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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以来\+①,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侦查工作感觉影响很大。如何消除刑诉法修改后所带来的影响,其途径无非是在增强干警“人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加强侦查能力培养,转变侦查方式和手段,提升侦破率,有力打击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目的。
关键词:提升;反贪;侦查能力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开展自侦工作中已经感受到影响和压力很大。如律师的介入、非法证据排除等等。为此,必须深刻领会和掌握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神实质,认真对照和分析侦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相应对策,使反贪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和反贪侦查技能现状
犯罪分子总是绞尽脑汁,采取最高超、最先进、科技性高、隐避性强、风险性小的作案手段来逃避侦查。其手段、形式多样。而当前的反贪侦查能力也必须同犯罪手段“共同提高”,并要求更胜一筹。
(一)贪污贿赂犯罪隐避性强,获取线索困难
贪污贿赂作案范围分布在“各大行业,各个领域”,其作案手段乃形式多样,眼花缭乱。目的都是为了得到“官、钱、财、物”而无例外。通常说,各行各业“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从另一角度说,“行行有腐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数存在着“损失的是国家,而不损他人利益”,还有的“你好我也好”双方得利。所以,不少此类犯罪无人揭发和举报。再个,人民群众也抱有一种“凡正与我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成为当前案件线索发现难的主要问题。同时也直接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造成腐败严重泛滥,遍地开花。还有,以往有不少群众的揭发和举报,因证据缺失,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故对司法机关也不抱有多大希望,这是建立群众心理障碍的重要因素。目前,“官商勾结、权钱联手、合法打劫”\+②等腐败现象“无处不在”,而得到惩罚的大多数为“内部分脏不均”或自行马脚外露所致。一旦被发现查处的案件都是特大案件,而大要案一般来讲都是从上到大的。可见,检察机关平时不是没有案件可办,而是案件线索难以发现和发现的线索难以定案,对于“发现案件线索难,发现大要案线索更难”问题是目前反腐斗争的一大障碍。
(二)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暴露出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偏低问题,影响办案率
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的要求提高了不少。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将直接影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甭说案件线索缺乏,就是再多的案件线索,也难提高侦查破案率。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的高低将决定着案件侦破率的高低。当前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较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办案方式方法老化
理性思维不够,侦查观念存有障碍,旧的工作模式仍在惯性运作,习惯于就案论案,搞粗放式作战。办案方式上,笼统的“大排查”没有重点,方向不明,侦查员徒增工作量,大量消耗工作精力,成效不大,一旦案件突破不了,就将线索就搁置一边,无人问津,无功而返。在初查毫无成效的时候,涉及贿赂案件习惯于以审代侦、“由供到证”、“由供到供”的方法,搞的是车轮战术,以求突破取得证言。这种疲劳作战,还不一定能撬开“贿赂人”的口供获取证言,并易陷入“刑讯逼供”之境,跨入“非法证据排除”的禁地。
2、办案人员侦查取证意识不强,固定证据水平有限
侦查取证是案件侦破和成功移送公诉的重要之策。只注重快速找到线索的切入点寻求突破,而忽视侦查过程中收集物证、书证的做法是不妥的;那种敢于同嫌疑人打硬仗、打持久战,却不愿意或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取证、固定证据的工作已老化。“证据不牢,辛苦白费”。由于案件侦查工作中证据不扎实,直接导致对犯罪打击不力,无形中给辩护方钻空子提供把柄,造成案件中途翻案“流产”。
3、侦查队伍人员变动频繁,对提高侦查能力影响大
“好的走了,老的退了”是侦查人员变动频繁的重要原因。一些办案能手,由于能力较强往往提拔重用到其他部门,老者却退下休息,而新手对业务又比较生疏。侦查思维不开阔、侦查谋略不足、方法不多或效能低下。
要提升反贪侦查技能,一要稳定队伍传帮带。新老搭配得当,不要随意频繁调动,做好相对稳定工作。要老手带新手,强手带弱手,不断提高侦查技能;二要加强培训炼技能。不断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且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办案能力。人才是实施反贪侦查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生产力基础,要切实抓好办案能手的培养和传帮带工作,以防青黄不接。
二、提升反贪侦查能力措施
当前,要深刻领会修改后刑诉法精神实质,打破制约反贪侦查能力的瓶颈,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提升反贪侦查水平。
(一)完善以侦查基础工作为核心的侦查机制
一是强化运用智慧办案、科技破案手段,充分运用传统兵法计谋和现代信息优势;二是仔细分析行业领域特点、把握行业潜规则;三是在协查过程中提高侦查意识,在协查中发现本辖区内的有关职务犯罪线索,并通过对这些线索信息抽丝剥茧,理清当中的人物关系和事件经过,把握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切实强化侦查基础工作的能效,积极探索“准确分析,有的放矢”的侦查模式。转变“由供到证”的“口供中心主义”模式,适当采取“诱惑侦查”方式\+③,提高办案率。要抱有一颗全新的心态去面对每个案件,采取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的手法、方式,去寻求最恰当的、最适合的具体方法。
(二)重视侦查取证,固定有利证据
为实现案件“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就必须增强证据意识,改变那种“由供到证、由供到供”的办案方式。重视侦查取证,寻找侦查工作重心点,从案件客观事实基础上收集和固定有利证据。注意鉴别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杜绝不客观、不真实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多找旁证,进行补充和完善。当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物证出现矛盾时,认真分析矛盾所在,补充和完善证据,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当嫌疑人辩解的事实与客观真实情况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情况下,要开阔取证视野,对其辩解的事实进行深入分析,找寻其他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形成证据体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审讯工作中,力求尽快突破嫌疑人口供就要注意合理运用相关证据,对被询(讯)问人的身体和心理上施加高压,适时抛证,攻破其心理防线,达到“由证求供”、证供合一,并及时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之目的。当证据形成证据链后,即使嫌疑人想翻供,几率也不大。而且根据人性趋利避害的特点,越是这种情况,嫌疑人越是不会翻供,反而会积极认罪服法。
(三)注重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侦查能力
一切侦查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必须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反贪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着重提高侦查指挥决策能力、初查能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能力、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一是从办案实际工作中,学习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将实践工作上升到理论,总结经验。反过来,用升华了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工作。所以说,实践是最好的老师。通过实践,可以更好地掌握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侦查技能。
二是组织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理有关案件,深入分析所办案件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学习取证工作经验。通过旁听,可以了解案件证据的实与虚问题,为下次办案理清思路,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总结办案经验,提升办案能力。总结经验是提高能力最为常用之策。要善于总结,全年任务完成后的相对休整时期,可开展“案件回头看”活动,对一年来立案情况、结案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寻找成功和不足之处。只有了解掌握那些是成功的,那些是失败的东西,就能为今后办案工作指示方向、理清思路,扬长避短。
四是不定期开展业务学习,提炼业务技能。可能通过业务学习,掌握新的法律精神,使办案工作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如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关键证人的心理研究,以及通过组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实战观摩、模拟演练等形式,有效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同时,除了深入学习业务知识外,还要了解其他领域知识。由于现行的经济犯罪涉及的领域有很多,诸如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医药购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等,如果光懂得法律,而不了解相关领域的相关知识,办理相关案件将阻力很大。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24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全面实施。
② 邓海建《月缴1.8万元公积金咋成福利的“筐”》:《抚州日报》,2013年6月3日第一版。
③ 邬莉萍《贿赂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探析》:《江西检察》2012年第5期,第10项。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以来\+①,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侦查工作感觉影响很大。如何消除刑诉法修改后所带来的影响,其途径无非是在增强干警“人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加强侦查能力培养,转变侦查方式和手段,提升侦破率,有力打击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目的。
关键词:提升;反贪;侦查能力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开展自侦工作中已经感受到影响和压力很大。如律师的介入、非法证据排除等等。为此,必须深刻领会和掌握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神实质,认真对照和分析侦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相应对策,使反贪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和反贪侦查技能现状
犯罪分子总是绞尽脑汁,采取最高超、最先进、科技性高、隐避性强、风险性小的作案手段来逃避侦查。其手段、形式多样。而当前的反贪侦查能力也必须同犯罪手段“共同提高”,并要求更胜一筹。
(一)贪污贿赂犯罪隐避性强,获取线索困难
贪污贿赂作案范围分布在“各大行业,各个领域”,其作案手段乃形式多样,眼花缭乱。目的都是为了得到“官、钱、财、物”而无例外。通常说,各行各业“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从另一角度说,“行行有腐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数存在着“损失的是国家,而不损他人利益”,还有的“你好我也好”双方得利。所以,不少此类犯罪无人揭发和举报。再个,人民群众也抱有一种“凡正与我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成为当前案件线索发现难的主要问题。同时也直接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造成腐败严重泛滥,遍地开花。还有,以往有不少群众的揭发和举报,因证据缺失,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故对司法机关也不抱有多大希望,这是建立群众心理障碍的重要因素。目前,“官商勾结、权钱联手、合法打劫”\+②等腐败现象“无处不在”,而得到惩罚的大多数为“内部分脏不均”或自行马脚外露所致。一旦被发现查处的案件都是特大案件,而大要案一般来讲都是从上到大的。可见,检察机关平时不是没有案件可办,而是案件线索难以发现和发现的线索难以定案,对于“发现案件线索难,发现大要案线索更难”问题是目前反腐斗争的一大障碍。
(二)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暴露出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偏低问题,影响办案率
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的要求提高了不少。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将直接影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甭说案件线索缺乏,就是再多的案件线索,也难提高侦查破案率。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的高低将决定着案件侦破率的高低。当前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较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办案方式方法老化
理性思维不够,侦查观念存有障碍,旧的工作模式仍在惯性运作,习惯于就案论案,搞粗放式作战。办案方式上,笼统的“大排查”没有重点,方向不明,侦查员徒增工作量,大量消耗工作精力,成效不大,一旦案件突破不了,就将线索就搁置一边,无人问津,无功而返。在初查毫无成效的时候,涉及贿赂案件习惯于以审代侦、“由供到证”、“由供到供”的方法,搞的是车轮战术,以求突破取得证言。这种疲劳作战,还不一定能撬开“贿赂人”的口供获取证言,并易陷入“刑讯逼供”之境,跨入“非法证据排除”的禁地。
2、办案人员侦查取证意识不强,固定证据水平有限
侦查取证是案件侦破和成功移送公诉的重要之策。只注重快速找到线索的切入点寻求突破,而忽视侦查过程中收集物证、书证的做法是不妥的;那种敢于同嫌疑人打硬仗、打持久战,却不愿意或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取证、固定证据的工作已老化。“证据不牢,辛苦白费”。由于案件侦查工作中证据不扎实,直接导致对犯罪打击不力,无形中给辩护方钻空子提供把柄,造成案件中途翻案“流产”。
3、侦查队伍人员变动频繁,对提高侦查能力影响大
“好的走了,老的退了”是侦查人员变动频繁的重要原因。一些办案能手,由于能力较强往往提拔重用到其他部门,老者却退下休息,而新手对业务又比较生疏。侦查思维不开阔、侦查谋略不足、方法不多或效能低下。
要提升反贪侦查技能,一要稳定队伍传帮带。新老搭配得当,不要随意频繁调动,做好相对稳定工作。要老手带新手,强手带弱手,不断提高侦查技能;二要加强培训炼技能。不断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且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办案能力。人才是实施反贪侦查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生产力基础,要切实抓好办案能手的培养和传帮带工作,以防青黄不接。
二、提升反贪侦查能力措施
当前,要深刻领会修改后刑诉法精神实质,打破制约反贪侦查能力的瓶颈,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提升反贪侦查水平。
(一)完善以侦查基础工作为核心的侦查机制
一是强化运用智慧办案、科技破案手段,充分运用传统兵法计谋和现代信息优势;二是仔细分析行业领域特点、把握行业潜规则;三是在协查过程中提高侦查意识,在协查中发现本辖区内的有关职务犯罪线索,并通过对这些线索信息抽丝剥茧,理清当中的人物关系和事件经过,把握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切实强化侦查基础工作的能效,积极探索“准确分析,有的放矢”的侦查模式。转变“由供到证”的“口供中心主义”模式,适当采取“诱惑侦查”方式\+③,提高办案率。要抱有一颗全新的心态去面对每个案件,采取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的手法、方式,去寻求最恰当的、最适合的具体方法。
(二)重视侦查取证,固定有利证据
为实现案件“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就必须增强证据意识,改变那种“由供到证、由供到供”的办案方式。重视侦查取证,寻找侦查工作重心点,从案件客观事实基础上收集和固定有利证据。注意鉴别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杜绝不客观、不真实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多找旁证,进行补充和完善。当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物证出现矛盾时,认真分析矛盾所在,补充和完善证据,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当嫌疑人辩解的事实与客观真实情况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情况下,要开阔取证视野,对其辩解的事实进行深入分析,找寻其他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形成证据体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审讯工作中,力求尽快突破嫌疑人口供就要注意合理运用相关证据,对被询(讯)问人的身体和心理上施加高压,适时抛证,攻破其心理防线,达到“由证求供”、证供合一,并及时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之目的。当证据形成证据链后,即使嫌疑人想翻供,几率也不大。而且根据人性趋利避害的特点,越是这种情况,嫌疑人越是不会翻供,反而会积极认罪服法。
(三)注重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侦查能力
一切侦查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必须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反贪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着重提高侦查指挥决策能力、初查能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能力、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一是从办案实际工作中,学习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将实践工作上升到理论,总结经验。反过来,用升华了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工作。所以说,实践是最好的老师。通过实践,可以更好地掌握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侦查技能。
二是组织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理有关案件,深入分析所办案件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学习取证工作经验。通过旁听,可以了解案件证据的实与虚问题,为下次办案理清思路,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总结办案经验,提升办案能力。总结经验是提高能力最为常用之策。要善于总结,全年任务完成后的相对休整时期,可开展“案件回头看”活动,对一年来立案情况、结案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寻找成功和不足之处。只有了解掌握那些是成功的,那些是失败的东西,就能为今后办案工作指示方向、理清思路,扬长避短。
四是不定期开展业务学习,提炼业务技能。可能通过业务学习,掌握新的法律精神,使办案工作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如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关键证人的心理研究,以及通过组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实战观摩、模拟演练等形式,有效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同时,除了深入学习业务知识外,还要了解其他领域知识。由于现行的经济犯罪涉及的领域有很多,诸如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医药购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等,如果光懂得法律,而不了解相关领域的相关知识,办理相关案件将阻力很大。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24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全面实施。
② 邓海建《月缴1.8万元公积金咋成福利的“筐”》:《抚州日报》,2013年6月3日第一版。
③ 邬莉萍《贿赂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探析》:《江西检察》2012年第5期,第1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