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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在巴西石油行业的投资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在此背景下研究巴西税制尤显重要。本文通过对巴西石油行业涉及的主要税费制度进行细致介绍,试图描绘巴西石油行业税制的清晰画面,以达到对其税制的全面正确的认知,以此作为国内投资者前往巴西石油领域投资的参考。
【关键词】巴西;石油行业;税费制度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40-02
一、勘探与开发环节
(一)特许经营制度(Concession regime)中的税费
巴西石油行业刚建立时,特许经营是在巴西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的唯一制度。新法律诞生之后,该制度与产品分成制度共存。特许经营制度下的竞标包括选任阶段(qualification phase)和投标阶段(bidding phase),整个过程由ANP负责管理(ANP负责审核投标协议、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政府通过该制度收取的费用如下:
1、签字金
由获胜的投标公司在拍卖时所缴纳的一次性款项,其最低值由ANP在新一轮招标的投标协议中确定。
2、土地使用(租)金
在特许权合同的签订后,由特许权持有人按年支付的载列于招标协议和特许权合同中的金额。仅适用于大批量生产或获得高盈利的情形下,按照每平方公里10-5000巴西币缴纳。
3、特许参与费
由特许权持有人缴纳的特别补偿金,只有在大批量生产或获得高盈利的情况下缴纳。
4、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利费是特许权持有人就其石油资源开采特权而支付的款项,特许权持有人按照每个生产阶段产量的5%至10%缴纳。
5、土地所有权人成本费
除上述费用之外,特许权持有人还需要支付石油产量市场参考价值的0.5%至1%给土地所有权人(开发区块为陆上区块时)。
(二)产品分成制度(Production sharing regime)中的税费
如前文所述,产品分成制度是巴西政府通过2010年的石油法修正案引入的新制度,该制度增加了政府对战略领域石油开发的影响力。在该制度下,政府征收的费用如下:
1、签字金
由投标公司负责支付,缴纳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利润石油时扣除。
2、特许权使用费
在每个生产阶段,需缴纳该阶段产量的15%作为特许权使用费,该部分可在计算利润石油时扣除。
3、土地所有权人成本费
除上述费用之外,特许权持有人还需要支付石油产量市场参考价值的1%给土地所有权人(开发区块为陆上区块时)。
(三)资源税
巴西领域内从事矿产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企业需要缴纳该税,按销售矿物取得的总收入从价计征,但不包括代客户交纳的税金、海运费和保险费。巴西矿山企业综合税费负担水平约在10%-15%。巴西资源税由联邦政府征收,属于中央税,历年资源税占联邦税收额的0.5%左右。同一环节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不缴工业产品税和销售税。后续环节的工业产品扣税时也不得扣除商品中包含的资源税。
二、炼化环节
该环节主要涉及的是工业产品税,该税是一种单阶段增值税型的联邦税,征收于在巴西生产的商品和进口的商品之上,出口免税。 在普遍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基础上,对工业生产环节的产品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巴西联邦宪法,本地销售、州内销售或进口石油产品(包括原油及其副产品)不需要缴纳IPI税。该税实行从价计征。
1、税率
税率取决于产品的类型,税率介于0到365%之间,平均税率为20%。税率结构复杂,税目多,实行多档税率,且以列举方式详细规定多种工业品具体适用税率。
2、纳税人及纳税环节
工业产品税的纳税人是应税物品的制造者、进口者等。纳税环节仅限于工业生产环节,不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
3、税基
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计税基础的确定也不相同。对于进口的在海关被拍卖的征税物品,以其购入价格或根据进口缴纳的关税和附加税及汇费与各种税金所组成的价格为计税基础;对于其他物品,其销售价格为计税基础。
三、销售环节
(一)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纳税人具体包括:在巴西境内经营的各类法人;海外公司设在巴西的子公司、分公司、代理机构和办事机构;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人应当取得的所得由合伙企业预缴;非正式合作企业。按照巴西法律成立且主要办事机构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居民企业;按照国外法律设立且主要办事机构不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非居民企业。
2、税率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应税利润的15%课征。然而,考虑到附加税和净利润中的社会贡献税(费),合并后的税率为34%。
附加税 - 除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对年收入超过240,000巴西币的纳税人征收(对纳税调整后的净收入)1 0%的附加税和9%的社会贡献税(CSLL)。对于金融机构,社会贡献税(CSLL)税率为15%。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亏损的税务处理
在计征公司所得税和社会税时,允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损失必须区分为“营业内”或“营业外”。营业外损失可能会仅针对经营外收益进行抵销。在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税务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但结转的金額仅限于各结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向前扣减损失是不允许的。
(2)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
依据逾期的数额、时间和行政上或者法律上的裁决所形成的坏账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所形成的坏账损失不能扣除。
(3)存货的税务处理 就税务而言,商品和原材料的价值,取其市场价值或收购成本的较低者。拟出售的商品收购成本包括运输至纳税人营业场所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即成本,保险费,运费),以及在当地收购和进口支付的不可收回的税费。最终消费的商品,其价值未超过前一纳税年度售出的产品总成本的5%时,可登记为该商品的成本。商品的销售成本及原材料消耗成本,按期初登记的存货及期末登记的存货计算。成品和半成品的价值为他们的生产成本。
(4)外币资产及负债的税务处理
由于汇率波动引起的外币资产及负债的价值变化,将被视为财务收入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所考虑(纳税额调增或调减)。巴西纳税人企业基于税收原因可以选择按权责发生制或现金收付制对相关负债及债权的货币收益及亏损进行核算(record),只有当相应的事务被清算时,其中的收益和损失才会被企业所得税所考虑(纳税额调增或调减)。
(5)债权及债务的税务处理
巴西居民法人实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征税。如果债权和债务均在一个以上的纳税期间延续,通常按比例纳入各期间,计算相应的所得税。
4、预提税
资本利得同普通所得征税;从事金融市场交易实现的固定利率的利息收入和非固定收益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交易实现的利得,应按15%-22.5%的税率征预提税,但在最终纳入应税所得计征公司所得税时,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免。
(1)股息
对从1996年1月1日起获得的收益中,分派给非居民的股息不征收预提税。
(2)利息
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一般是征收15%的预提税,除非该税率按照税收协定降低。如果收款人居住在避税天堂,税率为25%。
(3)特许权使用费
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的税率一般是15%,除非税率按照税收协定降低。
(4)技术服务费
针对支付给非居民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援助费用,行政援助以及类似费用的预提税税率一般为15%,除非税率按照税收协定降低。不涉及技术转让的技术服务费用,要缴纳25%或15%的预提税。因此,尽管技术服务包括在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内,如果不在税收协定中特别阐明,税务机关仍可以按25%的税率收取。
(二)商品流通服务税
ICMS是巴西各州对商品的流通及提供跨州市交通和通讯服务征收的一种增值税。该税仍适用于即使交易和提供服务是在另一个国家开始的情形下。当地销售石油和天然气也需要缴纳该税。工业产品的出口不征收该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巴西全国各州将统一实行4%的新税率,取代此前联邦各州各自制定税率,从而改变摩擦不断的局面,结束长期的“税率战争”。 纳税人为应纳税商品和劳务的制造者和贩卖者包括直接贩卖和委托贩卖农产品的购入者,实行价外征税,税基是转让货物的价格或包括辅助费用的离岸价格,未定价货物按市场价格计算;提供劳务按其补偿价计税。
四、进出口环节
(一)进口税
该税的纳税人为进口石油资源的进口人,此税根据南方共同体市场的通用术语(MCN)商品分类中的不同税率征收。税基为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关税完税价格)。巴西已与几乎所有的拉美国家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因此,从这些国家的进口可能享有低关税或豁免。从南方共同体市场的其他成员国进口无进口关税,只要进口项目有一个来自这些国家的原产地证书。
(二)进口环节的社会一体化计划缴款(PIS)和联邦社会捐助缴款(COFINS)
进口环节的PIS 和COFINS征收于:进口商品申报登记当天;进口服务付费当日。在进口服务的情况下,在发生付款、计入、交付、使用或向提供商汇款或居民定居于国外那一刻被视为纳税义务的产生。须缴纳该税的服务,是指那些在巴西或国外进行,结果在巴西产生的服务。
1、纳税人与税率
作为一般规则,进口环节的PIS和COFINS按9.25%的合并税率征收,或按PIS(1.65%),COFINS(7.6%)的税率征收。纳税人为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者,而不考虑他们适用的税收体系(累积或非累积体系)。
2、税基
PIS和COFINS进口税的计税基础是支付(或入账,交付,使用或汇出)国外的金额,源头所得税扣除前的金额,加上服务税(ISS)与PIS和COFINS进口额。
3、税收优惠
只有当进口商是本地PIS和COFINS非累积体系(non-cumulative)下,才能将进口环节的PIS和COFINS抵免其他环节按月收入征收的PIS和COFINS。然而,也只有在其进口的服务可能被视为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投入时,进口商才能享有抵免。投入被理解为进口服务(或商品)被使用于或消耗于该公司的主要核心活动。
(三)石油行业主要的关税制度
1、特别保税仓库
在该制度下,进口环节的联邦税(进口税,IPI,PIS和COFINS)全面暂停征收,其他环节的联邦税(IPI,PIS和COFINS)也暂停征收。有些州还将ICMS纳入到了暂停征收的范围。
2、临时入境
臨时入境是一种特殊的海关制度,对进口设备和一般产品时涉及的联邦及州税(II,IPI,PIS,COFINS和ICMS)施行全部或部分暂停缴纳,前提是进口的物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出口。
对无法再出口的产品不仅补缴先前暂停征缴的税种,而且还增加了罚款和利息。
【关键词】巴西;石油行业;税费制度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40-02
一、勘探与开发环节
(一)特许经营制度(Concession regime)中的税费
巴西石油行业刚建立时,特许经营是在巴西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的唯一制度。新法律诞生之后,该制度与产品分成制度共存。特许经营制度下的竞标包括选任阶段(qualification phase)和投标阶段(bidding phase),整个过程由ANP负责管理(ANP负责审核投标协议、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政府通过该制度收取的费用如下:
1、签字金
由获胜的投标公司在拍卖时所缴纳的一次性款项,其最低值由ANP在新一轮招标的投标协议中确定。
2、土地使用(租)金
在特许权合同的签订后,由特许权持有人按年支付的载列于招标协议和特许权合同中的金额。仅适用于大批量生产或获得高盈利的情形下,按照每平方公里10-5000巴西币缴纳。
3、特许参与费
由特许权持有人缴纳的特别补偿金,只有在大批量生产或获得高盈利的情况下缴纳。
4、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利费是特许权持有人就其石油资源开采特权而支付的款项,特许权持有人按照每个生产阶段产量的5%至10%缴纳。
5、土地所有权人成本费
除上述费用之外,特许权持有人还需要支付石油产量市场参考价值的0.5%至1%给土地所有权人(开发区块为陆上区块时)。
(二)产品分成制度(Production sharing regime)中的税费
如前文所述,产品分成制度是巴西政府通过2010年的石油法修正案引入的新制度,该制度增加了政府对战略领域石油开发的影响力。在该制度下,政府征收的费用如下:
1、签字金
由投标公司负责支付,缴纳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利润石油时扣除。
2、特许权使用费
在每个生产阶段,需缴纳该阶段产量的15%作为特许权使用费,该部分可在计算利润石油时扣除。
3、土地所有权人成本费
除上述费用之外,特许权持有人还需要支付石油产量市场参考价值的1%给土地所有权人(开发区块为陆上区块时)。
(三)资源税
巴西领域内从事矿产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企业需要缴纳该税,按销售矿物取得的总收入从价计征,但不包括代客户交纳的税金、海运费和保险费。巴西矿山企业综合税费负担水平约在10%-15%。巴西资源税由联邦政府征收,属于中央税,历年资源税占联邦税收额的0.5%左右。同一环节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不缴工业产品税和销售税。后续环节的工业产品扣税时也不得扣除商品中包含的资源税。
二、炼化环节
该环节主要涉及的是工业产品税,该税是一种单阶段增值税型的联邦税,征收于在巴西生产的商品和进口的商品之上,出口免税。 在普遍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基础上,对工业生产环节的产品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巴西联邦宪法,本地销售、州内销售或进口石油产品(包括原油及其副产品)不需要缴纳IPI税。该税实行从价计征。
1、税率
税率取决于产品的类型,税率介于0到365%之间,平均税率为20%。税率结构复杂,税目多,实行多档税率,且以列举方式详细规定多种工业品具体适用税率。
2、纳税人及纳税环节
工业产品税的纳税人是应税物品的制造者、进口者等。纳税环节仅限于工业生产环节,不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
3、税基
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计税基础的确定也不相同。对于进口的在海关被拍卖的征税物品,以其购入价格或根据进口缴纳的关税和附加税及汇费与各种税金所组成的价格为计税基础;对于其他物品,其销售价格为计税基础。
三、销售环节
(一)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纳税人具体包括:在巴西境内经营的各类法人;海外公司设在巴西的子公司、分公司、代理机构和办事机构;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人应当取得的所得由合伙企业预缴;非正式合作企业。按照巴西法律成立且主要办事机构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居民企业;按照国外法律设立且主要办事机构不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非居民企业。
2、税率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应税利润的15%课征。然而,考虑到附加税和净利润中的社会贡献税(费),合并后的税率为34%。
附加税 - 除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对年收入超过240,000巴西币的纳税人征收(对纳税调整后的净收入)1 0%的附加税和9%的社会贡献税(CSLL)。对于金融机构,社会贡献税(CSLL)税率为15%。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亏损的税务处理
在计征公司所得税和社会税时,允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损失必须区分为“营业内”或“营业外”。营业外损失可能会仅针对经营外收益进行抵销。在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税务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但结转的金額仅限于各结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向前扣减损失是不允许的。
(2)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
依据逾期的数额、时间和行政上或者法律上的裁决所形成的坏账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所形成的坏账损失不能扣除。
(3)存货的税务处理 就税务而言,商品和原材料的价值,取其市场价值或收购成本的较低者。拟出售的商品收购成本包括运输至纳税人营业场所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即成本,保险费,运费),以及在当地收购和进口支付的不可收回的税费。最终消费的商品,其价值未超过前一纳税年度售出的产品总成本的5%时,可登记为该商品的成本。商品的销售成本及原材料消耗成本,按期初登记的存货及期末登记的存货计算。成品和半成品的价值为他们的生产成本。
(4)外币资产及负债的税务处理
由于汇率波动引起的外币资产及负债的价值变化,将被视为财务收入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所考虑(纳税额调增或调减)。巴西纳税人企业基于税收原因可以选择按权责发生制或现金收付制对相关负债及债权的货币收益及亏损进行核算(record),只有当相应的事务被清算时,其中的收益和损失才会被企业所得税所考虑(纳税额调增或调减)。
(5)债权及债务的税务处理
巴西居民法人实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征税。如果债权和债务均在一个以上的纳税期间延续,通常按比例纳入各期间,计算相应的所得税。
4、预提税
资本利得同普通所得征税;从事金融市场交易实现的固定利率的利息收入和非固定收益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交易实现的利得,应按15%-22.5%的税率征预提税,但在最终纳入应税所得计征公司所得税时,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免。
(1)股息
对从1996年1月1日起获得的收益中,分派给非居民的股息不征收预提税。
(2)利息
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一般是征收15%的预提税,除非该税率按照税收协定降低。如果收款人居住在避税天堂,税率为25%。
(3)特许权使用费
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的税率一般是15%,除非税率按照税收协定降低。
(4)技术服务费
针对支付给非居民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援助费用,行政援助以及类似费用的预提税税率一般为15%,除非税率按照税收协定降低。不涉及技术转让的技术服务费用,要缴纳25%或15%的预提税。因此,尽管技术服务包括在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内,如果不在税收协定中特别阐明,税务机关仍可以按25%的税率收取。
(二)商品流通服务税
ICMS是巴西各州对商品的流通及提供跨州市交通和通讯服务征收的一种增值税。该税仍适用于即使交易和提供服务是在另一个国家开始的情形下。当地销售石油和天然气也需要缴纳该税。工业产品的出口不征收该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巴西全国各州将统一实行4%的新税率,取代此前联邦各州各自制定税率,从而改变摩擦不断的局面,结束长期的“税率战争”。 纳税人为应纳税商品和劳务的制造者和贩卖者包括直接贩卖和委托贩卖农产品的购入者,实行价外征税,税基是转让货物的价格或包括辅助费用的离岸价格,未定价货物按市场价格计算;提供劳务按其补偿价计税。
四、进出口环节
(一)进口税
该税的纳税人为进口石油资源的进口人,此税根据南方共同体市场的通用术语(MCN)商品分类中的不同税率征收。税基为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关税完税价格)。巴西已与几乎所有的拉美国家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因此,从这些国家的进口可能享有低关税或豁免。从南方共同体市场的其他成员国进口无进口关税,只要进口项目有一个来自这些国家的原产地证书。
(二)进口环节的社会一体化计划缴款(PIS)和联邦社会捐助缴款(COFINS)
进口环节的PIS 和COFINS征收于:进口商品申报登记当天;进口服务付费当日。在进口服务的情况下,在发生付款、计入、交付、使用或向提供商汇款或居民定居于国外那一刻被视为纳税义务的产生。须缴纳该税的服务,是指那些在巴西或国外进行,结果在巴西产生的服务。
1、纳税人与税率
作为一般规则,进口环节的PIS和COFINS按9.25%的合并税率征收,或按PIS(1.65%),COFINS(7.6%)的税率征收。纳税人为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者,而不考虑他们适用的税收体系(累积或非累积体系)。
2、税基
PIS和COFINS进口税的计税基础是支付(或入账,交付,使用或汇出)国外的金额,源头所得税扣除前的金额,加上服务税(ISS)与PIS和COFINS进口额。
3、税收优惠
只有当进口商是本地PIS和COFINS非累积体系(non-cumulative)下,才能将进口环节的PIS和COFINS抵免其他环节按月收入征收的PIS和COFINS。然而,也只有在其进口的服务可能被视为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投入时,进口商才能享有抵免。投入被理解为进口服务(或商品)被使用于或消耗于该公司的主要核心活动。
(三)石油行业主要的关税制度
1、特别保税仓库
在该制度下,进口环节的联邦税(进口税,IPI,PIS和COFINS)全面暂停征收,其他环节的联邦税(IPI,PIS和COFINS)也暂停征收。有些州还将ICMS纳入到了暂停征收的范围。
2、临时入境
臨时入境是一种特殊的海关制度,对进口设备和一般产品时涉及的联邦及州税(II,IPI,PIS,COFINS和ICMS)施行全部或部分暂停缴纳,前提是进口的物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出口。
对无法再出口的产品不仅补缴先前暂停征缴的税种,而且还增加了罚款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