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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是我国法律人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过程,提出的一个与时俱进的理念,是我国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能动性的本质在于司法为民,最高法院在提出能动司法这一理念时强调,要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推动司法改革,及时解决纠纷,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本文欲对能动司法进行简单剖析,来探讨能动司法的实现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改革;司法理念;
一、何为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是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制定法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能动司法,就是要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著名法学家公丕祥在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指出,“‘能动司法’回答了‘司法是什么’和司法‘如何做’的问题”,“‘能动司法’绝不是人民法院的应时性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
能动司法在我国是指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
二、中外能动司法概述
(一)美国的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最早起源于美国,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其能动司法更多的强调司法机关在制定公共政策和参与政治治理中的主动性。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受制定法的约束,司法判例有时可以优先于制定法加以适用,司法在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其能动司法的核心是司法积极行为。
(二)中国的能动司法
在我国中,司法能动更多的体现了政治结构和社会价值观对司法权力的制度要求,法官没有创制规则的权力,能动司法凸显了司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协调作用,更多的体现了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特征。[2]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理念
(一)人民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律,能动司法命题的提出是人民法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
(二)政治性
苏力教授认为:“所谓能动司法看似只是要求司法风格的调整,但其中包含有执政党基于对中国社会问题判断而对中国司法的政治要求。”即使是在以能动司法著称的美国,法官事实上也是穿着法袍的政治家。[7]由此可见,能动司法所具有的政治性是不分国度的,但是各个国家能动司法的政治性程度又各不相同。
(三)法律性
能动司法顾名思义是在司法范围内的能动,尽管我国的能动司法要坚持人民性、政治性和法律性三者有机统一,然而,该理念的倡导和践行必须是在法制的范围内,遵循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方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执政党的方针路线、国家的政策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最大的社会正义。
三、能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
提到能动司法,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司法被动性,认为能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是一对反义词。笔者认为,能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是一对矛盾的关系,而是司法的两种理念、两个方面。司法被动性是指司法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即司法从启动程序到裁判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者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
因此,司法能动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矛盾,二者可以共存。能动司法在强调司法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要遵循司法被动性,因为司法被动性是司法的固有属性,司法要始终保持其中立性的特征,司法必须在法制体系内进行,遵循司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断完善,而不是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司法机构应该在此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以创造性的方法,最大限度的实现实现社会正义。
四、我国的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
美国是英美法系判例制国家,其司法制度强调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能动的解释和适用法律,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创制法律的权力。而我国的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良好的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尽最大的限度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我国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共同之处。
五、能动司法在我国的实践路径
能动司法是在我国新的社会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具有本土性。因此,在我国能动司法的实践路径中,我们应不断的总结我国司法经验、纠纷类型、社会需求、形势变化,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际发展局势,提出我国能动司法的应对措施:细化法律实施方法,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意见的方式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则,以使法官更好的适用法律;司法机关应灵活的贯彻和变通司法政策,通过贯彻政策的同时,把政策内化为司法理念,以协调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使政策更好的为司法服务,也有利于政策的贯彻实施。
我国能动司法的政治性特性决定了,我国在推动能动司法的进程中,必须充分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推进能动司法的稳步前进。我国的能动司法的提出不像英美法系那样产生于大法官的判例中,而是产生于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对各地法院的一系列调研过程中。这种能动司法的产生本身就充满了中国的特色,中国的政治性特色。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改革;司法理念;
一、何为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是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制定法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能动司法,就是要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著名法学家公丕祥在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指出,“‘能动司法’回答了‘司法是什么’和司法‘如何做’的问题”,“‘能动司法’绝不是人民法院的应时性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
能动司法在我国是指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
二、中外能动司法概述
(一)美国的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最早起源于美国,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其能动司法更多的强调司法机关在制定公共政策和参与政治治理中的主动性。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受制定法的约束,司法判例有时可以优先于制定法加以适用,司法在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其能动司法的核心是司法积极行为。
(二)中国的能动司法
在我国中,司法能动更多的体现了政治结构和社会价值观对司法权力的制度要求,法官没有创制规则的权力,能动司法凸显了司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协调作用,更多的体现了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特征。[2]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理念
(一)人民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律,能动司法命题的提出是人民法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
(二)政治性
苏力教授认为:“所谓能动司法看似只是要求司法风格的调整,但其中包含有执政党基于对中国社会问题判断而对中国司法的政治要求。”即使是在以能动司法著称的美国,法官事实上也是穿着法袍的政治家。[7]由此可见,能动司法所具有的政治性是不分国度的,但是各个国家能动司法的政治性程度又各不相同。
(三)法律性
能动司法顾名思义是在司法范围内的能动,尽管我国的能动司法要坚持人民性、政治性和法律性三者有机统一,然而,该理念的倡导和践行必须是在法制的范围内,遵循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方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执政党的方针路线、国家的政策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最大的社会正义。
三、能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
提到能动司法,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司法被动性,认为能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是一对反义词。笔者认为,能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是一对矛盾的关系,而是司法的两种理念、两个方面。司法被动性是指司法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即司法从启动程序到裁判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者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
因此,司法能动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矛盾,二者可以共存。能动司法在强调司法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要遵循司法被动性,因为司法被动性是司法的固有属性,司法要始终保持其中立性的特征,司法必须在法制体系内进行,遵循司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断完善,而不是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司法机构应该在此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以创造性的方法,最大限度的实现实现社会正义。
四、我国的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
美国是英美法系判例制国家,其司法制度强调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能动的解释和适用法律,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创制法律的权力。而我国的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良好的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尽最大的限度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我国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共同之处。
五、能动司法在我国的实践路径
能动司法是在我国新的社会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具有本土性。因此,在我国能动司法的实践路径中,我们应不断的总结我国司法经验、纠纷类型、社会需求、形势变化,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际发展局势,提出我国能动司法的应对措施:细化法律实施方法,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意见的方式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则,以使法官更好的适用法律;司法机关应灵活的贯彻和变通司法政策,通过贯彻政策的同时,把政策内化为司法理念,以协调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使政策更好的为司法服务,也有利于政策的贯彻实施。
我国能动司法的政治性特性决定了,我国在推动能动司法的进程中,必须充分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推进能动司法的稳步前进。我国的能动司法的提出不像英美法系那样产生于大法官的判例中,而是产生于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对各地法院的一系列调研过程中。这种能动司法的产生本身就充满了中国的特色,中国的政治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