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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逢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从教50周年暨75周岁寿辰之际,北京大学为其举行庆祝仪式。记者有幸采访了厉教授。
笔者:作为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设计者之一的经济学家,您如何评价这段历史?
厉以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改革开放开辟了道路。在经历了20多年之后的今天,不能不感到我们所选择的改革方式是非常正确的。计划经济体制由若干个次一级的体制组成,如计划的企业体制、计划的财税体制、计划的金融体制、计划的价格体制、计划的劳动用工体制与人事体制等,它们彼此紧密结合。次一级的体制依存于另一个次一级体制,而另一个次一级体制又依存于第三个次一级体制,盘根错节,难解难分,此存则彼存,此损则彼损。要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对任何单个的企业或单个的居民个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这说明,要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艰难。假定改革方式选错了,如“休克疗法”,即全面放开价格的改革方式,中国的经济只能陷入混乱状态而不会有目前的成就。
笔者:请您谈谈改革所经历的过程。
厉以宁:中国所选择的改革方式是,先从农村改革开始再转入城市改革,而在城市改革中以企业改革为主线,同时进行经济方面的一系列配套改革,逐步取得胜利。价格的放开是渐进的,价格改革不是改革的突破口,但改革的最终成果必定是市场定价。实践证明了这种改革方式的正确性。
农村的改革使家庭承包制确立下来。到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面貌大变,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上解决,农民向市场提供的农产品增多了,市场商品日益丰富。这一切全依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正确路线。正由于农村改革取得了成就,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起,改革重点从农村转入城市。
在城市改革中,假定不以企业改革为主线,改革不可能真正有所进展,而且有可能使物价连续上涨不已,最终导致改革的停顿、流产。因为企业改革的核心是界定产权,政企分开,各种配套改革都同产权改革有关。要让投资主体承担投资风险而不进行产权改革,投资主体怎么可能承担投资风险?怎么可能同市场经济相适应?再如,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是把专业银行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这同样是一个产权改革问题。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是以界定产权、明确产权为前提的。要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必须使商业银行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最后,以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来说,要建立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以及要合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如果不进行产权改革,不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由社会统筹?社会保险基金又如何能在社会范围内运营并使之保值增值?可见,产权改革的确是推进经济改革的关键。
以界定产权、政企分开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改革中遇到了巨大的思想阻力。有人认为,进行产权改革就是实行私有化,就是恢复资本主义。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争论困扰人们达10年之久。尽管如此,改革并未停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已深入人心,容许试验,容许探索,使企业改革逐渐深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已从改革实践中认识到,所有各项改革包括产权改革,都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它们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助于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实现。假定在这个问题上犹豫不决,只会延误改革的时机。
邓小平在谈到改革的必要性时曾多次指出,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之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忽略了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一切墨守成规,那就不仅会使社会主义难以继续前进,难以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而且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失去活力,失去吸引力。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发生剧变后,我们对此有更深的体会,不能错过改革的时机。不抓紧时机进行改革,最后将丢掉社会主义制度。只有致力于改革,使社会主义经济充满活力,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体制下不断发挥出来,使人民群众热爱社会主义,拥护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得到维护,社会主义才能继续前进。今天,当我们回顾20多年来所走过的改革历程时,更加体会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伟大历史意义,体会到中国选择的改革方式的正确。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已经向全世界表明,只要坚持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一定会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一定会逐渐提高。只要我们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指引下,加快改革,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肯定会在中国初步建成;而到本世纪中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的时候,中国将成为一个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对此深信不疑。
笔者:“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在当前更受到人们的关注。您能否评论一下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改革中如何坚持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
厉以宁:第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经济发展通常以一定时期内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的增长作为标志,但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并不能反映收入的实际分配状况,也难以反映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实际改善程度。社会平均数意义上的收入水平掩盖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而也掩盖了社会成员之间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上的差距。这就是以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的绝对量和增长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程度的指标的局限性之一,国内外研究经济发展的学者们现在都已认识到这一点。
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时,指出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的上述局限性尤为重要。这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的直接有关。经济发展不是目的本身,经济发展的结果将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使人们能生活得更好,这才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列宁曾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根据科学的见解来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也就是如何使全体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在这段话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使全体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这一句。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为目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才能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的。如果要用最简明扼要的言词来概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本质区别,可以这样说: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后果是社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则是走向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二,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但究竟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则涉及一系列与经济发展战略、经济体制、经济政策有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首先应当认识到,共同富裕是生产力有较大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它不可能同低生产力水平并存。假定经济发展迟缓、经济发展程度低下,从而总产值少或人均总产值少,那么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也无法实现共同富裕,更可能面临的是共同贫困。换言之,蛋糕小,无论怎样分配,总离不开贫困,只有先把蛋糕做大了,然后再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就有希望使每一个人所得到的份额较大,共同富裕才有可能成为事实。因此,发展经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有较大幅度增长,是导致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提。
其次,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是普遍规律。由于历史原因,由于各地区资源分布的不均匀,以及由于各个生产单位和各个劳动者之间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的差异,同步富裕是不现实的,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步实现。假定一开始就要求共同富裕,甚至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那么,一方面很可能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使得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压抑,经济发展受到挫折,结果谁都富裕不了。另一方面,还有可能采取“多消费,少积累”、“分光吃尽”的做法,从表面上看,似乎人们的现期收入增多了,而结果却是限制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增长,使得经济发展缺乏后劲,从而现期收入的增多只是暂时现象,从长期看,人们依然摆脱不了贫困。因此,共同富裕只可能在合理确定消费与积累之间的比例的条件下得到实现,只可能通过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先富帮助后富的方式逐步实现。
其三,还应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无论是一部分地区的富裕还是一部分个人的富裕,都是指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致富。假定有的地区依靠滥采资源、置生态环境于不顾而增加了较多收入,那么这种致富与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法律是不相容的,这种致富不仅是不正当的,而且必将损害社会的利益,并且也不可能使本地区持久地富裕下去。假定有些个人不是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增加了较多收入,那么这种致富也必然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这种致富不仅是不正当的,对社会有害,而且也不可能起到带动另一部分人致富的作用。
最后,应认识到,对共同富裕不能用狭隘的、平均主义的眼光来看待。共同富裕是指全体劳动者都能过上美好的、幸福的生活,而不是指所有各个社会成员的收入都一样多,各种消费资料的占有量都相等。把人们的收入拉平,使人们所占有的消费资料相等,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符合实际的。按劳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保证,但按劳分配指的是按人们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指把收入拉平。当然,由于各个生产单位、各个劳动者之间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差异的存在,实行按劳分配的结果并不能消除人们在收入数量上的差别,从而也不能消除人们在消费资料占有数量上的差别,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共同富裕的第一种含义是指:尽管有先富后富之分,但所有的劳动者与过去相比,收入都提高了,都能过上美好的、幸福的生活;共同富裕的第二种含义是指: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即使是按劳分配的收入、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得到的收入,也不至于差距过大。总之,须明白一个道理:“富裕是靠富裕带动的”!
笔者:在讨论共同富裕问题时,我们不可回避地要接触到一个理论上的难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与效率二者能否协调?能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公平、在实现公平的同时提高效率?
厉以宁: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当我们把公平与效率放在一起讨论时,公平是指什么而言?效率又是指什么而言?公平是一个道德范畴,但它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含义。效率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但它同一定的伦理判断结合在一起。因此,当我们讨论公平与效率兼顾或公平与效率协调时,需要从以下的角度来考察。关于“公平”概念,应当明确这样三点:
第一,“公平”的深层次含义是与消灭剥削制度相联系的。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确立这一深层次含义的“公平”。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对比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首先表现于剥削制度的消灭、公有制的建立,从而首先表现于这一深层次含义的“公平”的实现。
第二,“公平”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是同机会的均等相联系的。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人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参加竞赛。参加者之间的差别不是表现于竞赛过程的起点,而是表现于竞赛过程的中途或终点。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应当是均等的;假定客观上仍存在着机会不均等的话,那么通过改革可以逐步实现机会的均等。
第三,在收入分配领域内,“公平”是同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相联系的。当然,按劳分配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指有不同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家庭负担不同的劳动者)说来可能出现收入分配的差距或生活水平的差距,这是按劳分配的历史局限性的反映。这意味着,从长远来看,我们不能以实行按劳分配为满足,社会仍需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上继续前进。然而,在社会主义现实条件下,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无疑是“公平的”。越能贯彻按劳分配,“公平”的实现就越充分。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平”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公平”,是不存在对劳动者歧视的机会均等性质的“公平”,也是贯彻按劳分配条件下的“公平”。“公平”与平均主义是不相容的,平均主义恰恰违背了“公平原则”。
关于“效率”概念,从微观经济的角度考察,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如果一定量投入能有较多的产出,或一定量的产出只需较少的投入,就表明效率提高了。反之,则意味着效率的降低。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考察,效率是指各种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得到利用的程度。在资源总量为既定的前提下,如果资源闲置的数量增多了,资源被不合理使用的部分增大了,那就表明效率的降低;反之,如果资源闲置的数量减少了,资源被不合理使用的部分缩小了,那就表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被认为是“好事”,因为这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上升;效率的降低被认为是“坏事”,因为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生活水平的上升。
按照上述对“公平”的理解和对“效率”的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平”不仅不成为提高效率的障碍,而且可以成为促进效率增长的源泉。深层次的“公平”含义表明:剥削制度的消灭和公有制的建立必将解放生产力,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从而促进效率的增长;从机会均等的意义上看,机会的均等和对一切参加竞赛的劳动者的歧视的不存在,将调动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发挥所长,提高效率;对按劳分配,同样起着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提高效率的作用。换言之,无论是微观经济中的效率还是宏观经济中的效率,在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前提下,都可以与“公平”并存、协调。
因此,可以得出论断: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协调是可能的,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随着人们对“公平”认识的端正和对平均主义危害性认识的加深,这种可能将成为现实。
笔者:当前社会上普遍关注的是先富者对后富者的帮助,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厉以宁:在共同富裕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区先富起来,一些人先富起来。先富者既指先富起来的地区,也指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将对其他地区起示范作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将对其余的人起示范作用。这些示范作用是重要的,榜样可以对后富者有启示,有鼓励。但仅靠示范作用是不够的,这里所说的先富者对后富者的帮助,更主要的不是指示范作用,而是指具体的帮助。先富者之所以能够先富起来,固然同这些地区和这些人的努力有关,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自然资源状况、地理位置和历史条件,以及政府的投资、信贷和某些优惠政策。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内,政府给经济特区、沿海地区和某些大中城市以较多的投资、信贷,并给以某些优惠政策,以保证这些地区的经济较迅速的发展,是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
这些地区先富起来以后不应忘记,它们有责任给至今仍然贫困的地区以具体的帮助,使后者也能早日脱贫致富。只有贫困地区也跟着逐渐富裕起来,整个国民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先富的地区也才有可能继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先富地区对后富地区的帮助实际上也是自己的经济得以继续发展的一种保证,先富地区对后富地区的具体帮助形式证实了这一关系。比如说,先富地区可以采取横向联合、技术转让、人才培训、资金融通等形式来帮助后富地区,使后富地区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使后富地区的收入水平提高和居民购买能力增大,这些都不仅仅有利于后富地区,而且同样有利于先富地区。
关于先富的一部分人对至今仍处在贫困状态的人的帮助,与先富地区对至今仍然在贫困状态的地区的帮助相比,有三个特点。之一是:这里所说的先富或贫穷的都是分散的个人,而且数量较多,在组织具体帮助时,所遇到的困难也较多。之二是:个人之间的帮助应当按自愿原则来进行,因此跨地区的个人之间的帮助不易开展,这些帮助主要局限于本乡、本镇范围之内,而且往往以相邻各户为主。之三是:先富起来的人如果对贫穷的人进行帮助,其成效的大小与先富起来的人本身的素质和所处的地位有直接关系。假定先富起来的是乡干部、村干部,并且觉悟较高、威信较高、能力较强,那么在帮助至今仍处于贫困状态的人脱贫致富方面就有较大成效。也就是说,个人因素在这里起着较明显的作用。正如前面所讲,先富者个人的示范作用是重要的,但仅靠示范、鼓励不足以使贫困户脱贫致富,需要有具体的帮助措施。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基于道德力量的作用而导致的个人自愿捐献等情况排除在外,专就捐献以外的帮助贫困户的形式而论。这些形式包括:个人传授生产和经营技术与经验,个人传递商品与劳务的市场信息,个人带动相邻各户或本乡本村居民集资建立集体企业等。个人的这些帮助贫困户的行为尽管是分散的、自愿的,但政府仍然可以采取一些鼓励性的措施来加以支持。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共同富裕是一个根本原则。1985年,邓小平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一是共同富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与共同富裕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正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的实现又将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平均主义导致普遍穷困,这当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而少数人富,多数人穷,同样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在我国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过程中,通过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的先富而带动、帮助其余地区和其余的人致富,这一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沉沙无意却成洲”——中国的改革开放就像一条大河滚滚向前,其中难免泥沙俱下,但到一定阶段沉沙会沉淀下来,变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绿洲。只要中国这块社会主义绿洲欣欣繁荣,那么世界上社会主义不但不亡,反将充满生机,对此我充满信心。
笔者:作为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设计者之一的经济学家,您如何评价这段历史?
厉以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改革开放开辟了道路。在经历了20多年之后的今天,不能不感到我们所选择的改革方式是非常正确的。计划经济体制由若干个次一级的体制组成,如计划的企业体制、计划的财税体制、计划的金融体制、计划的价格体制、计划的劳动用工体制与人事体制等,它们彼此紧密结合。次一级的体制依存于另一个次一级体制,而另一个次一级体制又依存于第三个次一级体制,盘根错节,难解难分,此存则彼存,此损则彼损。要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对任何单个的企业或单个的居民个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这说明,要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艰难。假定改革方式选错了,如“休克疗法”,即全面放开价格的改革方式,中国的经济只能陷入混乱状态而不会有目前的成就。
笔者:请您谈谈改革所经历的过程。
厉以宁:中国所选择的改革方式是,先从农村改革开始再转入城市改革,而在城市改革中以企业改革为主线,同时进行经济方面的一系列配套改革,逐步取得胜利。价格的放开是渐进的,价格改革不是改革的突破口,但改革的最终成果必定是市场定价。实践证明了这种改革方式的正确性。
农村的改革使家庭承包制确立下来。到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面貌大变,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上解决,农民向市场提供的农产品增多了,市场商品日益丰富。这一切全依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正确路线。正由于农村改革取得了成就,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起,改革重点从农村转入城市。
在城市改革中,假定不以企业改革为主线,改革不可能真正有所进展,而且有可能使物价连续上涨不已,最终导致改革的停顿、流产。因为企业改革的核心是界定产权,政企分开,各种配套改革都同产权改革有关。要让投资主体承担投资风险而不进行产权改革,投资主体怎么可能承担投资风险?怎么可能同市场经济相适应?再如,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是把专业银行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这同样是一个产权改革问题。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是以界定产权、明确产权为前提的。要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必须使商业银行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最后,以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来说,要建立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以及要合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如果不进行产权改革,不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由社会统筹?社会保险基金又如何能在社会范围内运营并使之保值增值?可见,产权改革的确是推进经济改革的关键。
以界定产权、政企分开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改革中遇到了巨大的思想阻力。有人认为,进行产权改革就是实行私有化,就是恢复资本主义。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争论困扰人们达10年之久。尽管如此,改革并未停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已深入人心,容许试验,容许探索,使企业改革逐渐深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已从改革实践中认识到,所有各项改革包括产权改革,都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它们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助于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实现。假定在这个问题上犹豫不决,只会延误改革的时机。
邓小平在谈到改革的必要性时曾多次指出,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之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忽略了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一切墨守成规,那就不仅会使社会主义难以继续前进,难以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而且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失去活力,失去吸引力。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发生剧变后,我们对此有更深的体会,不能错过改革的时机。不抓紧时机进行改革,最后将丢掉社会主义制度。只有致力于改革,使社会主义经济充满活力,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体制下不断发挥出来,使人民群众热爱社会主义,拥护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得到维护,社会主义才能继续前进。今天,当我们回顾20多年来所走过的改革历程时,更加体会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伟大历史意义,体会到中国选择的改革方式的正确。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已经向全世界表明,只要坚持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一定会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一定会逐渐提高。只要我们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指引下,加快改革,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肯定会在中国初步建成;而到本世纪中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的时候,中国将成为一个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对此深信不疑。
笔者:“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在当前更受到人们的关注。您能否评论一下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改革中如何坚持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
厉以宁:第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经济发展通常以一定时期内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的增长作为标志,但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并不能反映收入的实际分配状况,也难以反映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实际改善程度。社会平均数意义上的收入水平掩盖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而也掩盖了社会成员之间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上的差距。这就是以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的绝对量和增长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程度的指标的局限性之一,国内外研究经济发展的学者们现在都已认识到这一点。
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时,指出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的上述局限性尤为重要。这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的直接有关。经济发展不是目的本身,经济发展的结果将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使人们能生活得更好,这才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列宁曾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根据科学的见解来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也就是如何使全体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在这段话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使全体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这一句。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为目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才能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的。如果要用最简明扼要的言词来概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本质区别,可以这样说: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后果是社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则是走向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二,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但究竟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则涉及一系列与经济发展战略、经济体制、经济政策有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首先应当认识到,共同富裕是生产力有较大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它不可能同低生产力水平并存。假定经济发展迟缓、经济发展程度低下,从而总产值少或人均总产值少,那么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也无法实现共同富裕,更可能面临的是共同贫困。换言之,蛋糕小,无论怎样分配,总离不开贫困,只有先把蛋糕做大了,然后再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就有希望使每一个人所得到的份额较大,共同富裕才有可能成为事实。因此,发展经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有较大幅度增长,是导致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提。
其次,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是普遍规律。由于历史原因,由于各地区资源分布的不均匀,以及由于各个生产单位和各个劳动者之间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的差异,同步富裕是不现实的,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步实现。假定一开始就要求共同富裕,甚至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那么,一方面很可能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使得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压抑,经济发展受到挫折,结果谁都富裕不了。另一方面,还有可能采取“多消费,少积累”、“分光吃尽”的做法,从表面上看,似乎人们的现期收入增多了,而结果却是限制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增长,使得经济发展缺乏后劲,从而现期收入的增多只是暂时现象,从长期看,人们依然摆脱不了贫困。因此,共同富裕只可能在合理确定消费与积累之间的比例的条件下得到实现,只可能通过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先富帮助后富的方式逐步实现。
其三,还应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无论是一部分地区的富裕还是一部分个人的富裕,都是指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致富。假定有的地区依靠滥采资源、置生态环境于不顾而增加了较多收入,那么这种致富与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法律是不相容的,这种致富不仅是不正当的,而且必将损害社会的利益,并且也不可能使本地区持久地富裕下去。假定有些个人不是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增加了较多收入,那么这种致富也必然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这种致富不仅是不正当的,对社会有害,而且也不可能起到带动另一部分人致富的作用。
最后,应认识到,对共同富裕不能用狭隘的、平均主义的眼光来看待。共同富裕是指全体劳动者都能过上美好的、幸福的生活,而不是指所有各个社会成员的收入都一样多,各种消费资料的占有量都相等。把人们的收入拉平,使人们所占有的消费资料相等,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符合实际的。按劳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保证,但按劳分配指的是按人们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指把收入拉平。当然,由于各个生产单位、各个劳动者之间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差异的存在,实行按劳分配的结果并不能消除人们在收入数量上的差别,从而也不能消除人们在消费资料占有数量上的差别,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共同富裕的第一种含义是指:尽管有先富后富之分,但所有的劳动者与过去相比,收入都提高了,都能过上美好的、幸福的生活;共同富裕的第二种含义是指: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即使是按劳分配的收入、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得到的收入,也不至于差距过大。总之,须明白一个道理:“富裕是靠富裕带动的”!
笔者:在讨论共同富裕问题时,我们不可回避地要接触到一个理论上的难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与效率二者能否协调?能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公平、在实现公平的同时提高效率?
厉以宁: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当我们把公平与效率放在一起讨论时,公平是指什么而言?效率又是指什么而言?公平是一个道德范畴,但它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含义。效率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但它同一定的伦理判断结合在一起。因此,当我们讨论公平与效率兼顾或公平与效率协调时,需要从以下的角度来考察。关于“公平”概念,应当明确这样三点:
第一,“公平”的深层次含义是与消灭剥削制度相联系的。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确立这一深层次含义的“公平”。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对比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首先表现于剥削制度的消灭、公有制的建立,从而首先表现于这一深层次含义的“公平”的实现。
第二,“公平”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是同机会的均等相联系的。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人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参加竞赛。参加者之间的差别不是表现于竞赛过程的起点,而是表现于竞赛过程的中途或终点。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应当是均等的;假定客观上仍存在着机会不均等的话,那么通过改革可以逐步实现机会的均等。
第三,在收入分配领域内,“公平”是同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相联系的。当然,按劳分配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指有不同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家庭负担不同的劳动者)说来可能出现收入分配的差距或生活水平的差距,这是按劳分配的历史局限性的反映。这意味着,从长远来看,我们不能以实行按劳分配为满足,社会仍需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上继续前进。然而,在社会主义现实条件下,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无疑是“公平的”。越能贯彻按劳分配,“公平”的实现就越充分。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平”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公平”,是不存在对劳动者歧视的机会均等性质的“公平”,也是贯彻按劳分配条件下的“公平”。“公平”与平均主义是不相容的,平均主义恰恰违背了“公平原则”。
关于“效率”概念,从微观经济的角度考察,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如果一定量投入能有较多的产出,或一定量的产出只需较少的投入,就表明效率提高了。反之,则意味着效率的降低。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考察,效率是指各种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得到利用的程度。在资源总量为既定的前提下,如果资源闲置的数量增多了,资源被不合理使用的部分增大了,那就表明效率的降低;反之,如果资源闲置的数量减少了,资源被不合理使用的部分缩小了,那就表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被认为是“好事”,因为这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上升;效率的降低被认为是“坏事”,因为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生活水平的上升。
按照上述对“公平”的理解和对“效率”的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平”不仅不成为提高效率的障碍,而且可以成为促进效率增长的源泉。深层次的“公平”含义表明:剥削制度的消灭和公有制的建立必将解放生产力,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从而促进效率的增长;从机会均等的意义上看,机会的均等和对一切参加竞赛的劳动者的歧视的不存在,将调动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发挥所长,提高效率;对按劳分配,同样起着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提高效率的作用。换言之,无论是微观经济中的效率还是宏观经济中的效率,在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前提下,都可以与“公平”并存、协调。
因此,可以得出论断: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协调是可能的,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随着人们对“公平”认识的端正和对平均主义危害性认识的加深,这种可能将成为现实。
笔者:当前社会上普遍关注的是先富者对后富者的帮助,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厉以宁:在共同富裕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区先富起来,一些人先富起来。先富者既指先富起来的地区,也指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将对其他地区起示范作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将对其余的人起示范作用。这些示范作用是重要的,榜样可以对后富者有启示,有鼓励。但仅靠示范作用是不够的,这里所说的先富者对后富者的帮助,更主要的不是指示范作用,而是指具体的帮助。先富者之所以能够先富起来,固然同这些地区和这些人的努力有关,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自然资源状况、地理位置和历史条件,以及政府的投资、信贷和某些优惠政策。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内,政府给经济特区、沿海地区和某些大中城市以较多的投资、信贷,并给以某些优惠政策,以保证这些地区的经济较迅速的发展,是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
这些地区先富起来以后不应忘记,它们有责任给至今仍然贫困的地区以具体的帮助,使后者也能早日脱贫致富。只有贫困地区也跟着逐渐富裕起来,整个国民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先富的地区也才有可能继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先富地区对后富地区的帮助实际上也是自己的经济得以继续发展的一种保证,先富地区对后富地区的具体帮助形式证实了这一关系。比如说,先富地区可以采取横向联合、技术转让、人才培训、资金融通等形式来帮助后富地区,使后富地区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使后富地区的收入水平提高和居民购买能力增大,这些都不仅仅有利于后富地区,而且同样有利于先富地区。
关于先富的一部分人对至今仍处在贫困状态的人的帮助,与先富地区对至今仍然在贫困状态的地区的帮助相比,有三个特点。之一是:这里所说的先富或贫穷的都是分散的个人,而且数量较多,在组织具体帮助时,所遇到的困难也较多。之二是:个人之间的帮助应当按自愿原则来进行,因此跨地区的个人之间的帮助不易开展,这些帮助主要局限于本乡、本镇范围之内,而且往往以相邻各户为主。之三是:先富起来的人如果对贫穷的人进行帮助,其成效的大小与先富起来的人本身的素质和所处的地位有直接关系。假定先富起来的是乡干部、村干部,并且觉悟较高、威信较高、能力较强,那么在帮助至今仍处于贫困状态的人脱贫致富方面就有较大成效。也就是说,个人因素在这里起着较明显的作用。正如前面所讲,先富者个人的示范作用是重要的,但仅靠示范、鼓励不足以使贫困户脱贫致富,需要有具体的帮助措施。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基于道德力量的作用而导致的个人自愿捐献等情况排除在外,专就捐献以外的帮助贫困户的形式而论。这些形式包括:个人传授生产和经营技术与经验,个人传递商品与劳务的市场信息,个人带动相邻各户或本乡本村居民集资建立集体企业等。个人的这些帮助贫困户的行为尽管是分散的、自愿的,但政府仍然可以采取一些鼓励性的措施来加以支持。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共同富裕是一个根本原则。1985年,邓小平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一是共同富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与共同富裕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正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的实现又将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平均主义导致普遍穷困,这当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而少数人富,多数人穷,同样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在我国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过程中,通过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的先富而带动、帮助其余地区和其余的人致富,这一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沉沙无意却成洲”——中国的改革开放就像一条大河滚滚向前,其中难免泥沙俱下,但到一定阶段沉沙会沉淀下来,变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绿洲。只要中国这块社会主义绿洲欣欣繁荣,那么世界上社会主义不但不亡,反将充满生机,对此我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