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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概括起来主要就是人治和法治。本文是本人对地勘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几点思考,不成熟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关键词:地勘事业;绩效工资;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2.92;F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162-01
我国人事管理制度从古至今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概括起来主要就是人治和法治。从封建社会的官本位,到现在的民本位,我国的管理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无疑经历了几次阵痛。
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比较大的改革:1956年建立了等级工资制;1985年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和级别为主的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脱钩建立了五种不同类型、符合行业自身特点的分类工资制度,按照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2006年7月第四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2012年地勘事业单位推动实施(或改革)绩效工资制度。地勘事业单位是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
早在2012年,天津市就颁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4号)。此文件精神(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天津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决策精神,按照事业分类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规范事业收入分配秩序。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规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关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加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和财务账户管理,严肃分配纪律,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事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公益服务水平提高。
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分别在2009年1月、2010年1月对义务教育和基础医疗服务事业单位实施了绩效工资制度,本次是对上述两类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中实行。
按照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其他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包括岗位、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总量以上年度12月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和原工资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构成,事业单位现执行的年终增发一个月的奖励工资不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分为主要依靠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依靠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三种类型,具体以财政拨款方式划分。
全额拨款单位为主要依靠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占70%,奖励性绩效占30%,根据市编办对各单位确定的单位性质,凡是全额单位无论收入多高,均应执行7:3的绩效工资比例。具体由财政部门根据现行的事业单位预算制度和绩效工资标准,逐户核定单位预算拨款。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单位,财政部门按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拨款;若人均收入水平过高的,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一定比例减少拨款。
津政办发【2012】134号文件中明确的全市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导标准,仅适用于包括全市所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水平的确定,由一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和绩效)、工作津贴、三次预算工资性补贴(07、08、10年)、人均200元的增量和37与46差组成。基础性绩效按照年人均27000元标准的70%测算,仅为财政局拨款的保底标准。
对单位有合规收入且可以用于收入分配的,可高出指导意见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规定的职级比例同比放大(例如:正局和办事员垂直压缩比为1.9、副局为1.7、正处1.5等);但绩效总量高出人均27000元标准申报的,需考虑财政拨款的调节作用;无收入来源的全额单位只能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标准执行。基础绩效工资同比放大的同时,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放大。
单位主要领导基础绩效执行单位规定标准;奖励绩效由主管部门确定,对全额拨款单位奖励绩效控制在本单位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且不超过本单位最高标准。其他拨款单位可在2倍基础上适当提高。执行各种年薪制的事业单位领导(包括自收自支单位在内),也要严格按全市事业单位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由各单位在核准的总量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考核和分配办法,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本单位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按月、季度、半年、年考核发放均可。
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审批一次,在3月前审批完毕,原则上不做变动。首次审批在3月15日前完成,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全年天津市对全市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摸底调查时的数据为依据,以实际收入水平为参考,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总量约5万元)。在未完成审批核定前,仍执行原办法及标准。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的考核和激励作用。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制定内部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对于为引进人才和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特殊人才津贴,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随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类似于向我单位这样的定额补贴单位,只要编办核准的为全额单位,均要执行7:3绩效工资比例;类似我单位承担的国家风险勘探项目经费中,可以用于支付工资类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行业补贴,可予以保留;对因弥补事业费不足而兴办的企业,其工作人员只要是事业单位身份,就应执行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对本单位年人均收入超出摸底时全市事业单位年人均7.27万两倍的,应视为收入过高。
在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和我市规定之外发放的津补贴和奖金。在职人员除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住房补贴、加班费、值班费等,以及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包括野外津贴等),予以保留外,其他(包括误餐费、节日补贴等)均纳入绩效工资,不再单独发放。退休人员退休费项目同时予以清理规范。
以上是本人对地勘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几点思考,不成熟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关键词:地勘事业;绩效工资;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2.92;F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162-01
我国人事管理制度从古至今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概括起来主要就是人治和法治。从封建社会的官本位,到现在的民本位,我国的管理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无疑经历了几次阵痛。
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比较大的改革:1956年建立了等级工资制;1985年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和级别为主的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脱钩建立了五种不同类型、符合行业自身特点的分类工资制度,按照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2006年7月第四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2012年地勘事业单位推动实施(或改革)绩效工资制度。地勘事业单位是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
早在2012年,天津市就颁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4号)。此文件精神(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天津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决策精神,按照事业分类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规范事业收入分配秩序。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规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关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加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和财务账户管理,严肃分配纪律,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事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公益服务水平提高。
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分别在2009年1月、2010年1月对义务教育和基础医疗服务事业单位实施了绩效工资制度,本次是对上述两类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中实行。
按照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其他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包括岗位、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总量以上年度12月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和原工资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构成,事业单位现执行的年终增发一个月的奖励工资不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分为主要依靠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依靠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三种类型,具体以财政拨款方式划分。
全额拨款单位为主要依靠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占70%,奖励性绩效占30%,根据市编办对各单位确定的单位性质,凡是全额单位无论收入多高,均应执行7:3的绩效工资比例。具体由财政部门根据现行的事业单位预算制度和绩效工资标准,逐户核定单位预算拨款。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单位,财政部门按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拨款;若人均收入水平过高的,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一定比例减少拨款。
津政办发【2012】134号文件中明确的全市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导标准,仅适用于包括全市所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水平的确定,由一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和绩效)、工作津贴、三次预算工资性补贴(07、08、10年)、人均200元的增量和37与46差组成。基础性绩效按照年人均27000元标准的70%测算,仅为财政局拨款的保底标准。
对单位有合规收入且可以用于收入分配的,可高出指导意见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规定的职级比例同比放大(例如:正局和办事员垂直压缩比为1.9、副局为1.7、正处1.5等);但绩效总量高出人均27000元标准申报的,需考虑财政拨款的调节作用;无收入来源的全额单位只能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标准执行。基础绩效工资同比放大的同时,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放大。
单位主要领导基础绩效执行单位规定标准;奖励绩效由主管部门确定,对全额拨款单位奖励绩效控制在本单位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且不超过本单位最高标准。其他拨款单位可在2倍基础上适当提高。执行各种年薪制的事业单位领导(包括自收自支单位在内),也要严格按全市事业单位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由各单位在核准的总量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考核和分配办法,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本单位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按月、季度、半年、年考核发放均可。
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审批一次,在3月前审批完毕,原则上不做变动。首次审批在3月15日前完成,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全年天津市对全市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摸底调查时的数据为依据,以实际收入水平为参考,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总量约5万元)。在未完成审批核定前,仍执行原办法及标准。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的考核和激励作用。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制定内部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对于为引进人才和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特殊人才津贴,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随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类似于向我单位这样的定额补贴单位,只要编办核准的为全额单位,均要执行7:3绩效工资比例;类似我单位承担的国家风险勘探项目经费中,可以用于支付工资类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行业补贴,可予以保留;对因弥补事业费不足而兴办的企业,其工作人员只要是事业单位身份,就应执行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对本单位年人均收入超出摸底时全市事业单位年人均7.27万两倍的,应视为收入过高。
在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和我市规定之外发放的津补贴和奖金。在职人员除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住房补贴、加班费、值班费等,以及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包括野外津贴等),予以保留外,其他(包括误餐费、节日补贴等)均纳入绩效工资,不再单独发放。退休人员退休费项目同时予以清理规范。
以上是本人对地勘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几点思考,不成熟之处,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