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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安徽省芜湖市舆情颇不平静,街头巷尾议论纷纷。而这围绕的却是同一个人、同一件事:11月26日,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建国,因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8935.6元、美元15300元、购物券53000元,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在嘈杂的议论中,一些“声音”认为:当过地级市的公安局长、副市长,在前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受贿只有80多万元,太亏了,不值得,不如多捞点,反正判不了死刑、掉不了脑袋。还有一些“声音”认为,与那些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的贪官相比,刘建国还算是个“清官”、“廉官”。这鲜明呈现出当前社会上的一种现象:一部分人对贪官唯“数额大小”论,给予“大官小贪”以最大限度的容忍和同情。
其实,刘建国之类人的行径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蚀、权钱交易的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作案手段的恶劣程度,与其他“大贪”、“巨贪”相比并无质的区别,并且因置身高位,其所作所为对于社会公众之于公平正义及清正廉洁的信心指数更具杀伤力。让我们来仔细看看其行径:
城建事务乐于“关注”
1952年出生的刘建国,34岁成为芜湖市公安局长,且一干就是13年,1999年8月转任芜湖市副市长,直至2008年1月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刘建国受贿的事实主要发生在任副市长期间,并且与其分管工作有着紧密联系。
随着城市化建设速度的加快,作为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的副市长,刘建国手中的实权极具吸引力,因此一些开发商无不以金钱开道请其帮忙,而他也是欣然接受,乐此不疲。
2000年,芜湖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广场建设雕塑工程。张某是北京一家文化公司的总经理,在刘建国的帮助下,顺利承揽该项工程。2002年9月,张某出资人民币1.5万元,安排刘建国的妻子凌某到欧洲旅游。2004年5月,劉建国在北京参加全国市长研究班学习,张某赶到宾馆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2005年10月,刘建国在北京参加有关会议期间,张某又送上美元1万元o
2001年下半年,原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为了能够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张某先后三次送给刘建国7000元,并因此得遂所愿。此后,为了能继续得到关照,张某在2002年和2003年的几个节日里,分九次送给刘建国人民币2.7万元。2004年,为让刘建国签批该公司一报告,张某还专门向刘建国“打点”了8000元。
此外,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为了其开发的项目尽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也为了给自己所购买的高级轿车申领到有特色的车牌照,多次找刘建国帮忙,并在事成之后送给他人民币3万元。
自住房得以“强卖”
权力延伸到哪里,哪里就留下其作奸犯科的劣迹,这是刘建国的特色。人防工程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丝毫马虎不得,但在刘建国那里,只要收了人家的钱,本不该减免的费用可以减免,本应严令执行的标准也可网开一面。
2001年6月,安徽某公司筹建开发一广场项目,需要交纳人防配套费71万元左右。为了少交些钱,该公司董事长丁某找到刘建国,请其出面帮忙协调。刘建国让丁某以公司的名义给市政府打报告。不久,刘建国在该公司递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有关方面按照批示仅收取该公司人防配套费20万元。
帮了这么大的忙,刘建国自然不想白忙活。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刘建国提议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及室内家用电器等物品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某。丁某虽然明知该房屋当时市值在20万元左右,且自己并不需要该住房,仍不得不同意。
虽然在买房问题上回报了刘建国,但丁某深知要继续得到关照,这还远远不够。为此,在之后的2003年至2006年间,他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四次送给刘建国购物卡共计1.2万元,还利用出国的机会送给刘建国在国外留学的女儿5000美元。200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刘建国一家三口到丁某的办公室闲聊。临离开前,丁某以资助国外留学费用的名义,单独将一手提袋装裹的2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刘建国的女儿。后来,刘建国将其兑换成美元让女儿带往国外。
为了人防工程上的事情,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也没少“麻烦”刘建国。2002年上半年,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影响到了人防工程下水道的正常使用,芜湖市人防办责令停工整改。章某找到刘建国请求帮忙,他当即电话指示有关方面“放行”。为表示感谢,章某从2002年中秋节前开始到2007年中秋节前,利用重要节假日11次“拜谢”刘建国,行贿共计人民币3.7万元。
其实,早在2001年该公司改制问题上,章某就已经与分管城建工作的刘建国建立起了“深厚情谊”。这年春节前的一天,章某到刘建国的办公室送上人民币5000元。同年9月,该公司改制后章某顺利担任董事长。2002年春节前,章某再次来到刘建国办公室送上人民币5000元。
2003年4月,刘建国的妻子凌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养殖、种植有限公司,因建围墙和值班室的资金紧张,在刘建国同意并打电话给章某的情况下,凌某与章某取得联系。几天后,凌某让另一合伙人虚开发票到章某的公司报销得款1.7万元。
拆迁补偿费“强取豪夺”
在大肆受贿的同时,刘建国还不忘利用职权主动索取钱财,而他索取的最大一笔“不义之财”却是本不应给予他的拆迁补偿费。
1993年初,经时任芜湖市公安局长的刘建国申请,有关机关批准同意,他暂时借住在芜湖市消防支队大院。2006年初,芜湖市拆迁办公室张贴拆迁公告,明确该消防支队大院里的5栋宿舍要进行拆迁,其中就包括刘建国夫妇所借住的房屋。根据拆迁处理办法,刘建国夫妇不在补偿对象之列。虽然明知如此,刘建国与妻子凌某仍然多次向消防支队施加压力,要求给予拆迁补偿。2009年7月,刘建国用妻子凌某的名字从该消防支队领取补偿款人民币13万多元。
除了打公家的小算盘,刘建国的贪腐之手也频频伸向身边的亲戚朋友。芜湖某医院骨科主治医生孙某是刘建国的初中同学,常去刘建国家给他做推拿按摩。孙某想将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调回芜湖,恰好该单位也是刘建国工作联系对象,于是先后两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1.5万元请其帮忙。对于老同学的请托,刘建国没有拒绝,当然钱也是“很忍心”地收下了。有副市长出面帮助协调,事情自然好办,孙某的儿子顺利调回芜湖。为了表示感谢,孙某此后又分三次送上人民币2万元,刘建国心安理得地予以接受。
对于自己下属的进步,刘建国也很关心,当然这种关心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是赤裸裸的交易。钟某原是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为了在仕途上得到刘建国的帮助,从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中秋节期间,利用节日拜望等名义,先后23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1.2万元、购物卡3.8万元。此外,钟某还利用随同刘建国出国考察的机会送上300美元。满足了刘建国的“小算盘”后,钟某自己的愿望也顺利实现:在前后七年时间里,职务得以多次变动,从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的位置相继擢升调整为市建委副主任、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从企业改制、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到职务安排、工作调动,刘建国在前后十年的时间里,几乎实现了职权所及领域的受贿“全覆盖”。他所收受的钱财,虽然每次大多是小额进账,总数不算太高,但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腐败性质却没有改变,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样经久难灭……
本刊短评:剥去所谓“数额不大”的外衣,呈现出来的“贪腐”之核是伤国之痛、殃民之祸。对刘建国这样的所谓“大官小贪”该不该零容忍,其答案已经不言自明。然而,一部分社会公众中存在的小贪是“清官”、大贪才是贪的思想认识仍然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和警悟。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对腐败分子的麻木心态、对腐败现象“天下乌鸦一般黑”偏激心态的综合反映。必须正本清源,用心细致地加以疏导,引导公众坚持原则、站稳立场;同时,要靠对腐败分子毫不容情的惩治来赢得民心、争取民意,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与腐败分子“水火不容”的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张少义)
在嘈杂的议论中,一些“声音”认为:当过地级市的公安局长、副市长,在前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受贿只有80多万元,太亏了,不值得,不如多捞点,反正判不了死刑、掉不了脑袋。还有一些“声音”认为,与那些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的贪官相比,刘建国还算是个“清官”、“廉官”。这鲜明呈现出当前社会上的一种现象:一部分人对贪官唯“数额大小”论,给予“大官小贪”以最大限度的容忍和同情。
其实,刘建国之类人的行径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蚀、权钱交易的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作案手段的恶劣程度,与其他“大贪”、“巨贪”相比并无质的区别,并且因置身高位,其所作所为对于社会公众之于公平正义及清正廉洁的信心指数更具杀伤力。让我们来仔细看看其行径:
城建事务乐于“关注”
1952年出生的刘建国,34岁成为芜湖市公安局长,且一干就是13年,1999年8月转任芜湖市副市长,直至2008年1月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刘建国受贿的事实主要发生在任副市长期间,并且与其分管工作有着紧密联系。
随着城市化建设速度的加快,作为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的副市长,刘建国手中的实权极具吸引力,因此一些开发商无不以金钱开道请其帮忙,而他也是欣然接受,乐此不疲。
2000年,芜湖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广场建设雕塑工程。张某是北京一家文化公司的总经理,在刘建国的帮助下,顺利承揽该项工程。2002年9月,张某出资人民币1.5万元,安排刘建国的妻子凌某到欧洲旅游。2004年5月,劉建国在北京参加全国市长研究班学习,张某赶到宾馆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2005年10月,刘建国在北京参加有关会议期间,张某又送上美元1万元o
2001年下半年,原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为了能够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张某先后三次送给刘建国7000元,并因此得遂所愿。此后,为了能继续得到关照,张某在2002年和2003年的几个节日里,分九次送给刘建国人民币2.7万元。2004年,为让刘建国签批该公司一报告,张某还专门向刘建国“打点”了8000元。
此外,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为了其开发的项目尽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也为了给自己所购买的高级轿车申领到有特色的车牌照,多次找刘建国帮忙,并在事成之后送给他人民币3万元。
自住房得以“强卖”
权力延伸到哪里,哪里就留下其作奸犯科的劣迹,这是刘建国的特色。人防工程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丝毫马虎不得,但在刘建国那里,只要收了人家的钱,本不该减免的费用可以减免,本应严令执行的标准也可网开一面。
2001年6月,安徽某公司筹建开发一广场项目,需要交纳人防配套费71万元左右。为了少交些钱,该公司董事长丁某找到刘建国,请其出面帮忙协调。刘建国让丁某以公司的名义给市政府打报告。不久,刘建国在该公司递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有关方面按照批示仅收取该公司人防配套费20万元。
帮了这么大的忙,刘建国自然不想白忙活。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刘建国提议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及室内家用电器等物品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某。丁某虽然明知该房屋当时市值在20万元左右,且自己并不需要该住房,仍不得不同意。
虽然在买房问题上回报了刘建国,但丁某深知要继续得到关照,这还远远不够。为此,在之后的2003年至2006年间,他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四次送给刘建国购物卡共计1.2万元,还利用出国的机会送给刘建国在国外留学的女儿5000美元。200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刘建国一家三口到丁某的办公室闲聊。临离开前,丁某以资助国外留学费用的名义,单独将一手提袋装裹的2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刘建国的女儿。后来,刘建国将其兑换成美元让女儿带往国外。
为了人防工程上的事情,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也没少“麻烦”刘建国。2002年上半年,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影响到了人防工程下水道的正常使用,芜湖市人防办责令停工整改。章某找到刘建国请求帮忙,他当即电话指示有关方面“放行”。为表示感谢,章某从2002年中秋节前开始到2007年中秋节前,利用重要节假日11次“拜谢”刘建国,行贿共计人民币3.7万元。
其实,早在2001年该公司改制问题上,章某就已经与分管城建工作的刘建国建立起了“深厚情谊”。这年春节前的一天,章某到刘建国的办公室送上人民币5000元。同年9月,该公司改制后章某顺利担任董事长。2002年春节前,章某再次来到刘建国办公室送上人民币5000元。
2003年4月,刘建国的妻子凌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养殖、种植有限公司,因建围墙和值班室的资金紧张,在刘建国同意并打电话给章某的情况下,凌某与章某取得联系。几天后,凌某让另一合伙人虚开发票到章某的公司报销得款1.7万元。
拆迁补偿费“强取豪夺”
在大肆受贿的同时,刘建国还不忘利用职权主动索取钱财,而他索取的最大一笔“不义之财”却是本不应给予他的拆迁补偿费。
1993年初,经时任芜湖市公安局长的刘建国申请,有关机关批准同意,他暂时借住在芜湖市消防支队大院。2006年初,芜湖市拆迁办公室张贴拆迁公告,明确该消防支队大院里的5栋宿舍要进行拆迁,其中就包括刘建国夫妇所借住的房屋。根据拆迁处理办法,刘建国夫妇不在补偿对象之列。虽然明知如此,刘建国与妻子凌某仍然多次向消防支队施加压力,要求给予拆迁补偿。2009年7月,刘建国用妻子凌某的名字从该消防支队领取补偿款人民币13万多元。
除了打公家的小算盘,刘建国的贪腐之手也频频伸向身边的亲戚朋友。芜湖某医院骨科主治医生孙某是刘建国的初中同学,常去刘建国家给他做推拿按摩。孙某想将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调回芜湖,恰好该单位也是刘建国工作联系对象,于是先后两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1.5万元请其帮忙。对于老同学的请托,刘建国没有拒绝,当然钱也是“很忍心”地收下了。有副市长出面帮助协调,事情自然好办,孙某的儿子顺利调回芜湖。为了表示感谢,孙某此后又分三次送上人民币2万元,刘建国心安理得地予以接受。
对于自己下属的进步,刘建国也很关心,当然这种关心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是赤裸裸的交易。钟某原是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为了在仕途上得到刘建国的帮助,从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中秋节期间,利用节日拜望等名义,先后23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1.2万元、购物卡3.8万元。此外,钟某还利用随同刘建国出国考察的机会送上300美元。满足了刘建国的“小算盘”后,钟某自己的愿望也顺利实现:在前后七年时间里,职务得以多次变动,从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的位置相继擢升调整为市建委副主任、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从企业改制、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到职务安排、工作调动,刘建国在前后十年的时间里,几乎实现了职权所及领域的受贿“全覆盖”。他所收受的钱财,虽然每次大多是小额进账,总数不算太高,但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腐败性质却没有改变,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样经久难灭……
本刊短评:剥去所谓“数额不大”的外衣,呈现出来的“贪腐”之核是伤国之痛、殃民之祸。对刘建国这样的所谓“大官小贪”该不该零容忍,其答案已经不言自明。然而,一部分社会公众中存在的小贪是“清官”、大贪才是贪的思想认识仍然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和警悟。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对腐败分子的麻木心态、对腐败现象“天下乌鸦一般黑”偏激心态的综合反映。必须正本清源,用心细致地加以疏导,引导公众坚持原则、站稳立场;同时,要靠对腐败分子毫不容情的惩治来赢得民心、争取民意,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与腐败分子“水火不容”的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张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