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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性犯罪,其对于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这样既不利于对行为人的处罚,也不利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精神损害的判决也偶有突破,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精神损害交通肇事罪经济赔偿
作者简介:邓春平、王冬妮,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犯罪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中很多犯罪行为系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达到了轻伤、重伤甚至于死亡的后果。对于此类伤害,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给予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赔偿仅以经济损失为限。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是不予以金钱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会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在另外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尤其是交通肇事罪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偶有突破,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損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在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不适用金钱赔偿,尤其是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传统民法观点认为对犯罪行为人处以刑事处罚即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最好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自罗马法以来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以财产损失为限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进入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侵权法中,逐步突破了传统民法的规定,规定精神损害亦适用财产赔偿。我国法律的发展过程,亦遵循着这样一个发展轨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的过程。
1987年起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否定了几十年来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之一——关于精神损害不适用金钱赔偿的陈旧观点。但其赔偿范围仅限于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些人格权利,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不宜适用。即使是公民或法人的上述权利受到侵害,但并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也不一定都采用金钱赔偿的办法来解决。豍
2000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遵循了传统民法观点,排除了刑事犯罪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将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限制于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内。
2001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是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二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三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四是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五是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六是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自然人近亲属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不再限于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还扩大到人身损害、亲权损害及死者的人格权及尸体权利。
2010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侵害财产权,如果侵害了财产权益,就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同时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规定是否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尚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判决中,则会出现判决结果不一的情况。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这一请求则偶有突破,予以支持。
从总体来看,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愈加广泛、明确。目前,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为非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但是,刑事犯罪本质上亦是一种侵权行为,当其侵害的客体为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其为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是最为严重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损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却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受精神损害最为严重的情形反而无法获得赔偿。
二、交通肇事罪的特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即行为人所持有的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即使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严重后果,也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轻微刑罚。给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然而由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其不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法定的经济赔偿,行为人往往可以被判处缓刑,该经济赔偿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计算方式相同。因此,不予赔偿精神损害,不利于使受害人及其家属更好地获得赔偿,也不利于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更好地惩处。
三、交通肇事罪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
(一)能够更好地处罚行为人,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创伤
在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精神损害是必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均是重伤以上伤情,通常能够构成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尽管行为人被判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精神抚慰的作用,但远不能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尤其是在两车相撞的情况下,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一方承担次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一方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的经济损失中亦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更不利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及精神抚慰。
(二)排除精神损害赔偿有违公平原则
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造成恶劣社会后果的侵权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比起因民事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相同,犯罪行为不予赔偿精神损失,使得犯罪行为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要少得多。这种规定,有违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三)节省诉讼成本
在交通肇事罪引起的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刑事法官要根据民事案件的赔偿结果作为刑事案件审理的审判依据;民事法官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程度,浪费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刑事犯罪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那么就不会出现受害人及其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就会在刑事诉讼中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节省了法院的诉讼成本。
因此,在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更好地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对于犯罪嫌疑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更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节省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成本。
四、交通肇事罪中赔偿精神损害系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犯罪行为引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尚无明确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仍然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进行判决,不予支持犯罪行为引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但是,目前某些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于此类案件则偶有突破,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罪引发的精神损害,如造成死亡后果的,如果被害人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现象出现。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对于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赔偿的标准和范围。现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司法界对于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及其发展趋势。
注释:
豍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版.第525页.
关键词精神损害交通肇事罪经济赔偿
作者简介:邓春平、王冬妮,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犯罪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中很多犯罪行为系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达到了轻伤、重伤甚至于死亡的后果。对于此类伤害,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给予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赔偿仅以经济损失为限。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是不予以金钱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会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在另外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尤其是交通肇事罪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偶有突破,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損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在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不适用金钱赔偿,尤其是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传统民法观点认为对犯罪行为人处以刑事处罚即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最好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自罗马法以来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以财产损失为限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进入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侵权法中,逐步突破了传统民法的规定,规定精神损害亦适用财产赔偿。我国法律的发展过程,亦遵循着这样一个发展轨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的过程。
1987年起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否定了几十年来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之一——关于精神损害不适用金钱赔偿的陈旧观点。但其赔偿范围仅限于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些人格权利,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不宜适用。即使是公民或法人的上述权利受到侵害,但并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也不一定都采用金钱赔偿的办法来解决。豍
2000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遵循了传统民法观点,排除了刑事犯罪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将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限制于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内。
2001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是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二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三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四是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五是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六是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自然人近亲属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不再限于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还扩大到人身损害、亲权损害及死者的人格权及尸体权利。
2010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侵害财产权,如果侵害了财产权益,就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同时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规定是否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尚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判决中,则会出现判决结果不一的情况。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这一请求则偶有突破,予以支持。
从总体来看,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愈加广泛、明确。目前,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为非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但是,刑事犯罪本质上亦是一种侵权行为,当其侵害的客体为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其为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是最为严重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损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却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受精神损害最为严重的情形反而无法获得赔偿。
二、交通肇事罪的特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即行为人所持有的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即使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严重后果,也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轻微刑罚。给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然而由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其不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法定的经济赔偿,行为人往往可以被判处缓刑,该经济赔偿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计算方式相同。因此,不予赔偿精神损害,不利于使受害人及其家属更好地获得赔偿,也不利于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更好地惩处。
三、交通肇事罪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
(一)能够更好地处罚行为人,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创伤
在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精神损害是必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均是重伤以上伤情,通常能够构成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尽管行为人被判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精神抚慰的作用,但远不能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尤其是在两车相撞的情况下,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一方承担次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一方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的经济损失中亦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更不利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及精神抚慰。
(二)排除精神损害赔偿有违公平原则
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造成恶劣社会后果的侵权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比起因民事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相同,犯罪行为不予赔偿精神损失,使得犯罪行为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要少得多。这种规定,有违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三)节省诉讼成本
在交通肇事罪引起的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刑事法官要根据民事案件的赔偿结果作为刑事案件审理的审判依据;民事法官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程度,浪费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刑事犯罪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那么就不会出现受害人及其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就会在刑事诉讼中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节省了法院的诉讼成本。
因此,在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更好地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对于犯罪嫌疑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更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节省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成本。
四、交通肇事罪中赔偿精神损害系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犯罪行为引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尚无明确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仍然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进行判决,不予支持犯罪行为引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但是,目前某些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于此类案件则偶有突破,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罪引发的精神损害,如造成死亡后果的,如果被害人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现象出现。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对于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赔偿的标准和范围。现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司法界对于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及其发展趋势。
注释:
豍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版.第5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