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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规模不断扩大与高速度发展,监管问题也日益严峻,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由无序走向规范的过程。本文通过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分析,给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监管建议
一、引言
2013年伴随着余额宝的迅速推广,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进入高速发展期。到了2016、2017年,“e租宝”“钱宝网”等问题平台引起广泛关注,国家和地方监管机构密集出台多个文件,也正因此,我国把2016年确定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元年。加强对其监管是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规范化的过程。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已经形成规模,随之而来的监管问题也日益严峻,仍需继续完善解决。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然按照业务属性分别由一行两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进行监管,但整体的监管方案都是由央行牵头,然后由“两会”配合完成。
2.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
第三方支付的鼻祖在于马云集团的支付宝,支付宝由于其便捷的服务以及高出银行很多的回报率很快赢得了市场。随后,一系列的类似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发展至今比较知名的有微信支付、买卖通、网联在线等;不仅如此,诸多线下便民金融服务商与银联商务等众多金融服务产品的衍生使第三方支付企业迅速进入发展的黄金期。如此以来,对银行等传统实体金融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甚至出现恶性竞争。所以,从2005年开始我国陆續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
2.2 众筹的监管现状
发展初期,在众筹领域暂时没有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参照依靠现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发[2014]17号《若干意见》等。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作为首部众筹法规于2014年被颁布。经过长时间的试行,相关门槛问题凸现出来,主要包括平台门槛、投资者门槛等,因为方向性争议之存在,所以正式版未能出台。在门槛问题中,对于投资人的认定是关注焦点。行业内部认为准入门槛高,没有体现“普惠金融”的意义。2015年中旬,央行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明确众筹意义,成为公认的“网络金融基本法”。一个月后,证监会检查网络股权融资活动机构的《专项检查通知》颁布,正式宣布摸底调研股权众筹行业,为监管细则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之上,一星期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场外证券市场的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生效,细致界定股权众筹业务。将多数网络融资平台业务界定为“非公开”范畴;将少数网络融资平台业务界定为“公开”范畴,即试点。主要平台有阿里巴巴、平安、京东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不断增快以及违规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变得越来越重视。2016年起,行业监管政策不断被国家收紧、各种重磅监管文件不断被发布。行业开始大整改,一些违规运营的平台也被要求停业整改。互联网金融自始至终强调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互补优势、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加强监管,不单单是对合规企业的成长有利,更是对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
3.1明确巨额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
我国法律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行流程、运行中产生的利息和沉淀资金,暂时没有明确的说明或规定。平台中的资金漏洞,带来互联网金融秩序混乱的风险,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基于此种情况,商业银行法应针对网络金融平台的利息和沉淀资金问题专设一章。同样,在相关的企业法中,亦应该就此种情况作出明确的资金流转方式规定,增加透明度,向买家公布沉淀资金的运作方式,净化交易环境,减少网络犯罪,实现交易安全。
3.2正确保护消费者之合法权益
科技的发展,已经使得互联网走入千家万户,消费者足不出户便能够实现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易。与此同时,网络纠纷也在增多。对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完善纠纷解决制度。互联网消费一般情况下金额较小,纠纷核心常常是小额资金问题。完善纠纷解决制度,特别是完善小额资金纠纷解决制度,对于快捷有效解决问题、保护买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建立监管机构。参照证监会、银监会、环境保护者协会等组织,建立监管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机构。三、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甄别制度”。在网络交易平台,检查卖家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信息、成交量、口碑、检查记录等,甄别、判断卖家经营状态,及时清理不良卖家,保护买家合法权益。
3.3健全法律法规
依靠法律法规管理平台、规范业务,就需要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保护买家合法权益、明确卖家权利义务,并对于不正当的互联网行为、网络犯罪行为进行约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内的互联网相关产业发展迅速,金融业依靠网络不断拓展领域。但是,通过查阅法律文献资料发现,我国用来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监管漏洞,还十分地不健全。突出问题表现为通过一些法律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来具体规范。因此,我们首先通过提高法律位阶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首先,可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者级别,使之更加权威。例如,通过全国人大研究制定网络平台监管法律法规,各级人大、政府依据总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另外,需要赋予互联网金融平平台法律法规以国家强制力,提高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督。
3.4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准入门槛的高度
在政策方面,注册国内互联网企业门槛低,审查环境宽松。没有健全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约束。一些不是合法合规的企业也可以进入这一行业。由于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投机取巧,利用法律空子进行金融犯罪,往往危害买家合法权益,带来互联网金融秩序混乱的问题,必然导致互联网消费纠纷。一旦出现问题,这些黑心网络卖家便采取注销公司的方法,转战其他地方,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卖家合法利益就会变得很困难。我国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法规,来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和成立流程,合理备案保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互联网金融中做好主导工作,研究涉及详细合理的网络平台登记制度和切实有效监管制度,,坚决抵制网络失信和网络犯罪,净化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环境。
四、总结
总的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在处于发展有利时期,因为,一个规范发展的环境比一个野蛮生长的环境更有利,市场越是规范,越是真正潜心于合规发展,着力于实体经济,钻研于金融科技的企业,往往就越有生存的资本与动力。相信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好,逐渐走向世界前列。
参考文献:
[1]王达.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中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基于网络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与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4(12):47-57.
[2]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02):5-15.
[3]张成虎,金虎斌.互联网金融驱动创新机制研究[J].财经论丛,2016(02):40-46.
[4]张江洋,袁晓玲,张劲波.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5(05):3-11+25.
[5]包丽红,封思贤.第三方支付监管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15(11):47-54.
[6]许峰.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39(02):67-70+74.
作者简介:
毕思敏,女,就读于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一年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监管建议
一、引言
2013年伴随着余额宝的迅速推广,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进入高速发展期。到了2016、2017年,“e租宝”“钱宝网”等问题平台引起广泛关注,国家和地方监管机构密集出台多个文件,也正因此,我国把2016年确定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元年。加强对其监管是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规范化的过程。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已经形成规模,随之而来的监管问题也日益严峻,仍需继续完善解决。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然按照业务属性分别由一行两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进行监管,但整体的监管方案都是由央行牵头,然后由“两会”配合完成。
2.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
第三方支付的鼻祖在于马云集团的支付宝,支付宝由于其便捷的服务以及高出银行很多的回报率很快赢得了市场。随后,一系列的类似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发展至今比较知名的有微信支付、买卖通、网联在线等;不仅如此,诸多线下便民金融服务商与银联商务等众多金融服务产品的衍生使第三方支付企业迅速进入发展的黄金期。如此以来,对银行等传统实体金融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甚至出现恶性竞争。所以,从2005年开始我国陆續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
2.2 众筹的监管现状
发展初期,在众筹领域暂时没有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参照依靠现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发[2014]17号《若干意见》等。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作为首部众筹法规于2014年被颁布。经过长时间的试行,相关门槛问题凸现出来,主要包括平台门槛、投资者门槛等,因为方向性争议之存在,所以正式版未能出台。在门槛问题中,对于投资人的认定是关注焦点。行业内部认为准入门槛高,没有体现“普惠金融”的意义。2015年中旬,央行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明确众筹意义,成为公认的“网络金融基本法”。一个月后,证监会检查网络股权融资活动机构的《专项检查通知》颁布,正式宣布摸底调研股权众筹行业,为监管细则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之上,一星期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场外证券市场的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生效,细致界定股权众筹业务。将多数网络融资平台业务界定为“非公开”范畴;将少数网络融资平台业务界定为“公开”范畴,即试点。主要平台有阿里巴巴、平安、京东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不断增快以及违规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变得越来越重视。2016年起,行业监管政策不断被国家收紧、各种重磅监管文件不断被发布。行业开始大整改,一些违规运营的平台也被要求停业整改。互联网金融自始至终强调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互补优势、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加强监管,不单单是对合规企业的成长有利,更是对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
3.1明确巨额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
我国法律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行流程、运行中产生的利息和沉淀资金,暂时没有明确的说明或规定。平台中的资金漏洞,带来互联网金融秩序混乱的风险,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基于此种情况,商业银行法应针对网络金融平台的利息和沉淀资金问题专设一章。同样,在相关的企业法中,亦应该就此种情况作出明确的资金流转方式规定,增加透明度,向买家公布沉淀资金的运作方式,净化交易环境,减少网络犯罪,实现交易安全。
3.2正确保护消费者之合法权益
科技的发展,已经使得互联网走入千家万户,消费者足不出户便能够实现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易。与此同时,网络纠纷也在增多。对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完善纠纷解决制度。互联网消费一般情况下金额较小,纠纷核心常常是小额资金问题。完善纠纷解决制度,特别是完善小额资金纠纷解决制度,对于快捷有效解决问题、保护买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建立监管机构。参照证监会、银监会、环境保护者协会等组织,建立监管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机构。三、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甄别制度”。在网络交易平台,检查卖家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信息、成交量、口碑、检查记录等,甄别、判断卖家经营状态,及时清理不良卖家,保护买家合法权益。
3.3健全法律法规
依靠法律法规管理平台、规范业务,就需要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保护买家合法权益、明确卖家权利义务,并对于不正当的互联网行为、网络犯罪行为进行约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内的互联网相关产业发展迅速,金融业依靠网络不断拓展领域。但是,通过查阅法律文献资料发现,我国用来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监管漏洞,还十分地不健全。突出问题表现为通过一些法律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来具体规范。因此,我们首先通过提高法律位阶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首先,可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者级别,使之更加权威。例如,通过全国人大研究制定网络平台监管法律法规,各级人大、政府依据总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另外,需要赋予互联网金融平平台法律法规以国家强制力,提高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督。
3.4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准入门槛的高度
在政策方面,注册国内互联网企业门槛低,审查环境宽松。没有健全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约束。一些不是合法合规的企业也可以进入这一行业。由于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投机取巧,利用法律空子进行金融犯罪,往往危害买家合法权益,带来互联网金融秩序混乱的问题,必然导致互联网消费纠纷。一旦出现问题,这些黑心网络卖家便采取注销公司的方法,转战其他地方,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卖家合法利益就会变得很困难。我国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法规,来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和成立流程,合理备案保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互联网金融中做好主导工作,研究涉及详细合理的网络平台登记制度和切实有效监管制度,,坚决抵制网络失信和网络犯罪,净化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环境。
四、总结
总的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在处于发展有利时期,因为,一个规范发展的环境比一个野蛮生长的环境更有利,市场越是规范,越是真正潜心于合规发展,着力于实体经济,钻研于金融科技的企业,往往就越有生存的资本与动力。相信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好,逐渐走向世界前列。
参考文献:
[1]王达.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中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基于网络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与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4(12):47-57.
[2]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02):5-15.
[3]张成虎,金虎斌.互联网金融驱动创新机制研究[J].财经论丛,2016(02):40-46.
[4]张江洋,袁晓玲,张劲波.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5(05):3-11+25.
[5]包丽红,封思贤.第三方支付监管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15(11):47-54.
[6]许峰.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39(02):67-70+74.
作者简介:
毕思敏,女,就读于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一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