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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管理,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处在执法办案、服务民生、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第一线,把民意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方向标,把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晴雨表,是不断拓宽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在强化解决矛盾纠纷、引导民众行为、监督制约权力三大职能的同时,时刻把社会管理创新融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跟进、主动作为,才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大有作为。
关键词: 社会管理;检察职能;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做好社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条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如何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关注民权、民生问题?如何解决农村凸显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把握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亟待解决的发展课题。
一、 强化解决矛盾纠纷职能,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的重要使命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经济和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急剧增长。现有的矛盾化解机制、权利保障机制已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突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社会事务管理权力的再分配,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力的监督,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在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公权力运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社会管理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尤其是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自觉将触角延伸到社会管理创新格局。
(一)发挥基层优势、健全机制抓矛盾排查
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但一些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农村两委换届等社会敏感方面引发的突出矛盾更难调处,这就给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检察机关应当自觉融入社会管理的大格局之中,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作为矛盾化解和定纷止争所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依法履职,确保检察职能得到科学、充分的行使,使已经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纷争在检察环节有效化解,并且确保在检察环节不再衍生新的矛盾。因此,基层检察机关更要在排查矛盾、发现矛盾苗头上下功夫:一是要健全完善维稳工作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工作的优势,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通过开展法律宣讲、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途径,一方面进行法律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解决社会矛盾工作,确保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健全完善回访活动长效机制,积极主动开展矛盾和纠纷排查工作,通过在预防工作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和隐患,力争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引导,第一时间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党和国家的各项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秩序保障。
(二)规范执法管理、注重效果抓纠纷化解
检察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执法为民职责的最直接体现。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执法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依然表现突出,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为、杜绝执法不能和执法侵权的发生,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是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终极目标。
(三)回应群众诉求、落实责任抓结果处置
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带来了群众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检察机关作为回应群众利益诉求的国家司法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处置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是要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对社会矛盾中当事方间的纠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积极、主动、热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双方。二是要按照“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对在处置社会矛盾纠纷时,发现的犯罪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强化引导民众行为职能,作为推动检察事业前进的着眼点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应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克服办完案子、走完程序的传统执法方式,克服只讲法律效果,不讲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片面倾向,树立起“办一件案子引导一方民众行为”的和谐执法观念,自觉地把引导民众行为贯穿于执法的始终。
(一)树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就是服务和谐社会的观念。引导民众行为是有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谐问题的治本之策,是一项长远的基础工作。当前,在我国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中,强化预防宣传力度、保障预防咨询效果、发挥预防调查作用,做到从提高自身素质出发,加强业务素养为目标,通过理性、公正、规范的执法行为,对民众行为加以引导,普及法律层面的同时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达到出现矛盾纠纷时选择平和、文明、合法的方式解决。
(二)树立引导民众行为就是追求更高层次执法的观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打击犯罪,这仅仅是完成了一般层次上的执法。而检察机关在通过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去利用自己的言行主动地、有目的地引导民众的行为,使其接受主流思想,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这才是执法的根本目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警示教育、专项预防、预防宣传等与人民群众零距离、零接触的工作形式,更易于取得群众的配合和支持,更易于沟通、影响、引导民众行为,更益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树立引导民众行为就是保障民生、发展民计的思想。无论是维护稳定,还是服务发展,其落脚点和终极价值追求都在于保障民生、发展民计。“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因此,保障民生、发展民计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终极价值目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参与加强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一方面通过发挥检察职能在相关领域引导和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培育民众适应“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公民精神。另一方面始终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核心位置,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活动重点促进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看病难、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住房难等问题,为群众解决实实在在的难题,调动人民群众自治的积极性。 三、强化监督制约权力职能,作为推动检察事业进步的根本保证
在对社会管理主体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制约时,加强监督力度、增加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监督的透明度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监督力度大不大、监督方式到不到位、监督是否存有“死角”的重要指标。
(一)加强监督力度,树立主动监督意识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建立起覆盖面广、涉及领域全面的监督体系,着眼于严格管理,动态监督,在功能定位、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功能定位上,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如在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农村“两委”换届中,都可以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进一步强化监督的预警功能,防范于未然,避免监督的滞后性;二是在监督范围上,由面面俱到的监督表面化向在监督范围内突出重点监督的实质化转变。以往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的是“广种薄收”方法,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成反比关系,监督效果很难保证。因此,在监督范围内把监督重点放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问题上,集中力量进行全方位监督,大大提升监督的实效性;三是在监督方式上,实现单一向多元的转变。以往的监督主要限于事后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单一,力度不大。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监督者,检察机关通过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科学行使,发挥警示教育、预防调查、预防咨询、检察建议等职能作用,多渠道、全方位的进行监督,并发挥监督的计划、组织、协调等作用参与社会管理。
(二)加强监督职能,大力推行“阳光监督”
为使监督制约职能更加公开、公正、合法,坚持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加大监督透明度,推行“阳光监督”的工作思路,全方位、多层次让老百姓零距离接触、体验、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架构出一条畅通民意,反馈民情的“高速通道”,有效提升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公开促公正。
1、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与广播、电视、党员服务中心加强联系,利用视频、电波等技术手段建立网络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网上监督流程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新机制,让老百姓切切实实地感到法律就在身边,在广泛增加透明度的同时做到提高舆论引导的能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2、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司法督促作用。对在案件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或涉案单位内部管理上的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一方面向案发单位指出有关管理措施、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反映在办案中所发现的具有共性的问题或影响重大的社会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宣传法治、弘扬社会正气,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培养群众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对法律的内心信仰。
3、推行执法监督考评新机制,努力提高监督质量。以监督思想正不正、监督能力强不强、监督质量高不高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好不好为主要内容进行执法监督考评,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让监督无处不在,让阳光无时不有。
(三)加强监督机制,建立社会化大预防格局
由于职务犯罪行为主体的特殊性,所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对国家形象的损害不可估量,职务犯罪已成为改革发展的严重障碍。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及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要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就要把它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就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优势,就要坚持走开放型的社会化大预防之路,就必须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检察机关的职能活动与人民群众相结合。要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实现对职务犯罪“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的目标,就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贴近人民群众。社会化大预防是面向全社会的预防,更应该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广泛依靠人民群众,调动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性质、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性、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等,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走开放型的预防职务犯罪之路。
2、检察机关的职能活动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促进、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二是通过深刻剖析典型职务犯罪案件,配合开展廉洁从政的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等形式,促进公职人员自省、自警、自重;三是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犯罪多发行业、热点行业中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提供预防对策研究,提出检察建议,开展预防咨询等等,充分发挥监督的约束力,唤起各方面共同对社会负责的主体意识,做好全方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把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是监督效果大、监督成本低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刊物等媒体,通过披露曝光、案件剖析、法制宣讲等多种形式,形成舆论压力,达到监督职权行为,遏制犯罪的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某些领域职务犯罪有上升趋势。因此,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探索从制度层面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逐步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条件,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参考文献:
[1]《现代刑事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赵秉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2]《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创新》,汪习根,《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3]《社会管理创新引论》,应松年,《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
[4]《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宋寒松,《职务犯罪预防指引》2011年第1期。
[5]《社会管理概念的法规范分析》,邓联繁,《中国法学》2012年2月总第166期。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静海 301600)
关键词: 社会管理;检察职能;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做好社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条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如何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关注民权、民生问题?如何解决农村凸显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把握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亟待解决的发展课题。
一、 强化解决矛盾纠纷职能,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的重要使命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经济和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急剧增长。现有的矛盾化解机制、权利保障机制已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突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社会事务管理权力的再分配,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力的监督,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在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公权力运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社会管理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尤其是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自觉将触角延伸到社会管理创新格局。
(一)发挥基层优势、健全机制抓矛盾排查
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但一些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农村两委换届等社会敏感方面引发的突出矛盾更难调处,这就给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检察机关应当自觉融入社会管理的大格局之中,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作为矛盾化解和定纷止争所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依法履职,确保检察职能得到科学、充分的行使,使已经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纷争在检察环节有效化解,并且确保在检察环节不再衍生新的矛盾。因此,基层检察机关更要在排查矛盾、发现矛盾苗头上下功夫:一是要健全完善维稳工作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工作的优势,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通过开展法律宣讲、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途径,一方面进行法律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解决社会矛盾工作,确保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健全完善回访活动长效机制,积极主动开展矛盾和纠纷排查工作,通过在预防工作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和隐患,力争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引导,第一时间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党和国家的各项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秩序保障。
(二)规范执法管理、注重效果抓纠纷化解
检察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执法为民职责的最直接体现。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执法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依然表现突出,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为、杜绝执法不能和执法侵权的发生,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是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终极目标。
(三)回应群众诉求、落实责任抓结果处置
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带来了群众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检察机关作为回应群众利益诉求的国家司法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处置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是要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对社会矛盾中当事方间的纠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积极、主动、热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双方。二是要按照“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对在处置社会矛盾纠纷时,发现的犯罪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强化引导民众行为职能,作为推动检察事业前进的着眼点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应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克服办完案子、走完程序的传统执法方式,克服只讲法律效果,不讲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片面倾向,树立起“办一件案子引导一方民众行为”的和谐执法观念,自觉地把引导民众行为贯穿于执法的始终。
(一)树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就是服务和谐社会的观念。引导民众行为是有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谐问题的治本之策,是一项长远的基础工作。当前,在我国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中,强化预防宣传力度、保障预防咨询效果、发挥预防调查作用,做到从提高自身素质出发,加强业务素养为目标,通过理性、公正、规范的执法行为,对民众行为加以引导,普及法律层面的同时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达到出现矛盾纠纷时选择平和、文明、合法的方式解决。
(二)树立引导民众行为就是追求更高层次执法的观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打击犯罪,这仅仅是完成了一般层次上的执法。而检察机关在通过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去利用自己的言行主动地、有目的地引导民众的行为,使其接受主流思想,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这才是执法的根本目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警示教育、专项预防、预防宣传等与人民群众零距离、零接触的工作形式,更易于取得群众的配合和支持,更易于沟通、影响、引导民众行为,更益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树立引导民众行为就是保障民生、发展民计的思想。无论是维护稳定,还是服务发展,其落脚点和终极价值追求都在于保障民生、发展民计。“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因此,保障民生、发展民计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终极价值目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参与加强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一方面通过发挥检察职能在相关领域引导和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培育民众适应“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公民精神。另一方面始终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核心位置,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活动重点促进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看病难、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住房难等问题,为群众解决实实在在的难题,调动人民群众自治的积极性。 三、强化监督制约权力职能,作为推动检察事业进步的根本保证
在对社会管理主体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制约时,加强监督力度、增加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监督的透明度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监督力度大不大、监督方式到不到位、监督是否存有“死角”的重要指标。
(一)加强监督力度,树立主动监督意识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建立起覆盖面广、涉及领域全面的监督体系,着眼于严格管理,动态监督,在功能定位、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功能定位上,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如在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农村“两委”换届中,都可以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进一步强化监督的预警功能,防范于未然,避免监督的滞后性;二是在监督范围上,由面面俱到的监督表面化向在监督范围内突出重点监督的实质化转变。以往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的是“广种薄收”方法,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成反比关系,监督效果很难保证。因此,在监督范围内把监督重点放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问题上,集中力量进行全方位监督,大大提升监督的实效性;三是在监督方式上,实现单一向多元的转变。以往的监督主要限于事后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单一,力度不大。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监督者,检察机关通过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科学行使,发挥警示教育、预防调查、预防咨询、检察建议等职能作用,多渠道、全方位的进行监督,并发挥监督的计划、组织、协调等作用参与社会管理。
(二)加强监督职能,大力推行“阳光监督”
为使监督制约职能更加公开、公正、合法,坚持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加大监督透明度,推行“阳光监督”的工作思路,全方位、多层次让老百姓零距离接触、体验、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架构出一条畅通民意,反馈民情的“高速通道”,有效提升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公开促公正。
1、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与广播、电视、党员服务中心加强联系,利用视频、电波等技术手段建立网络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网上监督流程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新机制,让老百姓切切实实地感到法律就在身边,在广泛增加透明度的同时做到提高舆论引导的能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2、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司法督促作用。对在案件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或涉案单位内部管理上的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一方面向案发单位指出有关管理措施、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反映在办案中所发现的具有共性的问题或影响重大的社会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宣传法治、弘扬社会正气,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培养群众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对法律的内心信仰。
3、推行执法监督考评新机制,努力提高监督质量。以监督思想正不正、监督能力强不强、监督质量高不高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好不好为主要内容进行执法监督考评,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让监督无处不在,让阳光无时不有。
(三)加强监督机制,建立社会化大预防格局
由于职务犯罪行为主体的特殊性,所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对国家形象的损害不可估量,职务犯罪已成为改革发展的严重障碍。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及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要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就要把它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就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优势,就要坚持走开放型的社会化大预防之路,就必须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检察机关的职能活动与人民群众相结合。要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实现对职务犯罪“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的目标,就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贴近人民群众。社会化大预防是面向全社会的预防,更应该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广泛依靠人民群众,调动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性质、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性、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等,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走开放型的预防职务犯罪之路。
2、检察机关的职能活动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促进、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二是通过深刻剖析典型职务犯罪案件,配合开展廉洁从政的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等形式,促进公职人员自省、自警、自重;三是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犯罪多发行业、热点行业中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提供预防对策研究,提出检察建议,开展预防咨询等等,充分发挥监督的约束力,唤起各方面共同对社会负责的主体意识,做好全方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把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是监督效果大、监督成本低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刊物等媒体,通过披露曝光、案件剖析、法制宣讲等多种形式,形成舆论压力,达到监督职权行为,遏制犯罪的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某些领域职务犯罪有上升趋势。因此,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探索从制度层面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逐步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条件,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参考文献:
[1]《现代刑事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赵秉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2]《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创新》,汪习根,《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3]《社会管理创新引论》,应松年,《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
[4]《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宋寒松,《职务犯罪预防指引》2011年第1期。
[5]《社会管理概念的法规范分析》,邓联繁,《中国法学》2012年2月总第166期。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静海 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