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小徐是魔力游公司管理的“海盗王”游戏注册玩家,共注册有5个账号。2009年7月17 日下午,魔力游公司封停了小徐的5个游戏账号。小徐找魔力游公司交涉未果,后向上海市静安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亦未能解决,最后起诉至该区法院。
小徐诉称,7月17日下午5时30分,在魔力游公司组织的换购活动中,自己被该公司的游戏管理员告知有欺骗其他玩家行为,永久封停自己的相关游戏账号,并在游戏界面中予以公告。后从其他玩家口中得知,游戏中自己对手的家属系魔力游公司员工,封停是为报复在游戏中与自己的恩怨。自己多次通过电话找被告客服协商,并向消协投诉均未果。小徐认为,自己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在魔力游公司消费玩游戏,而对方在拿不出任何证据情况下,永久封停自己的账号,此举构成了侵权, 请求判令魔力游公司解封账号,继续履行网络服务合同。小徐还提供了自己的5个注册名、充值消费记录和管理员在游戏界面上告知其他玩家封停自己账号的证据。
法庭上,魔力游公司提供原告5个账号的聊天记录,以及2009年7月17日小徐的在线记录和《魔力游公司在线游戏管理规章》,据此认为小徐不遵守活动规则,恶意辱骂其他玩家,教唆其他玩家不要参与线上活动,诽谤线上客服骗取玩家道具。公司在多次警告无效后停止了他的账号,但小徐继续使用相似名称角色在线上辱骂,严重危害其他玩家利益和公司名誉,在线客服遂根据用户协议将他的账号封停。公司是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注册账号,进行网络游戏消费,双方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被告以种种原由停止对其服务,是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仅提供原告一人的发言内容,未能提供当时其他玩家的发言内容,不能客观反映整个事实经过,虽原告的发言确有不雅之处,但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有权单方解约,所以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3日内恢复原告名下账号。
点评;胡勇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重要的娱乐消费产品。2009年,我国网游市场交易额已达258亿元人民币。但随着网游市场的不断扩大,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问题迅速凸显出来。
本案中,小徐在魔力游公司注册并进行网络游戏消费,双方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魔力游公司在线游戏管理规章》的约定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魔力游公司以小徐违反活动规则为由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此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魔力游公司在既没有双方协商解约,单方解约的条件也不成立的条件下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阶段,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损发生在网络游戏运营的各个环节,突出表现在部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认定游戏用户有不正当行为时推诿举证责任,以及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2010年6月22日,文化部出台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游戏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0年8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中,也有专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条款,如:用户在接受游戏运营企业服务时实施不正当行为的,游戏运营企业有权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但该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属于游戏运营企业事先明确告知的应被终止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并负举证责任,否则,游戏运营企业不得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
小徐诉称,7月17日下午5时30分,在魔力游公司组织的换购活动中,自己被该公司的游戏管理员告知有欺骗其他玩家行为,永久封停自己的相关游戏账号,并在游戏界面中予以公告。后从其他玩家口中得知,游戏中自己对手的家属系魔力游公司员工,封停是为报复在游戏中与自己的恩怨。自己多次通过电话找被告客服协商,并向消协投诉均未果。小徐认为,自己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在魔力游公司消费玩游戏,而对方在拿不出任何证据情况下,永久封停自己的账号,此举构成了侵权, 请求判令魔力游公司解封账号,继续履行网络服务合同。小徐还提供了自己的5个注册名、充值消费记录和管理员在游戏界面上告知其他玩家封停自己账号的证据。
法庭上,魔力游公司提供原告5个账号的聊天记录,以及2009年7月17日小徐的在线记录和《魔力游公司在线游戏管理规章》,据此认为小徐不遵守活动规则,恶意辱骂其他玩家,教唆其他玩家不要参与线上活动,诽谤线上客服骗取玩家道具。公司在多次警告无效后停止了他的账号,但小徐继续使用相似名称角色在线上辱骂,严重危害其他玩家利益和公司名誉,在线客服遂根据用户协议将他的账号封停。公司是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注册账号,进行网络游戏消费,双方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被告以种种原由停止对其服务,是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仅提供原告一人的发言内容,未能提供当时其他玩家的发言内容,不能客观反映整个事实经过,虽原告的发言确有不雅之处,但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有权单方解约,所以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3日内恢复原告名下账号。
点评;胡勇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重要的娱乐消费产品。2009年,我国网游市场交易额已达258亿元人民币。但随着网游市场的不断扩大,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问题迅速凸显出来。
本案中,小徐在魔力游公司注册并进行网络游戏消费,双方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魔力游公司在线游戏管理规章》的约定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魔力游公司以小徐违反活动规则为由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此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魔力游公司在既没有双方协商解约,单方解约的条件也不成立的条件下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阶段,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损发生在网络游戏运营的各个环节,突出表现在部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认定游戏用户有不正当行为时推诿举证责任,以及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2010年6月22日,文化部出台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游戏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0年8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中,也有专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条款,如:用户在接受游戏运营企业服务时实施不正当行为的,游戏运营企业有权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但该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属于游戏运营企业事先明确告知的应被终止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并负举证责任,否则,游戏运营企业不得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