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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结合建设项目的前期,实施过程,完结时期造价控制,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新增条文进行分析。旨在推进新清单计价在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应用。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 清单计价规范; 造价控制;
一、工程建设项目前期造价控制
2013清单计价规范强调了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思路,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所有条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在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都改为了“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给我们明确指出了造价控制是全过程精细化的管理。
1、招投标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是直接体现工程造价的决定性文件,合理完善的招投标文件直接决定着造价控制是否有效。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工程量清单新增加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等名词的解释,对于措施费中也给出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名词的解释,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参与者在操作的过程中避免因对名词的理解不同而出现不必要的争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清单的使用范围在之前的基础上给予了更加清晰的界定,新增了条文3.1.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条文外,规范的其它条文仍应执行。很多条文比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用词更准确,表达更清晰,
招标控制价中将2008版规范中4.2.1条文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充分体现了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投诉与处理部分新增条文8条,分别对投诉书的内容、投诉人的行为、投诉书不予受理的情况、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后的复查、复查的时间、结果的处理情况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使规范在实际工程应用中更具操作性。投标报价部分将2008版规范4.3.1条文上升为了强制性条文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而“工程成本”这一名词在2013版规范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使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能更好地控制造价。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投标阶段对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的具体实施都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使招投标双方都能充分了解自身的情况,减少盲目的投标报价,使在前期即能有效地控制造价。
2、合同签订阶段。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效保证。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的规定更加严谨,更具操作性,使得造价能够在施工前期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术语中新增“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解释,并在7.1.3条款中明确了三种合同形式的具体适用对象,给合同签订者提供了有效的合同选择方式;对不同的合同方式所采用的计量方式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新增条文8.1.1、8.1.2、8.1.3分别就工程量计算的根本原则、工程计量的方式、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的计量后果做出了详细的表述;新增条文8.1.4明确指出了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价合同的原则计量;并新增加了总价合同的计量原则、程序的条文,使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更加明确;约定的合同内容中新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使承发包双方重视合同签订中的措施项目部分。
对于合同价款的调整,新增名词“合同价款调整”的解释,新增条文9.1.2、9.1.3,明确了发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减事项的具体时限要求,使合同价款的调整更具操作性;条文9.3.2对措施项目清单的价款调整划分为单价项目与总价项目,并分别计价。将计日工单独提出,并新增具体条文,方便于合同价款的确定。对合同价款的支付中预付款新增条文10.1.1,10.1.2分别对预付款的用途及支付比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名词解释中也对“预付款、进度款”做出了解释;新增10.2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以及相关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工程建设项目大部分的造价在实施前期就已经确定了,但是由于实施过程中的控制不当会出现超预算的现象,所以在实施阶段还是需要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新增名词解释“工程设备”,新增条文3.2、3.3中对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具体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矛盾。施工中主要出现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问题,在名词解释中也新增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的解释,在9.3.1条文中对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作出了详细的计算规定。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的变化在本文的前面部分已经提到;2013版清单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做出了详细的表述;这些详细的条文表述使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相应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好地解决。对于索赔、现场签证的内容规定也更加的详细。条文9.13.2对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要求具体的程序、时间都做出了表述。条文9.14.2对发承包双方的具体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表述,这使得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索赔问题能够有据可依。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材料设备的确定、工程變更、工程量偏差、现场签证等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的主要因素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能够严格的控制不合理费用的产生,使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程建设项目完结时期的造价控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总造价并不是在项目实施后就完全确定了,还需要在后期的工程竣工结算及质量保修期阶段进行最后的造价管理。
1、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着造价,在2013版规范中新增名词“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的解释,并且在条文9.11、9.12中分别对提前竣工与误期赔偿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使承发包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更具操作性。
竣工结算是确定总造价的最终文件,此时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2013版规范新增条文11.1.3、11.1.4分别就承发包方若对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结算文件有异议进行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文件进行质量鉴定等要求做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竣工结算时期的管理;新增条文11.2.6明确了施工过程中已确定的计量及价款结果可直接进入结算;条文11.3.3改变了现有的结算模式,提出了不完全竣工结算;并对结算款的支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使项目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2、最终结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完成后,还有质量保修期,根据合同规定还存在预留保证金。为了能将这部分款项对总造价不产生影响,在质量保修阶段还是需要进行造价控制。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新增名词“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相应解释,新增条文11.5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预留原则及缺陷责任期后返还承包人做了详细的规定;新增条文11.6对价款的最终结清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此类条文的增加都有效地保证了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证金的合理运用及最终价款的结清,使总造价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
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清单计价规范经历几次重大的变革,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得到了有效地控制。2013版新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给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控制指出了更多新的方法和思路,使工程的造价控制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辅导教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孙凌志,贾宏俊.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与实践研究[J].建筑经济,2013,6(16)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 清单计价规范; 造价控制;
一、工程建设项目前期造价控制
2013清单计价规范强调了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思路,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所有条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在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都改为了“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给我们明确指出了造价控制是全过程精细化的管理。
1、招投标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是直接体现工程造价的决定性文件,合理完善的招投标文件直接决定着造价控制是否有效。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工程量清单新增加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等名词的解释,对于措施费中也给出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名词的解释,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参与者在操作的过程中避免因对名词的理解不同而出现不必要的争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清单的使用范围在之前的基础上给予了更加清晰的界定,新增了条文3.1.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条文外,规范的其它条文仍应执行。很多条文比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用词更准确,表达更清晰,
招标控制价中将2008版规范中4.2.1条文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充分体现了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投诉与处理部分新增条文8条,分别对投诉书的内容、投诉人的行为、投诉书不予受理的情况、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后的复查、复查的时间、结果的处理情况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使规范在实际工程应用中更具操作性。投标报价部分将2008版规范4.3.1条文上升为了强制性条文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而“工程成本”这一名词在2013版规范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使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能更好地控制造价。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投标阶段对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的具体实施都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使招投标双方都能充分了解自身的情况,减少盲目的投标报价,使在前期即能有效地控制造价。
2、合同签订阶段。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效保证。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的规定更加严谨,更具操作性,使得造价能够在施工前期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术语中新增“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解释,并在7.1.3条款中明确了三种合同形式的具体适用对象,给合同签订者提供了有效的合同选择方式;对不同的合同方式所采用的计量方式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新增条文8.1.1、8.1.2、8.1.3分别就工程量计算的根本原则、工程计量的方式、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的计量后果做出了详细的表述;新增条文8.1.4明确指出了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价合同的原则计量;并新增加了总价合同的计量原则、程序的条文,使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更加明确;约定的合同内容中新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使承发包双方重视合同签订中的措施项目部分。
对于合同价款的调整,新增名词“合同价款调整”的解释,新增条文9.1.2、9.1.3,明确了发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减事项的具体时限要求,使合同价款的调整更具操作性;条文9.3.2对措施项目清单的价款调整划分为单价项目与总价项目,并分别计价。将计日工单独提出,并新增具体条文,方便于合同价款的确定。对合同价款的支付中预付款新增条文10.1.1,10.1.2分别对预付款的用途及支付比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名词解释中也对“预付款、进度款”做出了解释;新增10.2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以及相关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工程建设项目大部分的造价在实施前期就已经确定了,但是由于实施过程中的控制不当会出现超预算的现象,所以在实施阶段还是需要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新增名词解释“工程设备”,新增条文3.2、3.3中对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具体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矛盾。施工中主要出现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问题,在名词解释中也新增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的解释,在9.3.1条文中对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作出了详细的计算规定。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的变化在本文的前面部分已经提到;2013版清单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做出了详细的表述;这些详细的条文表述使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相应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好地解决。对于索赔、现场签证的内容规定也更加的详细。条文9.13.2对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要求具体的程序、时间都做出了表述。条文9.14.2对发承包双方的具体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表述,这使得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索赔问题能够有据可依。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材料设备的确定、工程變更、工程量偏差、现场签证等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的主要因素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能够严格的控制不合理费用的产生,使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程建设项目完结时期的造价控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总造价并不是在项目实施后就完全确定了,还需要在后期的工程竣工结算及质量保修期阶段进行最后的造价管理。
1、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着造价,在2013版规范中新增名词“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的解释,并且在条文9.11、9.12中分别对提前竣工与误期赔偿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使承发包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更具操作性。
竣工结算是确定总造价的最终文件,此时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2013版规范新增条文11.1.3、11.1.4分别就承发包方若对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结算文件有异议进行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文件进行质量鉴定等要求做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竣工结算时期的管理;新增条文11.2.6明确了施工过程中已确定的计量及价款结果可直接进入结算;条文11.3.3改变了现有的结算模式,提出了不完全竣工结算;并对结算款的支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使项目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2、最终结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完成后,还有质量保修期,根据合同规定还存在预留保证金。为了能将这部分款项对总造价不产生影响,在质量保修阶段还是需要进行造价控制。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新增名词“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相应解释,新增条文11.5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预留原则及缺陷责任期后返还承包人做了详细的规定;新增条文11.6对价款的最终结清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此类条文的增加都有效地保证了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证金的合理运用及最终价款的结清,使总造价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
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清单计价规范经历几次重大的变革,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得到了有效地控制。2013版新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给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控制指出了更多新的方法和思路,使工程的造价控制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辅导教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孙凌志,贾宏俊.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与实践研究[J].建筑经济,201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