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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明确的征收主体、高效的征收工作以及全覆盖的征收范围对实现全社会保障的目标起着推动作用。本文主要讨论了税务征收机关如何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模式下进行了征收管理工作。
[关键词]税务机关 全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
中图分类号:TU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05-0085-01
引言:
随着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范围日益扩大,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也不断加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用,意味着其要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责任,高效的征收工作、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是其基本要求。随着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普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实现巨大发展。
一、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的法律完善性较差,保险基金安全风险较高
我国社会保险项目大多以条例或办法为主,很少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在2010年,我国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向全社会公开,该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条文的漏洞,但社会保险的立法时间较晚而且发展时间较短,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律涉及的内容较少,存在保险费用征收漏洞,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险法制化的形成,还造成了一定的贪污腐败现象,部分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利用法律漏洞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
2、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安排等级较低,基金调用能力差
目前,我国只有个别省份初步实现了社会保障基金省、市两级统筹安排,大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由市、县两级统筹安排,由于社会基金统筹安排等级较低,造成了基金调动不便的问题,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大大降低。
3、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权责分离,征收管理效果差
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金后,会将其放入财政账户中储存,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用时,其只享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解释权,没有基金征收管理权和解释权,也不享有行政处罚权。由于税务机关只管理一个征收环节,这就造成了基金征收与管理脱轨的局面,进而有可能形成税务征收机关“有法不依”的问题。
4、个人全额缴费数量减少,导致社会保险基金不稳定
在社会保险征收制度的初步发展阶段,社会保险费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上缴,不存在个体全额缴费的现象。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部分经营不利的企业陷入停产状态,导致大量员工失业,因缺少经济来源,个体缴费人员大量减少,进而出现大量员工脱离社会保险甚至成为无保人员的现象,此外,这部分人员流动性较强,税务征收机关难以进行追缴。
二、完善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举措
1、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制的完善性是建立严格、有效保险法律体系的前提,因此,我国要加快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立法脚步,为社会保险制度化提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增删条例、办法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减少社会保险法律漏洞,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将相关的条例、文件等上升为法。此外,在社会保险立法内容上,要明确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条件、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以及征收比例等,将每一个征收环节细化,同时,制定出违背相关内容的惩处措施以及督改方式,让社会基金从征收到管理的每一环节都纳入法律管理体系,为社会保险的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实现有法可依的目标。此外,完善相关的刑罚内容,对于私自挪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非法交易等行为给予高压处置,减少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滥用现象。法律文件内容的完善以及严厉的惩处措施,既有利于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又有利于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高效运作。
2、提高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安排等级,增强基金调用能力
为适应社会劳动力流动性较强的问题,应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安排等级,高效调用基金,避免出现结构性的资金缺口。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安排理论来看,统筹安排等级越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强,最高等级为国家统筹安排,但就实际而言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安排等级,并加大其覆盖范围,将社会企业、国家事业单位、乡镇机关、社会群团组织等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推动乡村地区的社会保险体制的建设,使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具有一致性。
3、明确社会保险征收权责的关系,实现高效征收
首先,明确税务征收机关的权责关系,通过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将基金征收管理权和解释权、以及行政處罚权赋予征收机关,让其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覆盖社会保险基金领域,对漏缴或故意延期晚交的社会企业、社会全团组织等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效率和刚性。其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管两条线制度,税务机关只担负上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对进行社会保障的管理和调配,使基金得到充分运用。最后,税务征收机关要建立人性化、民主化的政务公开,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程序、征收条件、征收范围以及征收群体等信息向广大公众公开,有助于形成广大公众全面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良好局面。明确税务机关的征收权责关系,不仅可以保证征收机关廉洁奉公,还可以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效率。
4、建立缴费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的缴费环境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将建立缴费公开制度,提高缴费信息的透明度,让职工监督企业的代收代缴行为,避免出现企业逃避缴费或私扣缴费,进而损害职工切身权益的问题。为了实现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公正性,各企业单位应首先建立相关的缴费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将缴费数额、缴费人数向职员公开,让企业职员进行核算,在公开审核无误后,由企业负责人、企业工会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相继签字盖章,将社会保险费交给征收机关。如果职员发现企业存在漏缴或私扣现象,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责令其改正并弥补社会保险费的差额,对不按期进行缴费公开的单位,企业职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文件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等,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科学、合理的缴费公开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缴费环境,保证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程序的有效实施。
三、结束语
针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存在的社会保险法律完善性较差,保险基金安全风险较高、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安排等级较低,基金调用能力差、个人全额缴费数量减少,冲击社会保险基金稳定性以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权责模糊,征收管理效果差等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提高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安排等级,增强基金调用能力、明确社会保险征收权责的关系,实现高效征收以及建立缴费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的缴费环境等措施,保障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落实到实际中,并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斌,刘柏惠.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研究[J].税务研究,2017(12):15-19.
[2]石坚,杜秀玲.建立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研究[J].国际税收,2014(12):10-14.
[3]武汉市地税局课题组,雷建国.武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67):66-74.
[4]齐刚.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税式管理[J].民营科技,2011(02):163.
[关键词]税务机关 全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
中图分类号:TU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05-0085-01
引言:
随着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范围日益扩大,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也不断加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用,意味着其要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责任,高效的征收工作、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是其基本要求。随着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普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实现巨大发展。
一、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的法律完善性较差,保险基金安全风险较高
我国社会保险项目大多以条例或办法为主,很少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在2010年,我国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向全社会公开,该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条文的漏洞,但社会保险的立法时间较晚而且发展时间较短,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律涉及的内容较少,存在保险费用征收漏洞,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险法制化的形成,还造成了一定的贪污腐败现象,部分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利用法律漏洞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
2、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安排等级较低,基金调用能力差
目前,我国只有个别省份初步实现了社会保障基金省、市两级统筹安排,大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由市、县两级统筹安排,由于社会基金统筹安排等级较低,造成了基金调动不便的问题,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大大降低。
3、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权责分离,征收管理效果差
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金后,会将其放入财政账户中储存,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用时,其只享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解释权,没有基金征收管理权和解释权,也不享有行政处罚权。由于税务机关只管理一个征收环节,这就造成了基金征收与管理脱轨的局面,进而有可能形成税务征收机关“有法不依”的问题。
4、个人全额缴费数量减少,导致社会保险基金不稳定
在社会保险征收制度的初步发展阶段,社会保险费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上缴,不存在个体全额缴费的现象。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部分经营不利的企业陷入停产状态,导致大量员工失业,因缺少经济来源,个体缴费人员大量减少,进而出现大量员工脱离社会保险甚至成为无保人员的现象,此外,这部分人员流动性较强,税务征收机关难以进行追缴。
二、完善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举措
1、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制的完善性是建立严格、有效保险法律体系的前提,因此,我国要加快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立法脚步,为社会保险制度化提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增删条例、办法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减少社会保险法律漏洞,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将相关的条例、文件等上升为法。此外,在社会保险立法内容上,要明确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条件、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以及征收比例等,将每一个征收环节细化,同时,制定出违背相关内容的惩处措施以及督改方式,让社会基金从征收到管理的每一环节都纳入法律管理体系,为社会保险的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实现有法可依的目标。此外,完善相关的刑罚内容,对于私自挪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非法交易等行为给予高压处置,减少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滥用现象。法律文件内容的完善以及严厉的惩处措施,既有利于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又有利于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高效运作。
2、提高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安排等级,增强基金调用能力
为适应社会劳动力流动性较强的问题,应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安排等级,高效调用基金,避免出现结构性的资金缺口。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安排理论来看,统筹安排等级越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强,最高等级为国家统筹安排,但就实际而言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安排等级,并加大其覆盖范围,将社会企业、国家事业单位、乡镇机关、社会群团组织等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推动乡村地区的社会保险体制的建设,使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具有一致性。
3、明确社会保险征收权责的关系,实现高效征收
首先,明确税务征收机关的权责关系,通过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将基金征收管理权和解释权、以及行政處罚权赋予征收机关,让其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覆盖社会保险基金领域,对漏缴或故意延期晚交的社会企业、社会全团组织等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效率和刚性。其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管两条线制度,税务机关只担负上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对进行社会保障的管理和调配,使基金得到充分运用。最后,税务征收机关要建立人性化、民主化的政务公开,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程序、征收条件、征收范围以及征收群体等信息向广大公众公开,有助于形成广大公众全面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良好局面。明确税务机关的征收权责关系,不仅可以保证征收机关廉洁奉公,还可以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效率。
4、建立缴费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的缴费环境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将建立缴费公开制度,提高缴费信息的透明度,让职工监督企业的代收代缴行为,避免出现企业逃避缴费或私扣缴费,进而损害职工切身权益的问题。为了实现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公正性,各企业单位应首先建立相关的缴费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将缴费数额、缴费人数向职员公开,让企业职员进行核算,在公开审核无误后,由企业负责人、企业工会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相继签字盖章,将社会保险费交给征收机关。如果职员发现企业存在漏缴或私扣现象,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责令其改正并弥补社会保险费的差额,对不按期进行缴费公开的单位,企业职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文件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等,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科学、合理的缴费公开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缴费环境,保证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程序的有效实施。
三、结束语
针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存在的社会保险法律完善性较差,保险基金安全风险较高、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安排等级较低,基金调用能力差、个人全额缴费数量减少,冲击社会保险基金稳定性以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权责模糊,征收管理效果差等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提高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安排等级,增强基金调用能力、明确社会保险征收权责的关系,实现高效征收以及建立缴费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的缴费环境等措施,保障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落实到实际中,并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斌,刘柏惠.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研究[J].税务研究,2017(12):15-19.
[2]石坚,杜秀玲.建立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研究[J].国际税收,2014(12):10-14.
[3]武汉市地税局课题组,雷建国.武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67):66-74.
[4]齐刚.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税式管理[J].民营科技,2011(02):163.