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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这不仅是对发展党内民主提出的新的时代要求,也是对新形势下党的组织工作改革创新的一个重要指向。当前,如果能把广受关注和好评的党内改革的触角进一步引向机关党建领域,也许,这一小步,可望带来党的建设改革创新的一大步。
需要高度重视机关党的建设的改革创新
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对于党的自身建设改革的关注,比较多地反映在面上的或行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选人用人、权力监督、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社会基层单位如农村及“两新”组织中党的建设的改革等,但却比较忽视党政机关中党的建设的改革。另一方面,由于机关工作中更强调统一、服从、上下一体的特点以及机关所特有的超稳定结构,使得机关党的建设往往习惯于按部就班,难以有改革的冲动。相对于社会生活及党内生活中许多生机勃勃的改革气象,机关党的建设的改革已经滞后。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形式,就是在机关党委的产生上一直沿用传统的落后的方式,即机关党委负责人由任命或变相任命产生,机关党委选举基本上是在领导提名人选中进行极其有限的选择。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在机关中发展党内民主,激励机关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奋发有为,而且强化了机关党组织中本应坚决清理的“官本位”、等级制一类有悖于党的性质的落后的东西,加剧了机关党的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倾向。这种状况,使得不少机关党员无可奈何、积怨甚多、习以为常。这种氛围,使作为机关主体的党员干部难以有昂扬的改革创新精神境界和不懈追求的动力。同时,机关党的建设改革的滞后,也不可避免地会给整个社会生活及党内生活的改革带来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很难想象,一个自身恪守旧制、规避改革的领导机关,能够去有效指导和推进生机勃勃的改革事业。
推进机关党委“公推直选”的条件已经具备
机关党的建设改革创新的切入点或突破口在哪里呢?深圳、昆明等地的经验表明,机关党委的“公推直选”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这是因为:
其一,已经有许多基层党组织的实践证明,“公推直选”是一个能够比较有效地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促进选人用人的民主化公正化和优秀人才成长、激励党员干部奋发有为,增强责任感的一个好办法,在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适于在机关推行。对机关来说,“公推直选”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利于消减在机关中根深蒂固的“官本位”、等级制一类不良习气,促进机关党内生活的健康化。
其二,一般来说,机关党员的文化素质较高,民主法制及权利义务意识较强,能够较好地把握党内生活的规矩,懂得遵守组织纪律,尤其是许多机关党员还有着较强的发展党内民主的诉求,这是理性地推进“公推直选”的有利条件。加之机关党员在时空上相对集中(这比一个乡镇党委“公推直选”要便利得多),推进“公推直选”的成本比其他一些基层党组织要低得多。
其三,机关党委的“公推直选”搞好了,会对地方的、基层的党的建设改革创新产生不容忽视的示范带动作用,甚至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功莫大焉!试想一下,如果领导机关尤其是高层领导机关内的基层党组织都可以推进“公推直选”,那么其他地方和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还有什么理由不去积极推进这项很有意义的党内民主实践呢?这样一来,党的十七大向全党提出的“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的改革要求,就可能逐步得以实现。反过来说,由于党章中明确规定机关党组织“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只是“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因此,即使在机关党委“公推直选”中发生一些曲折或问题,对于机关所担负的业务工作也不会有明显影响。
“公推直选”要围绕“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来进行
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本质要求。“公推直选”作为发展党内民主重要的制度创新,理应在包括指导思想、制度设计、运行操作、效果检验上,都要贯彻和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在党政机关更应如此。一般来说,对于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要尊重和确立其主体地位会更为艰难,特别是在机关这种讲究职务级别的氛围里,要保障多数不带“长”的党员的党内平等地位,就更不容易。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机关中推进“公推直选”,就具有更深刻的改革价值,需要下决心从观念形态、制度机制上破除那些不合时宜的东西。例如,“空降”机关党委书记的做法,就值得探讨。从理论上讲,机关党委是一个特定机关中的党员群体组成的党的基层组织,其领导成员应当由基层组织的全体党员推选产生,这个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与需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并尽可能免受地方关系掣肘、以利于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的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一类职务是有明显区别的。现在许多“空降”机关党委书记的做法,主要还是为了提拔职务、解决待遇。这种做法,有利于上级及组织部门安排干部,但不利于党员主体行使权利。又如,对机关党委负责人的人选,历来有担任行政职务的要求,甚至对担任机关里的部门支部书记也规定“原则上要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应当说,这类要求及规定是受党内生活中由来已久的“官本位”、等级制影响的产物,不仅有悖于发展党内民主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变相剥夺了不担任行政职务党员的党内被选举权,违犯了党章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相关规定,理应废止。如果不破除这类党员群众早有怨言的党内陈旧观念及相应制度,机关党委“公推直选”这种体现现代民主精神的改革举措就难以推进。
当然,在现实的党内环境中,也可考虑某些循序渐进的应对办法。例如,若没有行政职务的党员在“公推直选”中被选为机关党委负责人(书记或副书记),为了工作的需要可考虑在其任期内享受某种相称的待遇,而当其在下次选举中落选或在任期中由于不称职而被淘汰被罢免,其享受的待遇即行取消,不搞待遇终身制或变相终身制。这样做,也体现了改革的取向。
(作者系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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