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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视角粗略的论证该制度发挥作用不利的原因和改善的建议。从该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扩大适用情形,增设兜底条款。权利义务主体要充分考虑所有的受害主体和施害主体,保护所有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让该承担义务的主体都付出代价。权利救济方面要尽可能地便利女性维权,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确定方面,应有最低的赔偿额限制。此外,女性自身的维权意识也需要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