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会见权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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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律师的会见权等方面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以为,应正确对待这一客观现实,努力从提高反贪侦查水平上下功夫,避免律师三权行使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的不良影响。
  一、树立新观念,迎接新挑战
  1、树立反贪侦查权需要监督的观念。在办案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律师法修订后,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不被监听)进行了规定,并且以“有权”的形式加以确认,这就为侦查机关设定了保证这种自由交流的义务。由于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起何时可以会见,可能律师会陪同犯罪嫌疑人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久律师就会跟过来要求会见,这样通过讯问突破嫌疑人心里防线的办法就受到了进一步制约。律师介入侦查无疑会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尽管如此,侦查人员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真正把律师介入侦查看成是对反贪侦查工作最好的监督、最有力的促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反贪侦查工作更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律师会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提出对反贪侦查工作有益的建议,有利于反贪侦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另一方面律师也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而使反贪侦查工作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必须通过提升侦查能力和水平,来应对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利益出发对侦查权力的监督。
  2、树立尊重律师工作的观念。律师同样担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目的是一致的,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侦查人员尊重律师介入侦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既是对律师工作的尊重,也是对律师法的遵守,更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3、重视初查,树立从证到供的侦查观念。要努力在初查上下功夫,树立从证到供的侦查观念,彻底摒弃过去迷信口供、围绕口供收集其他证据的办案模式。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改变,无疑会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侦查人员要努力通过完善侦查措施和手段来真正实现这一转变。讯问是在立案后进行的,而立案前我们还要进行初查,初查阶段一定要重视证据的全面收集。
  二、提高侦查能力,规范侦查行为
  1、提高侦查能力。当前,科技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前所未有。电子商务、网络银行,很多新名词、新事物成为我们需要熟练掌握的东西。反贪侦查人员要加强学习,全面提升和加强驾驭反贪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侦查办案的组织指挥能力、创新办案机制的能力等。
  2、规范侦查行为。第一,进一步落实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是规范反贪侦查行为的有力举措;第二,认真落实律师法关于会见权的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实现;第三,规范案件线索的管理,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问题发生,充分发挥案件线索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作用;第四,规范案件初查行为,发挥初查作为反贪侦查基础性工作的重要作用,初查没有足够证据的,立案要采取审慎态度,一旦立案要确保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
  三、呼吁立法拓展侦查手段
  社会的进步,诉讼制度的发展,要求查处犯罪的侦查手段也应随之改变,一支笔、一张纸的办案方式已经远远不适应新时期办案的要求。律师介入诉讼,自由与犯罪嫌疑人交流,过去的侦查方式受到了限制,必须有新的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侦查手段,才能使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工作不因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而受到影响,立法应当为职务犯罪的侦查规定适当的方法和途径,明确特殊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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