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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管理创新是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便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在检察工作立足于社会大背景变化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惩治、预防犯罪新方法和新途径,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中,应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社会管理;检察机关;创新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的角度讲,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部门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协调社会矛盾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活动;从广义的角度讲,社会管理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二、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就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活动,因其特有的职能而具有独特的作用,但并不是独立超然于其他单位的,而是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的职责,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力量。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应承担起纽带作用,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
(一)强化服务职能
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反思,凸现司法工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要树立牢固服务意识,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就具体工作而言,必须适当坚持检察职能的谦抑性,合理行使捕诉权,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助力点,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
(二)以办案为中心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这是检察机关立身之本。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和发挥服务职能并不矛盾,倡导服务绝不是淡化检察职能,而是要解决好方法和策略的问题。检察机关只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才有安全感;只有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才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只有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三)坚持依法参与
检察机关在方式方法上必须仔细遴选,科学取舍,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不能大包大揽,自我放大检察职权。采取的方法手段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检察机关不宜承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乱作为。
(四)注重方法创新
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改革,探索出许多创新性较强的工作方法,但频繁和持续的创新活动有时难免出现程式化、模式化的倾向。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要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这样此项活动才能真正对检察工作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五)关注长期效果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快速反应,也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慎重决策,稳妥推进,注重长期效果。“快”绝不是仓促上阵、草率应付。在采取一项新的方法手段前,必须进行扎实的前期调研和必要的理论准备,认真分析现象,深入探寻规律,务必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四、检察机关当前在深化法治建设,参与社会管理的重点、难点
(一)惩治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都取得较好的成效。但是,腐败行为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群众对官员腐败极其痛恨,对反腐败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期待检察机关在治理腐败犯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一些领导干部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足,容易忽视、容忍和谅解,导致案件发现难、取证难、阻力大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职能的依法履行。
(二)民众对公正司法的诉求高涨
近几年来,受益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百姓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度融合,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也成为矛盾集聚点。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也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侵财型案件多发,涉农领域、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突出,失地农民与社会闲散人员结伙作案,或者失地农民相互结伙作案增多等等,这些问题对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经济转型升级面临新的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经济转型发展的时期,转型升级必须会产出一些积极成果,譬如,自主知识产权是科技竞争力的基础和关键。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大部分企业虽然逐渐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仍旧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识,维权手段单一;在行政管理方法上,知识产权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而且县一级的行政部门缺乏有力的执法手段;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尚不到位,案件发现、移送、处理机制尚需完善,且执法尺度尚未完全统一,影响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社会诚信建设亟待加强
多年来,受益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更加爱民亲民,司法更加为民便民,但某些热点民生领域的社会保障供给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一些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等等,导致了各类缠访和诉讼,网络舆情管理也面临挑战。产生这些问题,既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薄弱,更是社会诚信的缺失。 五、检察机关该怎样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拓展检察职能内涵,督促和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
从权力的特殊性看,通过行使批准逮捕权、公诉权,追诉犯罪,保护合法权益,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能有效地保障人权;通过行使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权,能促使公权力规范运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能保证侦查、审判、执行活动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二)延伸检察职能范围,促进和帮助社会管理服务化
依托检察职能,善于从各类案件的审查、公诉、查办等工作中,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督促妥善处理;积极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社会治安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机制。切实加强排查和预警工作,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能力,认真分析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因素,研判案件发生的漏洞和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管理的新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参考。
(三)建立常态化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途径
一是构建常态化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以权谋私、不作为、滥作为等是引发社会管理症结的重要方面。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二是完善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之间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负责人、重点单位或者部门的领导、纪检监察负责人参加,协调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大预防网络格局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执法办案,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等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探索建立和完善派出检察室等新机制,积极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新平台。
(四)科学的设置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持续性
围绕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的合理构建,要围绕先后考核制度的现状、经验以及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绩效考核制度的设立应当秉承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绩效考核的对象和尺度要顺应检察工作规律,体现检察业务特点,引导和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指引、评价公众行为的合法性,能有效地实现“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基本任务,是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黄埔区 510700)
关键词:社会管理;检察机关;创新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的角度讲,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部门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协调社会矛盾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活动;从广义的角度讲,社会管理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二、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就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活动,因其特有的职能而具有独特的作用,但并不是独立超然于其他单位的,而是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的职责,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力量。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应承担起纽带作用,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
(一)强化服务职能
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反思,凸现司法工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要树立牢固服务意识,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就具体工作而言,必须适当坚持检察职能的谦抑性,合理行使捕诉权,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助力点,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
(二)以办案为中心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这是检察机关立身之本。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和发挥服务职能并不矛盾,倡导服务绝不是淡化检察职能,而是要解决好方法和策略的问题。检察机关只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才有安全感;只有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才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只有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三)坚持依法参与
检察机关在方式方法上必须仔细遴选,科学取舍,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不能大包大揽,自我放大检察职权。采取的方法手段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检察机关不宜承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乱作为。
(四)注重方法创新
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改革,探索出许多创新性较强的工作方法,但频繁和持续的创新活动有时难免出现程式化、模式化的倾向。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要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这样此项活动才能真正对检察工作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五)关注长期效果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快速反应,也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慎重决策,稳妥推进,注重长期效果。“快”绝不是仓促上阵、草率应付。在采取一项新的方法手段前,必须进行扎实的前期调研和必要的理论准备,认真分析现象,深入探寻规律,务必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四、检察机关当前在深化法治建设,参与社会管理的重点、难点
(一)惩治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都取得较好的成效。但是,腐败行为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群众对官员腐败极其痛恨,对反腐败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期待检察机关在治理腐败犯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一些领导干部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足,容易忽视、容忍和谅解,导致案件发现难、取证难、阻力大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职能的依法履行。
(二)民众对公正司法的诉求高涨
近几年来,受益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百姓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度融合,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也成为矛盾集聚点。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也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侵财型案件多发,涉农领域、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突出,失地农民与社会闲散人员结伙作案,或者失地农民相互结伙作案增多等等,这些问题对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经济转型升级面临新的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经济转型发展的时期,转型升级必须会产出一些积极成果,譬如,自主知识产权是科技竞争力的基础和关键。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大部分企业虽然逐渐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仍旧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识,维权手段单一;在行政管理方法上,知识产权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而且县一级的行政部门缺乏有力的执法手段;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尚不到位,案件发现、移送、处理机制尚需完善,且执法尺度尚未完全统一,影响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社会诚信建设亟待加强
多年来,受益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更加爱民亲民,司法更加为民便民,但某些热点民生领域的社会保障供给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一些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等等,导致了各类缠访和诉讼,网络舆情管理也面临挑战。产生这些问题,既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薄弱,更是社会诚信的缺失。 五、检察机关该怎样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拓展检察职能内涵,督促和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
从权力的特殊性看,通过行使批准逮捕权、公诉权,追诉犯罪,保护合法权益,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能有效地保障人权;通过行使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权,能促使公权力规范运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能保证侦查、审判、执行活动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二)延伸检察职能范围,促进和帮助社会管理服务化
依托检察职能,善于从各类案件的审查、公诉、查办等工作中,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督促妥善处理;积极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社会治安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机制。切实加强排查和预警工作,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能力,认真分析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因素,研判案件发生的漏洞和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管理的新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参考。
(三)建立常态化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途径
一是构建常态化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以权谋私、不作为、滥作为等是引发社会管理症结的重要方面。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二是完善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之间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负责人、重点单位或者部门的领导、纪检监察负责人参加,协调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大预防网络格局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执法办案,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等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探索建立和完善派出检察室等新机制,积极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新平台。
(四)科学的设置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持续性
围绕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的合理构建,要围绕先后考核制度的现状、经验以及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绩效考核制度的设立应当秉承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绩效考核的对象和尺度要顺应检察工作规律,体现检察业务特点,引导和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指引、评价公众行为的合法性,能有效地实现“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基本任务,是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黄埔区 5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