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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事件虽然比较少,但监狱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却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罪犯死亡后,死亡罪犯家属与监狱在罪犯死因的认定、‘赔偿’、尸体火化处理的问题上,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该事件中要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履行对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正常死亡事件的法律监督职责,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与社会和谐。
关键词:罪犯死亡;法律监督;化解矛盾
一、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类型及定义。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发生死亡事件按照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力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如病死或老死。原因不明的死亡可能先被列为非正常死亡,在确定死因之后被重新归为正常死亡,如猝死、心肌梗塞等。在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汇编的《监所检察工作教材》第205页就把被监管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情况。正常死亡,是指因衰老、疾病等生命自然衰竭原因导致的死亡,包括因病在监所内,送医途中、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因自杀,实施行凶、脱逃、越狱、暴动、劫持人质等严重犯罪行为被当场依法击毙,工伤致死,自然灾害致死,医疗事故致死、殴打虐待致死等非自然衰竭原因的死亡。罪犯死亡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生命终止的现象。罪犯死亡分为两种:一是正常死亡。这是指在通常自然条件下由于体内自然变化或疾病而引起的死亡。正常死亡分为衰老死亡和疾病死亡。[1]
二、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事件出现的问题。
1、死亡罪犯家属对死因持怀疑态度是矛盾出现的根本原因。
《监狱法》第55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罪犯病危期间,监狱就已经及时通知罪犯家属。罪犯家属接到通知后一般都会赶到监狱予以看望。在罪犯死亡时罪犯家属接到通知后,一些家属提出的意见一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患病是否得到及时治疗;二是对罪犯死因持怀疑态度。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来自不同地区,很多服刑罪犯原住址地离监狱距离较远,家属很少到监狱探望罪犯,一旦接到监狱通知该罪犯出现病危或死亡,会感到很意外、悲伤,因而对罪犯的死因场所怀疑。
2、死亡罪犯家属与监狱无法达成‘赔偿’意见,是矛盾的主要问题。
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件过程中,死亡罪犯家认为,罪犯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监狱就应当负有责任,即使是罪犯病亡,家属也会提出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患病是否会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监狱对该罪犯由此而死亡的,应当负有责任。所以,监狱就应当‘赔偿’。监狱认为,监狱对罪犯依法执行刑罚,对患病的罪犯已经及时给予医疗,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生老病死是正常事件,监狱没有责任对此作出‘赔偿’。双方对是否须要作出‘赔偿’问题持不同意见。由此影响到对死亡罪犯尸体处理的后续工作,也是双方矛盾的主要问题。
3、死亡罪犯的尸体火化处理是矛盾的关键问题。
由于监狱不同意对罪犯正常死亡的事件作出‘赔偿’,家属就以不同意对罪犯尸体作火化处理相要挟。双方就此相持下去。罪犯家属即对罪犯死因提出疑义,又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其就是要监狱先做出‘赔偿’,后才同意对尸体火化处理。监狱在死者家属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也只好先把尸体冷冻起来,因为在死亡罪犯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监狱可以强行火化尸体的处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监狱冷冻尸体是须要经费的事情,这样相持下去,对监狱就显得极为不利。所以,这种事件就成为监狱执法中出现的尴尬情况。
三、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事件的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发生死亡事件的监督。
四、检察机关对监狱罪犯死亡事件进行法律监督的程序。
1、监督监狱对病、老罪犯的医治管理活动,减少矛盾的发生。
根据罪犯正常死亡定义看出,罪犯的正常死亡一般都有一个过程(除了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死亡外),即患病、衰老的期间,在该期间内,监督监狱及时对患病、衰老罪犯给予及时医治管理,尽量减少罪犯因病死亡情况发生。《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保证罪犯有病时得到及时治疗。依据此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监狱依法建立和落实有利于保障罪犯身体健康的卫生制度,对患病罪犯给予及时积极的医治。监狱应依法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经费,健全罪犯病历档案,对罪犯的就诊用药及到狱外医院诊治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要求罪犯本人签字,并保全相关音像资料证据。[2]这也是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和提出罪犯患病时是否得到及时积极治疗的疑义。
2、罪犯死亡时,监督监狱及时履行依法告知义务,保障死亡罪犯家属的知情权与尸体处理的参与权。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死亡,其家属有权利知道该罪犯死亡的事实及死因,监狱对其家属负有及时告知的义务。因此检察机关在检察发现罪犯死亡情况后,应当监督监狱是否及时履行的告之的义务,保障死亡罪犯家属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障处理死亡罪犯尸体逐步顺利进行。
3、罪犯死亡时,及时收集罪犯死亡事件的材料,积极为化解矛盾作好准备工作。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发生正常死亡事件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认真对待,监督罪犯发生的正常死亡是否是客观真实存在,依法界定罪犯是否是属于正常死亡类型,要求检察机关及时收集关于该罪犯死亡事件的材料,如病情诊断、医治记录等书面材料。对于监狱保全的罪犯病历档案、就诊用药及到狱外医院诊治等情况的详细记录以及相关音像资料证据,检察机关均要及时收集,无法收集原件的,应当要求监狱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并作相应的记录说明。
4、及时报请检察技术科法医师进行尸表检验,初步甄别罪犯死亡类型。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事件,不管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还是社会的人民群众、死亡罪犯家属都会关心该罪犯在监狱内是否存在受到殴打、体罚虐待致死的情况。所以,检察机关及时对死亡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就显得极为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20日高检发监字【1995】1号文件的第五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在开展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和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工作中相互配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26日)第一项规定,均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对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请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重新对死亡原因做出鉴定。
5、监督监狱及时作出死因鉴定,科学甄别罪犯死因。
罪犯死亡原因是检察机关监督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事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死亡罪犯家属与监狱之间存在异议的矛盾焦点。罪犯的死因得到确认与认同,关系到矛盾是否会得到合理妥当解决的问题。《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6、监督监狱对尸体处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家属为了能够得到监狱方面的‘赔偿’,主要是以不同意监狱对死亡罪犯尸体火化处理为手段来提出‘赔偿’要求。目前监狱在处理罪犯正常死亡的法律依据只有《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该规定对监狱来所,也是只有通知义务和作出罪犯死亡的医疗鉴定的义务,对如何处理尸体后事却没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死亡罪犯家属既不同意监狱作出的医疗鉴定,又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其目的就是想得到监狱的‘赔偿’。所以,在死亡罪犯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监狱在火化尸体的环节,就显得束手无策。但是,监狱存放冷冻尸体管理却每天都要支出经费,监狱难以耗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经过收集材料以及相关的尸体检验,证实罪犯属于正常死亡的,检察机关就应当拿出明确、科学的法医学死亡罪犯死因鉴定结论来协助监狱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监狱处置罪犯死亡事件实证研究与思考》,河北省邯郸监狱 李靖辉
[2]《监狱处置罪犯死亡事件实证研究与思考》,河北省邯郸监狱 李靖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南 537300)
关键词:罪犯死亡;法律监督;化解矛盾
一、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类型及定义。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发生死亡事件按照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力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如病死或老死。原因不明的死亡可能先被列为非正常死亡,在确定死因之后被重新归为正常死亡,如猝死、心肌梗塞等。在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汇编的《监所检察工作教材》第205页就把被监管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情况。正常死亡,是指因衰老、疾病等生命自然衰竭原因导致的死亡,包括因病在监所内,送医途中、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因自杀,实施行凶、脱逃、越狱、暴动、劫持人质等严重犯罪行为被当场依法击毙,工伤致死,自然灾害致死,医疗事故致死、殴打虐待致死等非自然衰竭原因的死亡。罪犯死亡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生命终止的现象。罪犯死亡分为两种:一是正常死亡。这是指在通常自然条件下由于体内自然变化或疾病而引起的死亡。正常死亡分为衰老死亡和疾病死亡。[1]
二、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事件出现的问题。
1、死亡罪犯家属对死因持怀疑态度是矛盾出现的根本原因。
《监狱法》第55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罪犯病危期间,监狱就已经及时通知罪犯家属。罪犯家属接到通知后一般都会赶到监狱予以看望。在罪犯死亡时罪犯家属接到通知后,一些家属提出的意见一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患病是否得到及时治疗;二是对罪犯死因持怀疑态度。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来自不同地区,很多服刑罪犯原住址地离监狱距离较远,家属很少到监狱探望罪犯,一旦接到监狱通知该罪犯出现病危或死亡,会感到很意外、悲伤,因而对罪犯的死因场所怀疑。
2、死亡罪犯家属与监狱无法达成‘赔偿’意见,是矛盾的主要问题。
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件过程中,死亡罪犯家认为,罪犯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监狱就应当负有责任,即使是罪犯病亡,家属也会提出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患病是否会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监狱对该罪犯由此而死亡的,应当负有责任。所以,监狱就应当‘赔偿’。监狱认为,监狱对罪犯依法执行刑罚,对患病的罪犯已经及时给予医疗,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生老病死是正常事件,监狱没有责任对此作出‘赔偿’。双方对是否须要作出‘赔偿’问题持不同意见。由此影响到对死亡罪犯尸体处理的后续工作,也是双方矛盾的主要问题。
3、死亡罪犯的尸体火化处理是矛盾的关键问题。
由于监狱不同意对罪犯正常死亡的事件作出‘赔偿’,家属就以不同意对罪犯尸体作火化处理相要挟。双方就此相持下去。罪犯家属即对罪犯死因提出疑义,又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其就是要监狱先做出‘赔偿’,后才同意对尸体火化处理。监狱在死者家属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也只好先把尸体冷冻起来,因为在死亡罪犯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监狱可以强行火化尸体的处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监狱冷冻尸体是须要经费的事情,这样相持下去,对监狱就显得极为不利。所以,这种事件就成为监狱执法中出现的尴尬情况。
三、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事件的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发生死亡事件的监督。
四、检察机关对监狱罪犯死亡事件进行法律监督的程序。
1、监督监狱对病、老罪犯的医治管理活动,减少矛盾的发生。
根据罪犯正常死亡定义看出,罪犯的正常死亡一般都有一个过程(除了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死亡外),即患病、衰老的期间,在该期间内,监督监狱及时对患病、衰老罪犯给予及时医治管理,尽量减少罪犯因病死亡情况发生。《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保证罪犯有病时得到及时治疗。依据此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监狱依法建立和落实有利于保障罪犯身体健康的卫生制度,对患病罪犯给予及时积极的医治。监狱应依法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经费,健全罪犯病历档案,对罪犯的就诊用药及到狱外医院诊治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要求罪犯本人签字,并保全相关音像资料证据。[2]这也是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和提出罪犯患病时是否得到及时积极治疗的疑义。
2、罪犯死亡时,监督监狱及时履行依法告知义务,保障死亡罪犯家属的知情权与尸体处理的参与权。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死亡,其家属有权利知道该罪犯死亡的事实及死因,监狱对其家属负有及时告知的义务。因此检察机关在检察发现罪犯死亡情况后,应当监督监狱是否及时履行的告之的义务,保障死亡罪犯家属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障处理死亡罪犯尸体逐步顺利进行。
3、罪犯死亡时,及时收集罪犯死亡事件的材料,积极为化解矛盾作好准备工作。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发生正常死亡事件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认真对待,监督罪犯发生的正常死亡是否是客观真实存在,依法界定罪犯是否是属于正常死亡类型,要求检察机关及时收集关于该罪犯死亡事件的材料,如病情诊断、医治记录等书面材料。对于监狱保全的罪犯病历档案、就诊用药及到狱外医院诊治等情况的详细记录以及相关音像资料证据,检察机关均要及时收集,无法收集原件的,应当要求监狱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并作相应的记录说明。
4、及时报请检察技术科法医师进行尸表检验,初步甄别罪犯死亡类型。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事件,不管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还是社会的人民群众、死亡罪犯家属都会关心该罪犯在监狱内是否存在受到殴打、体罚虐待致死的情况。所以,检察机关及时对死亡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就显得极为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20日高检发监字【1995】1号文件的第五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在开展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和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工作中相互配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26日)第一项规定,均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对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请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重新对死亡原因做出鉴定。
5、监督监狱及时作出死因鉴定,科学甄别罪犯死因。
罪犯死亡原因是检察机关监督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事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死亡罪犯家属与监狱之间存在异议的矛盾焦点。罪犯的死因得到确认与认同,关系到矛盾是否会得到合理妥当解决的问题。《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6、监督监狱对尸体处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家属为了能够得到监狱方面的‘赔偿’,主要是以不同意监狱对死亡罪犯尸体火化处理为手段来提出‘赔偿’要求。目前监狱在处理罪犯正常死亡的法律依据只有《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该规定对监狱来所,也是只有通知义务和作出罪犯死亡的医疗鉴定的义务,对如何处理尸体后事却没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死亡罪犯家属既不同意监狱作出的医疗鉴定,又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其目的就是想得到监狱的‘赔偿’。所以,在死亡罪犯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监狱在火化尸体的环节,就显得束手无策。但是,监狱存放冷冻尸体管理却每天都要支出经费,监狱难以耗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经过收集材料以及相关的尸体检验,证实罪犯属于正常死亡的,检察机关就应当拿出明确、科学的法医学死亡罪犯死因鉴定结论来协助监狱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监狱处置罪犯死亡事件实证研究与思考》,河北省邯郸监狱 李靖辉
[2]《监狱处置罪犯死亡事件实证研究与思考》,河北省邯郸监狱 李靖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南 53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