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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由于违反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或行为不当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和规范。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落脚点往往是一些具体的官员,但从深层次看却是体制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公务员 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5-01
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由于违反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或行为不当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和规范。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落脚点往往是一些具体的官员,但从深层次看却是体制的问题。面对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我们亟需加强五个方面的转变,使得问责制度真正能够有章、有理、有序的实施。
一、“依权问责”向“依法问责”转变
以往的责任追究,往往以权力意志为转移,出了问题,追究与否、追究哪些人、追究到什么程度,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来确定,被称为“权力问责”,此种问责方式随意性较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基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把行政问责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
1.加强立法步伐。要在认真总结全国各地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各种方式予以明确。一方面要严格区分党与政府的界限,党和政府的关系是中国政治的最重要的关系。在中国建立行政问责制,首先必须妥善处理好党政的界限问题。目前已有的行政问责制很多是政党政策,而不是法律;另一方面要注重政府内部责任划分,党政区分的同时,在政府内部要理顺政府纵向和横向部门的关系,明确、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职能权限。
2.严格执法监督。除了要制定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行政问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要不折不扣地狠抓落实,使行政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不应有的偏差。尤其是在实施行政问责制度的过程中,要将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一般的问责方式,与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问责方式严格区分开来。
二、“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
过去,行政问责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问责的主体一般为政府系统内部的上级机关。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在“行政问责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更应推动公众、社会舆论等向“异体问责”的转变。
1.加强新闻媒体问责。在媒体作为权利主体监督问责行政权力方面,目前一方面要保障新闻自由,使新闻媒体真正发挥问责职能,关键是必须保障新闻自由,保障新闻机构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特别是对反面事件的揭露权;另一方面要保障媒体的知情权。媒体问责实际关系着信息公开的来源问题,在政府垄断信息的前提下,媒体问责根本谈不上。
2.促使公民参与问责,发展电子政务。只有透明行政、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务公开是权力外部制约机制的前提,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必须自觉地与公众保持经常性、持续性的接触和联系,通过信息传播,树立和加强在公众中的形象。
三、“追究有过”向“追究无为”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只注重对在公务活动中有过错并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官员实施惩处,而对“庸官”往往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和政府公信力的建立。应当将惩罚机制与激励机制的结合,将政府领导责任的追究制度和政府领导晋升制度相挂钩,把政府领导履行责任的业绩作为其晋升的重要依据,使政府领导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与对工作的负责结合起来,刺激官员的积极性,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
四、“事后问责”到“前瞻性问责”转变
行政问责制首先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本质在于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对失职行为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但是,由于受到制度“滞后供应”的影响,行政问责制并未达到其理想状态,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订及实施。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的行政问责制,大多侧重于一种事后惩罚,而忽视了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根本目的。前瞻性行政问责要求履行政府职能的公共管理主体在管理和服务的实践中对公共治理、公共服务以及公众相关需求的趋势进行把握,洞识先机,以前瞻主动的行为研究问题,制订出公共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解决相关问题,避免公共管理主体履行职能时越位、错位和缺位。
五、“风暴式问责”向“常态化问责”转变
我国自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受到处分的官员数目并不算少,但这些官员多因偶然事件一次性被大批免职,似有问责风暴来袭的嫌疑,并非我国一种常态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新闻自由制度、行政组织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相关配套设施并不完善,行政伦理建设缺乏,问责的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多数官员仍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只有从外部制度规范和内部主观意识的加强两个方面入手,双管齐下才能使得问责逐步走向常态。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周占伟.对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党政建设.2008(30).
[3]李晶.困境与出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思考.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
[4]于晓光.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陷及制度完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5]顾光海,刘丹丹.前瞻性行政问责制的建构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2).
[6]鲁丽莎.行政问责制之困境及对策探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8).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公务员 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5-01
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由于违反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或行为不当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和规范。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落脚点往往是一些具体的官员,但从深层次看却是体制的问题。面对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我们亟需加强五个方面的转变,使得问责制度真正能够有章、有理、有序的实施。
一、“依权问责”向“依法问责”转变
以往的责任追究,往往以权力意志为转移,出了问题,追究与否、追究哪些人、追究到什么程度,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来确定,被称为“权力问责”,此种问责方式随意性较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基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把行政问责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
1.加强立法步伐。要在认真总结全国各地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各种方式予以明确。一方面要严格区分党与政府的界限,党和政府的关系是中国政治的最重要的关系。在中国建立行政问责制,首先必须妥善处理好党政的界限问题。目前已有的行政问责制很多是政党政策,而不是法律;另一方面要注重政府内部责任划分,党政区分的同时,在政府内部要理顺政府纵向和横向部门的关系,明确、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职能权限。
2.严格执法监督。除了要制定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行政问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要不折不扣地狠抓落实,使行政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不应有的偏差。尤其是在实施行政问责制度的过程中,要将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一般的问责方式,与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问责方式严格区分开来。
二、“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
过去,行政问责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问责的主体一般为政府系统内部的上级机关。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在“行政问责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更应推动公众、社会舆论等向“异体问责”的转变。
1.加强新闻媒体问责。在媒体作为权利主体监督问责行政权力方面,目前一方面要保障新闻自由,使新闻媒体真正发挥问责职能,关键是必须保障新闻自由,保障新闻机构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特别是对反面事件的揭露权;另一方面要保障媒体的知情权。媒体问责实际关系着信息公开的来源问题,在政府垄断信息的前提下,媒体问责根本谈不上。
2.促使公民参与问责,发展电子政务。只有透明行政、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务公开是权力外部制约机制的前提,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必须自觉地与公众保持经常性、持续性的接触和联系,通过信息传播,树立和加强在公众中的形象。
三、“追究有过”向“追究无为”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只注重对在公务活动中有过错并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官员实施惩处,而对“庸官”往往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和政府公信力的建立。应当将惩罚机制与激励机制的结合,将政府领导责任的追究制度和政府领导晋升制度相挂钩,把政府领导履行责任的业绩作为其晋升的重要依据,使政府领导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与对工作的负责结合起来,刺激官员的积极性,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
四、“事后问责”到“前瞻性问责”转变
行政问责制首先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本质在于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对失职行为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但是,由于受到制度“滞后供应”的影响,行政问责制并未达到其理想状态,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订及实施。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的行政问责制,大多侧重于一种事后惩罚,而忽视了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根本目的。前瞻性行政问责要求履行政府职能的公共管理主体在管理和服务的实践中对公共治理、公共服务以及公众相关需求的趋势进行把握,洞识先机,以前瞻主动的行为研究问题,制订出公共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解决相关问题,避免公共管理主体履行职能时越位、错位和缺位。
五、“风暴式问责”向“常态化问责”转变
我国自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受到处分的官员数目并不算少,但这些官员多因偶然事件一次性被大批免职,似有问责风暴来袭的嫌疑,并非我国一种常态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新闻自由制度、行政组织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相关配套设施并不完善,行政伦理建设缺乏,问责的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多数官员仍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只有从外部制度规范和内部主观意识的加强两个方面入手,双管齐下才能使得问责逐步走向常态。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周占伟.对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党政建设.2008(30).
[3]李晶.困境与出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思考.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
[4]于晓光.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陷及制度完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5]顾光海,刘丹丹.前瞻性行政问责制的建构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2).
[6]鲁丽莎.行政问责制之困境及对策探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