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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文化;窠臼;知识产权
我们处于这样一个时代——中学和西学交融,传统和现代碰撞——已有一百多年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正是在这种急剧变革的时代中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自然免不了打上历史流变的烙印。几经波折之后,我们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步伐也逐年加快,可以说近三十年来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毋庸置疑的是,知识产权各种制度规则的确立表明了今后的一个正确走向,我们走过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过程。然而,是否就能说以后保护知识产权的路子就更轻松了,就可以坐收立法成效了呢?个人以为,这一点还是很有疑问的。我们承认,社会总是处于一种不断的更新变迁之中,旧的世界正离我们远去,新的时代已见蓝图,但历史也是有着其深刻的延续和继承性的,传统的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制肘着知识产权的前行步伐。
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是紧随着印刷术发明而产生的,因为印刷术使得文本能够廉价的传播,为了文本创作者的智力利益,必然要求著作权或类似的制度加以保护。这个结论是值得质疑的,至少对于中国来说。众所周知,印刷术最早产生于中国隋朝,完善于宋代,随后传遍世界,为人类文化传播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但是遍观中国法律史,并不见有知识产权的踪迹。我们更倾向于认为,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都不是我国的固有文化,它和工业文明形影相随,相继在中国发生,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逻辑。
联想到著名的“李约瑟难题”,科技水平曾经领先世界其他文明几个世纪的中国为什么没有发生工业文明?我们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高水平科技成就为什么没有催生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我国的传统文化是如何面对知识成果传播的呢?哈佛大学法学院安守廉教授有几点说明,可供理解其中的一些疑惑。其一,我国历史上也采取过类似今天的控制审查复制、印刷及保护商号、商标的管理措施,但与今日相比,它们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私利,而仅作为一种维护政治威权或商业秩序的手段。其二,我国并没有把成文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在纷繁复杂的社会规范中,天理、道义、礼仪、习俗甚至是家规都比法律制度有着更加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在调整家庭或经济关系过程中,春秋大义足矣,法律显得微不足道,更不用说知识产权法律。其三,这其中也有技术和经济层面的原因。前工业化时代,生产力并不足以支撑廉价商品的批量生产,也没有公司或类似的资本组织形式,使得商业活动受到抑制。其四,更深层的原因是,我国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意识形态,不重视商业,排斥私权。我们历代重农抑商,小农社会的氛围对知识产权并不亲近。传统中国崇尚知识共享、知识不能独占、不能私有知识不能自己囤积,要尽量传播。这种观念表现为对历史传统的继承,对先贤至圣的怀念,因循古制,注重从历史中获得现实的合法性,强调社会秩序的明确和稳定等。上述的理由大致勾勒出了我国传统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我们的结论是这样的社会土壤几乎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发生现代意义上知识产权立法的萌芽。
世界公认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英国1709年的《安娜法令》,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教授认为,迄今300多年,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经济生活一定会反映到人们的观念中,而它变成一种历史形态,变成可以与这个历史形态相对应的政策、法律制度,一定是有一个历史的发展变化过程。近代以来,工业文明席卷全球,传统与现代剧烈交融,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结构发生着极速地变迁和整合。面对着商品经济的浪潮,我们不可避免的选择了一条道路,一条通向市场、城市,走向现代的道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商品和服务更加畅通地跨区域流通,城市和农村地区交流互惠日益增多,由此必然伴生着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当然,除了对前景的乐观之外,我们仍需要保持足够的谨慎。知识产权之所以要受到严格规范的保护,在于它是所有人的智力成果,是一种具有极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然而也正因为其中的利益诱惑,使得社会上许多人甘冒侵权风险,“闷声发财”。例如,盛行多年的各种山寨品牌,不计其数,据广东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调查显示,超过半数公民不知道山寨手机侵权;也有网络媒体调查表明,52%的网民认为在网络下载解密软件,破解软件等行为不算侵权;去年,上海多位知名作家声讨百度,引发“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百度却辩称它是在倡导一种知识共享的价值理念,因而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还有无数歌舞厅的卡拉OK依然在肆意侵权中正常营业等等。分析这现状的原因,经济利益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在商业活动中,人们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权衡代价和收益之后,自然会对金钱趋之若鹜,铤而走险,对法定之他人合法权利视而不见。此外,我国传统文明与意识形态在公民头脑中还有着比较顽固的消极影响,致使我们很多人生活在现代社会却不知知识产权为何物。我们传统文化中关于知识成果的共享和传承态度,已经渗透到了文明的骨髓里,难以剔除。古人一向认为可以正当地占有使用前人、他人的智力成果而不受追究,被占有使用的人也乐意如此,并认为这是一种胸襟开阔和有肚量的表现。这样的思想也有着其积极的意义,彰显的是古人的德性和品格,也起到了技艺传承和创新的作用。
但必须看到的是,任何传统的意识形态的东西都来自于当时的现实社会。因此,时代已经改变,工业文明已经把人类引向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的世界,市场经济也成为了当前最具有代表性的时代特征之一。我们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观念必将被打破,随之而来的是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
参考文献:
[1]曲三强.窃书就是偷——论中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02.
[2][美]安守廉.窃书为雅罪——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M].李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1.
我们处于这样一个时代——中学和西学交融,传统和现代碰撞——已有一百多年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正是在这种急剧变革的时代中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自然免不了打上历史流变的烙印。几经波折之后,我们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步伐也逐年加快,可以说近三十年来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毋庸置疑的是,知识产权各种制度规则的确立表明了今后的一个正确走向,我们走过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过程。然而,是否就能说以后保护知识产权的路子就更轻松了,就可以坐收立法成效了呢?个人以为,这一点还是很有疑问的。我们承认,社会总是处于一种不断的更新变迁之中,旧的世界正离我们远去,新的时代已见蓝图,但历史也是有着其深刻的延续和继承性的,传统的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制肘着知识产权的前行步伐。
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是紧随着印刷术发明而产生的,因为印刷术使得文本能够廉价的传播,为了文本创作者的智力利益,必然要求著作权或类似的制度加以保护。这个结论是值得质疑的,至少对于中国来说。众所周知,印刷术最早产生于中国隋朝,完善于宋代,随后传遍世界,为人类文化传播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但是遍观中国法律史,并不见有知识产权的踪迹。我们更倾向于认为,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都不是我国的固有文化,它和工业文明形影相随,相继在中国发生,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逻辑。
联想到著名的“李约瑟难题”,科技水平曾经领先世界其他文明几个世纪的中国为什么没有发生工业文明?我们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高水平科技成就为什么没有催生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我国的传统文化是如何面对知识成果传播的呢?哈佛大学法学院安守廉教授有几点说明,可供理解其中的一些疑惑。其一,我国历史上也采取过类似今天的控制审查复制、印刷及保护商号、商标的管理措施,但与今日相比,它们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私利,而仅作为一种维护政治威权或商业秩序的手段。其二,我国并没有把成文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在纷繁复杂的社会规范中,天理、道义、礼仪、习俗甚至是家规都比法律制度有着更加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在调整家庭或经济关系过程中,春秋大义足矣,法律显得微不足道,更不用说知识产权法律。其三,这其中也有技术和经济层面的原因。前工业化时代,生产力并不足以支撑廉价商品的批量生产,也没有公司或类似的资本组织形式,使得商业活动受到抑制。其四,更深层的原因是,我国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意识形态,不重视商业,排斥私权。我们历代重农抑商,小农社会的氛围对知识产权并不亲近。传统中国崇尚知识共享、知识不能独占、不能私有知识不能自己囤积,要尽量传播。这种观念表现为对历史传统的继承,对先贤至圣的怀念,因循古制,注重从历史中获得现实的合法性,强调社会秩序的明确和稳定等。上述的理由大致勾勒出了我国传统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我们的结论是这样的社会土壤几乎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发生现代意义上知识产权立法的萌芽。
世界公认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英国1709年的《安娜法令》,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教授认为,迄今300多年,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经济生活一定会反映到人们的观念中,而它变成一种历史形态,变成可以与这个历史形态相对应的政策、法律制度,一定是有一个历史的发展变化过程。近代以来,工业文明席卷全球,传统与现代剧烈交融,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结构发生着极速地变迁和整合。面对着商品经济的浪潮,我们不可避免的选择了一条道路,一条通向市场、城市,走向现代的道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商品和服务更加畅通地跨区域流通,城市和农村地区交流互惠日益增多,由此必然伴生着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当然,除了对前景的乐观之外,我们仍需要保持足够的谨慎。知识产权之所以要受到严格规范的保护,在于它是所有人的智力成果,是一种具有极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然而也正因为其中的利益诱惑,使得社会上许多人甘冒侵权风险,“闷声发财”。例如,盛行多年的各种山寨品牌,不计其数,据广东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调查显示,超过半数公民不知道山寨手机侵权;也有网络媒体调查表明,52%的网民认为在网络下载解密软件,破解软件等行为不算侵权;去年,上海多位知名作家声讨百度,引发“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百度却辩称它是在倡导一种知识共享的价值理念,因而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还有无数歌舞厅的卡拉OK依然在肆意侵权中正常营业等等。分析这现状的原因,经济利益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在商业活动中,人们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权衡代价和收益之后,自然会对金钱趋之若鹜,铤而走险,对法定之他人合法权利视而不见。此外,我国传统文明与意识形态在公民头脑中还有着比较顽固的消极影响,致使我们很多人生活在现代社会却不知知识产权为何物。我们传统文化中关于知识成果的共享和传承态度,已经渗透到了文明的骨髓里,难以剔除。古人一向认为可以正当地占有使用前人、他人的智力成果而不受追究,被占有使用的人也乐意如此,并认为这是一种胸襟开阔和有肚量的表现。这样的思想也有着其积极的意义,彰显的是古人的德性和品格,也起到了技艺传承和创新的作用。
但必须看到的是,任何传统的意识形态的东西都来自于当时的现实社会。因此,时代已经改变,工业文明已经把人类引向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的世界,市场经济也成为了当前最具有代表性的时代特征之一。我们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观念必将被打破,随之而来的是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
参考文献:
[1]曲三强.窃书就是偷——论中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02.
[2][美]安守廉.窃书为雅罪——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M].李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