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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旅游对大自然充满了尊重与关爱,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朋友的关系。这是一种肩负着社会责任感的全新的旅游方式。目前我国有人打着生态旅游的旗号,实际上却做着破坏环境的行为。因此,必须对生态旅游的真正内涵加以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制订出生态旅游的法制法规和管理措施。本文主要介绍我国生态旅游的现状,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其健康发展的相应对策,使旅游业成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
【关键词】生态旅游;社会责任感;内涵;可持续发展。
“生态旅游”最早是在1983年使用。它不仅被用来表征所有的观光自然景物的旅游,而且强调被观光对象不应受到损害,是在持续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开展的旅游活动。 “生态旅游”概念一经提出之后,世界上很多组织和研究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但至今尚未有一个统一认可的定义。
概括而言,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最显著的区别有三:一是从依托环境来看,生态旅游是在生资源富集的自然环境中开展的旅游活动,而大众旅游则可能涉及城市、工厂、文物古迹、革命圣地、农村等各种环境;二是从经营原则来看,生态旅游力求将对生态环境和当地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特别强调对自然环境的欣赏和保护,而大众旅游则更多地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三是从社会角度来看,生态旅游重视社区参与和当地人受益,而大众旅游对此并无特别关注。
一、我国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
(一)偏重生态旅游
一些研究者把生态旅游当作是指导旅游业发展的一种原则、模式、规划方法、管理方法,将其看成是适合所有旅游形式、所有地区、所有旅游相关建设和管理的一种普遍原则。实际上,生态旅游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种典型形式,但不是惟一形式,更不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本身。所有的旅游活动,尤其是占主流的大众旅游,都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将对环境和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二)夸大生态旅游的作用
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我国部分地方出现了生态旅游热,一些省份还提出了建设生态旅游大省的目标。尽管发展生态旅游能够改善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尤其是给西部落后地区和旅游发展后发地区带来了绝好的发展契机,,但是生态旅游在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上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希望借其赚大钱的想法是不现实的。生态旅游能够承担地区经济发展龙头的重任,但将地区经济发展的希望主要、甚至全部寄托在生态旅游上的想法,最终不仅会扭曲生态旅游的本质,而且难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三)夸大收益忽视成本
任何发展都是需要成本的,认为生态旅游只有积极作用而没有负面影响的想法同样是不现实的。无论旅游者多么具有环境意识和文化敏感性,无论企业多么具有环境伦理和社会责任感,生态旅游都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重要的是如何保证最终的整体正效应最大,如何在扩大收益的同时将成本(尤其是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生态旅游的发展需要一个全新的成本收益观,需要将生态、社会文化等因素也考虑到成本之中,需要将社区的付出和所得也纳入成本收益分析体系。
二、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完善立法
生态旅游专门立法的缺失是我国生态旅游各种问题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完善生态旅游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最主要的手段。至少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清产权关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旅游景区主体产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实际问题却比较复杂:有不少景区位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位于景区范围内;或者农村集体(包括个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本身就构成景区风景的一部分。这种复杂的产权关系使得生态旅游的景区开发管理矛盾重重。为此,有必要在专门的生态旅游立法中对景区产权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2)明确管理者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甚至经营权都由国家拥有,政企不分。不仅如此,由于各地的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具体管辖权,导致许多国家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地方化,名为国家所有,其实际的管理、收益和处分权的行使则是围绕着地方的利益甚至是地方官员的利益和政绩打转。更大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对景区的管理缺乏统一,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建议新的立法要赋予特定部门对生态景区和生态旅游明确的、独立的专门管辖权,使之成为生态旅游的权威管理部门。
3)规范管理条例
明确了生态旅游的专门管理部门以后,还有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由立法加以解决,那就是制定规范生态旅游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因此,生态旅游管理专门立法要尽快摆上日程。
4)采取灵活有效的经营模式
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 往往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科学的规划和大量资金投入,才能保证总体开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单靠政府部门的投资是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如果允许多方资金投入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保护项目,一方面缓解了政府无力开发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使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有了强大的资金后盾 。
(二)加强执法
首先要依法建立生态旅游执法机构。包括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其次,要建设一支合格的生态旅游执法队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专、兼职生态旅游执法人员,并赋予应有的权限。再次,要严肃生态旅游执法,要落实生态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最后,要严格按照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程序办事。
2.3健全监督机制
应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在财务与人事上与监督对象相分离的行政监督机构,制定一部规范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赋予监督主体明确的监督依据和足够的监督权限。在监督过程中,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还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实体内容,又要监督方法、程序。除了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此外,还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各种监督力量势互补,形成合力,提高生态旅游法律监督的整体效率。
(三)我国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纬度跨度大,地理、地貌、区域性特点明显、气候带呈南北过渡性分布,故我国旅游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开发潜能。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问题相当严重,使我国目前开展生态旅游受到很大制约。生态旅游在中国旅游业体系中所处的地位还不高,我国的生态旅游刚起步,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旅游之路。
【参考文献】
[1]龚雪辉. “生态旅游岂能破坏生态”[J].光明日报,2000,12(3):9-12.
[2] 彭希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M].北京:《国际市场》,1999,1.
[3] 罗佳明.旅游经济管理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11.
[4]保继刚,楚义芳.旅游地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
[5]鄢志武.旅游资源学武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50.
[6]姚昆遗.旅游文化学[M]北京.旅游出版社,2007:27.
【关键词】生态旅游;社会责任感;内涵;可持续发展。
“生态旅游”最早是在1983年使用。它不仅被用来表征所有的观光自然景物的旅游,而且强调被观光对象不应受到损害,是在持续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开展的旅游活动。 “生态旅游”概念一经提出之后,世界上很多组织和研究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但至今尚未有一个统一认可的定义。
概括而言,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最显著的区别有三:一是从依托环境来看,生态旅游是在生资源富集的自然环境中开展的旅游活动,而大众旅游则可能涉及城市、工厂、文物古迹、革命圣地、农村等各种环境;二是从经营原则来看,生态旅游力求将对生态环境和当地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特别强调对自然环境的欣赏和保护,而大众旅游则更多地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三是从社会角度来看,生态旅游重视社区参与和当地人受益,而大众旅游对此并无特别关注。
一、我国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
(一)偏重生态旅游
一些研究者把生态旅游当作是指导旅游业发展的一种原则、模式、规划方法、管理方法,将其看成是适合所有旅游形式、所有地区、所有旅游相关建设和管理的一种普遍原则。实际上,生态旅游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种典型形式,但不是惟一形式,更不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本身。所有的旅游活动,尤其是占主流的大众旅游,都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将对环境和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二)夸大生态旅游的作用
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我国部分地方出现了生态旅游热,一些省份还提出了建设生态旅游大省的目标。尽管发展生态旅游能够改善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尤其是给西部落后地区和旅游发展后发地区带来了绝好的发展契机,,但是生态旅游在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上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希望借其赚大钱的想法是不现实的。生态旅游能够承担地区经济发展龙头的重任,但将地区经济发展的希望主要、甚至全部寄托在生态旅游上的想法,最终不仅会扭曲生态旅游的本质,而且难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三)夸大收益忽视成本
任何发展都是需要成本的,认为生态旅游只有积极作用而没有负面影响的想法同样是不现实的。无论旅游者多么具有环境意识和文化敏感性,无论企业多么具有环境伦理和社会责任感,生态旅游都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重要的是如何保证最终的整体正效应最大,如何在扩大收益的同时将成本(尤其是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生态旅游的发展需要一个全新的成本收益观,需要将生态、社会文化等因素也考虑到成本之中,需要将社区的付出和所得也纳入成本收益分析体系。
二、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完善立法
生态旅游专门立法的缺失是我国生态旅游各种问题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完善生态旅游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最主要的手段。至少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清产权关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旅游景区主体产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实际问题却比较复杂:有不少景区位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位于景区范围内;或者农村集体(包括个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本身就构成景区风景的一部分。这种复杂的产权关系使得生态旅游的景区开发管理矛盾重重。为此,有必要在专门的生态旅游立法中对景区产权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2)明确管理者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甚至经营权都由国家拥有,政企不分。不仅如此,由于各地的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具体管辖权,导致许多国家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地方化,名为国家所有,其实际的管理、收益和处分权的行使则是围绕着地方的利益甚至是地方官员的利益和政绩打转。更大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对景区的管理缺乏统一,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建议新的立法要赋予特定部门对生态景区和生态旅游明确的、独立的专门管辖权,使之成为生态旅游的权威管理部门。
3)规范管理条例
明确了生态旅游的专门管理部门以后,还有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由立法加以解决,那就是制定规范生态旅游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因此,生态旅游管理专门立法要尽快摆上日程。
4)采取灵活有效的经营模式
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 往往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科学的规划和大量资金投入,才能保证总体开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单靠政府部门的投资是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如果允许多方资金投入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保护项目,一方面缓解了政府无力开发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使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有了强大的资金后盾 。
(二)加强执法
首先要依法建立生态旅游执法机构。包括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其次,要建设一支合格的生态旅游执法队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专、兼职生态旅游执法人员,并赋予应有的权限。再次,要严肃生态旅游执法,要落实生态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最后,要严格按照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程序办事。
2.3健全监督机制
应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在财务与人事上与监督对象相分离的行政监督机构,制定一部规范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赋予监督主体明确的监督依据和足够的监督权限。在监督过程中,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还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实体内容,又要监督方法、程序。除了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此外,还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各种监督力量势互补,形成合力,提高生态旅游法律监督的整体效率。
(三)我国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纬度跨度大,地理、地貌、区域性特点明显、气候带呈南北过渡性分布,故我国旅游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开发潜能。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问题相当严重,使我国目前开展生态旅游受到很大制约。生态旅游在中国旅游业体系中所处的地位还不高,我国的生态旅游刚起步,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旅游之路。
【参考文献】
[1]龚雪辉. “生态旅游岂能破坏生态”[J].光明日报,2000,12(3):9-12.
[2] 彭希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M].北京:《国际市场》,1999,1.
[3] 罗佳明.旅游经济管理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11.
[4]保继刚,楚义芳.旅游地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
[5]鄢志武.旅游资源学武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50.
[6]姚昆遗.旅游文化学[M]北京.旅游出版社,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