司法机关肩负着对侵害知名品牌的违法行为追责的重担,必须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好、维护好、保护好知名品牌的商标权。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期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案件,切实有效回应社会司法需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司法机关要在具体案件裁判中针对新型、复杂、疑难问题形成统一认识,总结办案经验,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三)知名品牌商标司法保护机制构建
1.简化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在发生商标侵权的案件时,普遍存在立案周期长、审理复杂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平行程序的存在导致纠纷解决的程序复杂化;二是因技术认知能力的欠缺而过多依赖技术鉴定。我国法院的合议庭现阶段无法具备与专利复审机构相当的技术审查能力,所以在审理时出现只能维持平行程序的现状,鉴于专利复审程序本身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且法院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因审级的增加而精进。为缓解诉讼程序的延滞,可以考虑减少无效程序的审理层级来解决程序复杂问题,即有两种选择:一是参照德国模式,将专利复审机构纳入司法体系,设立专门的专利法院,其审查即为一审;二是将目前无效诉讼的“二审终审”改为“一审终审”,从程序结构上化繁为简。
2.设置“技术审查官”。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业技术的领域,如要求知识产权法官皆能具备技术背景,根据我国现有的状况来看无法达到。因此,可以考虑直接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程序中增加“技术审查官”的设置,或者将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适当改造,将专利案件中陪审员的选任范围限定为技术专家,类似于日本调查官和专门委员的“混合”,既可以强化调查官的庭审功能,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涵盖技术领域。
3.统一裁判尺度。为提高诉讼效率、统一执法尺度,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已逐步成为一个国际趋势。德国设立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专利效力案件,在解决法官对技术问题的司法认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应将涉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案件统一交由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的设立将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案件的司法标准,通过整合现有司法资源,加大审判力度,促进社会公众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依法打击各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4.普及品牌意识。知名品牌保护的根本在于消费者。品牌只有通过社会各阶层消费者的认可,才能成为知名品牌。所以,完备的知名品牌保护战略,少不了消费者群体的参与和认同。司法机关在广大消费者心中具有公信力,可以通过举办普法知识宣传或者曝光假冒伪劣商品等方法使消费者对企业知名品牌有更多理性上和感性上的认识。
知名品牌商标的司法保护在品牌保护的整个过程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法律是知名品牌商标保护的支撑,是知名品牌商标保护的最主要途径。我国政府正加强知名品牌的国际和国内保护,企业也逐渐提高了知名品牌商标权的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名品牌的健康发展正成为知名品牌保护的主流途径。
一、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内涵
(一)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认为知名品牌法律保护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品牌的法律保护是指对商品特定品质形成的精神成果及该种特定品质商品外部标识所共同代表的权利的保护。狭义上的品牌法律保护是指对品牌外部标识的保护,即对商业标记的保护,它包括对企业商标、商号、企业徽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域名、地理标志、商业广告语等要素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知名品牌法律保护是指在知名品牌的运营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知名品牌的外部标识和内在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的维护。知名品牌的法律保护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法律保护注重知名品牌运营中的安全性保护,对侵犯知名品牌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能有效降低知名品牌在发展中的风险,从而使知名品牌健康发展。知名品牌法律保护从法律应用的角度可以分为:民商法保护、经济法保护、刑法保护等。从实施主体方面主要分为:立法保护、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立法保护是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前提,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对象
知名品牌由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即商品的特定品质和表现该种特定品质的外部标识。其中商品自身具有的特定品质是知名品牌形成的基础,是知名品牌的实质。知名品牌的物化人格的特征使其具有双重性格,这就决定了法律对知名品牌的保护既非单纯对人格的保护,又非单纯对物的保护。法律对其保护包括上述两个方面:一是对表现商品特质的精神成果的保护,二是对这一特定品质的外部标识的保护。即与商品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商业技术秘密及产品质量的保护和商品的商业标记的保护。
(三)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渊源
我国知名品牌的相关法律是指国家和地方立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各种保护品牌各要素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在我国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双边、多边条约等也是知名品牌法律保护的渊源。《巴黎公约》是最早签订的一项关于保护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
二、知名品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
(一)商标权的含义
商标,俗称牌子,是用于识别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以及企业主体标识。注册商标为《商标法》所调整和保护。未注册成商标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保护。品牌是以商标为核心所形成的一个整体商业形象,商標是品牌的具体表现形式。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知名品牌商标的权利冲突
1、直接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知名品牌的发展壮大,假冒商品和伪劣产品也在迅速滋生蔓延,直接侵害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假冒与伪劣通常是相互伴随的,这些产品流入市场被消费者购买,不仅会对知名品牌的产品获利造成直接影响,而且会在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伤害而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心中留下阴影,使该知名品牌的信誉度下降,从而导致消费者对该知名品牌忠诚度的消失,这对于知名品牌的侵害后果是巨大的
2、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就是混淆知名品牌,这一点的判断比较困难。在凤祥“五更炉”诉蓝山“五更鸡”案中,凤祥以“五更鸡”商标与其先注册的“五更炉”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五更鸡”商标注册的申请。凤祥则认为,“五更鸡”的商标持有人侯典锐曾经是凤祥公司的员工,侯典锐窃取了凤祥公司“五更炉”熏鸡的商业秘密,在凤祥公司“五更炉”熏鸡当时已经名声在外、销量可观的情况下,恶意模仿、傍名牌。但侯典锐称自己在凤祥公司是从事过饲料和乳业的销售工作,从未接触过凤祥“五更炉”熏鸡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且凤祥公司在他工作期间从未与他签订过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及相关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凤祥“五更炉”商标注册在前,其知名度遍及鲁西地区,蓝山“五更鸡”不仅使用与“五更炉”注册商标中的文字近似的商标字号和标识,而且在外包装和产品宣传上都与“五更炉”近似,其目的明显有“搭便车”的意思,可能误导消费者,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山寨“仿名牌”。仿冒“山寨风”越刮越烈,在相同的市场领域中,知名品牌木秀于林,必然是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竞争对象。这里不得不提及的就是山寨品牌这一概念。山寨品牌与常规的假冒伪劣产品不同,游走于法律界定的真空地带而独立存在。“山寨品牌”是我国本土市场培育期中产生的特殊品牌族群。“山寨品牌”是为满足那些受消费能力限制、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品的群体对某种欣赏的产品的消费欲望,或因市场存在着的一种固有的产品因为长久没有创新和换代,而通过“复制、模仿、学习、借鉴和创新改良”方法,推向市场的一种快速、满足平民的品牌产品。“山寨品牌”通常打着与知名品牌相似却不相同的商标和商号进行运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他们借用知名品牌产品的品牌特征,节省了研发费用,其价格只有正规产品的五分之一甚至更低。山寨产品虽然普遍材质和做工比正规产品会稍逊一筹,但往往功能繁多、外观新潮,从而得到中低端消费者的青睐。山寨品牌对市场的侵蚀造成了企业利润率的下降,企业为防止产品被侵权而采取的维权措施造成了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这样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技术研发是不利的,其对知名品牌的损害也不容小觑。 三、知名品牌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商标权利的管理缺位
要想树立一个牢固的品牌,商标保护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历史与文化传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往往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却忽视了对企业发展极为重要的商标的保护。企业管理者往往认为只要拥有技术,延揽技术人才,企业就能良好发展下去,没意识到商标等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前段时间,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其事件的本质就是企业商标保护的缺失导致知名品牌易主,最终企业的商业利益受到了重创。由此可见品牌保护是不容轻视的问题,要想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首先要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加多宝正是因为没有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专用权,而只是采取简单租赁的方式经营,导致自己最终失去了凉茶龙头的品牌。其次要注意商标的类别组合注册,通过科学的组合注册,编织一张严密的保护网。商标权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我国现行的《商标法》遵循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写入《商标法》,其目的是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这一原则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规制了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现象。但这种保护毕竟是一种救济手段,一旦出现商标权使用纠纷的时候,商标使用人需要花大量精力来举证证明使用在先以及商标驰名程度,因而,商标品牌保护的维权之路也是艰难的。
(二)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从消费者这一角度上看,同样存在着主客观双方面的问题。客观上,假冒伪劣市场花样翻新,山寨品牌模仿招数层出不穷,再加上网络这一新兴平台,以其快速的普及性和隐藏性为两者提供推广和隐藏的平台,使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落入骗局,而消费者对受骗后的不满和误会往往直接转嫁到被假冒和被山寨的品牌身上。主观上,我国尽管近年来经济发展步伐加大,但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消费者的购买力和购买层面并不统一。许多消费者依然本着“只买便宜,价格第一,质量第二”的消费观念进行消费,这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诸如假冒伪劣品牌和山寨品牌的发展。由于假冒伪劣产品和山寨产品相对拥有价格优势,并且有些消费者只图品牌的标识和样式,对于使用功能和质量优劣没有太高的要求,同时这些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只求自己获得价格利益,这使得知名品牌在我国消费群体中处在“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境地。
(三)国家机关保护能力欠缺
知名品牌受到侵害不仅是企业的准备不足,国家政策和各级政府甚至是司法机关也显得应变乏力。国家虽然制定了各种商标保护政策,但是對地方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地方政府为谋求经济效益,往往对本地产品采取“地方保护”,加之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司法机关在发生商标侵权的案件时,又普遍存在立案周期长、审理复杂、执行不利、追索不到的问题。经调查表明,企业对商标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法院通常将此类审判交由刑事审判庭,而普通的刑事审判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能力,使得商标所有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行政机关因为体制因素及当地政策影响,加上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较低,导致行政机关对严重的商标侵权犯罪行为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和监管能力。
四、知名品牌商标司法保护的机制构建
(一)知名品牌商标的司法保护价值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品牌权利的当事人或者国家公诉人通过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如《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发挥司法能动对侵犯知名品牌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能有效降低知名品牌在发展中的风险,从而使知名品牌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司法机关在商标纠纷中的功能
如果说法律是保障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机关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在实践中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及标准尺度不统一,这就导致了知名品牌商标维权之路的艰难坎坷。司法机关肩负着对侵害知名品牌的违法行为追责的重担,必须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好、维护好、保护好知名品牌的商标权。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期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案件,切实有效回应社会司法需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司法机关要在具体案件裁判中针对新型、复杂、疑难问题形成统一认识,总结办案经验,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三)知名品牌商标司法保护机制构建
1.简化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在发生商标侵权的案件时,普遍存在立案周期长、审理复杂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平行程序的存在导致纠纷解决的程序复杂化;二是因技术认知能力的欠缺而过多依赖技术鉴定。我国法院的合议庭现阶段无法具备与专利复审机构相当的技术审查能力,所以在审理时出现只能维持平行程序的现状,鉴于专利复审程序本身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且法院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因审级的增加而精进。为缓解诉讼程序的延滞,可以考虑减少无效程序的审理层级来解决程序复杂问题,即有两种选择:一是参照德国模式,将专利复审机构纳入司法体系,设立专门的专利法院,其审查即为一审;二是将目前无效诉讼的“二审终审”改为“一审终审”,从程序结构上化繁为简。
2.设置“技术审查官”。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业技术的领域,如要求知识产权法官皆能具备技术背景,根据我国现有的状况来看无法达到。因此,可以考虑直接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程序中增加“技术审查官”的设置,或者将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适当改造,将专利案件中陪审员的选任范围限定为技术专家,类似于日本调查官和专门委员的“混合”,既可以强化调查官的庭审功能,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涵盖技术领域。
3.统一裁判尺度。为提高诉讼效率、统一执法尺度,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已逐步成为一个国际趋势。德国设立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专利效力案件,在解决法官对技术问题的司法认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应将涉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案件统一交由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的设立将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案件的司法标准,通过整合现有司法资源,加大审判力度,促进社会公众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依法打击各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4.普及品牌意识。知名品牌保护的根本在于消费者。品牌只有通过社会各阶层消费者的认可,才能成为知名品牌。所以,完备的知名品牌保护战略,少不了消费者群体的参与和认同。司法机关在广大消费者心中具有公信力,可以通过举办普法知识宣传或者曝光假冒伪劣商品等方法使消费者对企业知名品牌有更多理性上和感性上的认识。
知名品牌商标的司法保护在品牌保护的整个过程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法律是知名品牌商标保护的支撑,是知名品牌商标保护的最主要途径。我国政府正加强知名品牌的国际和国内保护,企业也逐渐提高了知名品牌商标权的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名品牌的健康发展正成为知名品牌保护的主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