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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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法制史是法律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在高效的课程设计中被视为核心必修课程,但是这门课程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却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本文通过分析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教学面临的问题,提出改变教学理念,实施专题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及实践教学方法相结合的多元化教学模式,激发学生们学习法制史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中国法制史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学互长。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理念;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D9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74-02
  作者简介:胡长云(1983-),男,苗族,湖南邵阳人,硕士,邵阳学院政法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制史、法学理论。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在高效的课程设计中被视为核心必修课程,但是,这门课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却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高校学生为了拿到学分顺利毕业消极对待的现象是随处可见的[1]。我国社会质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依法治国,从这个高度上说,中国法制史课程改革的研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怎样充分调动学生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带动学生和老师一起深入思考中国法学历史的发展与变迁,这是摆在现阶段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面前教学的难题。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意义
  针对现阶段的高效学生学习法制史的消极情绪,研究教学改革,彻底解决学生们学习过程中的困境及老师课程教学难以开展的问题变得十分关键。
  (一)寻找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律教学的重点课程一直面临不受欢迎的尴尬境地,有很多原因使学生们缺少对法制史课程学习的兴趣,因此,通过研究教学方式的改革,寻求多元化的教学机制,提高法学生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基础。部门法和现实生活比较贴近,从而能够使学生们在理解的基础上主动的融入课堂学习[2]。因此努力使学生们了解当时法律制度制定下的生活环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比如说,在儒家化法制史的教学课程中,“亲亲”和“尊尊”两个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在那个时期亲属之间包庇罪行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现代法律观念的指导下,亲属间相互包庇将会构成犯罪,以至于很多学生不能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改变教学方法,就是要让学生们可以理解古代中国生活环境下的法律规定,进而使学生们像学习部门法一样的参与到法制史课程的学习当中。
  (二)通过教学改革,解决老师教学难的问题
  老师教授法律和学生学习法律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缺乏参与的兴趣,这对老师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学生可以放弃自己的学习,但是老师却只能通过改变自己来适应学生的改变[3]。学习法律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且法律建设的过程就是使法治获得权威认证的过程,树立法律的权威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实施,需要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和这个民族的精神紧密相联。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能够为学生学习现代法律提供正确的历史逻辑思维角度,在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将历史和现代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任务。而教学课程的改革,将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介绍给授课老师,对于解决老师教学难的现状具有积极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面临的问题
  (一)学生缺少学习的兴趣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在时间过程中应用不多,很多学生认为学习这样的课程意义不大,尤其在现实就业环境的压力下,选择课程的积极性大部分都取决于课程的实用性和现实指导性。比如民法和刑法的学习能够帮助学生更好的处理实际生活中存在各种就纠纷,但是法制史却只是教给我们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这些内容和历史相结合,不仅难度非常大,对于以后的就业也没有什么帮助,导致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不高。另外,法制史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也很少,司法考试的范围广,内容多,从考试战略上选择,学生势必会将学习重点放在分值最多的部门法律上,比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上。
  (二)教学机制单一化
  中国法制史课程范围涉及中华几千年文明,相关联的法律名词繁多,法律典籍材料丰富,一方面增加了学生学习法制史的难度,比如学习过程中存在认字南,古文难,内容难等问题,无法有效把握学习重点,另外,由于学时存在限制,各高校对于法制史的分配学时一周一般只有2个或者3个课时,老师想要在有限的课时内系统的传授课程,一般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无法给学生们留下思考空间和自我发挥余地,往往导致学生们陷入被动学习的状态。法制史虽然偏向于法学理论的学习,但是老师在教授法律历史的过程中,也应当重视古代历史和现代法律的联系,但是在现实的教学活动中,很多学校由于师资不足的原因,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机制出现极端化,有些高校的教师虽然法制史的理论基础深厚,但是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无法将法制史的理论知识生动的传授给学生,也无法将法学实践技能教授给学生,还有些高校的老师则不是法制史方向的教师,在法制史理论教学上有所欠缺,法制史的教学变成冷门方向,很多老师较为关注的都是部门法的教学,对于法制史课程未投入精力及激情,课程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4]。
  (三)法制史教材编排过于僵化
  据调查研究表明,市场上很多法制史教学的教材都存在内容淡薄,编排僵化的问题[5]。教材的编写以断代史编写为主,也就是以朝代的变更为主要路线,从个贷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成果,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法律制度等各个角度入手进行教材编排,这样的写法很难系统客观的表现法学思想发展变化的规律及线索,难免就出现只有点,没有线的学习弊病。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具有连续性,系统性的特征,客观上让人觉得大多数的朝代法律制度内容十分相似,给人以重复和生硬的感觉。据调查显示,尽管市面上出现了以准提或者案例指导的方式编排法制史教材的创新,却由于很多老师都已将对传统法制史教材的编排习以为常,所以,以案例及专题形式编撰的教材并未得到推广和应用。   三、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改变教学理念
  理念的改变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在学习时不仅应知其然,还要指导为什么。另外,不但要明白学习的内容是什么,还要知道学习的意义是什么,在和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的前提下,为学习其余的部门法奠定良好的基础。从学科的专业性质上看,法制史的学习属于法学理论范畴,学习的要求是要通过对古代中国法律历史的学习,了解历史上各类法律体制,使学生们可以站在中国历史的角度去学习其他部门法,提升法律教学的综合水平[6]。另外从历史的发展性角度看,现代的法律机制都是从历史长河中演变而来,能够给后人以经验的启迪与智慧。学习古代中国的法律,在极大的程度上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学习现代法律。所以,法制史教学的改革首先要改变教学观念,变被动的学习为积极主动的学习,这样才能够激发学生们学习法制史课程的兴趣爱好,促进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学互长。
  (二)实施多元化的教学模式
  1.专题式教学
  传统的法制史教学课程以朝代历史更替为主线,内容极为相似,学生难以辨别各个朝代的具体法律制度。所以,可以考虑对教学方式进行专题式的改革,既使学生们对法制史的变化更替进行纵向上的掌握,也使他们深入了解各类法律制度在横向上的发展变化,纵向历史和横向比较相结合,才能够使学生的印象更为深刻,记忆更为准确。比如,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首先大概的介绍各朝各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然后,对学生们容易把握的制度略讲,对课程重点及难点进行详细介绍,最后,在介绍具体的法律规定时,应当结合同相似知识,并对它们纵向及横向的演变进行专题介绍,以达到深入学习的目的。
  2.案例式教学
  案例教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美国高校。一般做法是,在上一次课程完结后,老师给学生安排应当学习的案例,学生们通过资料查找的方式做好课前准备[7]。上课时来时将围绕案例中的重点问题,和学生们一起交流及讨论,最后再由老师对案例进行总结及点评,有效的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发学生们的学习乐趣。案例式教学引入法制史教学课程中,不仅能够提高学生们学习法制史的积极性,还能够增强师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使学生们更加深刻的学习古代法律体制,且古代的法律典籍中保罗了大量的案例,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学生们可以将古今的法律进行对比,了解各自的优点和缺陷,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服务。
  3.实践教学方法
  古代社会某类法律多面临的挑战有可能和现代法律所面临的问题存在相似之处,尽管这样,现阶段法制史的学习还是存在于司法实践脱节的现象。为了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建议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利用高校与法院及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经常性的带法学生们去感受法院及检察院各种形式的司法实践活动,更好的了解现实生活中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思考各类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案,帮助法学生们更好更快的学习法律制度。
  任何法学课程的设计都存在学习的意义,为了更好的实现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就需要对课程教学进行多元化的改革。这不仅仅是法学专业培养专业型及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应有之义,更是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最终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1]姚志伟.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3).
  [2]孙光妍.动态与创新——中国法制史课程“721教学改革方案”的探索[J].黑龙江史志,2008(4).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2).
  [4]张剑虹.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5]刘卫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
  [6]曾宪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
  [7]张红艳.“双师型”法学教师队伍的构建[J].成才之路,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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