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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间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对应着相关的合同,以保证双方或三方之间关系平等,但跨境和国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还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实际中经营者因为对购买渠道进行垄断和限制,往往是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并且这种交易方式真个流程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这就造成一些信息的真假难辨,所以消费者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立法不健全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方兴未艾,更不用说境外电子商务,所以相关的法律体系必定是不健全、不规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了一些关于境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该法律主要关注点还是针对国内的电子商务及商务交易,所以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交易地点以及交易双方身份等方面的特殊性并没有被法律考虑在内,或者法律条款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交易中的一些具体事项。所以在现存的法律中并没有完全针对境外电子商务所进行的立法,这就使得境外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在维权时,并没有相对健全的参考依据作为倚仗。
(二)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失去保障
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知情权。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之前,尤其是境外商品,会将经营者提供的各种电子信息作为参考依据,但在实际中经常会出现买家秀和卖家秀千差万别的现象,这是因为经营者提供的电子信息不全面或与事实相差甚远,在此过程中,就有违消费者的知情权。其二安全权。一方面消费者的产品安全性能不能得到保证,尤其是吃食方面或电器等质量方面,往往会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上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消费者无论和经营者还是第三方之间进行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并不知道经营者和第三方的具体信息,反而要提供个人信息给他们,这就造成信息安全隐患。其三公平交易权。一方面退货门槛高,消费者在发现商品不符实际要求退货时,往往得不到和购买货品时同样的待遇,经营者的态度差,退货经常有附加条件,比如只能退一半款之类,这些都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退货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第三方,在接收商品的过程中,可能要经手很多程序或物流,也有可能该商品的来源并不是很确定,所以退换起来很麻烦,另外商品退换会对经营者或第三方造信誉威胁,主要指评论方面,再加上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价值小,有种价值还不如运费贵的感觉。所以会出现商品最后还是退还不成功的现象。
(三)消费者求偿权失去保障
在出现商品质量问题而进行求偿时,消费者往往不能得偿所愿,一方面交易发生在境外,这就涉及到交易规则是按照国内还是国外的法律程序,这给了商品提供方的狡辩机会。另一方面国内的法律不健全,一些小商品的求偿权没有包括在内,在采取诉訟方式时,诉讼费会使消费者觉得得不偿失。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求偿权失去保障。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加强立法,健全法律体系
建立专门的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有很强的普适性和针对性,才能作为境内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法律武器,使每种维权行为都能得到法律支持。可以拟定《电子商务法》,将境外电子商务出现的每种具体事项以及对应法律处理措施都囊括在内,还要给其预留下空间,使后期境外电子商务出现的新情况能被及时修正到法律中,使法律逐渐完善。另外境外电子商务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经营者以及第三方的利益的,所以在进行专门立法时,还要扩大立法的透明度,使他们能直接参与进来,以保证法律的健全和有效。
(二)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首先要保证消费者的这三项基本权利都能被囊括到相关法律中,并且法律条款内容要包括各种各种情况,使消费者都能应对,所以还要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作。对于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方面,有一部分原因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和第三方关于对方信息了解不对等引起的,所以后两者还要提供经营资质以及质量保证书之类来证实自己商品来源可靠,并且不会肆意泄漏消费者信息。关于安全权,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置,使不法经营者能遵纪守法。
(三)提供消费者求偿权行使机会
消费者从发出求偿通知到最后获得赔偿,之间要经过很长时间,这无疑又为消费者增加成本,所以可以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使消费者和商品提供者能面对面直接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有效解决纠纷。为了保证有效,相关部门还要对此过程进行监管,以保证机制能落实。此外,还要健全相关法律,尤其是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制方面的确立,使小商品也能维权。
三、结语
境外电子商务说到底还是涉及到两个国家,所以政府还要对境外电子商务交易过程进行监管,以确保本国消费者权益不会失去保障。另外,国内立法工作也要做好,使消费者维权有参考依据。(作者单位为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立法不健全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方兴未艾,更不用说境外电子商务,所以相关的法律体系必定是不健全、不规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了一些关于境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该法律主要关注点还是针对国内的电子商务及商务交易,所以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交易地点以及交易双方身份等方面的特殊性并没有被法律考虑在内,或者法律条款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交易中的一些具体事项。所以在现存的法律中并没有完全针对境外电子商务所进行的立法,这就使得境外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在维权时,并没有相对健全的参考依据作为倚仗。
(二)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失去保障
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知情权。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之前,尤其是境外商品,会将经营者提供的各种电子信息作为参考依据,但在实际中经常会出现买家秀和卖家秀千差万别的现象,这是因为经营者提供的电子信息不全面或与事实相差甚远,在此过程中,就有违消费者的知情权。其二安全权。一方面消费者的产品安全性能不能得到保证,尤其是吃食方面或电器等质量方面,往往会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上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消费者无论和经营者还是第三方之间进行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并不知道经营者和第三方的具体信息,反而要提供个人信息给他们,这就造成信息安全隐患。其三公平交易权。一方面退货门槛高,消费者在发现商品不符实际要求退货时,往往得不到和购买货品时同样的待遇,经营者的态度差,退货经常有附加条件,比如只能退一半款之类,这些都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退货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第三方,在接收商品的过程中,可能要经手很多程序或物流,也有可能该商品的来源并不是很确定,所以退换起来很麻烦,另外商品退换会对经营者或第三方造信誉威胁,主要指评论方面,再加上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价值小,有种价值还不如运费贵的感觉。所以会出现商品最后还是退还不成功的现象。
(三)消费者求偿权失去保障
在出现商品质量问题而进行求偿时,消费者往往不能得偿所愿,一方面交易发生在境外,这就涉及到交易规则是按照国内还是国外的法律程序,这给了商品提供方的狡辩机会。另一方面国内的法律不健全,一些小商品的求偿权没有包括在内,在采取诉訟方式时,诉讼费会使消费者觉得得不偿失。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求偿权失去保障。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加强立法,健全法律体系
建立专门的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有很强的普适性和针对性,才能作为境内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法律武器,使每种维权行为都能得到法律支持。可以拟定《电子商务法》,将境外电子商务出现的每种具体事项以及对应法律处理措施都囊括在内,还要给其预留下空间,使后期境外电子商务出现的新情况能被及时修正到法律中,使法律逐渐完善。另外境外电子商务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经营者以及第三方的利益的,所以在进行专门立法时,还要扩大立法的透明度,使他们能直接参与进来,以保证法律的健全和有效。
(二)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首先要保证消费者的这三项基本权利都能被囊括到相关法律中,并且法律条款内容要包括各种各种情况,使消费者都能应对,所以还要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作。对于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方面,有一部分原因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和第三方关于对方信息了解不对等引起的,所以后两者还要提供经营资质以及质量保证书之类来证实自己商品来源可靠,并且不会肆意泄漏消费者信息。关于安全权,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置,使不法经营者能遵纪守法。
(三)提供消费者求偿权行使机会
消费者从发出求偿通知到最后获得赔偿,之间要经过很长时间,这无疑又为消费者增加成本,所以可以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使消费者和商品提供者能面对面直接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有效解决纠纷。为了保证有效,相关部门还要对此过程进行监管,以保证机制能落实。此外,还要健全相关法律,尤其是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制方面的确立,使小商品也能维权。
三、结语
境外电子商务说到底还是涉及到两个国家,所以政府还要对境外电子商务交易过程进行监管,以确保本国消费者权益不会失去保障。另外,国内立法工作也要做好,使消费者维权有参考依据。(作者单位为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