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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国有林场现行体制运行凸现的问题比较突出,林场的林农反映十分强烈。本文简要分析了国营林场的经营现状,并进一步提出了促进国营林场发展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国营林场;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617―01
1.引言
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整体推进,国有林场现行管理体制的运行极不适应,极不顺畅,有时候不合法,有时候不合理,林场管理干部叫苦不迭,林场林农反映十分强烈。本文简要分析了国营林场的经营现状,并进一步提出了促进国营林场发展的有效对策。
2.国营林场的经营现状
2.1森林资源产权主体不明确
目前,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虽然法定为国有资产,但是谁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受所有者的权益?至今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产权主体长期缺位。这是多年来一直困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有序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常遭侵占、平调和随意处置,造成破坏、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2.2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
在文化大革命前,国有林场建设管理投资和事业经费,均由国家全额拨款;绝大多数国有林场由省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只有很少一部分试验林场由国家林业部管理。文革期间,国有林场大都被层层下放到县管理。由于国有林场一般地处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偏远地区,县财政普遍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财政实行“分灶吃饭”体制后,这些县更是无力解决林场建设和管理资金,导致许多林场生产建设投资渠道断失,事业经费也绝了来源。这给林场建设发展和职工生计造成极大困难。同时,国有林场下放以后,省级林场管理机构大都撤并、人员裁减,国有林场行业领导管理工作被严重削弱,有的甚至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国有林场存在的许多困难和问题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林场的建设的发展。
2.3性质定位不妥当
过去,林业在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把国有林场主要看成是为国家保护培育森林、提供木材等林产品和利税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其性质由纯事业单位改变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随着国家林业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并将国有林场的森林大部分划定为生态公益林,林场的主要任务转向保育森林,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服务。即使林场经营利用商品林,也必须兼顾生态保护,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显然,国有林场现在这种“企业不是企业、事业不是事业”性质定位,不仅在享受国家建设投资、财政经济政策及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待遇等方面被严重“边缘化”,危及林场的生存,而且也不适应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国有林场任务职能发展变化的新要求。
3.促进国营林场发展的有效对策
3.1建立资产管理体制
这是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性资产,又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的短缺资源。为了强化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保护管理,促进资产科学经营和高效运营,确保资产增长、增值、增效,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应当参照中央林业决定中关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模式,建立由省级政府统一管理的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鉴于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一般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专业性、政策性、社会性较强,适宜委托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的管理、监督,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同时,按照国家《森林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在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收益、处分等法规制度,激活产权运营,推进产权效率的提高。
3.2健全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国有林场的现状和长远建设发展的要求,以及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国有林场实行以省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特别是林场的改革发展较为有利。福建省国有林场实行由省管理的体制后,几年的时间,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经营管理水平普遍提高,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职工收入相应增加,形势越来越好。山西九大林区的国有林场,长期由省直接管理,林场建设、林地绿化率、林木经营管理水平、森林质量和效益等,名列全国一流,高居全省国有林场榜首。其它省区国有林场的情况,也是省管普遍好于县管。因此,国有林场应当实行由省(区、市)直接管理的体制;省(区、市)统一直管有困难的,也可暂先实行由省(区、市)和具有建设管理林场财力的地(州、市)、县(市)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要强化和完善管理机构,加强对国有林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以适应新时期林场建设发展的要求。
3.3完善林场性质定位
国有林场大都建在江河两岸、荒原沙地、高山丘陵、海边湖滨、水库周围、城市郊区等生态区位重要地带。多年来,国家在国有林场投资保护培育了大面积的各类防护林、景观林、用材林、经济林等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这些森林在恢复重建我国森林生态系统、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发展区域林业产业、开发生态旅游等方面,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和重大价值。根据国家林业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发展战略的要求,以及国有林场在国家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所担负的任务与职能,其性质统一定为国家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较为适宜。最近,甘肃、新疆两省区已将原有的国有森工企业统一改制为国家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各项政策待遇。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也正在探索和试行类似改革。这一改革顺应了林业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体现了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新要求。因此,对国有林场的性质不再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两个类别,应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企业体制改革模式一样,统一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各项政策待遇。林场所需生产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列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计划。林场经济收支管理制度,视林场情况,可以实行全额拨款,收入上缴;也可以实行差额补贴或定额补贴的办法,保障林场建设发展和干部职工工资及社会福利待遇的资金需求。国有林场定性为国家事业单位后,实行事企分开,将原有场办企业剥离出去。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事企分开、一场两制”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办法,既有利于巩固和强化国有林场组织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专注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稳定增长,持续经营,又可以采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搞活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张俊钦,郭永俊.探索国有林场经营发展新模式[J].福建林业科技.2001.S1.
【关键词】国营林场;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617―01
1.引言
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整体推进,国有林场现行管理体制的运行极不适应,极不顺畅,有时候不合法,有时候不合理,林场管理干部叫苦不迭,林场林农反映十分强烈。本文简要分析了国营林场的经营现状,并进一步提出了促进国营林场发展的有效对策。
2.国营林场的经营现状
2.1森林资源产权主体不明确
目前,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虽然法定为国有资产,但是谁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受所有者的权益?至今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产权主体长期缺位。这是多年来一直困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有序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常遭侵占、平调和随意处置,造成破坏、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2.2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
在文化大革命前,国有林场建设管理投资和事业经费,均由国家全额拨款;绝大多数国有林场由省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只有很少一部分试验林场由国家林业部管理。文革期间,国有林场大都被层层下放到县管理。由于国有林场一般地处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偏远地区,县财政普遍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财政实行“分灶吃饭”体制后,这些县更是无力解决林场建设和管理资金,导致许多林场生产建设投资渠道断失,事业经费也绝了来源。这给林场建设发展和职工生计造成极大困难。同时,国有林场下放以后,省级林场管理机构大都撤并、人员裁减,国有林场行业领导管理工作被严重削弱,有的甚至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国有林场存在的许多困难和问题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林场的建设的发展。
2.3性质定位不妥当
过去,林业在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把国有林场主要看成是为国家保护培育森林、提供木材等林产品和利税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其性质由纯事业单位改变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随着国家林业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并将国有林场的森林大部分划定为生态公益林,林场的主要任务转向保育森林,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服务。即使林场经营利用商品林,也必须兼顾生态保护,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显然,国有林场现在这种“企业不是企业、事业不是事业”性质定位,不仅在享受国家建设投资、财政经济政策及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待遇等方面被严重“边缘化”,危及林场的生存,而且也不适应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国有林场任务职能发展变化的新要求。
3.促进国营林场发展的有效对策
3.1建立资产管理体制
这是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性资产,又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的短缺资源。为了强化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保护管理,促进资产科学经营和高效运营,确保资产增长、增值、增效,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应当参照中央林业决定中关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模式,建立由省级政府统一管理的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鉴于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一般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专业性、政策性、社会性较强,适宜委托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的管理、监督,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同时,按照国家《森林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在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收益、处分等法规制度,激活产权运营,推进产权效率的提高。
3.2健全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国有林场的现状和长远建设发展的要求,以及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国有林场实行以省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特别是林场的改革发展较为有利。福建省国有林场实行由省管理的体制后,几年的时间,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经营管理水平普遍提高,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职工收入相应增加,形势越来越好。山西九大林区的国有林场,长期由省直接管理,林场建设、林地绿化率、林木经营管理水平、森林质量和效益等,名列全国一流,高居全省国有林场榜首。其它省区国有林场的情况,也是省管普遍好于县管。因此,国有林场应当实行由省(区、市)直接管理的体制;省(区、市)统一直管有困难的,也可暂先实行由省(区、市)和具有建设管理林场财力的地(州、市)、县(市)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要强化和完善管理机构,加强对国有林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以适应新时期林场建设发展的要求。
3.3完善林场性质定位
国有林场大都建在江河两岸、荒原沙地、高山丘陵、海边湖滨、水库周围、城市郊区等生态区位重要地带。多年来,国家在国有林场投资保护培育了大面积的各类防护林、景观林、用材林、经济林等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这些森林在恢复重建我国森林生态系统、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发展区域林业产业、开发生态旅游等方面,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和重大价值。根据国家林业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发展战略的要求,以及国有林场在国家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所担负的任务与职能,其性质统一定为国家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较为适宜。最近,甘肃、新疆两省区已将原有的国有森工企业统一改制为国家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各项政策待遇。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也正在探索和试行类似改革。这一改革顺应了林业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体现了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新要求。因此,对国有林场的性质不再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两个类别,应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企业体制改革模式一样,统一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各项政策待遇。林场所需生产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列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计划。林场经济收支管理制度,视林场情况,可以实行全额拨款,收入上缴;也可以实行差额补贴或定额补贴的办法,保障林场建设发展和干部职工工资及社会福利待遇的资金需求。国有林场定性为国家事业单位后,实行事企分开,将原有场办企业剥离出去。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事企分开、一场两制”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办法,既有利于巩固和强化国有林场组织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专注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稳定增长,持续经营,又可以采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搞活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张俊钦,郭永俊.探索国有林场经营发展新模式[J].福建林业科技.2001.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