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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此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股东利益,但对股东查账权的主体资格、查账范围、主观要件、对象范围、行使方式、救济途径等规定不够具体,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基于此,笔者对股东查账权制度的缺陷进行探讨,以期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查账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