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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工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派生出来的一个规模巨大的社会群体,但由于政治制度及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他们的权益屡遭侵害,并且呈现出长期性、普遍性、严重性的特点。文章在试图了解不和谐劳动关系现状的基础上,从诸多方面分析农民工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并从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方面提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和谐劳动关系;政策建议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68-01
一、农民工不和谐劳动关系的现状
(一)农民工的报酬难以得到保证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民工深受体制的毒害。农民工长期从事着脏、苦、累的工作,却很难拿到与城市职工相当的工资,而且没有其他的福利,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农民工的歧视。另外,在劳动力市场长期處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农民工计发工资,工资水平低,还往往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还经常加班加点,最终拿到的工资根本就达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二)农民工受到就业限制与歧视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成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带着“外来务工”头衔的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充当着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的角色。许多大城市为了保护本地人的就业,往往会出台一些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上就业的不合理政策,或者是优先招收城市劳动力,然后再招收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只能从事着又脏又累而又拿不到高工资的不体面的工作,农民工受到严重的就业限制与歧视。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
企业为了着眼于眼前利益,节约劳动成本,很少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有的为了应付检查只给部分农民工投保,或者是只买其中的一种保险而规避其他保险。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往往比较恶劣,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给农民工配备必要的安保措施和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也得不到保证,平常很少有休息日,就连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能正常休息,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农民工不和谐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一)就业保障制度执行不力
目前,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上做的还不到位,农村的就业服务体系相对比较薄弱,没有完善的信息发布制度,权威性、指导性的公共就业信息发布也不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就业信息难以传到农民工那里。另外,我国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就业问题进行强有力的规范,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内容不规范,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遭到不公平的特殊对待,但是没有有效的法律来帮助他们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职业技能培训不到位
各地政府没有制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计划,没有出台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配套政策,也没有设立专门协调、统筹、指导农民工培训的机构,更没有检查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的考核制度。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开办了一些技能培训班,但是大都缺乏针对性和适应性,目的不明确,缺少对农民工创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政府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就业服务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中介网络,没有就业后的跟踪服务,营利性、欺骗性组织颇多,严重挫伤了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劳动争议处理和利益诉求机制缺失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人数众多,居住分散,文化素质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一个可以代表自身利益的强有力的全国性组织,甚至是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组织也很少见,没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缺乏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利益诉讼渠道,最终使农民工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紧张,矛盾加剧,严重影响到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三、和谐劳动关系视野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首先,政府要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应加强对工资的有效调控,完善工资发放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并建立用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对那些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如实公布在公众网络上,构筑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最后,政府要大规模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增加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和经费,各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也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执法监察落实到位,并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
(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实施细则,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以及社会捐助等多元化的农民工培训投入计划。根据各地的培训规模,从中央财政中拨出一部分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统筹和整合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用人单位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并责令搞好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设备,下达就业指导性计划,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职业中介机构,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展开培训计划,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另外,还要大力宣传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营造关心农民工培训的良好氛围,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激发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热情。
(三)完善利益协调机制,畅通利益诉讼渠道
政府要积极引导,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政策的法规,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提高农民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改革,畅通利益诉讼渠道,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节机构体系,并深入组织开展劳动争议处理的排查工作,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另外,政府应帮助农民工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教育和技术上给予农民工支持,积极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给农民工普及一些法律知识,让农民工真正地认识到只有加强了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强大了自身的力量,才能增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增强与雇主抗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舒建玲.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7(2).
[2]朱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保障机制---基于农民工权益保障角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2007
[3]沈君彬.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根源、对策[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9).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和谐劳动关系;政策建议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68-01
一、农民工不和谐劳动关系的现状
(一)农民工的报酬难以得到保证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民工深受体制的毒害。农民工长期从事着脏、苦、累的工作,却很难拿到与城市职工相当的工资,而且没有其他的福利,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农民工的歧视。另外,在劳动力市场长期處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农民工计发工资,工资水平低,还往往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还经常加班加点,最终拿到的工资根本就达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二)农民工受到就业限制与歧视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成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带着“外来务工”头衔的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充当着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的角色。许多大城市为了保护本地人的就业,往往会出台一些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上就业的不合理政策,或者是优先招收城市劳动力,然后再招收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只能从事着又脏又累而又拿不到高工资的不体面的工作,农民工受到严重的就业限制与歧视。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
企业为了着眼于眼前利益,节约劳动成本,很少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有的为了应付检查只给部分农民工投保,或者是只买其中的一种保险而规避其他保险。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往往比较恶劣,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给农民工配备必要的安保措施和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也得不到保证,平常很少有休息日,就连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能正常休息,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农民工不和谐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一)就业保障制度执行不力
目前,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上做的还不到位,农村的就业服务体系相对比较薄弱,没有完善的信息发布制度,权威性、指导性的公共就业信息发布也不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就业信息难以传到农民工那里。另外,我国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就业问题进行强有力的规范,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内容不规范,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遭到不公平的特殊对待,但是没有有效的法律来帮助他们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职业技能培训不到位
各地政府没有制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计划,没有出台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配套政策,也没有设立专门协调、统筹、指导农民工培训的机构,更没有检查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的考核制度。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开办了一些技能培训班,但是大都缺乏针对性和适应性,目的不明确,缺少对农民工创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政府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就业服务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中介网络,没有就业后的跟踪服务,营利性、欺骗性组织颇多,严重挫伤了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劳动争议处理和利益诉求机制缺失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人数众多,居住分散,文化素质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一个可以代表自身利益的强有力的全国性组织,甚至是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组织也很少见,没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缺乏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利益诉讼渠道,最终使农民工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紧张,矛盾加剧,严重影响到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三、和谐劳动关系视野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首先,政府要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应加强对工资的有效调控,完善工资发放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并建立用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对那些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如实公布在公众网络上,构筑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最后,政府要大规模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增加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和经费,各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也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执法监察落实到位,并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
(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实施细则,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以及社会捐助等多元化的农民工培训投入计划。根据各地的培训规模,从中央财政中拨出一部分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统筹和整合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用人单位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并责令搞好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设备,下达就业指导性计划,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职业中介机构,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展开培训计划,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另外,还要大力宣传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营造关心农民工培训的良好氛围,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激发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热情。
(三)完善利益协调机制,畅通利益诉讼渠道
政府要积极引导,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政策的法规,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提高农民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改革,畅通利益诉讼渠道,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节机构体系,并深入组织开展劳动争议处理的排查工作,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另外,政府应帮助农民工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教育和技术上给予农民工支持,积极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给农民工普及一些法律知识,让农民工真正地认识到只有加强了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强大了自身的力量,才能增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增强与雇主抗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舒建玲.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7(2).
[2]朱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保障机制---基于农民工权益保障角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2007
[3]沈君彬.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根源、对策[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