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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即《会计法》,它是以处理会计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直接关系着会计活动及其所涉及的经济活动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会计事务不断出现信息质量不真实、执法环境差等各种会计事务的违法问题。这些行为均能反映出人们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对现阶段会计事务的了解依旧不深入。
本文以会计法律责任问题为研究对象,详述了什么是会计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如何界定,并对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会计法,法律责任,责任主体;
第一章 引言
决定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就是企业的财务的状况,那么关于财务的状况最清晰的就是企业的会计。在这样的前提下,保证会计的信息质量真实、准确是一个企业的进行良性发展的重点内容,本文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的介绍,同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二章 会计法律责任及责任主体定位
2.1内涵
会计法律责任划分为假定、处理和制裁三大类。其中,制裁能够保证其他两项的责任的履行,用以约束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并对其做出惩戒,如果法律没有制裁的责任规范制度,法律就变成了形式。
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界定可参见《会计法》在第六章四十二条到四十九条,其中关于触犯会计法律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行为可以划分为八类,关于违法行为,各有关单位可以参考本法进行处罚。所以,制裁是会计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理的要求,也是会计工作严肃性的原则所决定。
2.2主体的界定
首先,只有单位的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及会计主管才有权进行会计信息的获取、处理和提供。由于上市公司需要对外公开会计信息,因此以单位负责人为代表向会计使用者提供财务信息,并对公司所属债权关系、经济活动作出解释和说明。而财务总监是对生成会计信息,监督会计活动的直接负责人。
其次,由于只有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有在对外报送会计报表上签字的权利,又有对企业内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监管的权力。所以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应有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义務。
最后,一般会计人员需要遵守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安全隐私,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生成会计信息后,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签字后,由单位负责人对外提供,因此一般会计工作人员只对单位内部会计工作负责,单位以外的、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则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倘若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被单位所有者要求或指使实施会计舞弊,那么会计责任只是由单位所有者去承担相关的违法责任。
第三章 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3.1关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界限不清晰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会涉及到很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信息的汇总,如果企业存在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那么这个披露过程由于涉及众多环节,牵涉众多人员,如:经办业务员、财务人员、会计主管、单位负责人等,这个过程很难追查出结果,财务报表的粉饰一般都是出于维护经济利益的目的,以违法手段粉饰报表最终向债权人、证券所、投资者、消费者们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因此,根据违法进行法律责任的界定很难,牵涉众多。但在一些大方面,如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审计师等的法律责任在《会计法》和《公司法》中则有着清晰的界定。此外,除了对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还应追究监管上的失责,但目前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对监管部门的失责行为进行科学界定,在责任界定上不合理、不公平,涉事单位内部法律责任占大部分,而监管部门很少被追责到。但是如果诉诸于法律,当虚假会计行为牵涉众多,法院一般会按照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为了维护广大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判处最能赔偿财务信息使用者损失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3.2不同法律体系规定不协调
不同的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矛盾之处:《会计法》以经济行为为研究对象,将经济犯罪行为认定为违法,将追究法律责任。但《刑法》则以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为研究对象,涉及经济犯罪的一般是贪污受贿罪、财务侵占罪等,但这些与《会计法》中提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定罪存在矛盾之处。因此,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推诿、重复执法等行为。
第四章 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4.1明确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界定
法律中关于虚假财务报告的概念和具体特征并未作明确规定,但对违法行为的出发作了具体规定。会计行业外的人士注重报告的结果与事实的结果是否相吻合,他们认为一旦财务报告与实际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相违背,那就是虚假财务报告。而会计人员更注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他们一般都按照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他们认为只要是按照准则行事,那么会计信息将不能被认定为虚假财务信息。而此时,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次,由于不同的会计人员对于企业内部各种不确定因素和会计估计业务的把握程度不同,使得财务报表数据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这一行为显然超出了会计人员的业务判断范围,因此不应当将其视为违法行为。
4.2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
不同的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矛盾之处,这就有极大的可能性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多种处罚问题的出现。这种问题不利于对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一贯性的监管。因此,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对于各个法律间的关系进行理顺是有必要的。例如,以保证会计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如果有特别法对会计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则按特别法执行,没有则按照普通法处理,保证各个法律之间的协调,防止出现重复执法的现象。
第五章 结语
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会计活动更加活跃,会计处理越加繁多和复杂,而会计信息的处理牵涉各方利益,处理不当将会引发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借助于法律的途径来缓和冲突。
本文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介绍,并对其中存在的如责任主体的界定、虚假信息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能回避会计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将其更好地完善,才能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参考文献:
[1]刘哲. 会计法律责任研究[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8(10):195.
[2]沈一辉. 会计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探讨[J]. 财务与会计,2017(22):13-14.
[3]黎江虹,吴京辉,金恩雨,唐国平.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研究——基于《会计法》修订视角[J]. 财务与会计,2017(21):32-35.
[4]唐国平,王华,万文翔,李静. 我国现行《会计法》主要特征、不足及修订思考[J]. 财务与会计,2017(21):16-19.
[5]吴德军,史永,陈辉,冉明东,唐国平. 我国《会计法》修订研究综述[J]. 财务与会计,2017(21):23-2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会计事务不断出现信息质量不真实、执法环境差等各种会计事务的违法问题。这些行为均能反映出人们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对现阶段会计事务的了解依旧不深入。
本文以会计法律责任问题为研究对象,详述了什么是会计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如何界定,并对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会计法,法律责任,责任主体;
第一章 引言
决定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就是企业的财务的状况,那么关于财务的状况最清晰的就是企业的会计。在这样的前提下,保证会计的信息质量真实、准确是一个企业的进行良性发展的重点内容,本文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的介绍,同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二章 会计法律责任及责任主体定位
2.1内涵
会计法律责任划分为假定、处理和制裁三大类。其中,制裁能够保证其他两项的责任的履行,用以约束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并对其做出惩戒,如果法律没有制裁的责任规范制度,法律就变成了形式。
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界定可参见《会计法》在第六章四十二条到四十九条,其中关于触犯会计法律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行为可以划分为八类,关于违法行为,各有关单位可以参考本法进行处罚。所以,制裁是会计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理的要求,也是会计工作严肃性的原则所决定。
2.2主体的界定
首先,只有单位的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及会计主管才有权进行会计信息的获取、处理和提供。由于上市公司需要对外公开会计信息,因此以单位负责人为代表向会计使用者提供财务信息,并对公司所属债权关系、经济活动作出解释和说明。而财务总监是对生成会计信息,监督会计活动的直接负责人。
其次,由于只有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有在对外报送会计报表上签字的权利,又有对企业内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监管的权力。所以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应有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义務。
最后,一般会计人员需要遵守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安全隐私,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生成会计信息后,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签字后,由单位负责人对外提供,因此一般会计工作人员只对单位内部会计工作负责,单位以外的、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则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倘若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被单位所有者要求或指使实施会计舞弊,那么会计责任只是由单位所有者去承担相关的违法责任。
第三章 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3.1关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界限不清晰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会涉及到很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信息的汇总,如果企业存在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那么这个披露过程由于涉及众多环节,牵涉众多人员,如:经办业务员、财务人员、会计主管、单位负责人等,这个过程很难追查出结果,财务报表的粉饰一般都是出于维护经济利益的目的,以违法手段粉饰报表最终向债权人、证券所、投资者、消费者们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因此,根据违法进行法律责任的界定很难,牵涉众多。但在一些大方面,如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审计师等的法律责任在《会计法》和《公司法》中则有着清晰的界定。此外,除了对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还应追究监管上的失责,但目前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对监管部门的失责行为进行科学界定,在责任界定上不合理、不公平,涉事单位内部法律责任占大部分,而监管部门很少被追责到。但是如果诉诸于法律,当虚假会计行为牵涉众多,法院一般会按照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为了维护广大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判处最能赔偿财务信息使用者损失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3.2不同法律体系规定不协调
不同的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矛盾之处:《会计法》以经济行为为研究对象,将经济犯罪行为认定为违法,将追究法律责任。但《刑法》则以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为研究对象,涉及经济犯罪的一般是贪污受贿罪、财务侵占罪等,但这些与《会计法》中提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定罪存在矛盾之处。因此,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推诿、重复执法等行为。
第四章 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4.1明确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界定
法律中关于虚假财务报告的概念和具体特征并未作明确规定,但对违法行为的出发作了具体规定。会计行业外的人士注重报告的结果与事实的结果是否相吻合,他们认为一旦财务报告与实际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相违背,那就是虚假财务报告。而会计人员更注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他们一般都按照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他们认为只要是按照准则行事,那么会计信息将不能被认定为虚假财务信息。而此时,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次,由于不同的会计人员对于企业内部各种不确定因素和会计估计业务的把握程度不同,使得财务报表数据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这一行为显然超出了会计人员的业务判断范围,因此不应当将其视为违法行为。
4.2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
不同的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矛盾之处,这就有极大的可能性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多种处罚问题的出现。这种问题不利于对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一贯性的监管。因此,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对于各个法律间的关系进行理顺是有必要的。例如,以保证会计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如果有特别法对会计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则按特别法执行,没有则按照普通法处理,保证各个法律之间的协调,防止出现重复执法的现象。
第五章 结语
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会计活动更加活跃,会计处理越加繁多和复杂,而会计信息的处理牵涉各方利益,处理不当将会引发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借助于法律的途径来缓和冲突。
本文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介绍,并对其中存在的如责任主体的界定、虚假信息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能回避会计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将其更好地完善,才能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参考文献:
[1]刘哲. 会计法律责任研究[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8(10):195.
[2]沈一辉. 会计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探讨[J]. 财务与会计,2017(22):13-14.
[3]黎江虹,吴京辉,金恩雨,唐国平.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研究——基于《会计法》修订视角[J]. 财务与会计,2017(21):32-35.
[4]唐国平,王华,万文翔,李静. 我国现行《会计法》主要特征、不足及修订思考[J]. 财务与会计,2017(21):16-19.
[5]吴德军,史永,陈辉,冉明东,唐国平. 我国《会计法》修订研究综述[J]. 财务与会计,2017(21):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