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清末“新政”时期,官方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改良社会风习,同时也为确保其统治的稳固,对“私设神坛”、迎神赛会等迷信陋俗进行治理,并得到民间的呼应,取得一些成效。但由于迷信陋俗相沿已久,积习难以骤然革除,加以它在官场依然盛行,这样,使之虽有限禁但难收戒除良效。
[关键词]清末,官方,迷信陋俗,治理,成效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4-0033-03
创刊于1902年的天津《大公报》,以“开风气,牖民智”为宗旨,对各地普遍存在的迷信陋俗进行揭露和批判,其资料十分丰富。本文即主要依据《大公报》的资料,对清末官方治理迷信陋俗的情况作一番考察,以见其事之一斑。
一、重点禁止的迷信事象和陋俗
从《大公报》披露的资料看,清末官方重点禁止的迷信事象和陋俗主要有下述五个方面:
1.“私设神坛”,“妖言惑众”
设坛扶乩是民间秘密结社惯用的仪式,而“妖言惑众”,则指借用迷信言论进行宣传,特别是“妄谈国家祸福,世道盛衰,意在煽惑人心,图谋不轨”。义和团运动期间,山东、直隶等地拳民“拜师传徒,立场设坛,聚而演习。……甚至遍写无名揭帖,捏造谣言……”,使上述两种迷信事象更带上明显的政治色彩。义和团运动后,此种情况经改头换面仍有延续。如1902年从联军手中收复天津后,“又有设立仙坛之举,大街小巷遍帖黄条,上书‘胡七爷、柳三爷有求必应……’等字样”。1903年,京城外某茶肆有供奉木主如天神者,“肆主人直言不讳,并云‘有求必应,京都人无不知之’等语”。1904年,北京安定门外有一棵“妖”树,民人前往焚香求药,后被外务部尚书那桐派人锯去,不料民人仍执迷不悟,“谓此树自被锯后,时常由树根之窟窿内飞出字帖,警教世人,故求药问病之人仍络绎不绝”。有舆论认为:“似此等谣言最易蛊惑人心,若不即早根究,恐妖匪乘机煽动,势必滋成大患云。”因此,鉴于所谓“拳匪之祸”的惨痛教训,为了防范民间秘密结社(清统治者将其视为“邪教”),清末官方对“私设神坛”和“妖言惑众”特别严行禁止。
2.迎神赛会等祭神活动
清末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开民智”“改良风俗”成为官方和民间十分流行的口号,包括迎神赛会在内的各种祭神活动,被视为一种荒诞不经的陋习,与开民智的潮流背道而驰。像每年七月十五日,为佛教节日盂兰盆节,京师各庙宇“竟日焚香讽经,并以纸制船载以狰狞鬼状(名日法船)”。在警厅看来,“此会毫无实际,徒以怪诞离奇之事印入愚民脑筋,殊于开通民智之宗旨大相悖谬”,因此出示禁止。
3.妇女入庙烧香
妇女入庙烧香的习俗相沿已久,被清统治者视为“败坏风俗”之举,而一直加以限制。天津四乡巡警总局的一份白话告示说,南乡蜂窝庙唱戏出会,良家妇女“与那些游客娼妓们,也一同挤在一堆,以致良莠不分,往往闹出事来,于脸面上很不好看”;江苏清江巡警局针对妇女人庙烧香,特别是住宿尼庵的习俗发布示谕,认为“女人贞淫混杂,难免污秽潜藏”。总之,在官方看来,妇女人庙烧香不仅有碍地方治安的稳定,而且有伤风化,因此对其严行禁止。
4.以巫术治病,骗钱害人
古人一般认为,人得病的原因不是内部生理失调,而是有鬼怪作祟或邪魔入侵,而神和巫师可以擒鬼驱邪,因此,有病求神求巫不求医的并不鲜见,至清末,这种状况仍没有根本改观。道士或巫师用巫术为人治病,不过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并不能真正医好病人,因此,常常导致病人死亡。天津某女婚后常遭虐待,患病后并不延医,但请巫婆一流,“用符咒疗治,以致耽延身死”。此种事例不胜枚举,亦在官方禁止和对违者惩治之列。
5.燃放花爆及焚烧冥间器物
清末,每届年关、迎神赛会以及丧家出殡等,都要燃放花爆。焚烧冥间器物在清末也依然颇为盛行,如《大公报》载,天津有丧家“用纸扎做各样物件,用火焚烧,说是可以备冥间应用”,“一经焚烧,火焰上冲,远看就像失了火似的”,易于引发火灾事故。有鉴于此,官方对燃放花爆及焚烧冥间器物等,均明令禁止。
二、劝导与惩治相结合的治理手段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改良社会风习,同时也为确保其统治的稳固,清末官方对上述迷信事象和陋俗进行治理,其措施大致可分为劝导与惩治两个方面。
对于迷信者,官方往往首先进行劝导,或出示晓谕,或张贴白话告示,述说迷信的危害,劝诫民众毋要从事迷信活动,并提出对违者的警告,其中巡警部门的白话告示,更合乎开民智的宗旨。例如针对迎神赛会,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的白话告示这样劝导民众:“况这盂兰会名为施祭无祀的孤魂,实是件杳杳无凭,极可笑、极荒唐的事情,明白道理的人决不可迷信他。现当我们中国力求文明时候,更不可深信这等荒诞无理的事,招外人的笑话。”此外,官方还利用演讲的形式,对迷信者予以劝导。如1907年北京外城巡警总厅鉴于“茶肆评书多半为迷信鬼神”,与学部督学局商议,“采择新译东西洋说部善本,令说书者改良评说,并扫去一切迷信之陋习”。有的巡警还深入居民家中,对迷信者进行说服教育。如天津王庆坨镇某姓园中,“捏称有金丝大王显圣”,远近民人“每日烧香祈祷者不绝于途”,该镇警长陈献廷“以事关迷信,亲去委婉劝导,该园主被化感悟”,立将仙坛平毁。由于迷信风俗相沿已久,若一味采取强迫命令的行政手段,容易激起民众的逆反心理,鉴于清末因治理迷信引发的民变时有发生,官方更注重采取较为稳妥的治理手段,即以出示晓谕和白话告示等形式,进行劝导说服,只有当劝说不起作用,或迷信者触犯法律时,官方才采取强制手段对违者予以惩治。
官方禁止的迷信事象,有两种触犯法律:一是传习邪教,包括私设神坛和“妖言惑众”等。官府对其处治十分严厉。据同治年间修订的《大清律例》的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1903年,直隶总督袁世凯特申明“严禁妖言惑众,传授邪教等情章程十一条”,其中,“妖言惑众者斩”;“传授邪教及学邪术者,不分首从皆斩”[141。二是以迷信惑人,图谋钱财者。1906年,民政部制定颁布了《违警罪章程》五条,在京师内外城警厅试行。根据该章程的规定,“妄言吉凶祸福或为祈祷符咒等事,仅止惑人图利者”构成违警罪,给予“拘留十日以下一日以上,或科罚一元以上百钱以下之罪金”的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触犯法律的迷信行为,官方依法予以惩治。
例如义和团运动后,京津两地官府严厉打击私设神坛及“妖言惑众”等邪教犯罪。像前边述及的京城外某茶肆设坛供奉木人之事,由肃亲王善耆派人将该肆主人及伙计等交刑部处理。又如天津杨芬港有多年大树,旁涌一泉,“谣传有疾病者饮此水立愈,一时焚香顶祝纷纷若狂”,天 津县衙闻讯后,“立将该处人等拘案审办”。对于巫医行骗者的惩治,江南省份有几例更为典型。如浙江平湖钟某患脾湿症,延妖妇六保来家治病,“夜夜坐堂,病更沉重”,钟某竟命归黄泉。县令苏锦霞闻悉赫然震怒,“签差立提六保究办,一面查明各处佛堂,亦将一律封闭”。
清末官方对迷信陋俗的治理,具有破除迷信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此应当给予肯定。但官府对某些迷信事象和陋俗进行治理,更多的是从维护其统治利益着眼的,如对民间秘密结社等“异端”的严厉打击。且不说严厉镇压容易激起民众更强烈的反抗,即以治理迷信的效果来说,仅靠行政手段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行政手段仅能奏效于一时,时过境迁,各种迷信事象又会死灰复燃。
三、民间呼应与治理成效
官方对迷信陋俗的治理,在民间引起了反响。一些地方士绅对官府治理迷信颇为赞同,其中的开明者尚能身体力行,带头破除婚、丧事中的迷信陋俗,代以文明之举。如1907年刘春霖(清代最后一位状元)的夫人去世后,“其丧仪殡葬一切概从文明办法,不延僧道诵经,不用纸糊楼库,并不选择日期”,这是对官府提倡丧仪文明的呼应。一些士绅还将他们看到的某种迷信的泛滥情况反映给当地政府,为官府治理迷信建言献策。如天津县文童宋崇祺到该县议事会投具说帖,述说天津三太爷庙烧香者男女云集,容易诱发“奸拐事端”,建议天津县议事会转请巡警部门出示严禁。直隶清苑县职绅张国浚认为“烧香皆因有签票所致”,建议保定工巡局“饬查各处庙宇,将签票原板一律收毁,不准再置”。官府也常常会采纳地方士绅的建议,并由于其促迫,加大对迷信陋俗的打击力度。如广东举人黎树勋等“以赛神建醮贻害民生事”具禀,官府认为“所禀不为无见,应再严申禁令,以革浇风”;保定工巡局则接受张国浚的建议,令各庙住持僧道人等“将签票印版悉数检出,就近呈交该管分局,一并销毁”。说明民问在官方治理迷信的过程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地方士绅就起了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
民间舆论阵地,对官府治理迷信陋俗也多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像《大公报》即颇典型,除称扬治理迷信外,其报道附加的评论还常常提出对官府的期望、忠告甚至建设性批评,如说对妖巫之类人“有司若不早为拿禁”,恐日久不免又酿成祸端,“幸勿谓事小而忽之”。此类言论透出民间对官府的殷切期待,不仅是对官方治理迷信陋俗的Ⅱ乎应,更是对官方的促迫和强力推动。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大公报》以“开民智”为宗旨,尽其所能地批判迷信陋俗,其中有些言论与官方告示的内容相契合,造成与官府治理迷信相呼应的舆论氛围,甚至较官方更广泛地批判迷信陋俗,对于开启民智、官智,尤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此外,民间绅商学界开明人士还开展破除迷信的教育宣传活动。如南开私立第一中学堂举办通俗演说会,由“张日辑演说十月初一日焚化纸钱之迷信”,“听讲者几及千人”。
由于官方治理得到了民间的呼应和配合,使迷信风气在一些地方有所衰落。例如,北京有中秋节“家家请月亮神马供奉”的习俗,1906年“自巡警部设立以来,社会上迷信事如救护(指救护日月食——引者)、庙会等举,均经晓谕,人民亦渐渐开通,此节出售月亮马者亦甚少”,说明京城民众迷信观念逐渐淡漠,而这应归功于巡警部门的宣传开导。又如,江西万载县向以出产爆竹而闻名,至1908年时,因“各处风气逐渐开通,迎神赛会之举亦多革除,鞭爆销路日减一日”,说明迎神赛会经过各地官府的治理,已明显减少。
尽管清末治理迷信陋俗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此也不能估计过高。总的来看,各种迷信事象和陋俗在清末禁而未绝,致使民国年间依然继续存在。如民国年间撰修的直隶《阳原县志》有谓,“至献戏酬神,清代期绝不爽,迄于民国初年,尚能继续”;而《沧县志》则记载,巫觋之事在该县自前“相沿至今,其风未泯”。说明治理迷信陋俗绝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情。除了迷信风俗积久相沿,不易一朝断绝的惯性原因之外,官方的因素更应注意,它对迷信陋俗的治理局限性很大,甚至官场本身迷信盛行,如时论指出的:“修官署而慎择方向也,办路矿而恐伤风水也,封印开印择吉日吉时也,求雨请铁牌拜龙王也,到任先拜庙也,日月蚀延僧道诵经也”等等。如此看来,治理迷信的关键还在于“开官智”,官场迷信不除,整个社会的迷信观念就难以转变,这是清末迷信陋俗虽有限禁但难收戒除良效的根本原因。
[作者简介]刘宏(1962-),女,河北师范大学历
史文化学院博士生,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
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史。
[责任编辑:蔡世华]
[关键词]清末,官方,迷信陋俗,治理,成效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4-0033-03
创刊于1902年的天津《大公报》,以“开风气,牖民智”为宗旨,对各地普遍存在的迷信陋俗进行揭露和批判,其资料十分丰富。本文即主要依据《大公报》的资料,对清末官方治理迷信陋俗的情况作一番考察,以见其事之一斑。
一、重点禁止的迷信事象和陋俗
从《大公报》披露的资料看,清末官方重点禁止的迷信事象和陋俗主要有下述五个方面:
1.“私设神坛”,“妖言惑众”
设坛扶乩是民间秘密结社惯用的仪式,而“妖言惑众”,则指借用迷信言论进行宣传,特别是“妄谈国家祸福,世道盛衰,意在煽惑人心,图谋不轨”。义和团运动期间,山东、直隶等地拳民“拜师传徒,立场设坛,聚而演习。……甚至遍写无名揭帖,捏造谣言……”,使上述两种迷信事象更带上明显的政治色彩。义和团运动后,此种情况经改头换面仍有延续。如1902年从联军手中收复天津后,“又有设立仙坛之举,大街小巷遍帖黄条,上书‘胡七爷、柳三爷有求必应……’等字样”。1903年,京城外某茶肆有供奉木主如天神者,“肆主人直言不讳,并云‘有求必应,京都人无不知之’等语”。1904年,北京安定门外有一棵“妖”树,民人前往焚香求药,后被外务部尚书那桐派人锯去,不料民人仍执迷不悟,“谓此树自被锯后,时常由树根之窟窿内飞出字帖,警教世人,故求药问病之人仍络绎不绝”。有舆论认为:“似此等谣言最易蛊惑人心,若不即早根究,恐妖匪乘机煽动,势必滋成大患云。”因此,鉴于所谓“拳匪之祸”的惨痛教训,为了防范民间秘密结社(清统治者将其视为“邪教”),清末官方对“私设神坛”和“妖言惑众”特别严行禁止。
2.迎神赛会等祭神活动
清末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开民智”“改良风俗”成为官方和民间十分流行的口号,包括迎神赛会在内的各种祭神活动,被视为一种荒诞不经的陋习,与开民智的潮流背道而驰。像每年七月十五日,为佛教节日盂兰盆节,京师各庙宇“竟日焚香讽经,并以纸制船载以狰狞鬼状(名日法船)”。在警厅看来,“此会毫无实际,徒以怪诞离奇之事印入愚民脑筋,殊于开通民智之宗旨大相悖谬”,因此出示禁止。
3.妇女入庙烧香
妇女入庙烧香的习俗相沿已久,被清统治者视为“败坏风俗”之举,而一直加以限制。天津四乡巡警总局的一份白话告示说,南乡蜂窝庙唱戏出会,良家妇女“与那些游客娼妓们,也一同挤在一堆,以致良莠不分,往往闹出事来,于脸面上很不好看”;江苏清江巡警局针对妇女人庙烧香,特别是住宿尼庵的习俗发布示谕,认为“女人贞淫混杂,难免污秽潜藏”。总之,在官方看来,妇女人庙烧香不仅有碍地方治安的稳定,而且有伤风化,因此对其严行禁止。
4.以巫术治病,骗钱害人
古人一般认为,人得病的原因不是内部生理失调,而是有鬼怪作祟或邪魔入侵,而神和巫师可以擒鬼驱邪,因此,有病求神求巫不求医的并不鲜见,至清末,这种状况仍没有根本改观。道士或巫师用巫术为人治病,不过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并不能真正医好病人,因此,常常导致病人死亡。天津某女婚后常遭虐待,患病后并不延医,但请巫婆一流,“用符咒疗治,以致耽延身死”。此种事例不胜枚举,亦在官方禁止和对违者惩治之列。
5.燃放花爆及焚烧冥间器物
清末,每届年关、迎神赛会以及丧家出殡等,都要燃放花爆。焚烧冥间器物在清末也依然颇为盛行,如《大公报》载,天津有丧家“用纸扎做各样物件,用火焚烧,说是可以备冥间应用”,“一经焚烧,火焰上冲,远看就像失了火似的”,易于引发火灾事故。有鉴于此,官方对燃放花爆及焚烧冥间器物等,均明令禁止。
二、劝导与惩治相结合的治理手段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改良社会风习,同时也为确保其统治的稳固,清末官方对上述迷信事象和陋俗进行治理,其措施大致可分为劝导与惩治两个方面。
对于迷信者,官方往往首先进行劝导,或出示晓谕,或张贴白话告示,述说迷信的危害,劝诫民众毋要从事迷信活动,并提出对违者的警告,其中巡警部门的白话告示,更合乎开民智的宗旨。例如针对迎神赛会,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的白话告示这样劝导民众:“况这盂兰会名为施祭无祀的孤魂,实是件杳杳无凭,极可笑、极荒唐的事情,明白道理的人决不可迷信他。现当我们中国力求文明时候,更不可深信这等荒诞无理的事,招外人的笑话。”此外,官方还利用演讲的形式,对迷信者予以劝导。如1907年北京外城巡警总厅鉴于“茶肆评书多半为迷信鬼神”,与学部督学局商议,“采择新译东西洋说部善本,令说书者改良评说,并扫去一切迷信之陋习”。有的巡警还深入居民家中,对迷信者进行说服教育。如天津王庆坨镇某姓园中,“捏称有金丝大王显圣”,远近民人“每日烧香祈祷者不绝于途”,该镇警长陈献廷“以事关迷信,亲去委婉劝导,该园主被化感悟”,立将仙坛平毁。由于迷信风俗相沿已久,若一味采取强迫命令的行政手段,容易激起民众的逆反心理,鉴于清末因治理迷信引发的民变时有发生,官方更注重采取较为稳妥的治理手段,即以出示晓谕和白话告示等形式,进行劝导说服,只有当劝说不起作用,或迷信者触犯法律时,官方才采取强制手段对违者予以惩治。
官方禁止的迷信事象,有两种触犯法律:一是传习邪教,包括私设神坛和“妖言惑众”等。官府对其处治十分严厉。据同治年间修订的《大清律例》的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1903年,直隶总督袁世凯特申明“严禁妖言惑众,传授邪教等情章程十一条”,其中,“妖言惑众者斩”;“传授邪教及学邪术者,不分首从皆斩”[141。二是以迷信惑人,图谋钱财者。1906年,民政部制定颁布了《违警罪章程》五条,在京师内外城警厅试行。根据该章程的规定,“妄言吉凶祸福或为祈祷符咒等事,仅止惑人图利者”构成违警罪,给予“拘留十日以下一日以上,或科罚一元以上百钱以下之罪金”的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触犯法律的迷信行为,官方依法予以惩治。
例如义和团运动后,京津两地官府严厉打击私设神坛及“妖言惑众”等邪教犯罪。像前边述及的京城外某茶肆设坛供奉木人之事,由肃亲王善耆派人将该肆主人及伙计等交刑部处理。又如天津杨芬港有多年大树,旁涌一泉,“谣传有疾病者饮此水立愈,一时焚香顶祝纷纷若狂”,天 津县衙闻讯后,“立将该处人等拘案审办”。对于巫医行骗者的惩治,江南省份有几例更为典型。如浙江平湖钟某患脾湿症,延妖妇六保来家治病,“夜夜坐堂,病更沉重”,钟某竟命归黄泉。县令苏锦霞闻悉赫然震怒,“签差立提六保究办,一面查明各处佛堂,亦将一律封闭”。
清末官方对迷信陋俗的治理,具有破除迷信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此应当给予肯定。但官府对某些迷信事象和陋俗进行治理,更多的是从维护其统治利益着眼的,如对民间秘密结社等“异端”的严厉打击。且不说严厉镇压容易激起民众更强烈的反抗,即以治理迷信的效果来说,仅靠行政手段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行政手段仅能奏效于一时,时过境迁,各种迷信事象又会死灰复燃。
三、民间呼应与治理成效
官方对迷信陋俗的治理,在民间引起了反响。一些地方士绅对官府治理迷信颇为赞同,其中的开明者尚能身体力行,带头破除婚、丧事中的迷信陋俗,代以文明之举。如1907年刘春霖(清代最后一位状元)的夫人去世后,“其丧仪殡葬一切概从文明办法,不延僧道诵经,不用纸糊楼库,并不选择日期”,这是对官府提倡丧仪文明的呼应。一些士绅还将他们看到的某种迷信的泛滥情况反映给当地政府,为官府治理迷信建言献策。如天津县文童宋崇祺到该县议事会投具说帖,述说天津三太爷庙烧香者男女云集,容易诱发“奸拐事端”,建议天津县议事会转请巡警部门出示严禁。直隶清苑县职绅张国浚认为“烧香皆因有签票所致”,建议保定工巡局“饬查各处庙宇,将签票原板一律收毁,不准再置”。官府也常常会采纳地方士绅的建议,并由于其促迫,加大对迷信陋俗的打击力度。如广东举人黎树勋等“以赛神建醮贻害民生事”具禀,官府认为“所禀不为无见,应再严申禁令,以革浇风”;保定工巡局则接受张国浚的建议,令各庙住持僧道人等“将签票印版悉数检出,就近呈交该管分局,一并销毁”。说明民问在官方治理迷信的过程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地方士绅就起了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
民间舆论阵地,对官府治理迷信陋俗也多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像《大公报》即颇典型,除称扬治理迷信外,其报道附加的评论还常常提出对官府的期望、忠告甚至建设性批评,如说对妖巫之类人“有司若不早为拿禁”,恐日久不免又酿成祸端,“幸勿谓事小而忽之”。此类言论透出民间对官府的殷切期待,不仅是对官方治理迷信陋俗的Ⅱ乎应,更是对官方的促迫和强力推动。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大公报》以“开民智”为宗旨,尽其所能地批判迷信陋俗,其中有些言论与官方告示的内容相契合,造成与官府治理迷信相呼应的舆论氛围,甚至较官方更广泛地批判迷信陋俗,对于开启民智、官智,尤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此外,民间绅商学界开明人士还开展破除迷信的教育宣传活动。如南开私立第一中学堂举办通俗演说会,由“张日辑演说十月初一日焚化纸钱之迷信”,“听讲者几及千人”。
由于官方治理得到了民间的呼应和配合,使迷信风气在一些地方有所衰落。例如,北京有中秋节“家家请月亮神马供奉”的习俗,1906年“自巡警部设立以来,社会上迷信事如救护(指救护日月食——引者)、庙会等举,均经晓谕,人民亦渐渐开通,此节出售月亮马者亦甚少”,说明京城民众迷信观念逐渐淡漠,而这应归功于巡警部门的宣传开导。又如,江西万载县向以出产爆竹而闻名,至1908年时,因“各处风气逐渐开通,迎神赛会之举亦多革除,鞭爆销路日减一日”,说明迎神赛会经过各地官府的治理,已明显减少。
尽管清末治理迷信陋俗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此也不能估计过高。总的来看,各种迷信事象和陋俗在清末禁而未绝,致使民国年间依然继续存在。如民国年间撰修的直隶《阳原县志》有谓,“至献戏酬神,清代期绝不爽,迄于民国初年,尚能继续”;而《沧县志》则记载,巫觋之事在该县自前“相沿至今,其风未泯”。说明治理迷信陋俗绝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情。除了迷信风俗积久相沿,不易一朝断绝的惯性原因之外,官方的因素更应注意,它对迷信陋俗的治理局限性很大,甚至官场本身迷信盛行,如时论指出的:“修官署而慎择方向也,办路矿而恐伤风水也,封印开印择吉日吉时也,求雨请铁牌拜龙王也,到任先拜庙也,日月蚀延僧道诵经也”等等。如此看来,治理迷信的关键还在于“开官智”,官场迷信不除,整个社会的迷信观念就难以转变,这是清末迷信陋俗虽有限禁但难收戒除良效的根本原因。
[作者简介]刘宏(1962-),女,河北师范大学历
史文化学院博士生,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
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史。
[责任编辑:蔡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