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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其中以法定财产制度占主流地位。但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家庭财产从各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建议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生活。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一起架构起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整体面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得到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而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凡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第18条规定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从本质上讲这种契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的合同,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又区别于法律原本定义的分配方式,其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以配偶的特殊身份为前提,所以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可能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双方自愿平等的协商,合法约定夫妻财产范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的补充规定。《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虽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但对外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二)》则是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常见的家庭财产款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加以明确规定。随着公众投资理念的增强,投资性收益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特别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
因受时代的多重制约,《婚姻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其不足的地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完善,但我们仍应该看到其存在着法律的局限性。
(一)家庭财产的多元化及其认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意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处于主流地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法律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为夫妻关系,但为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各国的法律制定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關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只有3条,其内容概括、简单,远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婚姻财产纠纷。因此,我们对国外成功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国情,理性地借鉴。
(一)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8条也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平等的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肯定,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拥有的财富也越来越多,内容更是越来越新。基于现在的家庭财产中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呈现出财产构成多元化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却仍以法定财产制占支配地位,对约定财产制的要件、内容、方式和效力的规定未予明文规定。在新形势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对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发挥约定财产制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一起架构起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整体面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得到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而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凡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第18条规定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从本质上讲这种契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的合同,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又区别于法律原本定义的分配方式,其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以配偶的特殊身份为前提,所以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可能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双方自愿平等的协商,合法约定夫妻财产范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的补充规定。《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虽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但对外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二)》则是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常见的家庭财产款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加以明确规定。随着公众投资理念的增强,投资性收益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特别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
因受时代的多重制约,《婚姻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其不足的地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完善,但我们仍应该看到其存在着法律的局限性。
(一)家庭财产的多元化及其认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意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处于主流地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法律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为夫妻关系,但为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各国的法律制定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關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只有3条,其内容概括、简单,远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婚姻财产纠纷。因此,我们对国外成功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国情,理性地借鉴。
(一)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8条也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平等的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肯定,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拥有的财富也越来越多,内容更是越来越新。基于现在的家庭财产中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呈现出财产构成多元化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却仍以法定财产制占支配地位,对约定财产制的要件、内容、方式和效力的规定未予明文规定。在新形势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对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发挥约定财产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