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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商保和社保同出一门,但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社会保险体现的是保障,是国家、企业对个人的医疗、养老的一种公平原则的福利体现,带有强制性;社保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从维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它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
商业保险体现的则是它的保险性,是一种按自己意愿和经济能力选择并单独购买的一种商业性保险,是自己的个性生活和让财富增值的商业性选择;商保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社保广覆盖 保基本
我国社保体现的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也就是说社保的保障覆盖面广,保的是基本,保障低,满足的是人们基本的生存需求。
居住在宝安西乡的小黎夫妇分别在两家公司上班,各自在单位购买社保多年了,其中生育险在小黎妻子怀孕、分娩期间,诸如产前例行检查、顺产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等,都是按比例由社保来承担的。当然,他们的小宝宝属于政策内怀孕、分娩,这是前提。
生育险保障的是女性因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体现了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而男性生育险,更是可以为其妻子在失业和没有社保的情况下,报销相对应的医疗费用(包括以后可能产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但针对要求高档病房以及因难产等原因引起的非顺产的医疗费用,则不在社保承担范围之内,毕竟社保体现的是保障的公平原则,而不是“包”。
其实医院里也不乏有VIP病房,特殊人士的高标准要求也容易满足,只是还有一类人群,在面对非顺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时,就只能求助于商业保险了,但问题是,在目前国内的所有商业保险产品中,医疗费用对生育等发生的费用都属除外责任。也就是说,商保中的生育险,还是一个真空地带。这里暂不赘言社会救助机制,这是下一个话题,我只想说,生育险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如果真有哪家保险公司推出生育险种,交费比例一定不会低,因为商业保险终究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行为,在这种商业行为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做到双赢,大概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商保意外险 防范意外伤害
退休后的李丽敏女士,每月都能按时收到一笔退休金,以李女士的交费年限、工龄、工种等计费标准计算,她每月的退休金,在物价水平不断攀升的2013年里,保证基本生活不是问题,偶有小病痛,也还有医保为她撑着保护伞。
对于所有老年人来说,养老和健康是永远的两大生活主题,尤其是随着年龄老化,身体机能的改变,老年人面对生活费用,特别是医疗、护理及其他必需的家政服务费用的可能增加,早已超出社保所能大包大揽的范畴。
而“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在有基础保障的前提下,多一份商业保险来补充和完善自己的晚年生活,例如有保险公司推出老年意外险,这种险种针对的是老年人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高残、符合赔付条件程度的骨折、关节脱位、烧伤、重大手术等,它具有保费低廉、人身保障高的特点。以某公司的意外险为例,1万元保额的保费25元,如果因为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还可得到双倍赔付,该险种本身还含有高残津贴,可谓花小钱买大保障。用类似的商保意外险,防范意外伤害带来的损失,也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只是商保意外险,是在一次性给付后,保险合同便终止了,这与社保的按月给付生活费有本质区别,但毕竟商业意外险,赔付高,在防范意外伤害的同时,也把可能的生活负担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小。
小吴有较强的保险意识,除在单位有社保之外,又购买了商业意外险。公休日,小吴常约一帮旅友爬山郊游,一次爬山不小心发生意外摔伤,造成腿骨骨折,属于非工意外伤害,因此,不在社保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范围内,而他购买的商业意外险,则完全符合意外险赔付的要件。此时,用商保意外险防范意外伤害,这是不幸中的万幸。
社保与商保 共筑双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两者在功能上,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两者不可替代,卻完全可以通过互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章莉今年33岁,在深圳一家网络公司上班,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社保,章莉平时有点小病痛什么的,都用社保卡,自己需要付现金的也就是挂号费大概1元钱,并不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现象,也无需自费药品,所以并没有什么负担。
同样年龄的小梅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前不久,一场大病,让她前后花费了20多万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房贷、孩子的教育以及孝敬父母等等,家庭里的每一笔费用支出都要计算,而无法计算的是突然而至的身体不适和意外伤害,何况大病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治疗期间的自费项目和恢复期间的营养费等等,都是不小的开支。这个时候的小梅,如果提前为自己买一份双保险,让商保的重大疾病险做支撑,比独自承担的好处显而易见。
说到底,社保是一种基础的保障,就像储蓄一样,当你身处生活医疗经济困境时,社保为你伸出保障的援手,除此之外,为自己量身订制一份商保,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等,为可能突发的意外上一道保险,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权益的法宝。
因此,用社保和商保为自己和家人构筑起一道双保险才是硬道理。在近年来的多起扶起摔倒老人后被讹的事件中,从诸多争议中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可以归结一个话题:谁来为老人的意外伤害负责?
2013年11月27日,北京首次正式推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规定了在北京生活或工作的50岁以上人员和60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北京各类活动场所发生意外伤害时将最高获得20万元人民币赔付保险金。北京推出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初衷,就是要确保老年人在面临风险后有更好的保障。此举可谓北京政府为老人们设身处地办的一件大好事。
此举也可以理解为,北京政府率先为全国其它各级政府做出了表率,当然,还有全社会的公益组织,尤其是自助助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应该形成一个常态的救助机制,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样的朴素理念,深入人心之时,老人被撞,谎称自己有社保,就不再是社会新闻了。
政府有担当和社会自助助人的救助体系,能不能成为下一个双保险?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社会保险体现的是保障,是国家、企业对个人的医疗、养老的一种公平原则的福利体现,带有强制性;社保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从维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它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
商业保险体现的则是它的保险性,是一种按自己意愿和经济能力选择并单独购买的一种商业性保险,是自己的个性生活和让财富增值的商业性选择;商保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社保广覆盖 保基本
我国社保体现的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也就是说社保的保障覆盖面广,保的是基本,保障低,满足的是人们基本的生存需求。
居住在宝安西乡的小黎夫妇分别在两家公司上班,各自在单位购买社保多年了,其中生育险在小黎妻子怀孕、分娩期间,诸如产前例行检查、顺产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等,都是按比例由社保来承担的。当然,他们的小宝宝属于政策内怀孕、分娩,这是前提。
生育险保障的是女性因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体现了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而男性生育险,更是可以为其妻子在失业和没有社保的情况下,报销相对应的医疗费用(包括以后可能产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但针对要求高档病房以及因难产等原因引起的非顺产的医疗费用,则不在社保承担范围之内,毕竟社保体现的是保障的公平原则,而不是“包”。
其实医院里也不乏有VIP病房,特殊人士的高标准要求也容易满足,只是还有一类人群,在面对非顺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时,就只能求助于商业保险了,但问题是,在目前国内的所有商业保险产品中,医疗费用对生育等发生的费用都属除外责任。也就是说,商保中的生育险,还是一个真空地带。这里暂不赘言社会救助机制,这是下一个话题,我只想说,生育险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如果真有哪家保险公司推出生育险种,交费比例一定不会低,因为商业保险终究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行为,在这种商业行为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做到双赢,大概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商保意外险 防范意外伤害
退休后的李丽敏女士,每月都能按时收到一笔退休金,以李女士的交费年限、工龄、工种等计费标准计算,她每月的退休金,在物价水平不断攀升的2013年里,保证基本生活不是问题,偶有小病痛,也还有医保为她撑着保护伞。
对于所有老年人来说,养老和健康是永远的两大生活主题,尤其是随着年龄老化,身体机能的改变,老年人面对生活费用,特别是医疗、护理及其他必需的家政服务费用的可能增加,早已超出社保所能大包大揽的范畴。
而“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在有基础保障的前提下,多一份商业保险来补充和完善自己的晚年生活,例如有保险公司推出老年意外险,这种险种针对的是老年人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高残、符合赔付条件程度的骨折、关节脱位、烧伤、重大手术等,它具有保费低廉、人身保障高的特点。以某公司的意外险为例,1万元保额的保费25元,如果因为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还可得到双倍赔付,该险种本身还含有高残津贴,可谓花小钱买大保障。用类似的商保意外险,防范意外伤害带来的损失,也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只是商保意外险,是在一次性给付后,保险合同便终止了,这与社保的按月给付生活费有本质区别,但毕竟商业意外险,赔付高,在防范意外伤害的同时,也把可能的生活负担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小。
小吴有较强的保险意识,除在单位有社保之外,又购买了商业意外险。公休日,小吴常约一帮旅友爬山郊游,一次爬山不小心发生意外摔伤,造成腿骨骨折,属于非工意外伤害,因此,不在社保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范围内,而他购买的商业意外险,则完全符合意外险赔付的要件。此时,用商保意外险防范意外伤害,这是不幸中的万幸。
社保与商保 共筑双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两者在功能上,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两者不可替代,卻完全可以通过互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章莉今年33岁,在深圳一家网络公司上班,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社保,章莉平时有点小病痛什么的,都用社保卡,自己需要付现金的也就是挂号费大概1元钱,并不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现象,也无需自费药品,所以并没有什么负担。
同样年龄的小梅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前不久,一场大病,让她前后花费了20多万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房贷、孩子的教育以及孝敬父母等等,家庭里的每一笔费用支出都要计算,而无法计算的是突然而至的身体不适和意外伤害,何况大病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治疗期间的自费项目和恢复期间的营养费等等,都是不小的开支。这个时候的小梅,如果提前为自己买一份双保险,让商保的重大疾病险做支撑,比独自承担的好处显而易见。
说到底,社保是一种基础的保障,就像储蓄一样,当你身处生活医疗经济困境时,社保为你伸出保障的援手,除此之外,为自己量身订制一份商保,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等,为可能突发的意外上一道保险,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权益的法宝。
因此,用社保和商保为自己和家人构筑起一道双保险才是硬道理。在近年来的多起扶起摔倒老人后被讹的事件中,从诸多争议中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可以归结一个话题:谁来为老人的意外伤害负责?
2013年11月27日,北京首次正式推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规定了在北京生活或工作的50岁以上人员和60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北京各类活动场所发生意外伤害时将最高获得20万元人民币赔付保险金。北京推出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初衷,就是要确保老年人在面临风险后有更好的保障。此举可谓北京政府为老人们设身处地办的一件大好事。
此举也可以理解为,北京政府率先为全国其它各级政府做出了表率,当然,还有全社会的公益组织,尤其是自助助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应该形成一个常态的救助机制,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样的朴素理念,深入人心之时,老人被撞,谎称自己有社保,就不再是社会新闻了。
政府有担当和社会自助助人的救助体系,能不能成为下一个双保险?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