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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并购作为降低成本、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一种制度,近年来在世界各地时有发生,日本也是如此,其中活力门收购日本放送事件曾引起了日本社会的普遍关注,各界都对东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针对该事件中日本放送丢出的“毒丸”所作出的无效判决充满了争议。由于我国和日本具有相近的立法背景,研究这一事件及相关法制问题,对完善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体制,防止损害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的敌意收购行为必然大有助益。
【关键词】反收购措施 分析 对策
一、日本放送案回顾
2005年2-3月间发生的活力门收购日本放送事件大体如下:
2005年2月8日,活力门在东京证券交易所通过时间外交易方式对日本放送发动了突袭收购,在上午开盘前的28分钟内6次总共购入日本放送29.63%股权,加上此前已购得的5.36%,成为日本放送第一大股东。对此,为了彻底反击活力门的恶意收购,日本放送决定实施“毒丸计划”,日本放送董事会于2月23日决定对其子公司富士电视台发行总额为158亿日圆的新股预约权(毒丸)。然而, 活力门向东京当地法院法院要求阻止发行的申请获得了承认,这个所谓的反敌意收购计划以失败收场。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分析
企业并购的成败关键在于收购公司的提案是否能够提升企业价值,进而取代现代经营者的经营方针。因此,收购防卫措施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决定于其所对抗的是提高或是降低企业价值的收购提案。是否有损企业价值,应否解除收购防卫措施,原则上应有股东来做判断,但在敌意收购发生时,常常无法迅速召开股东会,且而费时,故不得不由董事会来做判断。
在本案中,活力门成为支配日本放送的股东,日本放送并无法证明这一定会对日本放送造成无法恢复的伤害,也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活力门不是有心要认真经营日本放送,因此认为日本放送的董事会滥用股东会所赋予的权限,新股认购权的发行行为不公正,从而驳回日本放送的抗告。
除此以外,有学者认为法院并没有对敌意收购者下的企业价值与现任高管经营之下的企业价值作精确的比较;也有人认为企业收购的成功与否是使企业价值增加或者减少,不管是敌对的收购还是友好的收购,都应该由市场来判断,而不应该法院来插手此事。
三、对日本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
活力门公司的收购案开启了人们对日本公司治理问题更深的思考。
日本的公司经营模式受日本的传统观念影响,公司的高管甚至董事会成员大部分都出身员工,所以公司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既是属于股东的,也是属于员工的;但是从受法律约束的公司组织机制来看,企业的实质所有者应该是股东。因此,如果公司将保护员工的待遇放在首位,而将回报股东放在第二位,则有违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有鉴于此,日本针对活力门事件修订了新公司法,承认了反敌意收购策略的柔软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性,同时扩大了企业高管的裁量权,要求高管要对股东和债权人负有更大的说明义务,这些有利的改变让我们可以看到这次收购还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四、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中日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的相似性:(1)经济路线:1868年日本是统制经济时期,1956年中国是类似的计划经济时期;1947年是日本的向市场经济过渡期,1978是中国的向市场经济过渡期。(2)政治体制:都属于行政指导。(3)文化背景:都深受儒家文化浸润、重视集体利益、终身雇佣制。
可见,日本的不足正提醒着与日本立法背景相似的中国对未来的并购业实务引起重视,对不健全、不合理的地方做出改进。
(一)加强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
我国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对反收购措施的引进和完善必须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基础,在决定是否引入、维持或解除防卫措施的决策过程中,董事会应该花更多的时间来视察影响企业价值的各项因素,不可贸然地决定引入、维持或解除防卫措施。例如,判断可能减损企业价值的收购态势、判断将公司出售给友好第三人的效果、分析收购议案并与现任经营方针对比等。学界和实务界也应重新检视公开收购规范的意义及范围是否合理,收购防卫措施的引入及适当性的判断标准是否得到,以维护好市场秩序。
(二)及时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不顺应时势的法律法规不仅会束缚企业的手脚,损害企业利益并且很有可能威胁到行业乃至国家产业的安全。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及时针对法律漏洞修定新的法律法规是立法机构责无旁贷的义务。日本公司法自100年前公布后经历了无数次的大修小改,在2002年4月-2003年5月的约一年之内,便修改了多次条款,足以反映日本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攻坚阶段,理应向日本学习,比如加强《证券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体系建设,赋予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并购活动中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等,从而为企业并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 尹良富.日本传媒公司股权争夺战案例[J].中国记者,2005(04).
[2] 王一丹.日本公司法新股预约权研究[J].长春:吉林大学,2010.
[3]渡边茂.企业价值评价[M].东京:日本经济新闻社,2005.
作者简介:王丽(1989-),女,汉族,四川成都,经济学硕士,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金融理财;王鑫(1988-),女,汉族,重庆合川,经济学硕士,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
(编辑:刘影)
【关键词】反收购措施 分析 对策
一、日本放送案回顾
2005年2-3月间发生的活力门收购日本放送事件大体如下:
2005年2月8日,活力门在东京证券交易所通过时间外交易方式对日本放送发动了突袭收购,在上午开盘前的28分钟内6次总共购入日本放送29.63%股权,加上此前已购得的5.36%,成为日本放送第一大股东。对此,为了彻底反击活力门的恶意收购,日本放送决定实施“毒丸计划”,日本放送董事会于2月23日决定对其子公司富士电视台发行总额为158亿日圆的新股预约权(毒丸)。然而, 活力门向东京当地法院法院要求阻止发行的申请获得了承认,这个所谓的反敌意收购计划以失败收场。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分析
企业并购的成败关键在于收购公司的提案是否能够提升企业价值,进而取代现代经营者的经营方针。因此,收购防卫措施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决定于其所对抗的是提高或是降低企业价值的收购提案。是否有损企业价值,应否解除收购防卫措施,原则上应有股东来做判断,但在敌意收购发生时,常常无法迅速召开股东会,且而费时,故不得不由董事会来做判断。
在本案中,活力门成为支配日本放送的股东,日本放送并无法证明这一定会对日本放送造成无法恢复的伤害,也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活力门不是有心要认真经营日本放送,因此认为日本放送的董事会滥用股东会所赋予的权限,新股认购权的发行行为不公正,从而驳回日本放送的抗告。
除此以外,有学者认为法院并没有对敌意收购者下的企业价值与现任高管经营之下的企业价值作精确的比较;也有人认为企业收购的成功与否是使企业价值增加或者减少,不管是敌对的收购还是友好的收购,都应该由市场来判断,而不应该法院来插手此事。
三、对日本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
活力门公司的收购案开启了人们对日本公司治理问题更深的思考。
日本的公司经营模式受日本的传统观念影响,公司的高管甚至董事会成员大部分都出身员工,所以公司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既是属于股东的,也是属于员工的;但是从受法律约束的公司组织机制来看,企业的实质所有者应该是股东。因此,如果公司将保护员工的待遇放在首位,而将回报股东放在第二位,则有违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有鉴于此,日本针对活力门事件修订了新公司法,承认了反敌意收购策略的柔软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性,同时扩大了企业高管的裁量权,要求高管要对股东和债权人负有更大的说明义务,这些有利的改变让我们可以看到这次收购还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四、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中日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的相似性:(1)经济路线:1868年日本是统制经济时期,1956年中国是类似的计划经济时期;1947年是日本的向市场经济过渡期,1978是中国的向市场经济过渡期。(2)政治体制:都属于行政指导。(3)文化背景:都深受儒家文化浸润、重视集体利益、终身雇佣制。
可见,日本的不足正提醒着与日本立法背景相似的中国对未来的并购业实务引起重视,对不健全、不合理的地方做出改进。
(一)加强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
我国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对反收购措施的引进和完善必须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基础,在决定是否引入、维持或解除防卫措施的决策过程中,董事会应该花更多的时间来视察影响企业价值的各项因素,不可贸然地决定引入、维持或解除防卫措施。例如,判断可能减损企业价值的收购态势、判断将公司出售给友好第三人的效果、分析收购议案并与现任经营方针对比等。学界和实务界也应重新检视公开收购规范的意义及范围是否合理,收购防卫措施的引入及适当性的判断标准是否得到,以维护好市场秩序。
(二)及时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不顺应时势的法律法规不仅会束缚企业的手脚,损害企业利益并且很有可能威胁到行业乃至国家产业的安全。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及时针对法律漏洞修定新的法律法规是立法机构责无旁贷的义务。日本公司法自100年前公布后经历了无数次的大修小改,在2002年4月-2003年5月的约一年之内,便修改了多次条款,足以反映日本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攻坚阶段,理应向日本学习,比如加强《证券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体系建设,赋予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并购活动中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等,从而为企业并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 尹良富.日本传媒公司股权争夺战案例[J].中国记者,2005(04).
[2] 王一丹.日本公司法新股预约权研究[J].长春:吉林大学,2010.
[3]渡边茂.企业价值评价[M].东京:日本经济新闻社,2005.
作者简介:王丽(1989-),女,汉族,四川成都,经济学硕士,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金融理财;王鑫(1988-),女,汉族,重庆合川,经济学硕士,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