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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内容涉及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7个方面,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与规范,并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在改革的背后,我们还应该看到改革办法在实践和内容中还存在不足之处。消除司法潜规则,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提高履职能力的有效办法,[1]就是要加强公众参与改革,公众监督改革,发起自上而下的改革。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障碍;改革;完善对策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论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内涵
现代法治社会崇尚司法独立和法律职业化,同时对于司法民主也有着普遍的价值认同。世界各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非职业法官”,就是在司法民主理念基础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制度实践,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属于这一范畴。[2]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了人民陪审员具有多重身份,同时扮演了多个角色,承担着多重职责。人民陪审员是非职业法官,虽然人民陪审员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但他们不是职业的法官,也不是专门的司法工作人员。从现实情况来看,他们的组成以非从事司法工作的公务人员、教师、医生、其他职业和个体职业者为主,并且人民陪审员还有任期限制,一旦任期终结或者案件审理结束,人民陪审员的“法官身份”或“法官职责”也就不复存在;人民陪审员是司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员,因为人民陪审员享有和法官或者审判员同样的职权,所以他们也同样享有对法官或者审判员的监督权。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依照个人朴素的法律修养和道德修养对法官获或者审判员错误的行为或者判决提出指正和要求提请院长或者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以及意义
(一)、能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具有一般公众的社会良心,而且能够更加真情实意的表达出一般公众最最朴素的希冀。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生活经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吸收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二)、促进司法的公正
司法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追求实质正义,陪审制对于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具有独特的价值。陪审员独立于职业法官,更能保持中立,其凭借自身的社会正义感、公正感,根据社会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对人情义理的了解,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可以避免法官思维的僵化或者机械化的思维定势,有利于准确的适用法律。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障碍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理想与现实矛盾的制度根源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显示出很多矛盾和不确定性,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学历、选任方式、任期、适用范围等规定,显示出非平民化或者精英化追求;而参审方式和范围方式的模糊设计使其很难应用重大刑事案件。各级法院在运行中不同理解和解释以及功利动机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确定性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3]从而导致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参差不齐,从而为在法院实际审判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埋下根源。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群体具有偏向性,过于单一,行业广泛性不足
人民陪审员的遴选规定如下:“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法院在遴选陪审员时,会从身份、职业等方面考虑选任什么样的人担任陪审员。各地法院总结出了相同的经验,形成了陪审员遴选潜规则:教师公务员一般比较配合法院工作,自然成为了陪审员的首选。相当多适格公民,因为职业原因被拦在法院门外,在陪审员遴选的入口,司法潜规则就占了主动。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突破困局之路
(一)、“猛药祛疴”,以制度为关键,解决根本问题
建立基層人大常委会负责选任、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理、从辖区选民随机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大名单制度。陪审时由法院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一案一审。选任方式直接关系到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大名单制能保证陪审案件随机抽选,一案一审,消除违背宗旨的以身份职业选择陪审员的现象,在陪审员的参与案件审理的场合,有效的化解司法潜规则的作用。。
(二)、打破思想禁锢,避免过度强调陪审员法律素质倾向
从司法民主角度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设计和运行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的强调却明显偏离了该制度的原初定位,减损该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其一,为了充分实现司法民主,陪审制度应该使尽可能多的普通公民有资格参与司法审判。国际上同行的做法是对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不做过多要求,尤其是在文化程度方面,应该极尽“平民化”,而非“精英化”或者“专职化”。其二,为了充分实现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要使更多的普通公民有机会参加司法审判,许多国家对陪审员的任职都采取“案结职了”的方式,即一旦公民被选为陪审员之后,只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
(三)“大刀阔斧”,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现事实审
在英美国家,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员内心确信的形成是仅仅依靠生活经验和逻辑的。陪审制度是美国的基本制度,法官的职责是认定证据的合法性,以及根据陪审员的结论进行量刑。事实是怎么样的由陪审员认定。陪审团是由非法律专业的普通民众参与的,由其认定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决定罪与非罪,即证据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有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士来决定被告的生死,看似儿戏,但却是美国民主的重要体现,即“每个人都有感受到与自己同一阶层的人得审判”。自然法学派一贯主张“恶法非法”,洛克曾指出“理性乃是自然的启示”“启示乃是自然的理性”。依法治国背景下,理性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障碍,并为突破困局辅之相应的对策,是应有之意。如何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焕发青春,并不会多遇歧路变质,一直成为依法治国的“善良人法”,是我们应该妥善考虑的。
注释:
[1]何进平:《司法潜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功能的运行障碍》,法律实务,法学2013,9,第122页
[2]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6卷第1期。
[3]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6卷第1期。
参考文献:
[1]何进平:《司法潜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功能的运行障碍》,法律实务,法学2013,9,第122页。
[2]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6卷第1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障碍;改革;完善对策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论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内涵
现代法治社会崇尚司法独立和法律职业化,同时对于司法民主也有着普遍的价值认同。世界各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非职业法官”,就是在司法民主理念基础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制度实践,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属于这一范畴。[2]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了人民陪审员具有多重身份,同时扮演了多个角色,承担着多重职责。人民陪审员是非职业法官,虽然人民陪审员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但他们不是职业的法官,也不是专门的司法工作人员。从现实情况来看,他们的组成以非从事司法工作的公务人员、教师、医生、其他职业和个体职业者为主,并且人民陪审员还有任期限制,一旦任期终结或者案件审理结束,人民陪审员的“法官身份”或“法官职责”也就不复存在;人民陪审员是司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员,因为人民陪审员享有和法官或者审判员同样的职权,所以他们也同样享有对法官或者审判员的监督权。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依照个人朴素的法律修养和道德修养对法官获或者审判员错误的行为或者判决提出指正和要求提请院长或者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以及意义
(一)、能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具有一般公众的社会良心,而且能够更加真情实意的表达出一般公众最最朴素的希冀。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生活经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吸收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二)、促进司法的公正
司法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追求实质正义,陪审制对于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具有独特的价值。陪审员独立于职业法官,更能保持中立,其凭借自身的社会正义感、公正感,根据社会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对人情义理的了解,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可以避免法官思维的僵化或者机械化的思维定势,有利于准确的适用法律。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障碍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理想与现实矛盾的制度根源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显示出很多矛盾和不确定性,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学历、选任方式、任期、适用范围等规定,显示出非平民化或者精英化追求;而参审方式和范围方式的模糊设计使其很难应用重大刑事案件。各级法院在运行中不同理解和解释以及功利动机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确定性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3]从而导致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参差不齐,从而为在法院实际审判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埋下根源。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群体具有偏向性,过于单一,行业广泛性不足
人民陪审员的遴选规定如下:“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法院在遴选陪审员时,会从身份、职业等方面考虑选任什么样的人担任陪审员。各地法院总结出了相同的经验,形成了陪审员遴选潜规则:教师公务员一般比较配合法院工作,自然成为了陪审员的首选。相当多适格公民,因为职业原因被拦在法院门外,在陪审员遴选的入口,司法潜规则就占了主动。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突破困局之路
(一)、“猛药祛疴”,以制度为关键,解决根本问题
建立基層人大常委会负责选任、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理、从辖区选民随机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大名单制度。陪审时由法院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一案一审。选任方式直接关系到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大名单制能保证陪审案件随机抽选,一案一审,消除违背宗旨的以身份职业选择陪审员的现象,在陪审员的参与案件审理的场合,有效的化解司法潜规则的作用。。
(二)、打破思想禁锢,避免过度强调陪审员法律素质倾向
从司法民主角度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设计和运行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的强调却明显偏离了该制度的原初定位,减损该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其一,为了充分实现司法民主,陪审制度应该使尽可能多的普通公民有资格参与司法审判。国际上同行的做法是对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不做过多要求,尤其是在文化程度方面,应该极尽“平民化”,而非“精英化”或者“专职化”。其二,为了充分实现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要使更多的普通公民有机会参加司法审判,许多国家对陪审员的任职都采取“案结职了”的方式,即一旦公民被选为陪审员之后,只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
(三)“大刀阔斧”,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现事实审
在英美国家,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员内心确信的形成是仅仅依靠生活经验和逻辑的。陪审制度是美国的基本制度,法官的职责是认定证据的合法性,以及根据陪审员的结论进行量刑。事实是怎么样的由陪审员认定。陪审团是由非法律专业的普通民众参与的,由其认定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决定罪与非罪,即证据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有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士来决定被告的生死,看似儿戏,但却是美国民主的重要体现,即“每个人都有感受到与自己同一阶层的人得审判”。自然法学派一贯主张“恶法非法”,洛克曾指出“理性乃是自然的启示”“启示乃是自然的理性”。依法治国背景下,理性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障碍,并为突破困局辅之相应的对策,是应有之意。如何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焕发青春,并不会多遇歧路变质,一直成为依法治国的“善良人法”,是我们应该妥善考虑的。
注释:
[1]何进平:《司法潜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功能的运行障碍》,法律实务,法学2013,9,第122页
[2]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6卷第1期。
[3]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6卷第1期。
参考文献:
[1]何进平:《司法潜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功能的运行障碍》,法律实务,法学2013,9,第122页。
[2]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6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