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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基础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各地方的建设项目繁多,建筑企业施工任务饱满。各地方政府面对这种大好形势,做足了经济上的文章,建设项目带动了一方经济,在经济上可喜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人员也出现不少经济上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各地方加强了审查监督工作,尤其是基础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从笔者接触到相关审计监督工作看,基建审计的力度是两头力度重,中间力度轻。比如建设主要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竣工结算、后评价,一般情况是政府审计部门注重对建设程序的审查,比如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期准备;财政部门则比较关心建设资金的投放是否及时,使用是否超出概算;建设单位自己则比较重视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查监督;建设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一般只对委托单位关心的结算内容重点审查。而从实际工作看资金的具体运用往往发生在施工阶段,容易出现问题也是在施工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及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也应重点放在施工阶段。施工阶段对应到相关单位当然就是建筑企业,而在当今建筑市场环境下,又由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建筑企业自身管理上也不够完善,造成建筑企业存在工程投标上重关系,轻市场;工程建设上重速度,轻质量等弊病,工程经济管理无从谈起,甚至有些工程“算着赚钱,干着赔钱”。政府对建筑企业缺乏专业上的监管,建筑企业自身消极接受监督。其实与其他行业比建筑企业资金流量大,无论那个部门认真负责,努力研究管理、监督上的方法,都能为政府或企业自身创造价值。笔者通过多年从事建筑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践出发,总结出几种针对单项工程审计的有效程序,希望能够给予相关部门或朋友的一定帮助。
一、询证法
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不同,政府审计公权利强,有很强的执行力,比如对建筑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单位进行调查,社会审计专业资质性高,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执行审计程序,而内部审计与上述审计主体相比无论从执行力还是专业性上都无法相比。上述审计主体针对“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进行审查时执行权利大于内部审计,一般执行函证程序,但由于相关单位不认真对待询证函,往往却得不到比较好的审计效果。内部审计虽然执行力弱,但其具有得天独厚的“地利”优势,其相对来说比较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经济业务,可以变相实行“函证”程序,却能达到很好的审计效果。如笔者针对本单位某分公司2010年12月底“应付账款”明细账进行审查时,首先根据“应付账款”明细账,编制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明细表,并进行核对复核。由于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明细项目少,笔者采取全部审查的方法,逐一与相关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方法是电话询问对方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结果发现存在2笔“应付账款”金额高估,高估额达200万元,审计结果表明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存在预先提取,从而达到虚增成本,套取资金的目的。
二、分析性复合
建筑行业的特点决定,施工企业产品特殊,一般生产周期长,且收款方式大多按完工进度收款结算。又由于当今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甚至有些工程经常出现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状况,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在建的各项工程施工进度和收款进度严重不一致,出现各单项工程交叉使用资金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单项工程管理,资金的专门使用造成了困难,但从企业有效使用资金的角度出发,这种情况又无法避免。如笔者对本单位某分公司存货项目中“工程施工”进行审查时,发现以前年度已完工项目存在余额3000多万元,既然工程早已完工为何没有结转成本?开始只是疑问,但出于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及谨慎性,这时证据是最重要的,于是笔者采取自制的调查表格对所有未结转“工程施工”余额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项目有“何时开工”、“工期”、“工程完工进度”、“合同金额”、“结算价格”、“收款进度”。通过这样一张分析表,笔者了解到上述60%的工程项目资金已全部收齐,存在应结转成本而未结转的情况,如现在结转将造成严重亏损,而该“存货”又属于不存在的资产,经过进一步追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年底人为调节成本,虚报利润的情况,因为工程利润与年终奖金挂钩。
三、重新计算
由于目前建筑企业投标大部分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单项工程按工程量清单中最小项目,分项工程计价,例如“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砖砌体工程”计算单项工程价格,与会计上按“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归集成本的计算口径不一致,而各施工企业对于“生产预算”编制又没有考虑到与会计核算上的衔接问题,有的施工单位甚至都不编制“生产预算”。这就造成审计人员按实际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对单项工程进行审计时没有参考的依据,很难在经济上评价单项工程发生各项费用的合理性。针对此种情况,笔者经过相当长的学习和实践,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由于材料费在单项工程中所占比重较大,管理层一般比较重视。针对被审计单位“材料费”发生的合理性,如果是土建工程,审计人员应采取“量价分离”的原则,按单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参照工程量清单,计算出水泥、沙子或者商品混凝土等的合理消耗量,并要求被审计单位也提供实际使用量,审计人员将统计结果与“出入库”记录进行核对,并与审计人员按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算出的材料量进行核对,审查材料费使用量上的合理性,至于材料价格,由于受到当时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主要参考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并审查其报批以及采购程序是否正常、合理。对于“人工费”、“机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审计思路比照材料费实施审计程序。
四、询问
无论是政府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非常重视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能够在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谈话中,获取非常关键的审计信息,通过谈话开拓审计思路,通过谈话也可能有效的调整原来的审计方案。这种谈话式的审计程序在审计理论中可以叫作“询问”,而实践中这种谈话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地点,又有很多技巧。如果能够掌握足够多的谈话技巧,将使单项工程审计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针对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审查时,针对其合同内容及金额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询问对方单位时,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不要一上来就说我是审计人员,那样你很难得到真实的回答,应以合同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的名义打电话。又比如审计人员发现下属某单位会计凭证中有几张去海南的飞机票以及相关餐饮票时,对其真实性、合理性产生疑问,不要直接去询问会计人员,因为既然已经报销了,问会计人员,无济于事,可以分别找到去海南的相关人员谈话,看看谈话结论是否大体一致。
五、现场核实法
建筑行业的特点决定,施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要有基本的建筑知识,并充分了解被审计单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及流程,但这就不能只停留在纸上,“闭门造车”是不能发现问题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充分了解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到施工现场查看施工工艺、流程,如果工程在施工中,应获取影像资料已供分析,如工程已经完工,也应向被审计部门获取相关资料,如无法获得,应根据工程实体及坐落位置,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充分掌握施工流程,这非常有助于分析实际工程量真实性。如笔者结合公司承揽的一项堤坝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到施工现场查看工程实体后,该工程是在“三通一平”的情况下正常开工,且按期完工,而被审计单位实际上报的工程量清单中却发生大量的措施费,经过进一步追查账簿后,发现该工程购买了大量的五金电料,柴油等,相关人员解释为发电机使用,而该工程已经接通常电,无需发电机,发生的措施费用不合理,经进一步审查,该费用为违规套取工程资金。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审计》
2、邹庆梁、杨南方、王世超编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3、注册资产评估协会编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基础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各地方的建设项目繁多,建筑企业施工任务饱满。各地方政府面对这种大好形势,做足了经济上的文章,建设项目带动了一方经济,在经济上可喜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人员也出现不少经济上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各地方加强了审查监督工作,尤其是基础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从笔者接触到相关审计监督工作看,基建审计的力度是两头力度重,中间力度轻。比如建设主要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竣工结算、后评价,一般情况是政府审计部门注重对建设程序的审查,比如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期准备;财政部门则比较关心建设资金的投放是否及时,使用是否超出概算;建设单位自己则比较重视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查监督;建设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一般只对委托单位关心的结算内容重点审查。而从实际工作看资金的具体运用往往发生在施工阶段,容易出现问题也是在施工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及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也应重点放在施工阶段。施工阶段对应到相关单位当然就是建筑企业,而在当今建筑市场环境下,又由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建筑企业自身管理上也不够完善,造成建筑企业存在工程投标上重关系,轻市场;工程建设上重速度,轻质量等弊病,工程经济管理无从谈起,甚至有些工程“算着赚钱,干着赔钱”。政府对建筑企业缺乏专业上的监管,建筑企业自身消极接受监督。其实与其他行业比建筑企业资金流量大,无论那个部门认真负责,努力研究管理、监督上的方法,都能为政府或企业自身创造价值。笔者通过多年从事建筑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践出发,总结出几种针对单项工程审计的有效程序,希望能够给予相关部门或朋友的一定帮助。
一、询证法
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不同,政府审计公权利强,有很强的执行力,比如对建筑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单位进行调查,社会审计专业资质性高,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执行审计程序,而内部审计与上述审计主体相比无论从执行力还是专业性上都无法相比。上述审计主体针对“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进行审查时执行权利大于内部审计,一般执行函证程序,但由于相关单位不认真对待询证函,往往却得不到比较好的审计效果。内部审计虽然执行力弱,但其具有得天独厚的“地利”优势,其相对来说比较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经济业务,可以变相实行“函证”程序,却能达到很好的审计效果。如笔者针对本单位某分公司2010年12月底“应付账款”明细账进行审查时,首先根据“应付账款”明细账,编制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明细表,并进行核对复核。由于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明细项目少,笔者采取全部审查的方法,逐一与相关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方法是电话询问对方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结果发现存在2笔“应付账款”金额高估,高估额达200万元,审计结果表明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存在预先提取,从而达到虚增成本,套取资金的目的。
二、分析性复合
建筑行业的特点决定,施工企业产品特殊,一般生产周期长,且收款方式大多按完工进度收款结算。又由于当今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甚至有些工程经常出现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状况,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在建的各项工程施工进度和收款进度严重不一致,出现各单项工程交叉使用资金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单项工程管理,资金的专门使用造成了困难,但从企业有效使用资金的角度出发,这种情况又无法避免。如笔者对本单位某分公司存货项目中“工程施工”进行审查时,发现以前年度已完工项目存在余额3000多万元,既然工程早已完工为何没有结转成本?开始只是疑问,但出于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及谨慎性,这时证据是最重要的,于是笔者采取自制的调查表格对所有未结转“工程施工”余额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项目有“何时开工”、“工期”、“工程完工进度”、“合同金额”、“结算价格”、“收款进度”。通过这样一张分析表,笔者了解到上述60%的工程项目资金已全部收齐,存在应结转成本而未结转的情况,如现在结转将造成严重亏损,而该“存货”又属于不存在的资产,经过进一步追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年底人为调节成本,虚报利润的情况,因为工程利润与年终奖金挂钩。
三、重新计算
由于目前建筑企业投标大部分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单项工程按工程量清单中最小项目,分项工程计价,例如“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砖砌体工程”计算单项工程价格,与会计上按“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归集成本的计算口径不一致,而各施工企业对于“生产预算”编制又没有考虑到与会计核算上的衔接问题,有的施工单位甚至都不编制“生产预算”。这就造成审计人员按实际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对单项工程进行审计时没有参考的依据,很难在经济上评价单项工程发生各项费用的合理性。针对此种情况,笔者经过相当长的学习和实践,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由于材料费在单项工程中所占比重较大,管理层一般比较重视。针对被审计单位“材料费”发生的合理性,如果是土建工程,审计人员应采取“量价分离”的原则,按单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参照工程量清单,计算出水泥、沙子或者商品混凝土等的合理消耗量,并要求被审计单位也提供实际使用量,审计人员将统计结果与“出入库”记录进行核对,并与审计人员按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算出的材料量进行核对,审查材料费使用量上的合理性,至于材料价格,由于受到当时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主要参考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并审查其报批以及采购程序是否正常、合理。对于“人工费”、“机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审计思路比照材料费实施审计程序。
四、询问
无论是政府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非常重视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能够在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谈话中,获取非常关键的审计信息,通过谈话开拓审计思路,通过谈话也可能有效的调整原来的审计方案。这种谈话式的审计程序在审计理论中可以叫作“询问”,而实践中这种谈话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地点,又有很多技巧。如果能够掌握足够多的谈话技巧,将使单项工程审计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针对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审查时,针对其合同内容及金额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询问对方单位时,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不要一上来就说我是审计人员,那样你很难得到真实的回答,应以合同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的名义打电话。又比如审计人员发现下属某单位会计凭证中有几张去海南的飞机票以及相关餐饮票时,对其真实性、合理性产生疑问,不要直接去询问会计人员,因为既然已经报销了,问会计人员,无济于事,可以分别找到去海南的相关人员谈话,看看谈话结论是否大体一致。
五、现场核实法
建筑行业的特点决定,施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要有基本的建筑知识,并充分了解被审计单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及流程,但这就不能只停留在纸上,“闭门造车”是不能发现问题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充分了解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到施工现场查看施工工艺、流程,如果工程在施工中,应获取影像资料已供分析,如工程已经完工,也应向被审计部门获取相关资料,如无法获得,应根据工程实体及坐落位置,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充分掌握施工流程,这非常有助于分析实际工程量真实性。如笔者结合公司承揽的一项堤坝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到施工现场查看工程实体后,该工程是在“三通一平”的情况下正常开工,且按期完工,而被审计单位实际上报的工程量清单中却发生大量的措施费,经过进一步追查账簿后,发现该工程购买了大量的五金电料,柴油等,相关人员解释为发电机使用,而该工程已经接通常电,无需发电机,发生的措施费用不合理,经进一步审查,该费用为违规套取工程资金。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审计》
2、邹庆梁、杨南方、王世超编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3、注册资产评估协会编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